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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员个税政策简介. 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 第一税务分局 业务三科 二 0 一三年 四月. 目 录. 1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2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3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 【1994】148 号 4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发 【1995】12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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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员个税政策简介 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 第一税务分局 业务三科 二0一三年 四月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 •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25号 •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华无住所的个人如何计算在华居住满五年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98号 •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如何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7号 •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担任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无住所个人计算个人所得税适用公式的批复》——国税函【2007】946号 • 8、《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 主 要 政 策 依 据
无住所个人所得纳税义务判定表 √代表须征个税,X代表不须计征个税,*代表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纳税义务(经理、技师、总监) 政策依据:国税发[1994]148号、国税发[1995] 125号
(一)居民与非居民的概念 1、居民与居民的纳税义务 居民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对于居民,负有全面纳税义务,应就来源国内和国外的所得一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实践中,对于已经构成居民的外籍个人,由于实际在中国居住的时间不同,具体承担的税负也有一定的差别: 一、外籍个人所得税的基本概念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居住时间在1年以上,不满5年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按规定全额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对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仅就其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境外所得由境外企业支付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居住时间在1年以上,不满5年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按规定全额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对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仅就其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境外所得由境外企业支付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无住所个人在华居住时间满一年个税征免规定 •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居住时间满5年,从第6年开始,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所得一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此时的外籍个人就纳税义务而言,与中国籍人员一样。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居住地。 ——国税发【1994】089号 习惯性住所
1、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需要计算确定其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以便按照税法和协定或安排的规定判定其在华负有何种纳税义务时,均应以该个人实际在华逗留天数计算。上述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一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1、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需要计算确定其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以便按照税法和协定或安排的规定判定其在华负有何种纳税义务时,均应以该个人实际在华逗留天数计算。上述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一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前款所说的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3、对在中国境内、境外机构同时担任职务或仅在境外机构任职的境内无住所个人,在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25号)第一条规定计算其境内工作期间时,对其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为在华实际工作天数。 ——国税发【2004】97号 居住天数与工作天数
4、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中任职(包括兼职,下同)、受雇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应包括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外享受的公休假日、个人休假日以及接受培训的天数;其在境外营业机构中任职并在境外履行该项职务或在境外营业场所中提供劳务的期间,包括该期间的公休假日,为在中国境外的工作期间。4、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中任职(包括兼职,下同)、受雇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应包括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外享受的公休假日、个人休假日以及接受培训的天数;其在境外营业机构中任职并在境外履行该项职务或在境外营业场所中提供劳务的期间,包括该期间的公休假日,为在中国境外的工作期间。 5、不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中任职、受雇的个人受派来华工作,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应包括来华工作期间在中国境内所享受的公休假日。 ——国税函发【1995】125号
非居民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不满1年的个人。对于非居民个人,只就其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承担部分纳税义务。非居民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不满1年的个人。对于非居民个人,只就其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承担部分纳税义务。 (二)非居民和非居民纳税义务
①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时间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累计居住时间不超过183日的非居民,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按理应该全额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参照国际通行的做法,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境内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此类非居民可只就其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支付或者由境内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征税。①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时间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累计居住时间不超过183日的非居民,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按理应该全额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参照国际通行的做法,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境内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此类非居民可只就其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支付或者由境内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征税。
②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时间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时间超过183日但不满1年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雇主支付和由境外企业或个人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全额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②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时间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时间超过183日但不满1年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雇主支付和由境外企业或个人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全额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由于作为居民和非居民的外籍个人纳税义务不同,对外籍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就必须划分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和来源于中国境外,即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第5条的规定,从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由于作为居民和非居民的外籍个人纳税义务不同,对外籍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就必须划分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和来源于中国境外,即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第5条的规定,从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三)境内所得与境外所得的概念
①因任职、受雇、履约而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①因任职、受雇、履约而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②在中国境内提供各种劳务而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 ③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 ④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⑤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⑥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取得的所得; ⑦因持有中国的各种债券、股票、股权而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⑧在中国境内参加各种竞赛活动得到名次的所得,参加中国境内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的有奖活动取得的中奖所得,以及购买中国境内有关部门、单位发行的彩票取得的中彩所得。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担任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的人员,应当自其担任该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起,至其解除上述职务止期间,不论其是否在中国境外履行职务,凡是由该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董事费或工资薪金,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其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由境内企业支付的所得,不能因为是非居民而与普通人员一样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担任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的人员,应当自其担任该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起,至其解除上述职务止期间,不论其是否在中国境外履行职务,凡是由该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董事费或工资薪金,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其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由境内企业支付的所得,不能因为是非居民而与普通人员一样免征个人所得税。 这里的“高层管理人员”是指在中国境内企业担任正副(总)经理、各职能总师、总监及其他类似公司管理层的职务。 (四)高层管理人员纳税义务
独立劳务是指外籍个人以个人名义在中国境内从事各种技艺或提供各种劳务的活动,非独立劳务是指外籍个人因工作关系而受聘于中国境内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其个人活动以属于企业活动的组成部分,该个人所提供的劳务不能独立存在。独立劳务与非独立劳务之间的最大区别在于前者不存在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后者则存在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前者的所得主要体现为劳务报酬,后者主要体现为工资薪金所得。独立劳务是指外籍个人以个人名义在中国境内从事各种技艺或提供各种劳务的活动,非独立劳务是指外籍个人因工作关系而受聘于中国境内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其个人活动以属于企业活动的组成部分,该个人所提供的劳务不能独立存在。独立劳务与非独立劳务之间的最大区别在于前者不存在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后者则存在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前者的所得主要体现为劳务报酬,后者主要体现为工资薪金所得。 (五)独立劳务和非独立劳务的概念
(一)、工资薪金界定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资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外籍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税规定
政策依据:《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政策依据:《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 范围: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搬迁费、境内外出差补贴、探亲费、语言培训费、子女教育费 形式:实报实销、非现金形式 (二)、外籍人员取得的免税补贴、津贴
对外籍个人因到中国任职或离职,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搬迁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就其合理的部分免税。对外籍个人因到中国任职或离职,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搬迁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就其合理的部分免税。 搬迁费
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探亲的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实际用于本人探亲,且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给予免税。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探亲的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实际用于本人探亲,且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给予免税。 据国税函[2001]3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执行标准问题的通知》: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的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2次的费用。 探亲费
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及计算方法取决于多个因素,包括职务、居住时间、税收协定、居民身份等,下面将在职务分类的前提下再根据其他的不同条件来分别确定其纳税义务及计算方法。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及计算方法取决于多个因素,包括职务、居住时间、税收协定、居民身份等,下面将在职务分类的前提下再根据其他的不同条件来分别确定其纳税义务及计算方法。 首先,按照职务划分,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可以分为非高层管理职务和高层管理职务。 主要介绍非高管职务工薪个税 (三)非居民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计 算 方 法 归 纳
非高层管理职务的纳税义务的判定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时间段来区分:非高层管理职务的纳税义务的判定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时间段来区分: (一)不超过90日(无税收协定)或183日(有税收协定); (二)超过90日(无税收协定)或183日(有税收协定)但不满一年; (三)满一年而不超过五年 (四)满五年 一、非高层管理职务
国税发【1994】148号 国税发【2004】97号 • 就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或者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第二条) (一)不超过90日(无税收协定)或183日(有税收协定)
国税发【1994】148号 国税发【2004】97号 • 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三条) (二)超过90日(无税收协定)或183日(有税收协定)但不满一年
国税发【1994】148号 国税发【2004】97号 • 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在实施条例第三条所说临时离境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仅就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部分申报纳税。(第四条) (三)满一年而不超过五年
1、满5年后的第六年居住满一年 根据财税字【1995】098号文件的规定,应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申报纳税。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四)满五年
2、满5年后的第六年居住不满一年 • (1)第六年不超过90日(无税收协定)或183日(有税收协定) • 根据财税字【1995】098号文件的规定,按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确定纳税义务:“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2)第六年超过90日(无税收协定)或183日(有税收协定)但不满一年(2)第六年超过90日(无税收协定)或183日(有税收协定)但不满一年 • 根据财税字【1995】098号文件的规定,仅就该年内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申报纳税。
三、外籍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地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35条的规定,自行申报的纳税人,应当向取得所得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以及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所得的,可以由纳税人选择一地申报纳税;纳税义务人变更申报纳税地点的,应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 对于外籍纳税人在中国几地工作的纳税地点的确定:在中国几地工作或提供劳务的临时来华人员,应以税法规定的申报纳税日期为准,在某一地达到申报纳税的日期,即在该地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