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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量管制排放量認可試行作業. 公私場所配合之 試行 排放 量認可作業. 公私場所. 配合作業: 依排放 量認可申請指引 註 ,填寫排放量認可 表格。 於 管理平台上傳完成排放量認可線上申請作業 。 作業 時間: 請於 現場查訪作業 後 二 周 內 申請 完成。. 依據現場查核過程之發現提出相關認可作業相關配套工具之改善建議, 並回饋至意見調查表. 註:檔案下載處 http :// www.estc.tw/main.asp?titlename=download. 一、總量管制排放量認可試行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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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量管制排放量認可試行作業 • 公私場所配合之試行排放量認可作業 公私場所 • 配合作業: • 依排放量認可申請指引註,填寫排放量認可表格。 • 於管理平台上傳完成排放量認可線上申請作業。 • 作業時間:請於現場查訪作業後二周內申請完成。 依據現場查核過程之發現提出相關認可作業相關配套工具之改善建議, 並回饋至意見調查表 註:檔案下載處http://www.estc.tw/main.asp?titlename=download
一、總量管制排放量認可試行作業 • 依認可準則規定,公私場所應確認歷史七年申報排放量後,選定最大排放量作為該廠認可排放量(該年度即為排放量認可年度),並於管理平台試行登錄申請作業。 1.確認歷史七年申報排放量 (93至99年) 2.選定最大年排放量 3.填寫排放量認可申請表單 4.於管理平台線上申請排放量認可 通知地方主管機關,完成認可試行作業
一、總量管制排放量認可試行作業 1.確認歷史七年(民國93至99年)申報排放量 • 依認可準則第三條規定,由公私場所確認各污染物之歷史七年排放量資料(目前為民國93至99年): • TSP(粒狀污染物):依93至99年之排放量申報結果。 • SOx(硫氧化物):依93至99年空污費申報結果進行。 • NOx(氮氧化物):依93至99年空污費申報結果進行。 • VOCs(揮發性有機物):依96至99年空污費申報結果進行。 由固定污染源管理資訊系統進行查詢 掌握及確認自廠歷史七年申報排放量資料 由空污費網路申報及查詢系統進行查詢 由歷史七年排放量申報或空污費申報之書面申請資料或其他排放量佐證資料
一、總量管制排放量認可試行作業 2.選定最大年排放量(1/3) • 最大年排放量及認可排放年度之選定原則: • 公私場所之既存固定污染源各污染物排放量認可依據如下: • 粒狀污染物(TSP):依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管理申報辦法規定之排放量計算方式取申請日前七年內完整操作年度之最大年排放量進行排放量認可。 • 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規定之排放量計算方式,取申請日前七年內完整操作年度之最大年排放量進行排放量認可。 • 選定各污染物之最大年排放量作為全廠認可排放量。 • 各污染物種之最大年排放量須為同一認可排放年度。
一、總量管制排放量認可試行作業 2.選定最大年排放量(2/3) • 最大年排放量及認可排放年度之參考選定原則: • 因各污染物之排放量最大年不一定於同一年,故可依以下原則,依序判斷認可排放年度,依選定的認可排放年之各污染物排放量作為最大年排放量。 (1)依達一定規模污染物選定之認可排放年度: • 一種(含)以上污染物達一定規模者,依污染物之最大年排放量所對應年度,作為全廠認可排放年度。 • 若依前項原則不易選定合適年度者,可依96年(含)以後之年度註,考量實際現況選定認可排放年度。 註:96年以前(無VOCs申報排放量或許可證已異動變更)
一、總量管制排放量認可試行作業 2.選定最大年排放量(3/3) • 最大年排放量及認可排放年度之選定原則: (2)依原(燃)物料使用量依序進行判斷 • 以燃料作為篩選原則,分別依可能產生之污染物多寡篩選,依序由煤、石油、重油、天然氣及發電量進行判斷。 • 以主要產品做為篩選原則(如製造過程為易產生TSP如飛灰、飼料,則以TSP排放量最大年作為認可排放年) (3)個案認定(排放量疑義者)-詳見指引說明 • 若經前述2原則無法判斷認可年度,或排放量疑義原因(排放量資料疑義、操作時間未達七個完整年度、實際最大產能未達操作許可證百分之八十等),應依實際現況選定認可排放年度,並檢具相關排放量佐證資料。 • 依前述原則,選定同一認可排放年度所對應之各污染物排放量,即為全廠之認可排放量。
一、總量管制排放量認可試行作業 3.填寫排放量認可申請表單 • 經完成選定最大年排放量及認可排放年度後,填寫排放量認可申請表註。 • 若屬個案認定者,須另填寫表三,並將排放量計算佐證資料,上傳至管理平台。 4.寄送所需申請表單至環保局 排放量認可申請表 (詳見指引附件二)
一、總量管制排放量認可試行作業 5.進行管理平台線上申請排放量認可 • 公私場所完成填寫排放量認可申請表後,請於管理平台進行線上申請作業: • 選定排放量認可年度 • 填寫最大年排放量 • 上傳排放量認可申請表單 • 上傳排放量計算佐證資料 線上申請後請寄送正式公文及排放量認可申請表單至地方環保局通知已完成排放量認可申請作業註,若佐證文件資料檔案無法上傳,亦可一併寄送。 註:因本次為認可試行作業,業者無須正式發文通知環保局已完成申請。
一、總量管制排放量認可試行作業 • 為完備總量管制制度,公私場所應於線上申請作業完成後,填寫排放量認可試行作業意見表註1,並以電子郵件或傳真方式寄送至本公司註2。 註1:檔案下載處 http://www.estc.tw/main.asp?titlename=download 註2:環科許繼穎 工程師 E-mail:jackit@estc.tw,FAX:02-2775-3918
二、空氣污染物削減量差額管理平台 • 開放測試期程: • 101年6月1日至101年9月30日開放特定公私場所進行測試。 • 公私場所可於測試期間以固定污染源帳號進入管理平台操作使用。 • 相關申請作業疑義: • 完成線上申請作業時:試行期間公私場所應以電話或Email(總量管制公告後一律以發文形式)通知地方主管機關。 • 公私場所完成線上申請作業後始發現申請內容有誤,應與地方主管機關聯繫,由地方主管機關認定是否退回補正註。(試行期間若遇到上述狀況,一律採重新提出申請方式處理) • 管理平台帶出之年申報排放量不符:請業者回報地方主管機關,並釐清其可能原因。 • 屬排放量疑義者:業者應依指引內容,另上傳相關排放量計算方式證明文件(如原(燃)物料使用紀錄、防制設備操作紀錄、排放係數說明等)至管理平台再完成申請。 註:倘若已完成審查,應由地方主管機關認定並通報管理單位修正後,再行線上申請。
二、空氣污染物削減量差額管理平台 • 管理平台提供公私場所即時查詢歷年申報排放量資訊,並可快速選定認可年度,進而完成排放量認可申報作業。 • 連結網址: http://airwww3.epa.gov.tw/ERC/ 管理平台登入頁面 (以固定源系統帳號及密碼登錄) 管理平台首頁 (以空品區區分)
二、空氣污染物削減量差額管理平台 • 進行排放量認可線上申請 • 公私場所應以固定源系統帳號密碼登錄後,點選「排放量認可申請」,再依歷史申報排放量點選「排放量認可」或依環評承諾值點選「環評排放量認可」。 點選排放量認可申請 點選排放量認可 註:以下以點選排放量認可作為範例,依環評承諾值部分,請參見附件一。 續,下頁
二、空氣污染物削減量差額管理平台 • 完成排放量認可申請作業 • 公私場所於管理平台帶出之歷史申報排放量選定排放量認可年度後,依序完成排放量認可申請。 填寫欲申請之認可排放量(公斤/年):參考左列帶出之最大年排放量進行填寫。 選擇欲申請之認可排放量說明,如採行低污染性氣體燃料者,應於前項填寫後選定該項目。 上傳排放量認可申請表或排放量相關佐證資料註,倘若採行低污染性氣體燃料或自廠個案認定者應依指引內容上傳相關佐證資料。 點選後完成申請作業。 歷史申報排放量-點選93至99年其中一年 可供查詢申報排放量細部資料 2 1 3 4 排放量認可申請功能-依序完成排放量認可申請 註:倘若公私場所選定之認可排放量說明,非為「採本系統帶出認可排放量者」,應上傳申請表單及排放量相關佐證資料。
敬請各公私場所於完成總量管制現場查訪作業後兩周內完成排放量認可試行作業,如有相關疑問,請洽以下人員。敬請各公私場所於完成總量管制現場查訪作業後兩周內完成排放量認可試行作業,如有相關疑問,請洽以下人員。
附件一、管理平台-以環評案件申請排放量認可作業附件一、管理平台-以環評案件申請排放量認可作業 新申請排放量認可者
STEP1-點選排放量認可申請 • 公私場所以固定源帳號密碼登錄後,點選「排放量認可申請」按鍵。
STEP2-點選環評排放量認可 • 具環評承諾值之公私場所(須符合認可準則第三條規定註),點選「環評排放量認可」按鍵。 註:已通過環評審查且於通過三年內實施開發行為者,其操作時間未達七個完整操作年度之固定污染源,公私場所得依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所載內容及審查結論進行申請污染物排放量認可。
STEP3-依環評相關資料進行填寫並完成申請 • 依序完成填寫環評相關資料,並「上傳」佐證資料(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所載內容及審查結論)後點選「確認完成」按鍵,進而完成申請排放量認可。 註:倘若文件檔案過大無法上傳,應採寄送方式至環保局。
附件二、管理平台-以環評案件申請排放量認可作業附件二、管理平台-以環評案件申請排放量認可作業 已選擇最大年排放量後,改以環評案件進行申請者
STEP1-已選擇最大年排放量者,改以環評排放量認可申請STEP1-已選擇最大年排放量者,改以環評排放量認可申請 • 已選擇最大年排放量後,倘具符合條件之環評案件者註,得點選「改以環評排放量認可申請」。 註:已通過環評審查且於通過三年內實施開發行為者,其操作時間未達七個完整操作年度之固定污染源,公私場所得依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所載內容及審查結論進行申請污染物排放量認可。
STEP2-依環評相關資料進行填寫並完成申請 • 依序完成填寫環評相關資料,並「上傳」佐證資料(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所載內容及審查結論)後點選「確認完成」按鍵,進而完成申請排放量認可。 註:倘若文件檔案過大無法上傳,應採寄送方式至環保局。
附件、總量管制排放量認可案例說明 • 以某A廠為例 STEP1:彙整歷史七年申報排放量(93至99年) • 排放量申報結果(TSP) • 空污費申報排放量(SOx、NOx及VOCs) STEP2:檢視各排放量申報結果正確性,若需修正應先與環保局人員討論。
附件、總量管制排放量認可案例說明 STEP3:選定認可排放年 • 本案例各污染物之排放量最大年皆無重複,續以歷年原(燃)物料使用量進行判斷。 排放量最大年 96年 99年 94年 98年
附件、總量管制排放量認可案例說明 STEP3:選定認可排放年(續) • 由於該廠主要活動強度為重油,以重油使用量最大年作為認可排放年。 98年為認可排放年 98年排放申報量為認可量 公私場所依認可結果註進行排放量認可申請試行作業 註:依認可準則規定,公私場所也可自行舉證,依最新自廠操作現況、排放量疑義情形,計算各廠認可排放量結果,向環保局進行個案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