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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合同法. [ 教学目的 ] : 通过教学,应使学习了解和掌握以下内容:合同的概念与特征;合同的分类;合同法的概念及基本原则;合同的主要条款;要约与承诺;缔约过失责任;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合同法对代理问题的有关规定;无效合同及其法律后果;可撤销合同、可变更合同的有关规定;合同法对合同的履行抗辩权的有关规定;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撤销权;合同担保制度;合同的变更与转让;合同的终止与解除;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与承担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 教学重点 ]. 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合同的分类 同法的概念及基本原则 要约与承诺 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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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合同法 • [教学目的]: • 通过教学,应使学习了解和掌握以下内容:合同的概念与特征;合同的分类;合同法的概念及基本原则;合同的主要条款;要约与承诺;缔约过失责任;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合同法对代理问题的有关规定;无效合同及其法律后果;可撤销合同、可变更合同的有关规定;合同法对合同的履行抗辩权的有关规定;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撤销权;合同担保制度;合同的变更与转让;合同的终止与解除;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与承担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教学重点] • 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 合同的分类 • 同法的概念及基本原则 • 要约与承诺 • 缔约过失责任 •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合同法对代理问题的有关规定 • 无效合同及其法律后果 • 可撤销合同、可变更合同的有关规定 • 合同法对合同的履行抗辩权的有关规定 • 债权人的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 • 合同担保制度;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教学难点] • 合同法对合同的履行抗辩权的有关规定 • 债权人的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 • 合同担保制度 •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教学内容] •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 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 第六节 违约责任
第一节、合同法概述 • 本节主要学习了解合同法的基础理论。主要有以下四大问题: • 一是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 二是合同法的概念与特征 • 三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 四是合同的分类
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一) • (一)合同的概念 • 1、合同的一般概念 • 合同,又称契约,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某种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 2、合同法中的合同概念 • 合同法中的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歌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二) • (二)合同的特征 • 1、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合同主体包括: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 2、合同是多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 • 3、合同是从法律上明确当事人间特定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文件 • 4、合同是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协议
二、合同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 • (一)合同法的概念 • 合同法是调整特定的平等主体之间基于合同自愿建立的财产流转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在它调整的过程中以确认和保障合同平等民事主体正当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依法约束自己的行为,充分调动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市场经济,鼓励交易的积极性为目的。 • 简言语之,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品交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调整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解除、终止、违约责任等合同关系。
二、合同法的概念与特征 (二) • (二)合同法的特征 • 1、强调主体平等、自愿协商、等价有偿的原则 • 2、贯彻契约自由原则 • 3、从动态的角度为当事人提供财产关系的法律保护
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一) •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合同立法的指导思想以及调整民事主体间合同关系所必须遵循的基本方针和准则,其贯穿于整个合同法律规范之中。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我国合同法的依据和出发点。 • (一)意思自治原则 • 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取得权利义务或从事民事活动时有基于其意志的自由,不受国家权力和其他当事人非法干预。该原则的核心是充分尊重当事人在进行合同活动中对外表达的内心真实意愿即合同自由。
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二) • (二)平等、公平原则 • 平等原则是指民法赋予民事主体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并要求所有民事主体同受法律的约束。此原则反映在合同法中,就是通过基本原则肯定当事人合同地位平等,在权利义务的分配上千等协商,肯定合同主体平等地受法律保护。公平原则要求民事主体本着公正的观念从事合同活动,正当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民事活动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 (三)诚实信用原则 • 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要求人们在从事民事
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三) • 活动时,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用善意的心理和方式取得权利履行义务,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身的利益。 • (四)公序良俗原则 •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民法通则》第?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法则具体指明了“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四、合同的分类(一) • (一)法学理论上的分类 • 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 2、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 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 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 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 6、主合同与从合同
四、合同的分类(二) • (二)立法实践上的分类 • 1、转让财产所有权的合同。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 • 2、转让财产使用权的合同。如租赁合同 • 3、货币融资类合同。如借款合同,储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 • 4、完成工作交付成果类合同。如承揽合同,建筑工程合同 • 5、提供劳务类合同。如委托合同,运输类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 • 6、技术、出版类合同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 本节主要学习了解有关合同订立的理论,主要包括以下三大方面的内容: • 一是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 二是合同的订立程序 • 三是缔约过失责任
一、合同的内容与形式(一) • (一)合同的内容 • 合同内容是通过合同条款表现出来的,合同条款即是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内容,它具体规定着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 合同条款中,必须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名称是针对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言,姓名则是针对自然人而言。 • 2、标的。标的是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一致指向的对象。没有标的,就失去了订立合同的出发点和归宿,当事人
一、合同的内容与形式(二) • 权利义务的实现便无从着手,合同也无法履行。因此,作为满足当事人自身需要的合同必须有明确的标的。 • 3、数量。数量的要求是与合同的标的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数量就是指合同标的多少,即直接决定着民事权利义务的大小。 • 4、质量。标的质量,是合同标的具体化的又一反映。质量条款无论在哪一类合同中都十分重要。不同的标的,有不同的质量要求。以防止因为合同标的的质量问题,给国内生产,给人民身心健康、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甚至在国际声誉、信誉上造成不良影响。
一、合同的内容与形式(三) • 5、价款或报酬。价款或报酬,是合同标的价值在法律上的表现。所谓价款是指取得标的物一方给他方的对价;所谓报酬,是一方当事人给予完成某项工作或提供某项服务的另一方的报酬。 • 6、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的期限,指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时间界限。履行的地点,指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履行的方式,指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方式。 • 7、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条款是当事人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依照法律或双方约定,在违反合同的情况发生
一、合同的内容与形式(四) • 时,不履行合同一方应向他方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约定。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主要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三种方式。 • 8、解决争议的方法。合同当事人就合同内容的理解与合同履行等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和解或调解以解决纠纷;就外部有法律效力的解决纠纷的方式而言,有诉讼与仲裁两种方式,两者是平行的解决途径。
一、合同的内容与形式(五) • (二)合同的形式 • 合同的形式是指合同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表现形式。通常使用的合同形式主要有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其他方式三种。 • 1、口头形式 • 口头形式指合同当事人通过口头交谈方式相互表示意思而订立合同。口头合同形式的优点在于简便、易行、迅速、即时清结。但口头合同缺乏文字根据,在当事人发生纠纷时难于取得证据,不易分清责任。
一、合同的内容与形式(六) • 2、书面形式 •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话、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它一般适用于标的数额比较大、内容较复杂、不能立即履行的合同。 • 3、其他形式 • 其他形式主要有行为默示形式,又称推定形式,或称意思实现形式,指合同当事人以某种表明法律意图的行为间接地表示合同内容的合同形式。
二、合同订立的程序(一) • 订立合同一般采用要约与承诺的方式进行。也就是说,订立合同的过程大致可以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 (一)要约 • 1、要约的构成要件 •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14条规定了要约所应具备的两个条件,联系完整的合同订立程序,要约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要约必须由特定的当事人作出。(2)要约必须向相对人作出。(3)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主观目的。要约必须以订立合同为目的,是否以订立合同为目的,也是要约和要
二、合同订立的程序(二) • 约引诱(要约邀请)的主要区别。要约引诱,又称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引诱的目的不是订立合同,而是在于唤起别人的注意,希望虽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在实际生活中,推销商品的广告、招标公告、拍卖公告、商品价目表的寄送、招股说明书等是要约引诱,商品带有标价陈列、自动售货机的设置、投标书的寄送,则是要约。(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 2、要约的法律效力 • 要约生效的时间:采用到达主义。
二、合同订立的程序(三) • 要约的存续期间: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即时承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 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一方面,对要约人具有拘束力,即要约生效后不得随意变更或撤回。另一方面,对受要约人也具有拘束力,即要约的实质拘束力,指要约经相对人身承诺,合同即告成立的效力,也称承诺适格。它表现在:要约生效后,只有受要约人才享有对要约人做出承诺的权利。承诺的权利是一种法律地位,是要约人通过选
二、合同订立的程序(四) • 择相对人而赋予的;承诺权是受要约人享有的权利,所以受要约人可以承诺,也可以不承诺。 • 3、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 要约的撤回:撤回通知应在要约到达之前或同时到达。 • 要约的撤销:指要约生效后使其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撤销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 要约在以下情形下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立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救撤销,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
二、合同订立的程序(五) • 了准备工作。 • 4、要约的失效(消灭) • 有下列情形之一,要约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部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 二)承诺 • 1、承诺的概念。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二、合同订立的程序(六) • 2、承诺的构成条件。承诺要取得成立合同约法律效力,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条件:(1)承诺须由受领要约的相对人或其代理人作出;(2)必须向要约人作出;(3)内容应和要约的内容一致;(4)必须在要约存续期间内作出并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5)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规定。 • 3、承诺的生效时间。承诺实行到达主义。(1)约以口头形式作出的,即时承诺,另有约定的除外。(2)要约以书面形式作出的,承诺在合理期限内到达要约人生效。所谓合理期间,是指依通常情形可期待
二、合同订立的程序(七) • 承诺到达的期间,一般包括要约到达受要约人身期间、受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期间、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的期间。 • (3)数据电文形式承诺的,以该数据电文进入要约人身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承诺生效。(4)需要通知的承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不要通知的承诺,根据交易惯例或者要约要求作出承诺时生效。承诺生效,表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 4、承诺的撤回。承诺一经到达即生效,故不能撤销,只能撤回。承诺的撤回是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承诺撤回的条件:撤回通知必须先于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三、缔约过失责任(一) •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 •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于缔结合同之际具有过失,从而导致合同不成立、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时,使对方当事人遭受损害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依据在于建立在诚实信用原则基础上的先契约义务。 • (二)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定事由 • 《合同法》第42条、第43条规定了四种须承担缔约
三、缔约过失责任(二) • 过失责任的情形:(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三)违反保密义务。(四)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 (三)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 二者适用的情况不同:一个在合同成立之前,合同未成立或无效的情况下;一个适用在合同成立之后,出现了违约的情况下。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 本节主要学习了解以下三大方面的理论知识: • 一是合同的生效; • 二是合同欠缺生效要件的法律后果 • 三是合同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后的法律责任 • 合同的效力,又称合同的法律效力,它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将对合同当事人乃至第三人产生的法律后果,或者说是法律拘束力。
一、合同的生效 (一) • (一)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 •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 1、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联系 • 2、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 • (二)合同生效时间的确认 • 合同生效时间有以下种情况:1、合同成立生效;2、依法、依规定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后生效;3、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条件成就时合同生效。但不得人为阻扰或促成条件的形成与不形成;4、附生效期限的合同,期限届至时生效;5、质押合同交付质物时生效。
一、合同的生效 (二) • (三)合同生效的要件 • 已成立的合同要产生当事人预期的后果,则须满足法定的生效要件。我们依现行立法规定,从理论上将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归纳如下: • 1、当事人缔约时有相应的缔约能力 • 所谓缔约能力,是指合同主体据以独立订立合同并独立承担合同义务的主体资格。从事合同行为的主体可分为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团体。 • 2、意思表示真实 • 当事人的效果意思与表示意思一致即为真实。换言之,当事人的内在意志和外在意思一致即为真实。
一、合同的生效 (三) • 3、不违反强制法律规范及公序良俗 • 合同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及公序良俗,是其生效的一个重要条件。 • 法律规范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前者又分为强制不作为规范(又称禁止性规范)和强制作为规范(又称命令性规范)。这类规范,不允许当事人违反,否则将导致法律的全然否定性评价。如不得从事毒品买卖,房屋买卖必须过户。 • 4、标的的确定和可能 • 通常,当事人订立合同,其效果意思大都希望合同得以履行。而合同能否履行,首先要看合同的标的是否确定,其次要看标的有没有履行的可能。否则,合同关系的存在就成为不必要。
二、合同欠缺生效要件的法律后果(一) • 合同法第三章将合同欠缺不同生效要件的法律后果分为三种类型:合同的无效、合同的可撤销及合同的效力未定。 • (一) 合同的无效 • 1、合同无效的概念 • 合同的无效,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致合同当然不发生效力。 • 2、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 • 导致合同绝对无效的原因主要有:(1)合同违反强制 • 性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2)合同标的不能确定。 (3)
二、合同欠缺生效要件的法律后果(二) • 合同标的不能。依前述,标的事实不能,自始不能,永久不能及全部不能之合同,无存在之必要,当然无效。(4)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 3、免责条款的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 4、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 • 5、无效合同的认定 • 合同是否有效,最终只能由仲裁机构和法院来认定。 • 用案例来加深对无效合同的理解。
二、合同欠缺生效要件的法律后果(三) • (二)合同的可撤销和可变更 • 1、合同的可撤销和可变更的概念 • 所谓合同可撤销,也称可撤销合同,是指因存在法定事由,合同一方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的合同。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的合同。 • 所谓合同可变更,也称可变更合同,是指因存在法定事由,合同一方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的合同。 • 2、合同的可撤销的法定事由及撤销权的行使
二、合同欠缺生效要件的法律后果(四) • 根据我国1999年10月1日起生效的《合同法》的规定,企业完全可以在下例七种情况下依法行使合同撤销权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了合同。依据合同法第54条之规定,如果企业在与客户缔约的过程中,由于出现了以下重大误解之一而与客户签订了合同,企业可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行使合同撤销权。这里所谓的重大误解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对合同的性质发生误解;(2)对客户特定身份的认识错误;(3)对标的物的性质、质量、价值等产生误解。
二、合同欠缺生效要件的法律后果(五) • (2)订立合同时显示公平。企业在与客户签订合同时,如遇对方利用其优势或者利用企业工作人员没有经验,而与企业订立了双方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交换原则的合同,即显失公平的合同,企业可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 • (3)客户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企业在违背真实意图的情况下订立了合同。签订合同应当遵循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人不得采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手段和方式与对方签订合同。如果客户
二、合同欠缺生效要件的法律后果(六) •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企业在违背真实意图的情况下订立了合同,受损害的企业一方可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 • (4)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了合同。根据我国民商法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不应当成为合同主体。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如果法定代理人事后予以追认,该合同有效。合同相对人也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在合同工
二、合同欠缺生效要件的法律后果(七) • 作实践中,如果企业不小心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了合同,企业作为善意相对人,完全可以在对方法定代理人追认该合同之前以通知的方式撤销该合同。 • (5)与无代理权人签订了合同。代理人代签合同,必须依法取得代理权。如果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企业签订合同,该合同从性质上说也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只要被代理人事后在法定的期间内予以追认,该合同即可生效。企业作为善意相对人,如果一旦与人签订了此类合同,则完全有权在被代理人追认该合同前以通知的
二、合同欠缺生效要件的法律后果(八) • 方式撤销该合同。 • (6)赠与合同虽已签订,但财产权利仍未移交。企业出于某种原因可就自己的某项财产与受赠人签订赠与合同。赠与合同签订后,如果赠与财产尚未移交给受赠人,企业作为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合同。但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 (7)受赠人有侵权或违约行为。依据合同法第192条之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
二、合同欠缺生效要件的法律后果(九) • 约定的义务。企业作为赠与人,如果一旦发现受赠人有上述侵权或违约行为之一,便可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撤销赠与合同。 • 关于合同撤销权的行使。合同撤销权通常由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受损的一方当事人享有,如欺诈、胁迫行为中的受害人。 • 享有合同撤销权的当事人在行使合同撤销权时,必须注意依法行事。这里最为关键的是必须高度注意以下几点:(1)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企业在行使合同撤销权时,依法负有举证的义务。如果企业在证据不足的
二、合同欠缺生效要件的法律后果(十) • 情况下擅自行使合同撤销权,其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由此而给合同相对人造成损害的,企业除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之外,还要负责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必须在法定的除斥期间内行使权利。合同撤销权是一种有时效限制的权利。合同法专门为它设定了1年(如第一、第二、第三、第七等四种情形)、6个月、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追认之前(如第四、第五种情形)等三种不同的除斥期间。企业要行使合同撤销权,就必须在上述几种法定的除斥期间内进行,否则,一旦超逾除斥期间,该权利则归于消灭。 (3)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依据
二、合同欠缺生效要件的法律后果(十一) • 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企业除了在第四、第五种情形下可以依法自行通知撤销合同外,其它情况下撤销合同一般都应通过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机构裁定,企业作为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得擅作主张,自行撤销合同。 (4)合同撤销权与合同变更权不得同时行使。对于不利于己的合同,企业可以依法选择行使合同变更权或合同撤销权,但不得同时行使这两项权利。合同法明确规定,合同当事人请求变更合同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反之亦然。五是不要随意放弃合同撤销权。合同法规定,具有合同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
二、合同欠缺生效要件的法律后果(十二) • 放弃撤销权的,其撤销权消灭。合同撤销权是合同法授予合同当事人保护自身合法利益的一项重要权利。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如果能将这项权利运用好,有时是完全可以避免很多不必要的损失的。因此,企业在管理合同工作中,任何时候都不要随意放弃该项权利的行使,以免遭致不必要的财产损失。(5)应当把握被撤销合同的法律效力。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赔偿受害人一方的损失,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合同欠缺生效要件的法律后果(十三) • 3、合同的可变更的法定事由 • 可变更合同的情况: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剩余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 4、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 • 无效合同因违法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可撤销合同主要是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在合同订立之后当事人的意识表示还可能改变,不一定非得撤销或变更,所以,在撤销之前仍是有效合同。是否撤销或变更,当事人有选择权。
二、合同欠缺生效要件的法律后果(十四) • (三)合同的效力未定及其补正 • 1、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与种类 • 所谓效力未定的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经过补正方可生效,在一定的期限内不予补正则为无效的合同。导致合同效力未定的原因概括地说主要是因为合同主体资格的欠缺所致,如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法人代表越权等超越其权限订立的合同。
二、合同欠缺生效要件的法律后果(十五) • 2、效力待定合同的的补救 • 合同法对效力待定合同设定了相对人的催告权,即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或委托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逾期未作追认的,视同起拒绝追认。 • 合同法还对效力待定合同设置了善意相对人享有合同撤销权,撤销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 3、表见代理合同属有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