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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所得補助方案 (第二階段)簡介. 報告單位:內政部社會司. 報告大綱. 壹、前言. 貳、 實施原則. ( 一 ) 實施對象. (二) 補助金額. 參、 實施方式與流程. 肆、 實施期程與經費來源. 伍、 中央與地方分工事項. 陸、結語. 1. 壹、前言. 為降低物價上漲及國內油電價調整對工作所得偏低者之衝擊,由政府提供補助加強照顧工作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以保障渠等基本生活水準,本部於 97 年 7 月奉 示規劃推動「工作所得補助方案」(以下簡稱本方案),並奉行政院 97 年 8 月 29 日核定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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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所得補助方案(第二階段)簡介 報告單位:內政部社會司
報告大綱 壹、前言 貳、實施原則 (一)實施對象 (二)補助金額 參、實施方式與流程 肆、實施期程與經費來源 伍、中央與地方分工事項 陸、結語 1
壹、前言 • 為降低物價上漲及國內油電價調整對工作所得偏低者之衝擊,由政府提供補助加強照顧工作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以保障渠等基本生活水準,本部於97年7月奉 示規劃推動「工作所得補助方案」(以下簡稱本方案),並奉行政院97年8月29日核定實施。 • 本方案第一階段實施期間為97年10月至98年3月, • 分二次撥款。截至98年2月17日止,第一階段第1次合格人數22萬8,739人,第2次合格人數計22萬8,369人,累計撥款金額共60億1,057萬8,000元(其中28億7,761萬175元為97年度決算數,31億3,296萬7,825元由98年度預算支應)。 2
為期第二階段(98年4月至12月)更能有效照顧弱勢,並考量當前經濟情勢,經行政院邀本部、勞委會、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等相關單位多次審慎研議如何修正資格條件,並遵照行政院98年3月4日政務會報決議,在不增加原預算額度之原則下,放寬補助對象資格限制。為期第二階段(98年4月至12月)更能有效照顧弱勢,並考量當前經濟情勢,經行政院邀本部、勞委會、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等相關單位多次審慎研議如何修正資格條件,並遵照行政院98年3月4日政務會報決議,在不增加原預算額度之原則下,放寬補助對象資格限制。 3
方案目標 ◎鼓勵就業、提倡工作價值。 ◎對抗因97年上半年通貨膨脹所造成的物價上漲壓力,以及97年下半年迄今全球經濟大海嘯所致衝擊,保障之工作人口基本生活水準及維持消費能力。 ◎實現所得再分配,兼顧一親等家庭互為扶養之責任。 4
貳、實施原則 實施對象 • 20歲以上未滿65歲,為全戶主要收入者,且全年薪資在新臺幣30萬元以下,符合下列資格者: 一、97年1至12月參加勞保累計達183日者。 二、96年全年薪資所得超過於19萬80元(新臺幣15,840元乘以12個月總和)。 三、申請人配偶或未滿65歲之一親等親屬年薪資所得在新臺幣30萬元以下。 四、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96年度申請人及其配偶或未滿65歲之一親等親屬綜合所得總額合計符合下列標準: 5
實施對象(續) (1)申請人無配偶且無未滿65歲之一親等親屬者,綜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25萬元以下。 (2)申請人及其配偶或未滿65歲之一親等親屬合計達2人以上者未超過基本門檻,除申請人綜合所得總額以新臺幣30萬元列計外,每增加配偶或一親等親屬1人,增加新臺幣10萬元。 五、申請人及其配偶或扶養未滿65歲之一親等親屬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390萬元以上。其中土地之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 六、申請人及其配偶或未滿65歲之一親等親屬其身分非屬營利事業負責人、鄉(鎮、市)民代表、職業軍人、軍公教退休人員、公(私)立托兒所幼稚園教職員、公(私)立國中以下教職員。 6
97年1至12月參加勞保累計未達183日,且96年年薪資低於19萬80元(15,840元*12月)97年1至12月參加勞保累計未達183日,且96年年薪資低於19萬80元(15,840元*12月) 非全職工作者 全戶不動產超過 方案目標: 照顧35萬名受益對象 390 萬 特殊身分者 全戶綜合所得超過規定門檻 1.單身無配 偶且無受扶養 親屬:25萬元以上 2.有配偶或受扶養親屬者:除30萬元外,每加親屬1人,增加10萬元計 排除對象 年滿20歲未滿65歲 全年薪資30萬元以下 鄉鎮市民代表、職業軍人、 軍公教退休人員、營利事業 負責人、公私立托兒所幼稚園教職員、 公私立國中以下教職員等 7
補助等級與金額一覽表(同第一階段) 個人年薪資所得 平均年薪資所得* 備註:*指申請人與配偶二人之全年平均薪資 8
參、實施方式與流程 內政部 ◎確認戶籍地址 一、主動通知作業流程 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 各鄉(鎮市區)公所 ◎以最近一年(96年度) 財稅資料為基礎進行比對 適格參 考名冊 親送通知,需將送達情形造冊 申請人 ◎檢附國民身分證及金融機構帳戶存摺之正背面影本並在申請書上簽章 比對排除 內政部、勞保局 國防部、銓敘部 台灣銀行 各鄉鎮市區公所彙整資料 (初核) ◎比對排除鄉鎮市民代表、職業軍人、97年1至12月勞保累計未達一定日數、軍公教退休人員、公私立托兒所幼稚園教職員、公私立國中以下教職員等 各縣市政府登打帳戶資料 (複核) 委託勞保局代為撥款 9
主動篩選通知 1.縣市政府儘速協 調鄉(鎮市區) 公所配合辦理相 關作業事宜 2.內政部將套印 完畢之適格申請書 直接寄送公所 3. 公所通知適格 申請人檢具文件 提出申請 1.縣市政府督導 鄉(鎮市區)公 所辦理初審工作 2.彙集鄉(鎮市區) 公所合格申請書 3.提出經費需求掣 據向內政部請款 1.縣市政府完成登 打申請人帳戶, 並送勞保局 2.委託勞保局辦理 撥款事宜。 10
二、自行申請作業流程 申請人符合限定條件 A.非自願性失業者* B.服務於4人以下公司行號者** C.其他*** 內政部工作所得資訊系統 格合不 合格 檢附證件 各縣市政府 各縣市政府 比對結果 登打帳戶及基本資料 內政部 委託勞保局代為撥款至 申請人帳戶 書面通知 申請人 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 ◎以最近一年(96年度)財稅資料為基礎進行比對 * 非自願性失業者係指因公司關廠、遷廠、休業、受破產宣告、不可抗力暫停工作一個月以上等原因,致96年全年 薪資低於 19萬80元。 ** 服務於4人以下公司行號,97年1-12月未參加勞保,且屬全民健保對象第一類。 *** 身分為1.私立托兒所、幼稚園教職員;2.公立托兒所、幼稚園、公(私)立國中小屬臨時人員;3.營利事業負責人 仍在營業但營運不佳者;4.軍公教退休人員領取一次退休金未達50萬元者。 11
非自願性失業者(96年全年薪資低於19萬80元) 服務於4人以下公司者 其他 自行提出申請 對象 1.縣市政府 開始受理限 定條件之自行 提出申請案 2.縣市政府初篩後 定期彙整並送內 政部 3.內政部定期轉請財 稅中心查核比 對後,將不合格 名單送縣市政府 1.縣市政府登打 合格申請人帳戶 2.提出經費需求 並掣據送內政部 3.委託勞保局辦 理撥款事宜 不合格者 由縣市政府 書面通知 申請人 12
肆、實施期程與經費來源 實施期程 ◎98年3月進行篩選適格參考名單等行政作業,發放期間自98年4月1日至98年12月31日止,為期9個月,預計分3梯次發放。 ◎有關第二階段實施方式,賡續採簡政便民,先篩選適格名冊通知申請人,再由適格者提出申請。至於第一階段各界所詬病之意見,如不該補助卻收到通知之情況,於第二階段已有改善作法,即將原於後端之篩選機制調整至前端,先將具有特殊身分者,如公司負責人、教職人員、軍人、領取一定金額以上退休金等先予排除,一來可將有爭議之個案降至最低,亦可減少地方政府之困擾。 13
實施期程(續) 為提高申請率,第二階段在送達通知書部分,由村里幹事親自送達,行政事務費則配合調整,原每件35元調整為50元(其中25元為送達酬勞、15元為鄉鎮公所受理及初審費用、10元為縣市複審及登打費用) 經費來源 本階段(98年4至12月)實施所需經費,以立法院審定通過本方案98年度預算額度內支應,預估新台幣142億元。 14
中央政府 會同相關機關研擬方案與綜合業務 經費預算編列及撥款至地方政府 訂定自行提出申請者之作業流程 以最近一年財稅資料為基礎比對篩選適格參考名單 確認參考名單最新戶籍地址並分送各鄉鎮市區公所 鄉〈鎮市區〉公所 透過村里幹事親自送達申請人,初審相關文件 鄉鎮市區公所彙整後送縣市政府複審及登打 伍、中央與地方之分工事項 各縣市政府 • 透過各鄉鎮市區公所村里幹事將申請書親自送達申請人 • 申請人金融帳戶建檔並撥付補助金額(或委託勞保局撥款) • 實施期間死亡喪失資格者,停止撥付補助金額 • 協助處理後續申復與行政救濟事宜 15
申請書增列問卷調查,關心民眾生活 • 工作所得補助方案「關心您」調查表,請就您家中(指自己、配偶、父母與子女)當前狀況,填答以下問題(請打v): • 一、您目前的就業狀況: 1□專職 2□兼職、打零工 3□待業中 • 二、如果您目前仍待業中,請問失業多久了? 1□3個月以內 • 2□3至6個月 3□7至12個月 4□一年以上 • 三、您是否有意願接受職業訓練及就(轉)業輔導,以提升職業能力? 1□有意願 2□無意願 • 四、家中有人休無薪假嗎? 1 □沒有 2□有,共_____人 • 五、家中有人失業嗎? 1□沒有 2□有,共_____人 • 六、家中有人因經濟問題而休學嗎? 1 □沒有 2□有,共_____人 • 七、家中有特別需要送到機構或請外人來照顧的家人嗎? 1 □沒有 2□有,共_____人 • 八、是否需要政府派員來家裡訪視,提供相關就業與福利資訊嗎? 1 □需要 2 □不需要 16
陸、結語 • 本方案第二階段與第一階段之差異,除按96年財稅資料篩選外,係審酌第一階段實施後各界建言及本年度預算額度,基於照顧弱勢而擴大補助對象資格,重點包括: 1.本方案既以鼓勵就業與提倡工作價值,不排除特定社會福利身分者,即雖屬低收入戶,但符合條件者仍納入補助對象,以強調工作價值之重要性。 2.考量薪資核算方式倘參照基本工資於96年7月由15,840元調整為17,280元,則形同趨嚴,爰維持以15,840元計,即介於19萬80元至30萬元,與第一階段相同。 3.勞保累計加保一定日數以上工作人口即納入,較第一階段採連續加保放寬,具有將短暫失業或臨時工納入考量之功效,更符社會需求與期待。 4.對於低所得之工作人口提供至少為期9個月實質補助。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