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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指刑法 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 和 什么时间 内具有效力。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概念 对国内犯的适用原则 对国外犯的适用原则 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 概念:一国刑法在什么地域、对什么人适用的问题。 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 对国内犯的适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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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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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 •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 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

  2.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 概念 • 对国内犯的适用原则 • 对国外犯的适用原则 • 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

  3. 概念:一国刑法在什么地域、对什么人适用的问题。 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 • 对国内犯的适用原则 • 属地管辖原则:对于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都是用本国刑法 6条 凡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 我国领域的含义:领陆、领水、领空; 挂有我国国旗的船舶与航空器;国际列车参照《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0条,双方协商解决

  4. 3)特别规定 • 不适用广义刑法:11条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外交途径解决 • 不适用大陆刑法:港、澳、台(区际刑法) • 不适用刑法典部分条文 • 特别刑法优于刑法典 • 90条:民族自治地方

  5. 4)犯罪地的确定:部分行为或部分结果发生在我国领域内,也认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未遂犯,行为地、行为人希望结果发生地、可能发生结果地,都是犯罪地4)犯罪地的确定:部分行为或部分结果发生在我国领域内,也认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未遂犯,行为地、行为人希望结果发生地、可能发生结果地,都是犯罪地 • 对国外犯的适用原则 • 属人管辖原则:本国公民在国外犯罪的,也适用本国刑法 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有限制的属人管辖原则)

  6. 2)保护管辖原则:不论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在国外的犯罪行为,只要侵犯了本国利益或本国公民的法益,就适用本国刑法 。 8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限制: A这种罪按刑法规定的最低刑必须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 B 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也应受处罚

  7. 普遍管辖原则:凡是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犯各国共同利益的犯罪,不管犯罪人的国籍与犯罪地的属性,缔约国或参加国发现罪犯在其领域内时便行使刑事管辖权普遍管辖原则:凡是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犯各国共同利益的犯罪,不管犯罪人的国籍与犯罪地的属性,缔约国或参加国发现罪犯在其领域内时便行使刑事管辖权 9条: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 必须是危害人类共同利益的国际犯罪 • 管辖国应是缔约国或参加国 • 管辖国的国内刑法也将该行为规定为犯罪 • 罪犯出现在管辖国的领域内

  8. 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 • 积极承认:将外国法院的判决与本国判决同等看待 • 消极承认:不管外国确定的是有罪判决还是无罪判决,对同一行为本国可行使审判权,对外国判决及刑罚执行的事实,给予考虑 10条 凡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法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9. 刑法的空间效力课堂练习 • 下列关于中国刑法适用范围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A.甲国公民汤姆教唆乙国公民约翰进入中国境内发展黑社会组织。即使约翰果真进入中国境内实施犯罪行为,也不能适用中国刑法对仅仅实施教唆行为的汤姆追究刑事责任B.中国公民赵某从甲国贩卖毒品到乙国后回到中国。由于赵某的犯罪行为地不在中国境内,行为也没有危害中国的国家或者国民的利益,所以,不能适用中国刑法C.A国公民丙在中国留学期间利用暑期外出旅游,途中为勒索财物,将B国在中国的留学生丁某从东北某市绑架到C国,中国刑法可以依据保护管辖原则对丙追究刑事责任D.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实施的犯罪行为,按照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也可以适用中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10. 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 • 概念 • 生效时间与失效时间 • 溯及力

  11. 概念:刑法从何时起至何时止具有适用效力。 • 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 • 刑法生效时间 • 自公布日起生效 • 公布后一段时间生效 • 刑法的失效时间 • 立法机关明文宣布原有法律效力终止 • 新法的实行使原有法律自然失效 • 溯及力 • 含义: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适用效力

  12. 我国采取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罚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13. 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新刑法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新刑法没溯及力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新刑法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新刑法没溯及力 • 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新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只要行为该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定,就应当适用新刑法。新刑法有溯及力 • 新旧刑法都认为是犯罪,且按依照新刑法的规定应当追诉的,原则上按当时的刑法。新刑法没溯及力。但是新刑法处罚较轻时,适用新刑法。新刑法有溯及力 • 必须是未决犯。如果按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了生效的判决,该判决继续有效。

  14. 时间效力的适用 • 刑法时间效力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 • 从旧兼从轻原则不适用于司法解释 • 行为时没有司法解释,处理时有的,依照司法解释办理 • 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处理时又有新的司法解释,从旧兼从轻

  15. 第四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 第一节 犯罪的概念 • 第二节 犯罪构成

  16. 第一节 犯罪的概念 一、犯罪概念的类型 (一)犯罪的形式概念 指仅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而没有涉及犯罪的本质特征。(不揭示法律何以将该行为规定为犯罪) 其一,认为犯罪就是违反刑事法律的行为 其二,认为犯罪是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其三,进一步以犯罪成立的条件来概括犯罪概念 其四,结合刑法与刑事诉讼法把犯罪表述为能够引起刑事诉讼程序的违法行为

  17. (二)犯罪的实质概念 是指仅从犯罪的本质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而不涉及法律特征。(只说明犯罪行为之所以被刑法规定为犯罪的根据和理由) 1、资产阶级刑法学者关于犯罪的实质概念 刑事古典学派创始人贝卡里亚 “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尺,即犯罪对社会的危害” 刑事实证学派代表人加罗法洛 表面上比犯罪的形式概念进了一步,但仍掩盖了犯罪的阶级实质,抹杀阶级对立 2、马克思主义关于犯罪的实质概念 马恩《德意志意识形态》: 犯罪-----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

  18. (三)犯罪的实质与形式相统一概念 也即犯罪的混合概念,是指从犯罪的本质特征和法律特征两个方面对犯罪进行定义。 20世纪30 年代末苏联《刑法总论》 1952年A.A 皮昂特科夫斯基: “犯罪乃是对社会主义国家或社会主义法律秩序有危害的、违法的、有罪过的、应受惩罚的作为或不作为。 ” 形式特征—刑事违法性、实质特征---社会危害性

  19. 二、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13条 (一)、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 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1、内涵 所谓社会危害性,即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 社会关系造成这样或那样损害的特性。 2、决定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轻重大小的因素, 主要包括: 其一,行为侵犯的客体,即行为侵犯了什么样的 社会关系; 其二,行为的手段、后果以及时间、地点; 其三,行为人的情况及主观因素。 3、如何考察社会危害性 历史、全面、透过现象看本质

  20. (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 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1、刑事违法性的概念 2、刑事违法性的学说争议 客观违法性说;主观违法性说;主客观相统一说(√) 3、刑事违法性与违法之间的关系 4、刑事违法性与严重社会危害性之间的关系

  21. (三)、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1、“应受刑罚惩罚性”特征否定说。 不应受刑罚惩罚性和不需受刑罚惩罚性 是两个意思。 2、“应受刑罚惩罚性”与“免除处罚”的关系。 犯罪的以上三个基本特征是紧密结合的。这三个基本特征把犯罪与不犯罪、犯罪与其他违法行为区别开来。

  22. 第二节 犯罪构成 一、犯罪构成理论的沿革 (一)“犯罪构成”一词的来源和演变 最早追溯到中世纪意大利纠问式程序中的 “犯罪确证”(constare de delicti )----------〉 1581年意大利刑法学家首先使用 “犯罪事实”(Corpus delicti)——〉 1796年德国刑法学家将(Corpus delicti) 译成Tabestand(犯罪构成)当时仅有诉讼法上的意义。 直到19世纪初,德国著名刑法学家费尔巴哈才明确地把犯罪构成作为刑法学上的概念来使用。

  23. (二)德国、日本的构成要件理论 1、德国、日本的构成要件来源于德国的贝林格(E.Beling): 1906年发表《犯罪论》一书——〉晚年的修正。 2、德国学者迈耶(M.E.Mayer)的理论 3、德国学者麦兹格(E.Mezger)的理论:违法类型论 4、日本学者的理论:小野清一朗的违法责任类型论、泷川幸辰的违法类型说、团藤重光的定型说 (三)前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 特拉依宁的著作《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 (四)中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存在的争议

  24. 二、我国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犯罪构成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整体。 (二)特征 1.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观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2.犯罪构成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 3. 犯罪构成由刑法加以规定. (三)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 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 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相辅相成,共同为正确地认定犯罪服务。

  25. 四、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构成要件,是指犯罪构成的组成部分。按照我国的通说,犯罪构成一般包括四个要件: 犯罪客体 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 三、犯罪构成的意义 1、有利于实现罪刑法定原则; 2、对刑事司法实践起着重要作用。

  26. 第五章 犯罪客体 第一节 犯罪客体概述 第二节 犯罪客体的分类 第三节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27. 第一节 犯罪客体概述 一、犯罪客体的概念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1、犯罪客体是一种社会关系; 2、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3、犯罪客体是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 二、犯罪客体的意义 1、有助于建立刑法分则的科学体系 2、有利于分清此罪和彼罪的界限 3、有助于正确裁量刑罚

  28. 第二节 犯罪客体的分类 一、犯罪客体的分类及其意义 三类或者三个层次: 犯罪的一般客体;犯罪的同类客体;犯罪的直接客体 意义: • 进一步揭示各类犯罪客体的属性 • 揭示犯罪的共性和个性特征

  29. 二、犯罪的一般客体 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制度下社会关系的整体。三、 犯罪的同类客体 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危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四、犯罪的直接客体 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危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一)简单客体与复杂客体(二)主要客体与次要客体(三)物质性客体与非物质性客体

  30. 第三节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一、犯罪对象的概念和特征 (一)我国刑法学界对于犯罪对象的概念,存在不同的看法 1.人大法学院的观点:犯罪对象是指表明刑法保护的法益之存在形式、反映法益本质的现象形态,包括物、人、信息和行为等形式。 2.教材上的观点: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

  31. (二)犯罪对象的特征 1、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者物; 2、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者物; 注意:犯罪对象与犯罪所用之物(犯罪工具)的区别。 3、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人或者物。 注意:犯罪对象分为普通犯罪对象和特定犯罪对象。

  32. 二、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 (一)两者的联系 犯罪对象是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物);是具体社会关系的主体或参加者(人)。犯罪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来侵害一定的社会关系。 (二)两者的区别 1、犯罪对象是凭人的感觉器官可以感知其存在的人或者物(感觉的对象),犯罪客体是凭借人的思维才能认识的观念的东西(观念的对象); 2、犯罪对象并非所有犯罪的构成要件,而犯罪客体则是一切犯罪的构成要件; 3、犯罪客体一定受到侵害,而犯罪对象则未必受损; 4、犯罪客体反映犯罪性质,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不反映犯罪性质,不是犯罪分类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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