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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最新修订进展. 主讲人 : 李运才.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 2009 年 6 月 18 日 重庆. 中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最新修订进展. 1.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2. 其他配套法规、名录的修订情况 ( 1 ) 《 危险化学品目录 》 修订思路与计划 ( 2 ) 《 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和用量标准目录 》. 1.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 09 年 4 月 20 日稿). 1.1 新增内容或制度 (6 项 ) 1.2 重大调整 (6 项 ) 1.3 取消制度 (2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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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最新修订进展 主讲人:李运才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 2009年6月18日 重庆
中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最新修订进展中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最新修订进展 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 其他配套法规、名录的修订情况 (1)《危险化学品目录》修订思路与计划 (2)《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和用量标准目录》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09年4月20日稿)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09年4月20日稿) 1.1 新增内容或制度(6项) 1.2 重大调整(6项) 1.3 取消制度(2项)
1.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新增内容或制度1.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新增内容或制度 1.1.1危险化学品禁止与限制制度(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和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限制使用范围外使用危险化学品。 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限制使用范围,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行政、环境保护、农业、质量监督部门确定,报国务院核准后公布。
1.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新增内容或制度1.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新增内容或制度 1.1.2 使用许可制度(第三十一条) 使用特定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特定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 前款规定的特定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及其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确定并公布。
1.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新增内容或制度1.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新增内容或制度 1.1.3 化学品危险性鉴定制度 第六十四条 化学品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其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分别委托具有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卫生部门认可的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化学品危险性鉴定方法,对化学品的物理或者健康、环境危险性进行鉴定。
化学品经鉴定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其生产、进口企业应当将化学品危险性鉴定报告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组织确定和公布。化学品经鉴定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其生产、进口企业应当将化学品危险性鉴定报告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组织确定和公布。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五)生产、进口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未经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卫生部门认可的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鉴定的。
1.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新增内容或制度1.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新增内容或制度 1.1.4 安全标准化制度与集中销售、统一配送制度(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鼓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采用提高安全生产整体水平的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鼓励建立化工贸易市场,实行集中销售、统一配送的经营方式。
1.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新增内容或制度1.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新增内容或制度 1.1.5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向个人销售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第四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查验购买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并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应当将其销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情况定期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1.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新增内容或制度1.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新增内容或制度 1.1.6 安全条件论证制度与试生产或者使用方案备案制度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使用远距离管道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进行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并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和安全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和安全评价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和安全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和安全评价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建设项目试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建设项目试生产或者使用方案,并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重大调整 1.2.1 危险化学品定义 原定义(第三条)是危险货物的定义,现定义(第三条)是GHS的定义。 【原定义(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危险化学品列入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
【现定义(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爆炸、燃烧、助燃、毒害、腐蚀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化学品。 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行政、质量监督、交通运输、铁路、农业部门根据化学品分类标准确定,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形式公布,并适时调整。
1.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重大调整 1.2.2 剧毒化学品的购买(第四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凭安全生产许可证购买剧毒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购买剧毒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凭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
1.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重大调整 1.2.3 剧毒化学品的运输 第五十五条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教学、科研、医疗等单位运输本单位使用的少量剧毒化学品的除外。 第五十七条 禁止通过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1.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重大调整 1.2.4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登记 第六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登记。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登记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生产企业、进口企业的基本情况; (二)分类和标识; (三)物理、化学性质; (四)有关危险性的数据; (五)储存、运输、使用的安全要求; (六)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登记的;
1.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重大调整 1.2.5 增加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第六条) 对危险化学品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共10个,增加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九)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的统筹规划、布局和控制,负责组织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限制使用范围的确定、调整。 其他部门如下: 安全监管、公安、质量监督、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卫生行政、工商行政、邮政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铁路。
1.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重大调整 1.2.6 取消每两年一次或每一年一次的现状评价 第十七条(原) 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1.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取消的制度 1.3.1 危险化学品包装定点制度 第二十一条(原)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国务院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1.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取消的制度 1.3.2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前置性审批 第六条 (九)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的统筹规划、布局和控制。
第十二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第十二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 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乡规划时,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度小结 ●三项公告制度 1.危险化学品目录 2.禁止与限制目录 3.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目录 ●二项备案制度 1.建设项目试生产或者使用方案 2.应急救援预案 ●十一项审查、审批制度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制度 2.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制度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制度
4.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准购、准运制度 4.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准购、准运制度 5.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的资质认定制度 6.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 7.化学品危险性鉴定制度 8.禁止与限制制度 9.人员培训考核与持证上岗制度 10.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11.责任追究制度
2. 其他配套法规、名录的修订情况 (1)《危险化学品目录》 根据《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和《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GB 20576~20599、20601、20602,以下简称《安全规范》)系列标准关于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原则,参考欧盟、日本、新西兰等国家GHS危险化学品的分类目录,修订《危险化学品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形成满足GHS要求的中国《危险化学品目录》。
计划《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颁布后3个月内,形成《目录》征求意见稿。计划《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颁布后3个月内,形成《目录》征求意见稿。
(2)《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和用量标准目录》(2)《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和用量标准目录》 编制工作思路 研究国外危险化学品的使用许可状况,分析我国现阶段危险化学品使用过程中使用量大、危害严重、事故发生频繁的化学品,借鉴国外经验,确定“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及其用量标准,形成《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和用量标准目录》。
化学品的选取原则 ※使用量大、燃烧爆炸或毒性危害严重、事故发生频繁的化学品 ※根据GHS分类属于CMR且分类为类别1的物质 ※根据《化学品危险性评价通则》 属于PBT或vPvB的物质 共选出107种。
联系方式 TEL:0532-83786561 FAX: 0532-83786574 国家化学事故应急咨询电话: 0532-83889090 网址:WWW.NRCC.COM.CN Email:liyuncai008@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