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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際網路版人力資源管理系統 (WebHR) 獎懲作業

網際網路版人力資源管理系統 (WebHR) 獎懲作業. 報告人:造橋鄉公所人事室 劉名才. WebHR 獎懲作業課程大綱. WEBHR 訓練教室帳號密碼資料 獎懲依據及相關注意事項 獎懲作業實作練習 課程補充說明. WEBHR 訓練教室帳號密碼. 網址: http://webhredu.dgpa.gov.tw/web/login.aspx ( 記得要 先將網址加入信任網站 ,方可正常使用 / 工具 / 網際網路選項 / 安全性 / 信任網站(網站) / 取消 □ 伺服器驗證 ( 新增 ) ) 於登入畫面:選擇 訓練教室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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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際網路版人力資源管理系統 (WebHR) 獎懲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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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網際網路版人力資源管理系統(WebHR)獎懲作業 報告人:造橋鄉公所人事室 劉名才

  2. WebHR 獎懲作業課程大綱 WEBHR 訓練教室帳號密碼資料 獎懲依據及相關注意事項 獎懲作業實作練習 課程補充說明

  3. WEBHR 訓練教室帳號密碼 網址:http://webhredu.dgpa.gov.tw/web/login.aspx (記得要先將網址加入信任網站,方可正常使用/工具/網際網路選項/安全性/信任網站(網站)/取消□伺服器驗證(新增)) 於登入畫面:選擇 訓練教室08 帳號:AdminT,密碼:27c2271f帳號:Student01,密碼:27c22701 帳號:Student02,密碼:27c22702 帳號:Student49,密碼:27c22749 帳密請注意大小寫

  4. 辦理獎懲法令規定依據 各機關、學校辦理獎懲案件,應按獎懲對象作不同法令依據,覈實辦理。 1.「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2.「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 3.「苗栗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 4. 苗栗縣政府或上級主管機關公函、實施計畫。 5. 各類專業人員獎懲規定。

  5. 平時獎懲案件處理審查依據 機關: 苗栗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 時獎懲標準表。 學校: 1. 苗栗縣公立中小學教職員獎懲案件審查作業應行注意事項。 2. 苗栗縣公立中小學教職員敘獎項目表。

  6. 平時獎懲案件來源 機關(學校)自行依相關法規本權責辦理獎懲者。 依縣府或其他機關學校來函辦理獎懲者。 縣府來函要求提報獎懲建議名冊者。

  7. 平時獎懲案件處理流程 首長、專任人事、會計、政風人員及重大獎懲案件(記大功、記大過):由人事單位擬報獎懲建議函 機關學校核轉 主管機關核定 登錄人事管理資訊系統(網路版) 轉發 獎懲令 教職員一般獎懲案件:授權學校以校長名義核定發布 校長覆核 會簽人事單位 上級機關來文建議學校獎懲或學校業務單位自行簽擬獎懲 提請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初核

  8. 機關(學校)自行辦理獎懲程序 業務承辦單位依事實簽陳。 依相關法令作成獎懲額度建議會人事單位審核經首長同意(召開委員會或逕行核布)。 召開考績(核)委員會議決議(初核)。 機關首長核定(覆核)。 製作獎懲令(稿)再陳機關首長核可。 發佈獎懲令,獎懲令正本發各獎懲人員,副本送縣政府教育處備查。 更新21表資料。

  9. 其他機關學校來函辦理獎懲 承辦單位依來函簽擬依相關法令及獎懲額度再會人事單位審核陳首長核可。 召開考績(核)委員會議作成決議陳首長同意。 製作獎懲建議令(稿)陳機關首長核定發佈獎懲令。 獎懲令正本發各獎懲人員,副本送縣政府教育處備查(或依來函敘明函送)。 更新21表資料 。

  10. 縣府來函要求提報獎懲建議名冊 業務單位依事實簽陳 會人事單位簽註意見 業務單位製作獎懲建議名冊再加會人事單位審核(獎懲建議函由人事單位製作) 首長核定後,業務單位將奬懲建議名冊函復縣府(校長/代理校長獎懲審核表及獎懲建議函由人事單位函送) 代理校長獎懲由縣政府教育處簽會人事處,由人事處發令,學校無權責發代理校長獎懲令。

  11. 平時獎懲案件簽辦 簽辦單位與會簽:由各業務單位依各相關法令、計畫(如午餐獎勵規定、兼任人事、會計公文文號...)寫簽呈會辦。 獎懲額度: 參照苗栗縣公立中小學教職員敘獎項目表,註明適用之款項及獎懲人數,以利辦理獎懲。 援引法規依據: 因身份別適用法規不同,填到第□條、項、點、款、目。 公務人員大功(過)一律應詳註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之條、款;教師應依教師法第14條規定辦理。

  12. 繕打獎懲建議函及獎懲令應注意之事項 核對個資:確實查對受獎懲教職員各欄位之資料是否正確。(WebHR個基系統表二) 法令依據:發布獎懲令應依據相關法令,並填寫於「法令依據」欄。(填至條、項、款、目) 說明欄位:苗栗縣政府公函文號、補充說明填寫於「其他事項」或「說明」欄。 附註欄位:載明教示條款。註明不服者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與受理機關。

  13. 獎懲令附註欄應詳述教示條款 教師教示條款範本: 受考人對於獎懲結果如有異議,得依教師申訴相關規定,於收受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申訴書,向苗栗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公務人員教示條款範本: 受考人對於獎懲結果如有異議,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相關規定,於收受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申訴書,向本機關(校)提起申訴。 上述教示條款請於WebHR獎懲子系統維護儲存。

  14. WebHR獎懲作業實作 編輯教示條款、簽章欄設定、建置常用片語 建立獎懲建議表、獎懲建議函案件(報送) 建立獎懲案件(令、稿) 單筆新增案件 增加第二筆資料 大批輸入作業 獎懲令核定、列印、轉DI檔(滙入電子公文) 更新資料庫

  15. WebHR-獎懲作業流程 機關發獎懲令 (機關有獎懲案件核令權) 獎懲案件維護作業 列印獎懲令(稿) 送單位主管簽核 獎懲令核定 核定日期與核定文號 列印獎懲令 轉獎懲令 獎懲案件維護作業 列印獎懲建議函(稿) 送單位主管簽核 列印 獎懲建議函 報送上層機關 輸入發文日期與 發文文號 轉獎懲建議函 機關發派建議函 (機關無獎懲案件核令權)

  16. 獎懲系統前置作業 • 編輯教示條款:因公務人員、教師身分不同 • 簽章欄位設定:提供決行層簽章欄設定 • 建置常用片語:使用片語簡化作業 • 數位教材網址:http://www.camdemy.com/media/8496

  17. 教示條款因身分別不同而不同: • 公務人員教示條款:受考人對於獎懲結果如有異議,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相關規定,於收受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申訴書,向本機關(校、局、處、所)提起申訴。 • 教師教示條款:受考人對於獎懲結果如有異議,得依教師申訴相關規定,於收受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申訴書,向苗栗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18. 獎懲系統前置作業-實作練習(1) • 編輯教示條款:獎懲作業/工具/獎懲教示條款附註資料維護/新增/編輯/確認 • 教示教條類別 • ◎公務人員 • ◎教師

  19. 獎懲系統前置作業-實作練習(2) • 簽章欄位設定:獎懲作業/工具/簽章欄設定/新增/編輯/確認 • 簽章欄一【承辦人】 • 簽章欄二【單位主管】 • 簽章欄三【校長】

  20. 獎懲系統前置作業-實作練習(3) • 建置常用片語:常用片語/編輯片語內容/新增 • 辦理研習班圓滿完成 • 依據苗栗縣政府100年10月10日府人字第100號函辦理 • 苗栗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標準表 • 苗栗縣公立中小學教職員敍獎項目表 • 苗栗縣政府、本校人事室 • 行文單位及個人 • 校長成績考核辦法 • 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 功小人字第號

  21. 獎懲建議表-實作練習 • 獎懲建議表/獎懲建議表建檔/新增(編輯案由)/確認/明細/新增(選員及編輯)/確認(資料新增成功,回上頁)/列印/簽辦或報送人事 • 縣府或上級機關通知提報獎懲建議名冊(機關學校人員參與縣府或上級機關工作績效優良) • 所屬單位對於績優人員擬予敘獎(辦理本機關學校活動、業務有重大績效,或首長交辦) • 數位教材網址:http://www.camdemy.com/media/8540

  22. 實作題:請參考範本所列相關資料條件,製作相同之「獎懲建議表」,並另存電腦桌面實作題:請參考範本所列相關資料條件,製作相同之「獎懲建議表」,並另存電腦桌面

  23. 獎懲建議函-實作練習(1) • 獎懲作業/一般獎懲/獎懲案件維護作業/新增>文稿類別【◎函(稿)】案件類別【人事人員】輸入欄位資料/確認(資料新增成功)/明細/新增(選員及編輯欄位)/核定結果◎符合/確認(資料新增成功,回上頁)/列印獎懲建議函(稿)(轉DI檔,滙入電子公文系統)/陳核並取得公文文號 • 轉建議函(輸入發文日期、文號)/轉建議函(轉建議函成功)>確定/附件檔案(瀏覽>上傳,回獎懲案件)/報送(上層機關)>報送(報送○○機關成功)>列印獎懲建議函(轉DI檔,滙入電子公文系統)

  24. 獎懲建議函-實作練習(2) • 機關學校無核令權。 • 適用對象: 首(校)長、專任人事、會計、政風人員及重大獎懲案件(記大功、大過)。鄉鎮市公所記二大功、過案件 • 數位教材網址:http://www.camdemy.com/media/8485

  25. 實作題:請參考範本所列相關資料條件,製作相同之「獎懲建議函」,並另存電腦桌面實作題:請參考範本所列相關資料條件,製作相同之「獎懲建議函」,並另存電腦桌面

  26. 獎懲令-實作練習(1) • 獎懲作業/一般獎懲/獎懲案件維護/新增/文稿類別請點選【令(稿)】/輸入相關資料/確認 • 建立受獎懲人員明細資料/ 新增/輸入相關資料>核定結果◎符合/確認 • 按拷貝此筆資料/選取欲增加之人員(若為公務人員) • 批次輸入/加入選取人員/輸入相關欄位/執行 • 列印獎懲令(稿)(轉DI檔,滙入電子公文系統)/陳核並取得公文文號/核定(輸入核定日期、文號)/核定(核定成功)>確定/列印獎懲令(轉DI檔,滙入電子公文系統) • 更新個人基本資料檔/點選⊙未更新/查詢選取欲更新獎懲案件/更新資料庫/確定/更新個人基本資料完成

  27. 獎懲令-實作練習(2) • 機關學校有核令權。 • 轉DI檔>另存>滙入電子公文系統 • (376456500A1020816_1.DI)令 • (376456500A1020816_2.DI)函 • 數位教材網址:http://www.camdemy.com/media/8495

  28. 實作題:請參考範本所列相關資料條件,製作相同之「獎懲令」,並另存電腦桌面實作題:請參考範本所列相關資料條件,製作相同之「獎懲令」,並另存電腦桌面

  29. 課程補充 • 經驗分享2則 • 案例研討8則

  30. 經驗分享(1) • 案例一:父母都是老師 愛他卻害了他。 某校甲師與乙師為夫妻,夫時任教務主任,妻任兒班導師,學期第二次月考乙師班級發生數學科考題洩題事件。 • 違反規定: • 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1項4款2目:有不當行為,致損害教育人員聲譽(記過)。 • 教師法第14條:經教評會審議(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條件) • 行政懲處:召開考核委員會,依據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相關規定懲處。 • 相關措施:人事調整、師生輔導、案例宣導。 • 問題研討:考核會組成、獎懲原則、程序、發言人制度

  31. 經驗分享(2) • 案例二:處分(處理)管轄權限 甲現為A公所村幹事,原任B公所清潔隊副隊長,經B公所審認其有執行業務疏失。 • 有權管轄: • A。B僅獎懲建議權。 • 作業程序: • B考績會通過>發函建議A懲處>A核布懲處令 • 甲申訴機關: • A。B核予甲懲處,構成保障事件撤銷之理由。

  32. 案例研討(1) • 考績(核)委員會組成 • 案例一:票選委員不足法定人數。 甲機關置考績委員23名,其中當然委員1名,指定委員13名,票選委員9名。 • 案例解析: 1.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第2條2項:委員置5至23人,每滿4人應有2人由受考人票選產生。 2.甲考績委員會不合法(票選委員應置10名),其審議通過之考績或獎懲案核有程序瑕疵,構成保障事件撤銷之理由。

  33. 案例研討(2) • 考績(核)委員會組成 • 案例二:委託領票並代為投票。 受考人於票選當日不克投票,出具委託書,委託代理人領票並代為投票。 • 案例解析: 1.違反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第2條5項「直接投票」之規定。 2.考績委員會不合法,其審議通過之考績或獎懲案核有程序瑕疵,構成保障事件撤銷之理由。

  34. 案例研討(3) • 考績(核)委員會組成 • 案例三:限制考績委員性別。 甲機關組成之考績委員會,規定委員中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1/3。 • 案例解析: 1.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應有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1/3限制(性別平等教育法16條1項)。公務人員考績委員會不得參照。 2.考績委員會不合法,其審議通過之考績或獎懲案核有程序瑕疵,構成保障事件撤銷之理由。

  35. 案例研討(4) • 奬懲作業程序 • 案例四:考績委員未達法定出席人數。 甲機關考績委員置17人,有8位出席並決議對A為記過一次之懲處。 • 案例解析: 1.考績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始得決議(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第4條1項)。本案僅8名委員出席(應9名),與規定不符。 2.有法定程序瑕疵,構成保障事件撤銷之理由。

  36. 案例研討(5) • 奬懲作業程序 • 案例五:獎懲案未經考績委員會核議。 甲機關認定屬員A行政疏失屬實,核布其申誡一次。 • 案例解析: 1.平時考核獎懲記功(過)以下案件,有明確獎懲標準者,得先發布獎懲令,30日內提交考績委員會確認(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3條6項)。 2.獎懲案未經考績委員會核議、確認者,有法定程序瑕疵,構成保障事件撤銷之理由。

  37. 案例研討(6) • 事證與事實認定或適用法規 • 案例六:懲處令未明確記載懲處之法令依據。 甲機關認定屬員A行政疏失屬實,依據機關平時獎懲標準表核予其申誡一次。 • 案例分析: 1.甲機關對A核布懲處令「法令依據」僅載「平時獎懲標準表第3點」,未記明該點所定11款中屬何款申誡事由。 2.足影響A維護權益行使,A得提起申訴、再申訴。

  38. 案例研討(7) • 事證與事實認定或適用法規 • 案例七:懲處事實與依據法令規定要件不符。 甲機關認定屬員A督導疏失屬實,依據機關平時獎懲標準表第3點第6款核予其申誡二次。 • 案例分析: 1.查該獎懲標準表第3點第6款:「公物保管不善」,第3點第7款:「未盡督導之責」,甲機關援引懲處規定未洽。 2.懲處事實與依據法令規定要件不符,構成保障事件撤銷之理由。

  39. 案例研討(8) • 事證與事實認定或適用法規 • 案例八:懲處事實未經詳實調查。 乙機關因媒體報導屬員B收受賄賂,經地方法院裁定羈押禁見,依考績法第12條3項5款「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政府及公務人員聲譽」,核布B一次記二大過免職,先行停職。 • 案例分析: 1.B收受賄賂事證尚未明確,乙機關僅因媒體報導逕認定為B一次記二大過免職之主因,實有未妥。 2.懲處事實未經詳實調查,構成保障事件撤銷之理由。

  40. 簡報結束 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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