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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學年度第 1 學期 中華民國憲法 遠距離教學

95 學年度第 1 學期 中華民國憲法 遠距離教學. 中央研究院院士許倬雲先生日前在「公與義重建社會核心價值研討會」中指出,價值崩壞不是台灣獨有。他以為台灣可以從儒家與道家思想中,找到以人為本的文明元素,從己身照見他人,自由、民主、與人權應是符合新時代的價值。在同一個研討會上,施明德先生亦表示台灣的核心價值是「自由、民主、與人權」。而這也是我們研習中華民國憲法的主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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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學年度第 1 學期 中華民國憲法 遠距離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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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95學年度第1學期中華民國憲法遠距離教學 • 中央研究院院士許倬雲先生日前在「公與義重建社會核心價值研討會」中指出,價值崩壞不是台灣獨有。他以為台灣可以從儒家與道家思想中,找到以人為本的文明元素,從己身照見他人,自由、民主、與人權應是符合新時代的價值。在同一個研討會上,施明德先生亦表示台灣的核心價值是「自由、民主、與人權」。而這也是我們研習中華民國憲法的主軸。

  2. 韓國延世大學歷史系教授白永瑞以韓國為例,他指出,韓國出現一種風潮,人民嚴格質疑民主化對改善韓國的生活品質,發揮了什麼效果?他強調韓國的民主主義,應該站在南北韓全體人民的利益的視角,以針斷實現。最近台灣和南韓都陷入政商糾纏的弊案中。從中可看出民主只是政治圈的侏儒,要改變民主政治的諸多弊病與缺失「依靠的就是民眾的覺醒,而不是政客的悔悟。」韓國延世大學歷史系教授白永瑞以韓國為例,他指出,韓國出現一種風潮,人民嚴格質疑民主化對改善韓國的生活品質,發揮了什麼效果?他強調韓國的民主主義,應該站在南北韓全體人民的利益的視角,以針斷實現。最近台灣和南韓都陷入政商糾纏的弊案中。從中可看出民主只是政治圈的侏儒,要改變民主政治的諸多弊病與缺失「依靠的就是民眾的覺醒,而不是政客的悔悟。」 • 民眾的覺醒是否可靠?重點在民主憲政的教育有否落實。 • 我國民主憲政發展過程歷盡艱辛,迄今國人對民主憲政的思想,不但有很多偏差的心態與錯誤的認知,可能連最基本的法治素養都付之闕如。所以雖然目前我們可以直選總統、有公投權,政權也已和平轉移。但是憲政制度有待充實,民主觀念的宏揚,民主政治的教育有待深耕,其實刻不容緩。 • 全民既然都須提升基本的法治素養,我們當然更期待當代的大學生能對民主思想與憲政制度的發展有更正確與深入的了解與認識。身為教師的我們仍須不斷的培育與灌溉。 • 這是我們研習中華民國憲法的期許。

  3. 龍應台曾強調,民主政治是個過程,且是個從生活實踐中不斷去修正改善的過程。沒有基本的認知,如何能辨識政客的操作與謊言,當然就談不上修正改善制度了。龍應台曾強調,民主政治是個過程,且是個從生活實踐中不斷去修正改善的過程。沒有基本的認知,如何能辨識政客的操作與謊言,當然就談不上修正改善制度了。 • 這是我們研習中華民國憲法的目標。 • 我們互勉。 • 在台灣陷入政商糾纏弊案中的2006年的暑期,本人錄製此教材,心中自是五味雜陳。不過也因為這些弊案所造成的朝野攻防,提供了我們研習憲法課程時的實例。可悲?可喜? • 因著沒有經驗所以錄製的過程一路戰戰兢兢,修正再修正,還是不時發現錯字,小心再小心,還是難免口誤。只能敬請見諒。

  4. 所有教材參考的資料羅列如下,感謝各位大師、先進!!所有教材參考的資料羅列如下,感謝各位大師、先進!! • 1、楊東連先生 中華民國憲法 高立圖書公司 • 2、洪慶麟先生 中華民國憲法概論 東華書局 • 3、陳陽德先生 中華民國憲法動態新論 五南圖書出版公司 • 4、陳建榮先生 中華民國憲法 華立圖書出版公司 • 5、巨克毅先生 民主與憲政 高立圖書公司 • 6、李惠宗先生 中華民國憲法概要 元照出版公司 • 7、尚有各報章雜誌所提供的素材。

  5. 第一章 憲法的基本概念 • 第一節 憲法的意義 • 第二節 憲法的分類 • 第三節 憲法的特性 • 第四節 憲法的解釋 • 第五節 憲法的修改

  6. 第一節 憲法的意義 • 憲法一辭乃指國家之根本大法,其原來的辭意為架構、組織,後來轉用為國家組織法,也就是規範國家政府組織的基本法律,及保障人民權利的指導方針。 • 依中山先生的說法:「憲法者,國家之構造法,亦即人民權利之保障書也。」 • 從四方面說明憲法的意義

  7. 一 、 形式憲法 • 依形式來說,憲法是由特定的制憲機關,依法定程序所制定的成文法典。 • 換言之,必須把國家的基本重要事項表現於一部或若干文書法典的法制規則。也就是成文憲法。

  8. 二 、實質憲法 從內容來說憲法是 • 1、規定國家基本組織及權限的規範。 • 2、憲法是規定人民權利義務的規範,憲法中規定人民的權利有自由權、平等權、受益權、參政權。人民的義務有納稅、服兵役、受國民義務教育。 • 3、規定國家之基本國策,牽涉到國家施政的目標及方向。

  9. 4、規定國家根本大法的規範。在一個國家中它是萬法之母法。4、規定國家根本大法的規範。在一個國家中它是萬法之母法。 • 換言之,凡是具備憲法的效能與作用,雖無一定的法典規章,然其包含的條文憲法、憲法性的法律、判例或法律解釋等皆具有憲法之實質含義,就是實質性的憲法。如英國的不成文憲法就是。

  10. 三、近代憲法 • 近代立憲國家制定憲法,其目的在限制政府的權利,並保障人民的權利自由。 • 自立憲的歷史來看,憲法的產生可說是革命流血與政治鬥爭之後社會發生重大變遷的結果。立憲者以為人民的權利是與生俱來的。革命流血與政治鬥爭要爭取的是專制獨裁者應還權於民,並將人民的權利制度化,使其能得到永久的保障。這時期人民才剛脫離專制帝制的統治,對權利的享有充滿了不確定感。

  11. 因此,此時的憲法制定的目的是限制政府的權利,避免政府濫權,侵害到人民的權利。此時制憲的重點是保障人民的基本人權。因此,此時的憲法制定的目的是限制政府的權利,避免政府濫權,侵害到人民的權利。此時制憲的重點是保障人民的基本人權。 • 所謂近代憲法所指的是18、19世紀制定的憲法。這時期的憲法內容大致上受到下列幾項思潮的影響:(一)個人主義思想(二)自由主義思想(三)民主政治思想(四)法治主義思想(五)分權主義思想

  12. 四、現代憲法 • 憲法已由消極的限制政府的權力,變成積極的要求政府創造人民的福利。現代憲法為了表現其積極性,已由消極的保障人民的權利,變成積極的推行社會福利政策並對經濟制度及社會安全有更明確的規定。 • 換言之,在現代人希望政府的角色從消極的弱勢政府變成積極為人民謀福利的萬能政府。

  13. 第二節 憲法的類別 • 一、成文、不成文憲法 〔以形式來分〕 • 成文 • 1、將人民的權利義務、國家根本組織等重要事項以具體的文書規定形成有系統的法典。世界第一部成文憲法是美國的憲法。 • 2、代表性的國家有美國、中華民國。 • 3、優點是(1)政府的職權及人民的權利規定明確容易遵守。(2)人權較有保障。 • 目前立憲國家均以成文為常態。

  14. 不成文 • 1、人民的權利義務、國家的組織等分散規定於單行法規及習慣法中,並無獨立系統的法典。 • 2、代表性的國家有英國。 • 3、優點是較能適應社會的進化與適應環境。 • 4、缺點是內容太雜,運用者須具備較好的政治訓練與智識,不利普及社會大眾。 • 除人民的民主素養很高或具有高度憲政認知的國家,幾無國家採用。

  15. 二、剛性、柔性 〔以修改難易分〕 • 剛性 • 1、剛性憲法不易修改。 • 2、代表性的國家有美國、中華民國。 • 3、優點有高度穩定性,具備維持政治秩序與安定社會的功能。可維護憲法尊嚴。 • 缺點有缺少彈性,易使執政黨無法適應,阻礙社會的進步。

  16. 柔性 • 1、柔性憲法易修改。 • 2、代表性的國家有英國。 • 3、優點有不會阻礙社會的進步。 • 缺點有缺少穩定性不具備維持秩序與安 • 定社會的功能。

  17. 三、欽定、協定、民定 • 〔以制定機關之種類分] • 欽定:君主單獨制定的憲法,如1889年明治天皇時所定的憲法;或我國光緒34年的憲法大綱。欽定憲法是專制國家的憲法,現以已不存在。 • 協定:君主與人民或與人民的代表機關雙方協議制定的憲法。如,1215年英國之大憲章由國王與貴族協力完成。 • 民定:人民直接或由人民選出的代表制定憲法。如國民大會所制定的中華民國憲法。

  18. 第三節 憲法的特性 • 一、最高性 • 1、在法律的體系中位階最高,又是根本大法。任何法律、命令、法規依憲法授權而定,所以只要和憲法抵觸就無效。 • 2、它是國家權力運作的最高指導原則。 • 3、憲法之制定與修改也與一般法律有別,可說明其最高之地位。

  19. 二、妥協性 • 德國法學家李斯特曾說:「科學是不妥協的,立法則是妥協的。」 • 憲法中的諸多規定,乃國計民生之所繫,其規定如何,與全國人民均有重大之關係。所以立法時需考慮到下列兩點: • 1、立法需要匯集大家的意見而成,所以得集思廣義。 • 2、憲法條文規定是給全國人遵循的,為了面面具到必須多方折衝協調互相忍讓,一定得妥協。

  20. 三、政治性 • 1、憲法的產生常常是流血革命或政治鬥爭的結果,當然充滿政治性。 • 2、憲法規定國家的組織架構、官員的產生條件、方式及其職責、機構間之互動、及人民與國家的關係。故具政治性。政治者處理眾人之事也,國家的組織架構是建立來為人民處理、執行眾人之事之機關;故憲法具有政治性。

  21. 四、適應性 • 適應性可與簡潔性一併說明。憲法既是一切法律的根源及權利之指導原則。對於一個國家周遭所發生的一切變化,當然要能迅速的反應及處理。而且不易修改又不宜輕易修改。所以規定之初,一定要只作原則性、簡潔性的規定,以保持最大的彈性以適應時代進步及社會的變遷。憲法既然要施行到全國各地,又須施行極長的時間,又須適用全國的各種族、各階層的人,所以因時、因地、因人都須能適用。

  22. 五、固定性 • 憲法既是一個國家之根本大法,不容隨時更動,輕易變更,所以修改憲法須經過非常繁瑣的程序,以及非常高的門檻。此可表現其固定的特性。 • 有些專家學者又提出各種不同的特性如固定性、一貫性、歷史性、尊嚴性、等等。

  23. 第四節 憲法的解釋 • 一、憲法解釋的意義 • 〔一〕憲法是高度政治性的規範,多屬於抽象、原則性的規定,當憲法規定在適用時發生了爭議或疑義,就須經由解釋加以解決。 • 〔二〕釋憲機關的解釋可使憲法文字更明確,內容更充實,有助實務的運作。 • 例如美國200年的歷史中因釋憲而活化了他的歷史。我國亦希望透過大法官的釋憲,解決一些政治運作上的爭執。有助使憲政運作步入正軌。

  24. 二、憲法解釋的機關 • 〔一〕憲法解釋的機關類型 • 1、立法機關解釋 如國會 • 2、司法機關解釋 如法院 • 3、特別機關解釋 如憲法法院 • ※〔二〕我國憲法解釋的機關 • 依據現行憲法第173條 :「憲法之解釋,由司法院為之」第79條 第2項:「司法院設大法官若干人,掌理本憲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事項,---。」 第78條規定:「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可知我國應屬於司法機關解釋。但其釋憲權是在司法院下的大法官會議,故又與特別機關解釋有相似之處。

  25. 三、憲法解釋的作用 • 具有代替修憲的作用,尤其在剛性憲法的國家修憲的門檻很高,耗時費事,又緩不濟急。憲法解釋可補其缺憾。 • 憲法解釋的意義,乃是憲法在適用時發生疑義。而須給予適當妥切之闡釋。或者整個國家機器在運作的過程中,機構之間、黨派之間、人民與政府之間有了衝突,牽扯到憲政疑慮時,須將憲法條文,依立法精神及意旨,條文文義及事理做出妥適之說明之謂。

  26. 〔一〕闡釋憲法之文字的疑義 • 依憲法立法的特性,文字多力求簡潔,因此難免晦澀不明,疑問叢生。運用時有待釋疑。 • 〔二〕補充憲法的不備 • 依憲法立法的特性,條文多採原則性的規定,很難應付繁雜多變的社會事實。所以在實務上對於憲法未規範之處有時須予以補充。 • 〔三〕統一解釋國家的法令 • 對於國家的法令執行時,統一解釋行使,於政府機關與民眾有爭議時加以統一解釋。 • 〔四〕適應環境的變遷 • 當環境變遷時,為了國家社會的穩定。大法官會議需適時做出解釋。因為憲法修改不易,當憲法有不盡如民意,或不合時代潮流及需求時,只能以釋憲補其不足。

  27. 四、憲法解釋的方式 • 〔一〕文理解釋:依條文的結構字義,逐字逐句的加以解釋。 • 〔二〕論理解釋:依立法當時的意旨、背景、及制憲的目的、原則、時代潮流與國家當前的需要加以解釋。也就是不拘泥於法律條文之字句,而以法律真義精神為基礎,以闡明法律之意義。 • 〔三〕類推解釋:對於未規定的事項,援引類似規定加以解釋。

  28. 第五節 憲法的修改 • 一、憲法修改的意義 • 憲法制定後其適用的時間很長,為了賦與憲法新意或使其得以配合社會的變遷,有時常以解釋憲法補其不足。但以解釋的方式處理必須侷限於其原意,所以無法滿足真正的需要。此時,只得採用憲法的修改程序來滿足時代的需要。 • 二、修改的方式 • 修改的方式有兩種 • (一)、為直接修改原條文。 • (二)、為不變更原條文而增補新條文。

  29. 三、憲法修改的限制 • 憲法的基本原則並非絕對不可變更,但是變更憲法的基本原則,並不屬於憲法的修改權限。因此憲法的修改權限應受限制,此法理之必然。 • 大法官第499號解釋認為:憲法中具有本質重要性質之規範,不容許任何的修改否則形同憲法破毀,不容許修改的條文`包括民主共和國原則、國民主權原則、保障人民權利原則、權力分立制衡原則。 • 顯然我國大法官以為憲法的修改應採限制說。

  30. 四、目前我國憲法修改程序 • 我國憲法修改,由立法院提議,公民複決。其程序為「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增修條文第12條)。 • ※我國自民國80年以來,歷經七次修憲,因為目前國家處分治狀態,社會現況非修憲無法因應。

  31. 第二章 憲法前言與總綱 • 第一節 憲法前言 • 第二節 立國精神、目標與國體、政體 • 第三節 主權 • 第四節 國民 • 第五節 領土

  32. 第一節 憲法前言 • 一、憲法前言內容 • 「中華民國國民大會受全國國民之付託,依據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為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制定本憲法,頒行全國,永矢咸遵。」 • 二、憲法前言分析 • 〔一〕制憲機關:中華民國國民大會。我國憲法於民國35年12月25日由制憲國民大會經三讀會程序制定完成。 • 〔二〕制憲權源:中華民國全體國民之付託,制定本憲法。明確指出制憲的權力,淵源於全體國民。 • 〔三〕制憲依據:依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制定本憲法。

  33. 第二節 立國精神、目標與國體、政體 • 一 、立國精神 • 由憲法第一條規定,可知我國立國精神是,孫中山先生創立的三民主義。因為孫中山先生對國家的貢獻;而且三民主義又是立國的指導方針。也就是民族主義、民權主義、民生主義、中央與地方的權限等的主張都是我國立國的指導方針。

  34. 二 、立國目標 • 「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憲法第一條) • 民有、民治、民享是我國立國目標之所在。此三點是美國林肯總統的主張。孫中山先生喜歡與其三民主義相呼應。孫中山先生曾在其演講中說到「民族即民有…..民權即民治…..民生即民享…..。」為此,制憲代表遂將民有、民治、民享此一條文精神,成為立國目標所在。故我國之立精神是孫中山先生所創立之三民主義。

  35. 三、 國體 • 國體是國家形式的表現,由國家元首產生的方式來決定可分: • 1、君主國(主權屬於君主)如英國、日本。 • 2、共和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如美國、中華民國。 • 共和國有兩個特徵,一為國家元首必須依照民主原則的選舉方式來產生。一為國家元首必須有任期制度。 • ※中華民國的國體屬於共和國。 • 但以立憲史來看,君主國的主權其實並不屬於君主。因為民主潮流的關係,如日本其國家的主權其實是屬於國民全體,而英國則被認為是屬於議會。係議會主權。

  36. 四、政體 • ※中華民國的政體屬於民主。 • 政體者政府的形式,由國家最高意思的決定權來判斷可分: • 1、民主政體:國家主權的決定權屬於國民。如英國、美國、中華民國。 • 2、獨裁政體:國家主權的決定權由一人或少數人所決定。如二次大戰時的德國、義大利。

  37. 民主政體與傳統的政治制度有很大的不同,其主要的特徵有(1)民意政治,民主政治是以民意為依歸。(2)法治政治,法治就是依法治國也就是以法律為治國治人的準則。現代民主政治要建立在法治之下,必須要以憲法為最高準則,大家共同遵守執行。(3)責任政治,民主政治中統治者的權力來自被統治者的同意,一個國家的主權在民,所以人民是國家的主人,統治者是公僕,既是如此僕人應向主人負責。民主政治中的責任分為政治責任、法律責任、道德責任。(4)政黨政治,民主政治透過政黨舉才,經由選舉制度的方式,作公平合理的競賽。理想的民主政治是「兩黨制」,在野黨負責監督執政黨,執政黨必須兢兢業業,重視民意減少施政的失誤。(5)多數統治,民主政治取決於多數的政治。這是民主政治的鐵則。民主政體與傳統的政治制度有很大的不同,其主要的特徵有(1)民意政治,民主政治是以民意為依歸。(2)法治政治,法治就是依法治國也就是以法律為治國治人的準則。現代民主政治要建立在法治之下,必須要以憲法為最高準則,大家共同遵守執行。(3)責任政治,民主政治中統治者的權力來自被統治者的同意,一個國家的主權在民,所以人民是國家的主人,統治者是公僕,既是如此僕人應向主人負責。民主政治中的責任分為政治責任、法律責任、道德責任。(4)政黨政治,民主政治透過政黨舉才,經由選舉制度的方式,作公平合理的競賽。理想的民主政治是「兩黨制」,在野黨負責監督執政黨,執政黨必須兢兢業業,重視民意減少施政的失誤。(5)多數統治,民主政治取決於多數的政治。這是民主政治的鐵則。

  38. 第三節 主權 • 「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全體國民」(憲法第二條),此明確宣示主權在民原則。 • 一 、主權的意義 • 主權(sovereignty)是構成國家的要素之一。主權字源於拉丁文之(superanus),其意是「最高」「較高」的意思。一個國家僅有人民、領土、而無主權,只能稱為殖民地。主權者,一個國家對國內保持最高、絕對、支配的權力;對外保持獨立自主的一種力量和意志。法國盧梭認為國家的公意最高且絕對,應永久完整保留給人民行使,政府施政不符合人民的總意時,人民可以推翻政府,此國民主權理論的發源。

  39. 〔一〕對外主權 • 指國家對外的獨立性,指國家除國際法的限制外,不受其他國家的干涉或統治。主權有不受他國限制與干涉的獨立性。 • 〔二〕對內主權 • 指國家對內的最高性,即國家的權力比國內任何的權力都居於優越的地位,可以支配國內的一切權力。 • 二、主權的特性有 • 1、對內的特性有最高性、永久性、普遍性、完整性、不可分性。 • 2、對外的特性有不受他國限制與干涉之獨立性、排他性、自主性。

  40. 三、主權的分類: • 1、君主主權說 • 此說源於法國布丹,他認為主權屬於國家;其主張君主不論對內對外都享有國家最高的權力,此說目的在外求獨立,內求統一,支持當時君主集權的國家。然而自民主觀念發達後,此說已成歷史。 • 2、國家主權說 • 此說主張國家是最高的主權者,但因國家是個法人,他需要一個自然人來代表,因此自然人就可假借國家的名義,為所欲為而不受節制,此舉容易形成專制或獨裁,壓縮人民的自由與權利。二次大戰的納粹黨與法西斯黨是其代表。

  41. 3、議會主權說 • 此說主張主權屬於議會,是英國奧斯丁於19世紀提出的。他認為議會是由人民所選出的代表所組成的,其制定的法律可約束國王及全體國民。且議會制定的法律,不受外國的干涉。議會擁有國家最高最後的決定權。故當時英國主權屬於議會而非人民或君主。

  42. 4、國民主權說 • 此說主張主權屬於國民全體。洛克的「社會契約論」具體呈現在美國1776年的『獨立宣言』中:一切人生而自由平等,造物者賦與他們若干不可讓渡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權利,人類才在他們之間建立政府,而政府的正當權利是來自被統治者的同意。任何政府當他對人民的權利有損害時,人民便有權利把它改變或廢除以建立一個新的政府。盧梭的民約論主張:「主權不在於主治者,而在於公民,公民之意志即為主權。」故近代民主立憲國家多將國民主權規定於憲法中。並落實於憲政運作。

  43. 四、我國主權的歸屬 • 中華民國因為國內的最高權力屬於國民稱為國民主權。 • 中華民國因為國內的最高權力屬於全體國民,所以國家的機關必直接、間接由國民產生,其權力必須直接、間接源於國民。如我國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各縣市首長、各縣市的議員皆是直接由人民選出。餘如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也由人民選出的總統所提名,並經直接由人民選出的立法委員同意而任命之。此舉可說明中華民國主權屬於全體國民。

  44. 第四節 國民 • 一、國民的意義 • 憲法第三條:「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 • 人民是構成國家要素之一,人民是具備本國國籍者,才能稱為國民。 • 國民在國家內可以享有權利也有需要負擔的義務則稱為公民。憲法第三條規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 • 所以人民、國民、公民其涵義是不同的。 • 二、國籍的意義 • 國籍是一種資格的記載,表示其為國家構成的一份子。通常國籍乃是確認國民與國家在政治與法律上之關係,以及國民與國家之間權利與義務關係的钮帶。因著國籍,國家對人民有統治權,人民對國家可享權利亦必負擔義務。

  45. 三、國籍的取得 • 國籍取得方式,區分為固有國籍與取得國籍二種 • 〔一]固有國籍 • 依出生決定國籍的方式。依學理可採用之主義如下 • 1、 屬人主義(血統主義) • 依出生血統來決定國籍。不問其出生於何地,只要其父母為本國國民即可。如日本。通常傳統國家多採用屬人主義。 • 2、 屬地主義(出生地主義) • 依出生地來決定國籍。不問其出生的血統為何。只要其出生於本國即可。如美國。移民國家多採用屬地主義。

  46. 3、 合併主義 • 兼採屬人主義及屬地主義,此方式又叫折衷主義。 • (1)以屬人主義為主,以屬地主義為輔:凡出生於本國的子女,取得本國國籍。但本國人的子女,雖生在外國,仍認其為本國人。 • (2)以屬地主義為主,以屬人主義為輔:及子女的國籍,依其父母而定。但外國人的子女,只要生在本國,有一定的條件即可取得本國國籍。 • ※我國目前採用的是「屬人主義為主,屬地主義為輔」的折衷主義。 • 依我國國藉法的規定依固有國籍可擁有中華民國國藉的條件有 • 1.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 「屬人主義」 • 2.出生於父或母死後其父或母死時為中華民國國民 「屬人主義」 • 3.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或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屬地主義」

  47. 〔二]取得國籍 • 1 婚姻:與中華民國人結婚者,父無可考母為中華民國人,經其母認知者。 • 2 認知:父為中華民國人經其父認知者。父無可考,母為中華民國人,經其母認知者。 • 3 收養:為中華民國人之養子女者。

  48. 4 歸化 • 依我國國籍法第三條規定歸化我國國籍的條件有: • a 現於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 • b 每年須於中華民國境內居住滿183天並連續住滿五年。 • c 年滿20歲並有行為能力者。 • d 品性端正無犯罪記錄者。 • e 有相當的財力或專業技能者。 • 歸化的程序 •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申請歸化者,應向內政部為之

  49. 四、國籍之喪失 • 〔一〕一般喪失 • 中華民國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內政部許可,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 1、生父為外國人,經其生父認養者。 • 2、父無可考或生父未認養,母為外國人者。 • 3、為外國人之配偶者,自請脫離國籍者。 • 4、為外國人之養子女者。 • 〔二〕自願喪失 • 年滿20歲,依中華民國之法律有行為能力且自願取得外國國籍者。得喪失中華民國國藉。 • 〔三〕割地喪失 • 國家與他國簽訂條約,割讓土地,依國際法慣例,割讓地之內的人民有選擇國籍的自由,但如要保留原國籍的人,就必須要遷離割讓地,否則喪失原國家的國籍。

  50. 五、國籍之回復 • 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1、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2、品行端正 3、無犯罪記錄 4、 有相當的財產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者得申請回復中華民國國籍。 • 六、關於雙重國籍 • 國籍表現國民效忠國家與國家權利義務關係發生。雙重國籍必然發生國家效忠的衝突與參政權利之矛盾。為了避免雙重效忠損害國家利益,雙重國籍者必須要放棄外國籍只保留本國之國籍者,始能擔任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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