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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年度花蓮縣逸散污染源稽查管制計畫 逸散源污染防制工作與政令宣導 說明會

花蓮縣環境保護局. 101 年度花蓮縣逸散污染源稽查管制計畫 逸散源污染防制工作與政令宣導 說明會. 簡報者:許文昌 老師.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 簡 報 大 綱. 壹、環境背景介紹 貳、逸散管理辦法說明 參、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 肆 、 替代防制設施申請書. 壹、環境背景介紹. 依據環保署 TEDS7.1 資料庫顯示 , 台灣地區 TSP 排放量為以營建 / 道路揚塵( 70% )為主要污染來源 , 其中又以礦場( 44%) 、車輛行駛揚塵 ( 鋪 ) ( 37% )最高。. 3. 壹、環境背景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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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年度花蓮縣逸散污染源稽查管制計畫 逸散源污染防制工作與政令宣導 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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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花蓮縣環境保護局 101年度花蓮縣逸散污染源稽查管制計畫 逸散源污染防制工作與政令宣導 說明會 簡報者:許文昌 老師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

  2. 簡 報 大 綱 壹、環境背景介紹 貳、逸散管理辦法說明 參、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 肆、替代防制設施申請書

  3. 壹、環境背景介紹 依據環保署TEDS7.1資料庫顯示,台灣地區TSP排放量為以營建/道路揚塵(70%)為主要污染來源,其中又以礦場(44%)、車輛行駛揚塵(鋪)(37%)最高。 3

  4. 壹、環境背景介紹 依據環保署TEDS7.1資料庫顯示,台灣地區TSP排放量其次以工業(26%)為主要污染來源,其中又以礦業及土石採取業(52%)及水泥及預拌混凝土(27%) 最高。 4

  5. 壹、環境背景介紹-土石產業鏈 ◎計38家預拌與瀝青廠 ◎計46家砂石場 砂石 洗選場 預拌廠 瀝青拌合 ◎九河局河川疏濬 ◎縣府砂石公共造產 ◎礦場剩餘土石方 砂石 開採 砂石輸出 花蓮港 砂石 堆置場

  6. 壹、環境背景介紹-東砂北運路線 花蓮港 台北港 基隆港 中山橋 花蓮女中 海濱街 北濱街 花蓮市清潔隊 中山路 吉安溪橋 花 193 線 省道台11線 花蓮大橋 中華紙漿 東華大橋 木瓜溪光榮砂石專區 省道台11丙線 省道台九線 東華大學 農五路 資料來源:花蓮港務公司貨物裝卸量http://www.hlhb.gov.tw/chinese/index.htm 壽豐地區砂石場集中地 往鳳林

  7. 貳、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8. 貳、逸散源管理辦法說明 (刪除) ※違反者依空污法第56條之規定,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9. 貳、逸散源管理辦法說明 第三條、適用對象 ※土石採取公共造產 ※河川疏濬工程 ※陸上土石採取 ※砂石場【洗選場】 ※礦場 ※水泥製造廠 ※花蓮港務局 ※港區各砂石、礦石堆置場 ※港區貨物裝卸業

  10. 貳、逸散源管理辦法說明 第三條、適用對象 ※砂石,礦物..等之堆置場 總堆置面積100m2以上者 ※地表裸露區域面積大於500m2以上者 ※供車輛通行之道路,包括國道,省道,縣道,鄉道等 ※砂石,礦物等之運輸作 業包括砂石車,大貨車 ※預拌混凝土廠與瀝青拌合廠

  11. 貳、逸散源管理辦法說明 第四條、堆置場 第四條 內容 公私場所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應設置或採行下列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設施之一: 一、堆置於封閉式建築物內。 二、除出入口外,堆置區四周應以防塵網或阻隔 牆圍封,其總高度應達設計或實際堆置高度 一.二五倍以上。 三、覆蓋防塵布或防塵網,覆蓋面積應達堆置區 面積百分之八十以上。 四、噴灑化學穩定劑,噴灑面積應達堆置區面積 百分之八十以上。 五、設置自動灑水設備,灑水範圍應涵蓋堆置區 域,並於堆置期間噴灑,使堆置物保持濕潤 採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設施者,並應設置阻隔設備及防溢座,防止堆置物掉落或溢流至堆置區外。 1. 堆置高度 隔牆高度 2. 防溢座 3. 4. 5.

  12. 貳、逸散源管理辦法說明 第五條、輸送作業 第五條 內容 公私場所輸送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應設置或採行下列有效收集或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設施之一。但採濕式輸送作業者,不在此限。 一、於封閉式建築物內操作。 二、採用密閉式輸送系統。 三、輸送系統出入口、接駁點及其他有 粒狀污染物逸散之虞處,應採用局部 集氣系統或自動灑水設施。 2. 2. 第五條 說明 濕式製程因其物料含水率高,不致因人為破壞、擾動或風蝕作用,逸散粒狀污染物排除納管。 3. 砂石洗選場屬濕式製程但堆置場非濕式製程 3.

  13. 貳、逸散源管理辦法說明 第六條、運輸車輛 第六條 內容(車輛) 公私場所以車輛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應設置或採行下列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之設施: 一、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之車輛應使 用密閉式貨箱,或以封蓋緊密覆蓋貨 箱,封蓋採防塵布或防塵網者,應捆 紮牢靠,邊緣應延伸覆蓋至貨箱上緣 以下至少十五公分。 運輸車輛貨箱底座應具有防止載運 物料滴落污水、污泥之功能或設施。 密閉貨箱     覆蓋防塵布 

  14. 貳、逸散源管理辦法說明 第六條 內容(路面、洗車) 第六條、運輸車輛 二、公私場所內供運輸車輛通行之路徑 及區域,應舖設混凝土、瀝青混凝土 或鋼板,且不得有路面色差。但其位 於堆置區及礦區者,得舖設粗級配或 粒料,並於作業期間灑水,使表面保 持濕潤。 三、運輸車輛離開公私場所前,應以加 壓沖洗設備清洗車體及輪胎,其表 面不得附著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公 私場所門口及其延伸十公尺之路面, 不得有運輸車輛帶出之逸散性粒狀污 染物質。附表一所列序號一至五之適 用對象,其運輸車輛出入口應設置自 動洗車設備,自動洗車設備規格如附 表二。 道路舖設混凝土或瀝青 舖設鋼板 場區內得舖設級配 作業期間灑水保持濕潤 延伸十公尺

  15. 貳、逸散源管理辦法說明 附表2、自動洗車設備 設備項目 設備規格 設備規格 二、設置混凝土舖設之洗車水槽,且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水槽寬度應大於運輸車輛寬度1.2倍 (二)水槽長度應大於運輸車輛長度。 (三)水槽深度應達三十公分以上,水深應達二十公分以上。 (四)每日應置換洗車水槽廢水,置換廢水體積應為水槽容量五倍以上。 洗車台規格應符合下列規範之一: 一、設置具跳動路面之洗車平台,且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平台寬度應大於運輸車輛寬度1.2倍 (二)平台長度應大於運輸車輛長度。 (三)運輸車輛行駛於上,可產生上下振動,去除輪胎及車身沾黏之泥沙 洗車台 寬度應為車輛寬度ㄧ.二倍以上(約4米) 平台長度大於砂石車長度(約15m)

  16. 貳、逸散源管理辦法說明 附表2、自動洗車設備 設備項目 設備規格 設備項目 設備規格 洗車台二側應設置噴水設備,應符下列規定: 一、噴水設備佈設總長度至少應大於洗車台長度,每一噴水口設置間隔應為五十公分以下 二、噴水口應採高低噴水角度間隔設置,沖洗高度範圍應涵蓋車體。 三、噴水設備之加壓馬達應達十五馬力以上。 四、運輸車輛通行洗車台期間,應持續噴水。 設置具有效沉砂作用之沉砂池或廢水處理設 備,洗車過程所產生之廢水應收集至廢水處 理設備處理後,再回收利用或放流。 洗車設備入口應設置自動感應閘門,當運輸車輛進入洗車台時,能觸發電動閘門,啟動噴水設備運作。 自動洗車設備入口處應設立告示牌,告示牌內容應載明下列項目: 一、提醒駕駛人停等洗車警語。 二、洗車設備操作方式及洗車時間。 自動感應閘門 噴水設施 告示牌 廢水處理設備 50公分 電子感應裝置, 告示牌 告示牌,電子感應裝置

  17. 貳、逸散源管理辦法說明 第八條、裸露區域 第八條 裸露區域 公私場所管理之裸露區域,應於裸露區域設置或採行下列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之設施之一。但地面表土硬化,不易引起揚塵,且報經當地主管機關認可者,不在此限。 一、植生綠化。 二、覆蓋稻草蓆或碎木。 三、舖設混凝土或瀝青混凝土。 四、覆蓋防塵布或防塵網。 五、舖設粗級配或粒料,並保持濕潤。 六、噴灑化學穩定劑。 七、灑水並保持濕潤。 前項防制設施應達裸露區域面積之百分之八十以上。 噴灑化學穩定劑

  18. 貳、逸散源管理辦法說明 第九條、道路 第十條、監測儀錶 第九條 道路、第十條 監測儀錶 鋪設粗級配或粒料 第九條 公私場所應維護其所管理之道路,不得有破損或髒污致路面色差,或逸散粒狀污染物於空氣中。 前項道路如設有交通島及人行道,其裸露區域應設置或採行前條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定設施之一。 第十條 公私場所設置灑水設備、洗車設備或採行噴灑化學穩定劑、圍封式或局部集氣系統等空氣污染防制設施者,應依附表三規定設置監測儀錶,並依該表所列項目及頻率進行記錄。 前項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操作運轉紀錄應保存二年備查。

  19. 貳、逸散源管理辦法說明 第十ㄧ至十三條 第十ㄧ~十三條 替代方法、效能與施行日期 第十一條 公私場所未能依本辦法設置或採行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或監測儀錶者,得提出替代之方法,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為之。 第十二條(係以發生空氣污染行為為處分要件,與空污法第23條規範意旨不同,因此刪除) 公私場所依本辦法規定設置或採行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應有效收集以抑制粒狀污染物之逸散。 前項有效之判定,係指不發生以目視方式,即可得見粒狀污染物逸散於空氣中之情形。 第十三條 既存污染源應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一日起符合本辦法規定。 既存污染源未能於前項規定期限,設置符合本辦法規定之封閉式建築物、圍封堆置區之防塵網或阻隔牆、自動洗車設備或密閉式輸送系統者,應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一日前,檢具其空氣污染物防制設施種類、構造、效能、流程、使用狀況、設計圖說、設置經費及進度之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定改善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前完成設置。 前項改善期限不得超過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三十日。

  20. 參、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

  21. 參、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

  22. 參、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 有關堆置區部分

  23. 參、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 有關堆置區部分

  24. 參、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 有關運輸車輛與洗車設備部分

  25. 參、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 有關運輸車輛與洗車設備部分

  26. 參、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 有關洗車設備與製程操作或裝卸部分

  27. 參、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 有關製程操作或裝卸及裸露地管制部分

  28. 參、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 有關裸露地管制與公私場所道路管理部分

  29. 參、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 違規記點案例說明 噴灑面積未達80% 覆網面積未達80% 阻隔牆高度未達料堆的1.25倍 污水收集管未插入 覆網但未下拉 覆網但未下拉 洗車設備規格未符附表2 車輛未清洗乾淨污染地面 鋪設混凝土但未定期保養

  30. 肆、替代防制設施申請書 肆、工業區道路自主管理推廣 花蓮縣環境保護局 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 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替代防制設施申請書 備註:本申請書應提送乙式二份。 30

  31. 肆、替代防制設施申請書

  32. 肆、替代防制設施申請書

  33. 空污相關法規及罰則 空氣污染防制法 • 第二十三條 • 公私場所應有效收集各種空氣污染物,並維持其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或監測設施之正常運作;其固定污染源之最大操作量,不得超過空氣污染防制設施之最大處理容量。 • 固定污染源及其空氣污染物收集設施、防制設施或監測設施之規格、設置、操作、檢查、保養、紀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五十六條 • 公私場所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未依許可證內容設置、變更或操作、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核准之排放標準或依第二十四條第三項、第二十七條第三項所定管理辦法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 依前項處罰鍰者,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操作許可證或令其歇業。 • 第一項情形,於同一公私場所有數固定污染源或同一固定污染源排放數空氣污染物者,應分別處罰。 33

  34. 空污相關法規及罰則 空氣污染防制法 • 第三十一條 • 在各級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 一、從事燃燒、融化、煉製、研磨、鑄造、輸送或其他操作,致產生明顯之粒 • 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或他人財物。 • 二、從事營建工程、粉粒狀物堆置、運送工程材料、廢棄物或其他工事而無適 • 當防制 措施,致引起塵土飛揚或污染空氣。 • 三、置放、混合、攪拌、加熱、烘烤物質或從事其他操作,致產生惡臭或有毒 • 氣體。 • 四、使用、輸送或貯放有機溶劑或其他揮發性物質,致產生惡臭或有毒氣體。 • 五、餐飲業從事烹飪,致散布油煙或惡臭。 •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空氣污染行為。 • 前項空氣污染行為,係指未經排放管道排放之空氣污染行為。 • 第一項行為管制之執行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六十條 • 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 依前項處罰鍰者,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止作為或污染源之操作,或命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操作許可證或勒令歇業。 34

  35. 簡報完畢 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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