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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 法 学. 单位:长治学院政法系 时间: 2007 年 10 月. 刑法学总论 第一章 刑法概说. 刑法的分类 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一、刑法的分类. 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 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广义刑法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刑法. 问题. 刑法典一定是普通刑法? 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一定是特别刑法?. 二、刑法的体系. 刑法包括总则、分则和附则三部分。 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的关系。 注意条文的使用术语:条、款、项、前段、中段、后段、但书。. 三、刑法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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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 法 学 单位:长治学院政法系 时间:2007年10月
刑法学总论第一章 刑法概说 • 刑法的分类 • 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一、刑法的分类 • 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 • 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 广义刑法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刑法
问题 • 刑法典一定是普通刑法? • 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一定是特别刑法?
二、刑法的体系 • 刑法包括总则、分则和附则三部分。 • 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的关系。 • 注意条文的使用术语:条、款、项、前段、中段、后段、但书。
三、刑法的解释 (1)按解释的效力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 为什么刑法的解释中只有立法和司法解释,没有行政解释? (2)按解释的方法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 论理解释包括当然解释、扩大解释、限制解释、反对解释、补正解释、体系解释、比较解释、目的解释。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 一、罪刑法定原则 (1)罪之法定 • 对犯罪概念的规定 • 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 • 具体犯罪的规定 (2)刑之法定 • 刑罚种类 • 量刑原则 • 各种具体犯罪的法定刑
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在处刑时,是否可以考虑民愤? 重庆綦江虹桥垮塌案 北京密云灯会重大责任事故案 纺织业专家徐建平杀妻碎尸案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 • 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折衷原则;普遍管辖原则;世界主义原则 • 二、刑法的时间效力 • 刑法的生效时间;刑法的失效时间 • 三、刑法的溯及力
第四章 犯罪与犯罪构成 • 一、犯罪的特征 •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 刑事违法性 • 应受惩罚性
二、犯罪构成的概念 • 犯罪构成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主客观要件的总和。 • 强调: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总和。 • 受贿罪 • 正当防卫
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 • 犯罪客体 • 犯罪客观要件 • 犯罪主体 • 犯罪主观要件
第五章 犯罪客体 • 一、犯罪客体的分类 • 一般客体要件 • 同类客体要件 • 在某些同类客体下再划分出一个层次的客体 •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划分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八小类犯罪, •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划分为扰乱公共秩序罪等九小类犯罪。
犯罪的直接客体 • 注意直接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 直接客体与犯罪后果的区别
二、直接客体的划分 • 根据其侵犯直接客体的多少可划分为两种,即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 • 简单客体:即一种犯罪行为只侵犯一种合法权益。盗窃罪。 • 复杂客体:如刑讯逼供罪既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又侵犯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抢劫罪。
第六章 犯罪客观要件 • 犯罪客观要件内容 危害行为 危害结果 因果关系
一、危害行为 • 刑法上的危害行为是在人的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活动。 • 危害行为的特征 • 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活动。 • 危害行为是表现人的意识和意志的行为。 • 危害行为必须是立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无意识的行为 • 人在睡梦中或精神错乱状态下的举动。 • 人在受到外力强制情况下的举动。 • 人在不可抗力作用下的举动。
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 • 作为:是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所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 不作为: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应该做也能够做而未做的情况。
不作为犯应具备的条件 • 1、构成不作为犯必须以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为前提。 • 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 职务或业务上要求承担的义务 • 因法律行为需承担的义务 • 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2、行为人有履行实际义务的能力而未履行。 • 3、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不是一般的危害性。
二、结果的考量方法 • 危害结果的大小 • 危险结果 • 不计结果
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 甲意图杀害乙,开枪向乙射击,乙负伤后被第三者送入医院,当晚,医院起火,乙被烧死。 • 王某欲毒死丁,在丁的水杯内下毒,因份量不足,丁饮后未死。这时,丁的另一个仇人李某,又给丁下毒(与王事先无通谋),两毒相合,致丁死亡。
哲学上的因果关系与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共性 • 因果关系的客观性 • 因果关系的相对性 • 因果关系的条件性和具体性 • 因果关系的复杂性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特殊性 • 范围的特定性 • 作用的单向性 • 内容的特定性
第七章 犯罪主体要件 •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犯罪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 一是自然人——基于自然状态出生的有生命的人。 • 二是单位,包括公司、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了刑法规定需要由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一、自然人犯罪主体要件 • 刑事法定年龄:完全负责任时期;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完全不负刑事责任时期。 • 注意刑事法定年龄的计算:以周岁为标准;以行为时为基准;跨年龄阶段的犯罪问题。
纪某在14岁之前盗窃各类财物总计约7000余元。14岁生日那天,纪某邀请几个朋友到一饭馆吃饭。饭后回家途中,纪某看到一行人手拿一个提包,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持包人刺伤,把包抢走,包内有手提电话一部、现金5000余元。第二天,纪某出门游逛,见路边停着一辆吉普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行驶途中,因操作生疏,将在车站候车的3人撞倒,二死一伤。纪某不仅未停车,反而加大油门逃走。当日下午,纪某将汽车以两万元的价格卖出,后被抓获。
精神病人的责任能力 • 醉酒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 醉酒人是否有主观罪过? • 醉酒人进入抑制期即处于昏睡状态下所实施的危害行为是否存在罪过? • 对醉酒人的犯罪是否从轻? • 病理性醉酒人对其危害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聋哑人和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刑法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单位犯罪主体 • 刑法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犯罪的,应负刑事责任。 • 单位犯罪特征 • 犯罪主体必须是合法成立的单位。 • 作出犯罪决定的是单位集体或其负责人,即体现单位意志。 • 单位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承担刑事责任。
对单位犯罪的处罚 • 双罚制是原则,单罚是例外。 • 以单位名义实施的不为单位谋取利益的犯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 对单位进行处罚会进一步损害第三人(本案的受害人)的利益。161条: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
第八章 犯罪主观要件 • 犯罪故意的认定标准 • 认识说 • 希望说 • 容忍说
一、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故意的认定标准 • 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 • 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包括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要件
二、犯罪故意的法定分类 • 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 间接故意通常表现的三种情况 • ①行为人的目的是追求某种非犯罪的结果,而放任了不是其所追求的危害结果的发生。 • ②行为人为追求某一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 • ③在突发性犯罪中,行为人不计后果,放任严重结果的发生。
三、犯罪过失的法定分类 • 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又称为无认识过失。 • 应当预见:行为人有责任预见并且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 应当预见应从两个方面理解:预见义务;预见可能。 • 判断行为人是否有预见能力的标准是什么?主观说
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 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预见分为两种情况 • 一是认识到了自己行为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抽象危险。 • 二是认识到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具体危险,即行为人在实施某种行为时,已经预见到危害结果的具体形式,并指向了特定的对象。
第九章 正当行为 • 正当行为的种类 • 正当防卫 • 紧急避险 • 自救行为 • 正当业务行为:医疗行为,竞技行为 • 履行职务行为 • 基于权利人承诺或自愿的损害 • 法令行为
一、正当防卫的条件 • 正当防卫的起因是不法侵害的存在。 • 正当防卫所指向的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 • 对假想防卫,应如何认定行为的性质?假想防卫是由于行为人对事实的认识错误所致,在处理上,应依照对事实的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进行。 • 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 不法侵害尚未结束。 • 防卫不适时分为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
正当防卫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而不能及于第三人。正当防卫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而不能及于第三人。 • 正当防卫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 防卫挑拨;互相斗殴 • 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足以制止不法侵害。没有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没有造成严重损害。
无限防卫权 • 刑法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二、紧急避险的条件 • 必须是有险可避。 • 危险正在发生是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避险不适时” • 紧急避险的对象条件:两害相权取其轻。 • 紧急避险的限制条件:紧急避险必须是出于不得已。 • 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主观上出于正当的避险意图。 • 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否则,属于避险过当。
第十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 一、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 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预备行为:区别犯意表示与犯罪预备。 • 犯罪分子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 • 犯罪分子未能着手犯罪,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
对预备犯的处罚 • 刑法22条规定,对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二、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二、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 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 犯罪没有得逞。 • 犯罪构成要件的齐备在时间上没有长短限制 • 犯罪没有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未遂的类型 • 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 能犯的未遂与不能犯的未遂 • 不能犯的未遂又分为工具不能犯和对象不能犯
对未遂犯的处罚 • 对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
三、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三、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 (1)时间性 • (2)自动性 • (3)彻底性
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 • 一、共同犯罪的特征 • 必须是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 • 共同犯罪行为具有分工的复杂性 • 按实行行为的种类分:同种实行行为和异种实行行为。 • 按实行行为的处所分为同地的共同实行行为和异地的共同实行行为 • 共同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一共同犯罪,一人负责配钥匙,另外两人负责实施盗窃。 • 主观上有意思联络:片面共犯
二、共同犯罪的形式 • 共同犯罪能否任意形成:任意共同犯罪;必要共同犯罪 • 必要共同犯罪包括: • 聚合性共同犯罪—聚众斗殴罪; • 对向性共同犯罪—重婚罪,合同诈骗罪与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受贿罪与行贿罪。 • 集团性共同犯罪—黑社会组织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