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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基层人力资源管理与劳动争议防范

企业基层人力资源管理与劳动争议防范. 天津港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关系管理科 罗晨波. 主要内容. 常见劳动争议案件类型 各种争议发生的原因分析及对策. 常见劳动争议类型及防范措施. 职工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后的行政手续 工时管理及加班工资基数 考核及岗位调整 福利 未签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 劳务派遣. 案 例. 案 例. 案 例. 案 例. 案 例. 案 例. 案 例. 发现问题. 处理决定. 事实调查. 责任认定. 案例 - 严重违纪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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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基层人力资源管理与劳动争议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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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企业基层人力资源管理与劳动争议防范 天津港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关系管理科 罗晨波

  2. 主要内容 • 常见劳动争议案件类型 • 各种争议发生的原因分析及对策

  3. 常见劳动争议类型及防范措施 • 职工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后的行政手续 • 工时管理及加班工资基数 • 考核及岗位调整 • 福利 • 未签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 • 劳务派遣 案 例 案 例 案 例 案 例 案 例 案 例 案 例

  4. 发现问题 处理决定 事实调查 责任认定 案例-严重违纪解除合同 2011年10月,某连锁超市公司例行盘点时,发现一个便利门店当月亏损额达到43万元,随即以严重违纪为由将该门店全部17名员工辞退。

  5. 法条链接-严重违纪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㈤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 严重违纪解除合同 • 制订规章制度要经过民主程序 • 制订好的规章制度要公告周知 • 严重违纪情形须提前规定,标准要确定,公平合理 • 违纪事实须经调查核实,并保留证据 • 及时决定及时送达

  7. 案例-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后的行政手续 劳动合同于2009年1月17日到期后,双方未再续签劳动合同。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手续和社会保险、公积金及档案转移的手续。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未与被申请人办理辞职手续,未与被申请人办理工作交接,同时申请人涉嫌违法犯罪,该案公安机关正在侦查中,因而不同意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8. 法条链接-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后的行政手续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9. 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后的行政手续 • 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 办理社会保险停缴及公积金封存手续 • 需要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办理退工退档 • 不需要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应办理个人存档或档案转移手续 • 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档案保险关系要理清

  10. 案例-工时管理及加班工资基数 吕某某于2009年4月进入被申请人某某电机公司,任生产技术部主管一职,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申请人试用期工资4100元,期满后5125元。申请人在工作期间被申请人单位安排申请人加班工作没有支付加班工资。申请人请求补发工作期间的加班工资。 被申请人辩称双方约定申请人属于经理级,公司有惯例不支付加班工资;申请人系自动离职,不应支付经济补偿。

  11. 工时管理及加班工资基数 行政审批? 协商约定?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规定 津劳社局发[2008]24号

  12. 法条链接-工时管理及加班工资基数 • 《劳动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 《行政许可规定》第十六条: • 职工每天休息时间不少于10小时(工作不超过14小时); • 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标准工作时间; •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㈢项的规定支付工资(三倍)。 • 对从事第三级以上(含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工作岗位的,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而且每周至少有一个连续24小时的休息时间。

  13. 特殊工时工作制 • 标准工时工作制 • 不定时工作制 •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4. 工时管理及加班工资基数 • 考勤记录要详细 • 加班要事前审批、事后确认 • 工资支付要及时 • 工资明细同时发

  15. 公平 加班工资基数 最低工资标准? 合同约定工资? 工资总额?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㈠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㈡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㈢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16. 加班工资基数之二 所有员工缺勤扣减的工资项目 均应纳入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企业不应靠加班节省工资!

  17. 案例-考核及岗位调整 2008年3月,李某应聘到某销售公司工作,并签订了2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李某担任销售主管,月工资为6000元。因市场形势不好,公司与李某协商将其工资调整为5000元,李某未提出异议。随着该公司产品在市场中占有份额的进一步减少,公司决定进行组织结构调整,李某被公司安排作销售代表,但李某提出不能降低工资待遇,公司不同意李某所提要求,李某随后一个星期没有到公司上班,公司以李某旷工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李某不服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被申请人补发降低的工资并支付25%的赔偿金;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李某认为,本人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直接原因是市场变化带来的公司结构调整,经营风险应由公司承担,公司认定本人旷工的理由不成立。公司认为,调整李某的工作岗位,是企业用人自主权的体现,拒不服从安排并不来上班,属旷工行为。

  18. 法条链接-考核及岗位调整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㈠……;   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19. 考核及岗位调整 • 考核标准要公平、明确、客观 • 变更薪酬、岗位尽量协商一致 • 变更合同要用书面形式(岗位薪酬协议) • 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 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期间:慎用旷工、违纪等处理 • 单位对劳动者考核依据充分的情况下,劳动者不接受调整岗位可视为“调整后仍不胜任” • 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无条件接受岗位调整”无效

  20. 案例-福利 孙某于2001年到某贸易公司工作,2009年12月辞职。2010年5月,孙某申请仲裁,要求某贸易公司补发2001年至2009年间冬季取暖补贴、夏季防暑降温费。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从事室内工作,公司办公条件良好,冬暖夏凉,不同意再支付冬季取暖补贴、夏季防暑降温费。

  21. 法条链接-福利

  22.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 一九五三年一月二日政務院修正發佈 福 利 之二

  23. 法条链接-福利(冬季取暖补贴)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改革住宅集中供热收费机制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0]72号):关于改革住宅集中供热收费机制的意见 为理顺住宅供热收费机制,促进我市住宅集中供热事业的发展,现就改革我市住宅集中供热收费机制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取消供热采暖费由单位报销的办法,实行用热居民按与供热单位签订的供用热合同由个人交付采暖费。 ……。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调整我市居民供热价格工作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8]156号 ): 三、将现行采暖补贴标准由每名职工每年420元调整到520元,上调100元。企业按上述补贴标准参照执行。

  24. 福 利 之三 天津市历年冬季取暖补贴(集中供热补贴)取暖季:11月15日至下年3月15日

  25. 案例-不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张某于2008年11月到某工程公司从事司机工作,入职后单位要求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张某称档案尚在原单位,希望暂时不签订合同,单位即未再催促。2010年2月张某辞职。2010年5月,孙某申请仲裁,要求某工程公司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被申请人辩称,是申请人不同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同意支付双倍工资。

  26. 不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 自第二个月起至第十二个月或终止劳动关系前工资总额作为双倍工资差额 • 劳动者故意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须及时终止劳动关系 • 建议上岗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 补订劳动合同的,支付双倍工资至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前一日

  27. 劳务派遣-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特殊工时行政许可规定》第三条 :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组织派遣人员所在岗位确需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由用工单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同时告知劳务派遣组织。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28. 劳务派遣-终止派遣 退回时不存在法定情形 派遣其它单位 用工单位依据劳务派遣协议退回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 支付最低工资 协商一致 解除劳动合同 违法解除 合法解除 退回时存在法定情形

  29. 谢谢!http://ldrsj.tjftz.gov.cn

  30. 劳动者不订立书面劳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31.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 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 不得超过一个月 一年以上不满三年 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 不得超过六个月 提前订立合同及试用期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32. 医疗期计算《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医疗期计算《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 实际工作年限 十年以下 十年以上 本单位工作年限 5年以下 5年 以上 5年以下 5-10年 10-15年 15-20年 20年以上 医疗期月数 3 6 6 9 12 18 24 医疗期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3. 合同订立次数与无固定期限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㈠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㈡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㈢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4.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终止)

  35.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㈠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㈢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㈤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36.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单位解除之一)

  37.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单位解除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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