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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99 年度公職人員 財產申報作業說明會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99 年度公職人員 財產申報作業說明會.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政風室 TEL : 1999 轉 6457,6460. 報告大綱. 壹、基本概念 貳、申報人辦理財產申報注意事項 參、網路申報操作概要 肆、申報人填表說明 伍、如何查詢各項財產 陸、利益衝突迴避法. 壹、基本概念 (1). 本府應申報財產人員 一、市長、政務人員 二、各級政府機關之首長、副首長及職務列簡任 十職等以上之幕僚長、主管 三、各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及相當簡任十職等以上之主管 四、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 壹、基本概念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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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9年度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作業說明會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9年度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作業說明會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政風室 TEL:1999轉6457,6460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2. 報告大綱 壹、基本概念 貳、申報人辦理財產申報注意事項 參、網路申報操作概要 肆、申報人填表說明 伍、如何查詢各項財產 陸、利益衝突迴避法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3. 壹、基本概念(1) • 本府應申報財產人員 一、市長、政務人員 二、各級政府機關之首長、副首長及職務列簡任 十職等以上之幕僚長、主管 三、各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及相當簡任十職等以上之主管 四、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4. 壹、基本概念(2) • 本府應申報財產人員(續) 五、各級公立學校之校長、副校長;其有附屬機構者,該機構之首長、副首長 六、政風主管人員 七、司法警察、稅務、地政、會計、建築管理、工商登記、都市計畫、公產管理、公路監理、環保稽查、採購業務等之主管人員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5. 壹、基本概念(3) • 本府應申報財產人員(續) 八、代理上揭各項公職人員之職務滿3個月者 九、兼任上揭各項公職人員之職務滿3個月者 十、性質特殊,經主管府院核定有申報必要者 十一、經調查有證據顯示其生活與消費顯超過其薪資收入者,經中央主管機關之核可後,指定其申報財產。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6. 壹、基本概念(4) • 受理申報機關(構) 一、向監察院申報: (一)市長、政務人員 (二)職務列12職等(或相當)以上之機關首長 (三)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 (四)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 (五)公立專科以上學校之校長及附屬機構首長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7. 壹、基本概念(5) • 受理申報機關(構) 二、向政風單位申報: 前揭以外之申報人,應向所屬機關(構)之政風單位申報;無政風單位者,由其上級機關(構)之政風單位或其上級機關指定之單位受理。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8. 壹、基本概念(6) • 「臺北市政府公職人員網路申報財產作業要點」 一、申報人應使用自然人憑證,於網路申報財產。 二、申報人無自然人憑證,應於網路申報前申報;其申辦所需費用(新台幣275元),由申報人所屬機關支付。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9. 壹、基本概念(7) • 「臺北市政府公職人員網路申報財產作業要點」(續) 三、申報人對系統之安裝或操作使用,如有疑問時,本府政風處應予協助。 四、受理申請查閱申報人資料之作業,由本府政風處或各受理申報機構辦理。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10. 貳、申報人辦理財產申報注意事項 (1) 一、書面通知申報: 為使申報人注意相關事項,受理申報之政風單位將以書面方式通知申報人,採一式兩份,請申報人簽名交由政風單位收執,另一份由申報人收執,並領取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注意事項(範例對照表)1份。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11.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12. 貳、申報人辦理財產申報注意事項 (2) 二、申報之種類及期間 (一)到職申報→到職之日起3個月內申報 例如6月22日到職,應於9月22日前申報,並可從6 /22至9/22期間任選一天作為申報基準日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13. 貳、申報人辦理財產申報注意事項 (3) 二、申報之種類及期間(續) (二)定期申報→每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申報 可從11 /1至12/31期間任選一天作為申報基準日 #同年度已辦理到職、代理、兼任等申報者,免為該年之定期申報 ,於翌年起每年辦理定期申報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14. 貳、申報人辦理財產申報注意事項 (4) 二、申報之種類及期間(續) (三) 代理申報、兼任申報→代理及兼任滿3個月後,再給予3個月時間申報 例如1月5日開始代理,4月4日時滿3個月,應於7月4日前申報,並可從4/4至7/4期間任選一天作為申報基準日。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15. 貳、申報人辦理財產申報注意事項 (5) 二、申報之種類及期間(續) (四)卸(離)職申報及解除代理、解除兼任申報→卸(離)職申報及解除代理、解除兼任之日起2個月內,申報離職當日之財產情形。 例如7月16日退休,應於9月16日前申報,但「僅」能選7月16日作為財產基準日。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16. 貳、申報人辦理財產申報注意事項 (6) 二、申報之種類及期間(續) (五) 職務異動而受理申報機關(構)相同 #西門國小會計主任於99年8月調至福星國小,因受理機關未改變(均為教育局),故無庸辦理到職申報,於年底再辦理定期申報即可。 (六) 公職人員因擔任不同職務而均須申報財產,然受理申報機關(構)不同時,應分向各受理申報機關(構)申報(施行細則第10條1項)。 (七) 公職人員及其配偶均為須申報財產人員時,應分別申報之(施行細則第10條第2項)。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17. 貳、申報人辦理財產申報注意事項 (8) 三、卸(離)職申報與其他申報類別競合 (一)未滿法定申報期間即喪失身分者→可於法定申報或卸離職申報擇一辦理,惟需注意各別之申報基準及期限。 #例如於12月10日(定期申報期間)離職,申報人可於12月31日前完成定期申報(11/1至12/10間選一天為基準日);或於隔年2月10日前完成卸離職申報(僅能選12/10作為基準日)。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18. 貳、申報人辦理財產申報注意事項 (9) 三、卸(離)職申報與其他申報類別競合(續) (二) 辦理卸(離)職或解除代理申報期間內,再任應申報之公職且受理機關改變時,應辦理到職申報,免卸(離)職或解除代理申報 #例如本市某國小會計室主任2月20日卸離職並調自衛生局接任會計室股長,需於5月20日前向衛生局辦理到職申報,但無庸向教育局辦理卸離職申報。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19. 貳、申報人辦理財產申報注意事項 (10) 三、卸(離)職申報與其他申報類別競合(續) (三)具兩種以上應申報職務時,無論其受理申報機構是否相同,其中一職務卸(離)職、解除代理、解除兼任時,如尚有其他應申報財產之職務,應俟其喪失最後一應申報財產之職務時,始須辦理卸(離)職、解除代理、解除兼任申報,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解免此次卸(離)職申、解除代理、解除兼任之申報義務。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20. 貳、申報人辦理財產申報注意事項 (10) 三、卸(離)職申報與其他申報類別競合(續) #例如西門國小會計主任,自2月20日起代理萬華區 公所會計主任,9月5日解除代理,因其尚有「西 門國小會計主任」應申報之職務,故此種情況下 無須辦理卸離職申報,應俟其喪失最後一個應申 報財產之職務時,始須辦理卸離職申報。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21. 貳、申報人辦理財產申報注意事項 (11) 四、注意申報期限 (一) 請避免於申報期限最後1日進行申報 (二)逾期申報罰鍰額度基準 1.逾期七日內補報者:六萬元 2.逾期八日以上,每逾期一日,提高罰鍰五千元 3.逾期二百三十五日,處最高罰鍰一百二十萬元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22. 貳、申報人辦理財產申報注意事項 (12) 四、注意申報期限(續) (三)自99年起,如離申報逾期僅剩10日及3日時,會收到系統發自動發信提醒並副知受理申報機構;另申報人完成申報後會收到系統自動回信,告知已完成申報。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23. 貳、申報人辦理財產申報注意事項 (13) 五、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 (一)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注意事項(範例對照表) (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網站/公告欄/財產申報指 南 (三)財產申報系統點選/說明 (四)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網站/軟體下載/PDS使用 手冊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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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26. 應申請自然人憑證,至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網站軟體下載區下載相關軟體(https://pds.tradevan.com.tw) 一、安裝【 PDS申報程式7.00版】 二、一併安裝 HiCOS軟體 三、安裝讀卡機驅動程式(讀卡機附贈光碟) 參、網路申報操作概要(1)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27.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28.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29. 參、網路申報操作概要(2) • 安裝後無法使用的原因: 一、請確認讀卡機已插入主機且無接觸不良。 二、如出現憑證錯誤無法使用等訊息,可至「內政 部憑證管理中心」首頁 (http://moica.nat.gov.tw/html/index.htm) 點選【憑證作業】→【線上更改憑證公佈】, 輸入密碼,再按【取得資料】,檢視憑證內資 料,亦可測試讀卡機是否安裝完成。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30. 參、網路申報操作概要(3) • 安裝後無法使用的原因(續): • 三、可能電腦有安全性方面問題,換台電腦試試 看或詢問機關資訊人員。 • 四、若電腦讀的到憑證資料,卻無法使用自然人 憑證進行申報,或仍無法解決問題,請電洽 受理申報機構、政風處財產申報股或關貿網 路公司客服人員(2655-0988)。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31. 參、網路申報操作概要(4) • 安裝後無法使用的原因(續): 五、其他注意事項: (一)內政部自然人憑證IC卡之PIN碼預設為出 生年月日, 例如:60年1月1日之PIN碼 則為600101。 (二)若密碼輸入錯誤累計次數達3次即鎖碼, 此時請至「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點選 【憑證作業】後,再點選【鎖卡解卡說 明】,進行線上解卡。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32. 參、網路申報操作概要(5) • 安裝後無法使用的原因(續): 五、其他注意事項: (三)請注意自然人憑證有無過期:發行日期 加5年即為到期日,如即將到期可至「內 政部憑證管理中心」網站線上辦理展延1 次、展期3年;如已逾期則需親至就近戶 政事務所櫃台辦理展期。 (四)已逾期之自然人憑證仍可登入,惟不能 下載及上傳資料。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33. 參、網路申報操作概要(6) • 申報軟體主要按鈕說明 (一)新增:新增一筆資料,使用者必須於上 方資料輸入區填入所有必要欄位,再按 此按鈕;成功後,資料進入下半部表 格,訊息區顯示“新增成功”訊息;若失 敗,訊息區顯示失敗原因。不論成功或 失敗,原始資料會留於資料輸入區,供 再次利用。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34. 參、網路申報操作概要(7) • 申報軟體主要按鈕說明(續) (二)修改:使用者需點選下半部資料顯示區表格 內欲修改資料,上半部資料輸入區各欄位會 出現點選資料,使用者於修改欄位修改後, 再按此按鈕,成功後,資料進入下半部資料 顯示區表格,訊息區顯示 “新增成功”訊息; 若失敗,訊息區顯示失敗原因。不論成功或 失敗,原始資料會留於資料輸入區,供再次 利用。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35. 參、網路申報操作概要(8) • 申報軟體主要按鈕說明(續) (三)刪除:使用者需點選下半部資料顯示區表格 內欲刪除資料,上半部輸入欄位會出現點選 資料,再按此按鈕進行刪除,成功後,所選 資料被刪除,輸入欄位清為空白。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36.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37. 肆、申報人填表說明 (1) • 申報範圍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義上之下列財產: 一、不動產、船舶、汽車及航空器。 二、一定金額以上之現金、存款、有價證券、珠寶、 古董、字畫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 三、一定金額以上之債權、債務及對各種事業之投資。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38. 肆、申報人填表說明 (2) • 基本資料欄 一、應填寫公職人員本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如非本國人,則應填寫國籍與中華民國居留證號)。 二、應填寫服務機關、職稱、機關地址、戶籍地址及通訊地址 (如有超過兩個以上職務均須申報財產者,應逐一填載);電子郵件欄位可自由填寫。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39. 肆、申報人填表說明 (3) • 基本資料欄(續) 三、應填寫聯絡電話(辦公室、住宅、手機),以利審核財產申報表時聯絡之用。 四、已婚或有未成年(未滿20歲)子女者,應填寫配偶及子女之基本資料,並應一併申報配偶及子女之財產。 #基本資料之欄位未填寫完成時,將無法切換下個頁籤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40.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41. 肆、申報人填表說明 (4) • 土地 一、填載前請先向當地稅捐稽徵所或國稅局調取本 人及配偶之財產總歸戶資料、財產總所得資料 (或上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以自然人憑證下載之),並比對手邊土地所有權狀。如不確定是否有繼承、受贈土地情事,最好另向地政事務所調取土地登記謄本(亦得上網調取之)。 二、一筆土地有多個地號,則每筆地號均須填載。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42. 肆、申報人填表說明 (5) • 土地(續) 三、土地不論地目為何(如道路用地、林地等)、面積大小或價值多寡,均須申報;如已辦理土地所有權登記之靈骨塔、停車位亦須申報。 四、土地應填載登記或取得之時間及原因,如係申報日5年內取得,尚應申報實際交易價額,無實際交易價額者(例如繼承或贈與取得),則申報取得年度之土地公告現值或市價。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43. 肆、申報人填表說明 (6) • 土地(續) 五、房屋如係向建商購買,則有土地及建物2份合約,分別記載交易價額;如係向仲介業購買,則僅1份合約,記載房地總價,此時僅需於土地(或房屋)申報取得價額,並註明「○○○建號之房地總價」。 #土地如係繼承,因登記需身分證件及印章,故如成年登記會認定知情;縱使係未成年登記,但如稅單係寄到申報人住所,亦會認定其知情。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44. 肆、申報人填表說明 (7) • 土地之常見錯誤態樣 一、僅申報房屋而未申報土地是錯誤觀念,應一併申報。 二、因不知地籍重畫而仍以舊謄本申報:原則上只要能證明不動產同一性即可,惟仍請申報人以最新之資料加以申報,除以利後續電腦比對,亦可減少說明之累。 三、誤將數筆不動產面積及持分合併申報。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45. 肆、申報人填表說明 (8) • 土地之常見錯誤態樣(續) 四、誤認繼承不動產毋庸申報:我國採當然繼承主義,事後之繼承登記僅具「宣示之效力」,亦即不動產在辦理繼承登記前,仍為全體繼承人之「公同共有」,仍須一併申報。 五、不動產已滅失但未辦理註銷登記:申報時一併於備註欄說明。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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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48. 肆、申報人填表說明 (9) • 建物 一、登載建物前,亦請先調取公職人員本人及配偶之財產總歸戶資料、財產總所得資料,並比對手邊建物所有權狀,如不確定是否有繼承、受贈事實,亦請另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建物登記謄本。 二、建物包括具所有權狀或稅籍資料之房屋、停車位及靈骨塔,亦即包括有稅籍資料之違建及未登記建物在內。 三、建物及其坐落之土地,應分別填載於建物欄及土地欄。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49. 肆、申報人填表說明 (10) • 建物(續) 四、已登記之房屋及停車位,建物標示欄應依權狀或登記謄本填載建號;未登記建物則應填具門牌號碼或填載稅籍號碼,並加註「未登記建物」。 五、建物應填載登記或取得之時間及原因,如係申報日5年內取得,尚應申報實際交易價額或原始製造價額,無實際交易價額或原始製造價額者,則申報取得年度之房屋課稅現值或市價。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50. 肆、申報人填表說明 (11) • 建物之常見錯誤態樣 一、申報人之房屋面積如為透天房屋,其面積應以建築物改良物所有權狀或登記謄本之各樓層總面積為準,而非僅以建物之建坪面積計算。 二、預售屋已付款若干萬元者,因房屋尚未過戶,應填寫於備註欄中,非申報於此處。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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