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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 -- 改革要点 · 企业影响

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 -- 改革要点 · 企业影响. 主讲人 胡怡建教授. 导论: 所得税法框架结构.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五章 源泉扣缴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七章 征收管理   第八章 附则. 一、纳税人和纳税义务. (一)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以在我国境内,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纳税人。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 以及取得收入的其他组织。  按纳税义务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1 、居民企业. 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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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 -- 改革要点 · 企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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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改革要点·企业影响 主讲人 胡怡建教授

  2. 导论:所得税法框架结构 •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 第三章 应纳税额  • 第四章 税收优惠   • 第五章 源泉扣缴   •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 第七章 征收管理   • 第八章 附则

  3. 一、纳税人和纳税义务

  4. (一)纳税人 • 企业所得税以在我国境内,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纳税人。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取得收入的其他组织。  • 按纳税义务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5. 1、居民企业 • 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 •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6. 实际管理机构 •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是指企业的实际有效的指挥、控制和管理中心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 企业的实际有效的决策、控制和管理中心。包括董事会行使决策监督权力的场所、财务会计核算场所、决策管理部门的办公场所以及召开股东大会的场所。

  7. 2、非居民企业 •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 •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8. (二)纳税义务

  9. 1、居民企业纳税义务 • 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10. 2、非居民企业纳税义务 •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11. (三)课税基础

  12. 1、课税对象 • 销售货物所得 • 提供劳务所得 • 转让财产所得 • 股息红利所得 • 利息所得 • 租金所得 •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接受捐赠所得 • 其他所得

  13. 2、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划分 • 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按经营活动发生地; • 转让财产,不动产按财产所在地,动产按转让动产的企业所在地; • 股息红利,按分配股息、红利的企业所在地; • 利息,按实际负担或支付利息的企业所在地; • 租金,按租入资产并负担使用费的使用地; • 特许权使用费,按实际支付或负担使用费所在地。

  14. 二、税率结构

  15. 1、基本税率 • 居民企业,以及在中国设有机构场所,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所得按25%比例税率。

  16. 2、小型微利企业税率 • 20%比例税率。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 (1)制造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 (2)非制造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17. 3、预提所得税率 • 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取得的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或者虽设有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适用20%预提所得税,实际按10%征税。

  18. 三、应税收入 •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19. (一)收入范围 • 1、销售货物收入; • 2、提供劳务收入; • 3、转让财产收入; •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5、利息收入; • 6、租金收入; •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 8、接受捐赠收入; • 9、其他收入:

  20. (二)收入实现 • 1、销售货物,在发出货物并取得货款或取得收款凭证时。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产品或者商品的,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 • 2、提供劳务,跨越纳税年度的,应当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 • 3、将资产或资金提供他人使用而取得的利息、使用费等收入,应在取得利益权利时。 • 4、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而取得的股息收入,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在被投资企业作出利润分配时。

  21. 5、企业取得的接受捐赠收入,按实际收到受赠资产的时间。5、企业取得的接受捐赠收入,按实际收到受赠资产的时间。 • 6、企业收到的税收返还款,应当计入实际收到退税款项当年的收入总额。 • 7、企业已作为支出、亏损或坏账处理的应收款项,在以后年度全部或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收回年度的收入总额。 • 8、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来确定。

  22. (四)不征税收入 • (1)财政拨款。是指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拨付的人员经费和事业发展财政资金,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包括财政补贴、税收返还。 •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23. 四、税前扣除

  24. (一)扣除原则和范围

  25. 1、扣除项目确定原则 • 相关性原则 • 合理性原则 • 确定性原则 • 其他原则 • 权责发生制原则 • 配比原则 • 历史成本原则

  26. 2、收入形式 • 包括货币形式收入和非货币形式收入。

  27. 3、扣除项目基本范围 •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税金: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除增值税、所得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附加。 • 损失:直接作损失,一般不提坏帐准备金。

  28. (二)扣除范围和标准 • 在确定企业的扣除项目时,企业的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依照税法规定予以调整,按税法规定允许扣除的金额,准予扣除。

  29. 1、借款利息

  30. (1)企业经营期间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可以扣除。(1)企业经营期间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可以扣除。 •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 第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 第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31. (2)企业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2)企业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 • 企业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

  32. 2、工资、薪金 • 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准予扣除。 •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和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33. 3、职工福利费、工会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 企业实际发生的满足职工共同需要的集体生活、文化、体育等方面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在工资总额2.5%以内准予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企业发生的工会经费支出,在工资总额2 %以内准予据实扣除。

  34. 4、公益性捐赠支出 •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5. (1)公益性捐赠对象 • 企业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以上部门认定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用于下列公益事业的捐赠: • 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 •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 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 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36. 公益性社会团体 • 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 依法成立,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 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并不以营利为目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公益法人所有; • 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所创设目的的事业; • 终止或解散时,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营利组织; • 不经营与发起设立公益目的无关的业务; • 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公益性社会团体的分配,也没有对该组织财产的所有权。

  37. 5、业务招待费 •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税前扣除不能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千分之五。

  38. 6、保险费用 • 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税前扣除。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准予扣除。 • 企业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内,准予扣除。 • 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财产保险等商业保险,不得扣除。

  39. 7、广告费 •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营业)15%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以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0. 8、坏帐损失和坏帐准备金 • 金融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的规定提取的准备金,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标准的,准予扣除。(第9稿按1%计提)

  41. 9、专项资金 • 企业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生态恢复的弃置费等专项资金,准予扣除;提取资金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已经扣除的,应计入当期收入。

  42. 10、企业之间提供相关费用 •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43. (三)不得扣除项目 • 1、向投资者支付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 2、企业所得税税款。 • 3、税收滞纳金。 •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 5、赞助支出。

  44. 6、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核准可以提取准备金的金融企业以外,其他企业提取的各项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6、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核准可以提取准备金的金融企业以外,其他企业提取的各项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 • 7、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45. 五、资产处理 • 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

  46. (一)固定资产税务处理 • 1、固定资产范围 • 2、不允许计提折旧固定资产 • 3、固定资产计价

  47. 4、计提折旧方法 • 企业的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起停止计提折旧。 • 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除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的折旧采用直线法,

  48. 5、计提折旧年限 • 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的最短年限如下: •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 (2)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 (3)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 (5)电子设备,为3年。

  49. (二)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 • 经营活动中,无形资产按规定计算的摊销额,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应当采用直线法计算。摊销年限不得少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在有关法律或协议、合同中规定使用年限的,可依其规定使用年限分期计算摊销。 •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清算时,准予扣除。 

  50. (三)长期待摊费用税务处理 •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长期待摊费用,从费用发生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少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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