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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要組織教師工會?. 全國教師會. 新竹市教師會. 您還記得 2002 年 928 大遊行 的感動 與莊嚴訴求嗎?. 轉眼之間,八年過去了。 經過大家的共同努力,教師工會已經解禁。 然而,此時此刻, 似乎有許多教師伙伴對教師工會仍然充滿疑慮 。. 沒關係,認識永不嫌晚。 希望透過本簡報, 可以 共同實踐我們對台灣教育的理想。. 以下依教師關心的各種問題分別說明:. ● 教師是工人嗎?為什麼要組織教師工會? ● 不是已經有教師會了嗎?為什麼還要組織教師工會? ● 為何不在教師法中爭取勞動三權的保障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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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要組織教師工會? 全國教師會 新竹市教師會
您還記得2002年928大遊行的感動 與莊嚴訴求嗎?
轉眼之間,八年過去了。 經過大家的共同努力,教師工會已經解禁。 然而,此時此刻, 似乎有許多教師伙伴對教師工會仍然充滿疑慮。
沒關係,認識永不嫌晚。 希望透過本簡報, 可以共同實踐我們對台灣教育的理想。
以下依教師關心的各種問題分別說明: ● 教師是工人嗎?為什麼要組織教師工會? ● 不是已經有教師會了嗎?為什麼還要組織教師工會? ● 為何不在教師法中爭取勞動三權的保障就好了? ● 教師不是專業人士嗎?為什麼還要組織教師工會? ● 聽說加入教師工會就要喪失權益,是真的嗎? ● 聽說教師工會只會維護權益,不關心教師專業? ● 聽說未來教師不能組織學校教師工會?果真如此,教師如何維護權益? ● 未來教師工會成立以後,現在的教師會何去何從? ● 聽說教師組工會後,將取消現行的申訴制度? ● 聽說未來教師工會的會費遠高於目前的教師會? ● 協商權是強制的嗎?萬一雇主或主管機關不與教師工會協商呢? ● 聽說教師工會不得罷工?果真如此,豈非成了無牙的老虎? ● 那麼,成立教師工會以後,所謂的「勞動三權」與現在有何不同呢? ● 全教會如何因應修法?
教師是工人嗎? 為什麼要組織教師工會?
每個人都可以有很多重的身份認同,但無論您認同每個人都可以有很多重的身份認同,但無論您認同 教師是神聖的「天地君親師」、或專業的「教育工 作者」,都無法否認教師也具有受僱者的身份。 勞工: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1項第1款)
既然是勞工,當然就有組織工會的權利 人人有為維護其利益而組織和參加工會的權利。 (世界人權宣言第23條) 人人有權組織工會和參加他所選擇的工會,以促進 和保護他的經濟和社會利益;這個權利只受有關工 會的規章的限制。(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8條) 人人有權享受與他人結社的自由,包括組織和參加 工會以保護他的利益的權利。(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2條)
不是已經有教師會了嗎? 為什麼還要組織教師工會?
三級教師組織自成立以來,確實也協助解決了許多三級教師組織自成立以來,確實也協助解決了許多 教育問題,但是,由於教師法在法制上,並未賦予 教師會完整的勞動三權保障,使得教師組織的發展 陷入瓶頸。
舉例來說,大部分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根本就沒有舉例來說,大部分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根本就沒有 與同級教師會協商聘約準則的認知與意願(因教師 法沒有罰則)。 另外,由於沒有法定的會務假,過去幾年,不少縣 市教師會的會務幹部,都是在必須兼顧學校課務的 情況下處理會務的,當然也就備多力分了。
或許您接著要問: 為何不在教師法中爭取勞動三權的保障 就好了?
事實上,教師會從未放棄在教師法中爭取更好的保事實上,教師會從未放棄在教師法中爭取更好的保 障,但十年來,教育部所提出的教師法修法版本,根本就是倒退修法,全然沒有保障教師組織合理發展空間的誠意。
教師不是專業人士嗎? 為什麼還要組織教師工會?
教師當然是專業人士, 問題是,是誰說專業人士不能組工會的? 舉例來說,○○醫院的醫師不僅是專業的醫療人 員,同時也是受雇於醫院董事會的受僱者,兩種 身份全然沒有衝突。 同理,學校教師加入工會後,就好比是醫院的醫師也依然是專業的(教育)人員。
再以杜威、愛因斯坦這兩位大師而言,其實,以兩再以杜威、愛因斯坦這兩位大師而言,其實,以兩 人的學術地位,根本無須加入工會以尋求協助,然 而,為了鼓勵美國教師團結起來維護權益與專業, 兩人仍然以實際行動加入「美國教師聯盟」。 (American Federation of Teachers,AFT)
看來教育部的「恐嚇」還蠻有效的。 但是,必須再次指出,這樣的說法毫無根據。
《勞動基準法》第1條就開宗明義的規定:「為規定勞動條件最《勞動基準法》第1條就開宗明義的規定:「為規定勞動條件最 低標準,…,特制定本法;…。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 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第84條又規定:「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有關任(派)免、 薪資、獎懲、退休、撫卹及保險(含職業災害)等事項,應適用 公務員法令之規定。但其他所定勞動條件優於本法規定者,從其 規定。」 此處所謂的公務員屬於廣義公務員,與大法官會議第308號解釋 令所謂「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所 稱之公務員」並不違背。 換句話說,如果教師的勞動條件原本就有法令規定,而這 些規定優於《勞基法》的規定,當然就適用原來的法令規 定。
至於公校教師的待遇、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其至於公校教師的待遇、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其 實也與是否組工會無關,因為前揭事項目前均有相關法令 規定:目前規定教師待遇的法令是《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 辦法》,規定教師退休的法令是《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 規定教師撫卹的是《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而規定教師 保險的則是《公教人員保險法》。 也就是說,教師加入工會還是教師,當然適用教師原有的 法令。《工會法》雖然修改了,但這些法令並沒有修改, 政府如果想改變上列教師工作條件,就必須另外推動修法。 換言之,主戰場在於立法院,而教師工會一旦成立,進行 立法遊說的實力只會更強,也更能保障教師權益!
退一步來說,原本教師被禁止組織工會,乖乖「聽退一步來說,原本教師被禁止組織工會,乖乖「聽 話」數十年,但政府並未因而「疼惜」教師,照樣 不斷推動各種不利教師權益之政策及法案,所以, 教師若原地踏步,不組工會,不會得到雇主體諒, 只會被一再踐踏!反之,若教師團結一致,迅速籌 組工會,展現強大實力,才能使政治人物認真「以 禮相待」。
聽說教師工會只會維護權益, 不關心教師專業?
這同樣是毫無根據的惡意抹黑。 其目的在於宣傳工會不專業的偏見。 未來教師工會一旦成立,只會投注更多心思捍衛、 實踐教師專業。
新修訂版的工會法通過後,聽說教師不能組織學校教師工會?果真如此,那教師如何維護自身的權益呢?新修訂版的工會法通過後,聽說教師不能組織學校教師工會?果真如此,那教師如何維護自身的權益呢?
受教育部的影響,目前工會法草案確實如此規定,受教育部的影響,目前工會法草案確實如此規定, 但全教會始終反對,並將持續爭取修法。 不過,老師們倒也不必憂心,解套的方法還是有的。 未來各縣市如成立「教師職業工會」或「教育產業 工會」,仍然可以在各級學校成立「分會」。
好處是,各分會仍可照樣設會長、酌減授課時數、好處是,各分會仍可照樣設會長、酌減授課時數、 並派代表參與校務決策機制,學校教師還免去召開 理監事會、報主管機關的困擾。 此外,許多原本不敢成立學校教師會的私立學校教 師,或是教師人數不足30人的小校教師,未來均可 直接加入縣市層級的「職業工會」或「產業工會」。 一旦某私校有過半教師加入上級教師工會,工會即 有權利代表該校教師與學校董事會協商聘約。
未來教師工會成立以後,現在的教師會 何去何從?
在教師工會成立前:教師會仍是基地。 教師工會成立後可能發展方向: →教師會續存:以「一套人馬、兩塊招牌」的方式 繼續運作。 →教師會解散:教師會資源完全轉移至教師工會。 (修正章程:教師會解散後,剩餘 財產依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歸屬指 定教師工會。)
兩種作法皆有其優缺點,各縣市教師會之主客觀環兩種作法皆有其優缺點,各縣市教師會之主客觀環 境亦不甚相同。 重點是,無論最後決定如何,均應循合法、民主程 序,凝聚共識後執行。
長期以來,為達阻止教師組織工會之目的,教育官長期以來,為達阻止教師組織工會之目的,教育官 員屢屢放出教師組織工會後即改適用勞動法系的訊 息,並在此次修正工會法時,同步推動取消教師法、 大學法中有關教師申訴之修法動作。
然而,在已經通過的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條保留了然而,在已經通過的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條保留了 教師行政救濟: 本法於雇主或有法人資格之雇主團體(以下簡稱雇 主團體)與勞工或工會發生勞資爭議時,適用之。 但教師之勞資爭議屬依法提起行政救濟之事項者, 不適用之。
勞委會與行政院顯然都同意:現行教師救濟不會因勞委會與行政院顯然都同意:現行教師救濟不會因 教師組工會而改變,亦即,教師之勞資爭議屬現行 行政救濟之事項者,仍適用目前教師救濟相關規定。 只是,教育部應重行檢視教師法與大學法之修法, 恢復現行法制中有關教師救濟之相關規定。 全教會將力擋教育三法惡修,為教師爭取保留現行 申訴制度。
聽說未來教師工會的會費遠高於目前的 教師會?
應該說明的是,其實是目前教師會的費用太低了。應該說明的是,其實是目前教師會的費用太低了。 依工會法之規定:入會費,每人不得低於其入會時 之一日工資所得;經常會費不得低於該會員當月工 資之百分之零點五。確實高於目前的教師會,但依 先進國家經驗,確實也很難期待,低會費能維持一 個有能量的工會(美國教師工會之會費,平均約佔 教師年薪的2%-3%)。
協商權是強制的嗎? 萬一雇主或主管機關不與教師工會協商呢?
團體協約法不僅明訂: 勞資雙方應本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 對於他方所提團體協約之協商,無正當理由者,不 得拒絕。 而且還訂有罰則。 這就是教師工會與教師會的重要差別。
已通過的工會法限制教師工會不得罷工? 果真如此,豈非成了無牙的老虎?
「勞資爭議處理法」確實禁止教師工會之罷工。「勞資爭議處理法」確實禁止教師工會之罷工。 教師會的一貫主張是,教師工會之勞動三權不應與其他工會不同,有關罷工權部分,本會建議改以提高門檻方式進行規範即可,所以將繼續爭取。
不過,仍要指出,沒有罷工權,還是有很多爭議行不過,仍要指出,沒有罷工權,還是有很多爭議行 為可資運用。 爭議行為:指勞資爭議當事人為達成其主張,所為 之罷工或其他阻礙事業正常運作及與之對抗之行為。 罷工:指勞工所為暫時拒絕提供勞務之行為。
罷工權是爭議權的一部份而已 爭議權 罷工權
那麼,成立教師工會以後,所謂的 「勞動三權」與現在有何不同呢?
現行教師會的勞動三權 團結權 協商權 爭議權 被限制 靠施捨 被閹割
教師工會之勞動三權 團結權係指,「教師以維持及改善勞動條件為目的, 而組成、加入教師工會的權利。」 團體協商權係指,「教師工會與雇主(在公立學校 為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在私立學校則為學校董 事會)協商有關勞動條件及相關事項,並締結團體 協約之權利。」 爭議權係指,「教師工會為貫徹其對勞動條件之主 張,經依調解程序仍無法與雇主達成協議時而採取 集體行動、發動爭議行為之權利。」
主管機關不同 工會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 府。 教師法:內政部、社會局、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教師工會會務假獲得保障(工會法第36條) 工會之理事、監事於工作時間內有辦理會務之必要者,工會得與雇主約定,由雇主給予一定時數之公假。 企業工會與雇主間無前項之約定者,其理事長得以半日或全日,其他理事或監事得於每月五十小時之範圍內,請公假辦理會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