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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校院特殊教育行政支持 系統與實務運作. 大綱. 本部 特殊教育行政支持 系統 本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 — 大專鑑定小組 本部輔具中心 本部特教通報網 大學特教中心 學校特殊教育 行政支持 系統 學校特殊教育專責 單位 學校 特殊教育 推行 委員會 其他支持服務 討論. 大專校院 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系統. 特殊教育法 第 44 條規定 , 訂定 特殊教育 行政支持網絡聯繫及運作 辦法 本部建立之支持網絡 , 協助學校 特殊教育之執行及提供諮詢、輔導與服務 包括 下列各單位: 本部特殊教育諮詢 會。 本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 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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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綱 本部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系統 本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大專鑑定小組 本部輔具中心 本部特教通報網 大學特教中心 學校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系統 學校特殊教育專責單位 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 其他支持服務 討論
大專校院 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系統 • 特殊教育法第44條規定,訂定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聯繫及運作辦法 • 本部建立之支持網絡,協助學校特殊教育之執行及提供諮詢、輔導與服務包括下列各單位: • 本部特殊教育諮詢會。 • 本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 • 本部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 本部身心障礙學生輔具中心。 • 本部特殊教育通報網。 • 本部特殊教育網路中心。 • 大學校院特殊教育中心。 (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聯繫及運作辦法第3條)
大專校院 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系統 本部支持網絡支援大專校院: 本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大專鑑定小組 本部輔具中心 本部特教通報網 大學特教中心
本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大專鑑定小組本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大專鑑定小組 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任務: 辦理輔導區內各大專校院提報鑑定特殊教育學生之初審工作。 協助輔導區各校落實特殊教育之推行及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之運作。 提供輔導區各校特殊教育專責單位人員、特殊教育教師、特殊教育學生及家長特殊教育相關諮詢服務。 提供輔導區各校特殊教育專責單位人員、特殊教育教師、特殊教育學生及家長特殊教育相關諮詢服務。 協助輔導區各校特殊教育專責單位人員提升特殊教育鑑定與輔導相關知能。
大專校院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小組組織架構大專校院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小組組織架構
大專校院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及輔導劃分 北1區由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負責基隆市3校、新北市18校、桃園縣12校及新竹縣(市)8校含本校共計42校 北2區由臺北市立教育大學負責臺北市25校及金門縣1校共計26校 中1區由國立臺中教育大學負責臺中市16校及南投縣2校共計18校 中2區由國立彰化師範大學負責苗栗縣4校、彰化縣5校、雲林縣3校及嘉義縣(市)7校共計19校
南1區由國立臺南大學負責臺南市17校及澎湖縣1校共計18校南1區由國立臺南大學負責臺南市17校及澎湖縣1校共計18校 南2區由國立高雄師範大學負責高雄市20校及屏東縣8校共計28校 東區由國立東華大學負責臺東縣2校、花蓮縣4校及宜蘭縣3校共計9校
大專校院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小組 大專校院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小組運作架構(103年) 總召學校 鑑定及輔導工作會報 • 教育輔具中心 • 1.視障教育輔具中心 • 2.聽語障教育輔具中心 • 3.肢障教育輔具中心 • 特教網路資訊平台 • 1.特殊教育通報網 • 2.全國特殊教育資訊網 • 3.無障礙全球資訊網 • 輔導區 • 1.北金連輔導區 • 2.基宜輔導區 • 3.新北輔導區 • 4.桃園輔導區 • 5.竹苗輔導區 • 6.臺中輔導6區 • 7.雲彰投輔導區 • 8.嘉義輔導區 • 9.南澎輔導區 • 10.高雄輔導區 • 11.屏東輔導區 • 12.臺東輔導區 • 13.花蓮輔導區 各大專校院
大專校院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及輔導劃分(103年) • 北金連輔導區負責學校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 基宜輔導區負責學校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 新北輔導區負責學校臺北市立大學 • 桃園輔導區負責學校中原大學 • 竹苗輔導區負責學校國立新竹教育大學 • 臺中輔導區負責學校國立臺中教育大學 • 雲彰投輔導區負責學校國立彰化師範大學
大專校院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及輔導劃分(103年) • 嘉義輔導區負責學校國立嘉義大學 • 南澎輔導區負責學校國立臺南大學 • 高雄輔導區負責學校國立高雄師範大學 • 屏東輔導區負責學校國立屏東教育大學 • 臺東輔導區負責學校國立臺東大學 • 花蓮輔導區負責學校國立東華大學
本部輔具中心 輔具中心任務: 提供輔具中心各領域專業意見,提升輔具中心專業素養。 依據各大專校院申請進行輔具需求評估、借用、操作訓練、諮詢及維修。 協助規劃輔具知能研習課程內容,與負責專題演講。 針對特殊個案,參與個案研討會議共同協助之。 協助提供國內外輔具資訊。
本部輔具中心 輔具中心劃分: 視覺障礙輔具中心----淡江大學 肢體及多重障礙輔具中心----中山醫學大學 聽覺及語言障礙輔具中心----國立高雄師範大學
本部特教通報網 本部特教通報網任務: 特殊教育學生通報、轉銜、鑑定、獎補助經費及輔導經費申請等系統。 大專校院身心障礙學生支持服務檢核表通報平台。 申請支持網絡各單位之作業平台。 提供教育訓練及網路操作諮詢。
特殊教育資料庫 鑑定評估 通報 資料庫 運用 SET 轉銜 支援服務 本部特教通報網 整合各項特殊教育資料庫:
大學特教中心 • 大學特教中心任務: • 協助輔導區各校落實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之運作。 • 協助輔導區大專校院辦理支持服務評估與生涯轉銜輔導等工作。 • 提供輔導區大專校院到校輔導,以解答疑難、溝通座談、協助處理個案、提供特教資訊與電話諮詢服務。 • 辦理輔導區大專校院輔導人員特殊教育知能研習。 • 建構及充實輔導區身心障礙教育支持系統與資訊分享網路平台。
大學特教中心 大專校院輔導區劃分: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負責臺北市、金門縣、連江縣大專校院。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負責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大專校院。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負責高雄市大專校院。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負責基隆市、宜蘭縣大專校院。 國立新竹教育大學負責新竹縣市、苗栗縣大專校院。 國立臺中教育大學負責臺中市大專校院。 國立嘉義大學負責嘉義縣市大專校院。 國立臺南大學負責臺南市、澎湖縣大專校院。 國立屏東教育大學負責屏東縣大專校院。 國立臺東大學負責臺東縣大專校院。 國立東華大學負責花蓮縣大專校院。 臺北市立大學負責新北市大專校院。 中原大學負責桃園縣大專校院。
大學特教中心 大專校院鑑定責任區劃分: 北1區由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負責基隆市3校、臺北市25校、桃園縣12校、新竹縣(市)8校及金門縣1校含本校共計49校。 北2區由臺北市立大學負責新北市21校。 中1區由國立臺中教育大學負責臺中市17校及南投縣2校共計19校。 中2區由國立彰化師範大學負責苗栗縣4校、彰化縣5校、雲林縣3校及嘉義縣(市)7校共計19校。 南1區由國立臺南大學負責臺南市16校及澎湖縣1校共計17校。 南2區由國立高雄師範大學負責高雄市20校及屏東縣8校共計28校。 東區由國立東華大學負責臺東縣2校、花蓮縣5校及宜蘭縣4校共計11校。
大專校院 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系統 • 學校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系統包括: • 學校特殊教育專責單位的設置,具有全面推動特殊教育之功能,目前大專校院已成立資源教室計155校,聘任專任輔導人員為校內身心障礙學生提供相關支持服務。 • 特殊教育專責單位應為規劃學校特殊教育方案、執行個別化支持計畫等業務的專責單位。 • 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則為整合校內外資源的組織,為促進行政各處室間的橫向聯繫,協助專責單位規劃與執行特殊教育工作,以落實學校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系統之建立。
高等教育階段學校特殊教育專責單位 • 特殊教育法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訂定高等教育階段學校特殊教育專責單位設置及人員進用辦法。 • 專責單位:指學校專設或指定辦理身心障礙教育業務事項之單位。 • 專責人員:指在專責單位專責辦理身心障礙教育事項之人員。 (高等教育階段學校特殊教育專責單位設置及人員進用辦法 第2條)
大專校院 特殊教育專責單位 • 學校得設置或指定一級單位為專責單位,專辦身心障礙教育業務有關事項。 (高等教育階段學校特殊教育專責單位設置及人員進用辦法 第3條)
大專校院 特殊教育專責單位之職責 • 一、訂定及實施特殊教育方案相關事項。 • 二、訂定及執行學校年度特殊教育工作計畫。 • 三、協助身心障礙學生申請鑑定等相關事項。 • 四、協助身心障礙學生招生及提供考試服務措施等相關事項。 • 五、訂定個別化支持計畫及提供支持服務等相關事項。 • 六、協助辦理無障礙環境之設置及改善。 • 七、其他特殊教育相關業務。 •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事項,應經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成立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但學校未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者,不在此限。 (高等教育階段學校特殊教育專責單位設置及人員進用辦法 第4條)
特推會的依據 特教法第45條:「高等教育階段學校,為處理校內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輔導等事宜,得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並應有身心障礙學生或家長代表參與。」 本部於102年6月13日函送「大專校院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組成與運作方式參考原則」,請各校依其學校之特性自行訂定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組成與運作方式規定。
特推會的運作方式 大專校院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組成與運作方式參考原則 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任務 組成 運作
特推會的任務 大專校院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任務: 審議特殊教育方案或年度工作計畫。 審議特殊教育經費編列、運用與執行情形。 審查特殊個案之個別化支持計畫、交通車或交通補助費及學期最低修課學分數等事宜。 協調各處室、院、系(科)行政分工合作,並整合校內外特殊教育資源。
特推會的任務 大專校院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任務: 協調各系(科)提供身心障礙學生甄試及單招名額。 督導改善校園無障礙環境及學校無障礙網頁。 督導特殊教育自我評鑑及定期追蹤。 其他特殊教育相關業務。
大專校院特推會的任務說明 一、審議特殊教育方案或年度特殊教育工作計畫 特殊教育方案內容包含: • 依據 • 目的 • 實施對象及其特殊教育與支持服務 • 人力支援及行政支持 • 空間及環境規劃 • 辦理期程 • 經費概算及來源 • 預期成效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大專校院特推會的任務說明 一、審議特殊教育方案或年度特殊教育工作計畫 年度特殊教育工作計畫內容包含: • 擬定行事曆及特殊教育各項宣導活動 • 特教專題演講、研習活動 • 提供系所任課教師相關行政資源 • 提供各項特殊教育相關資訊 • 採購相關設備器材 • 規劃校園無障礙環境及校園無障礙網頁
大專校院特推會的任務說明 二、審議特殊教育經費編列、運用與執行情形 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招收及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實施要點中提到的計畫經費補助比率: (1)教育部對大專校院辦理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工作計畫總經費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九十,業務費項下之交通費得免自籌款。 (2)教育部補助提供甄試招生或單獨招生身心障礙學生就讀之學校經費得免自籌款。 (3)教育部補助改善無障礙校園環境經費,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七十。 特推會委員在審議時須留意 相關計畫或方案應明確列出學校推動特殊教育工作計畫內容所需的百分之十配合款來源,以及其他自籌經費、人力支援的來源與運用等。
大專校院特推會的任務說明 三、審查特殊個案之個別化支持計畫、交通車或交通補助費及學期最低修課學分數等事宜 • 個別化支持計畫(ISP)應包括協助處理個案學生教學、輔導、服務、轉系(科)輔導或個別課程調整等相關事項。 (臺教學(四)字第1020078808號函(102.6.13) • 學校應運用團隊合作方式,整合相關資源,針對身心障礙學生個別特性及需求,訂定ISP。 • ISP內容包含學生能力現況、家庭狀況及需求評估、學生所需特殊教育、支持服務及策略、學生之轉銜輔導及服務內容等。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大專校院特推會的任務說明 四、協調各處室、院、系(科)行政分工合作,並整合校內外特殊教育資源 1.教務處:選課/招生/考試等事項 2.學務處:無障礙寢室、學雜費減免/獎學金申請 3.總務處:校無障礙環境設施改善 4.電算中心:學校無障礙網頁 5.各系所:課程與學習輔導 6.就業輔導室:提供就業資訊及輔導就業 7.學生輔導(諮商)中心:提供心理諮商、個別輔導、心理測驗
大專校院特推會的任務說明 五、協調各系(科)提供身心障礙學生甄試及單招名額 邀請特殊教育相關人員、院系所主管共同於特推會中討論身心障礙學生甄試、單招名額事宜,並提供各系所進一步了解身心障礙學生的身心特質與輔導原則,鼓勵系所考慮課程取向與教學環境、資源等條件,開放身心障礙學生入學名額。
大專校院特推會的任務說明 六、督導改善校園無障礙環境及學校無障礙網頁 為提供友善及安全的校園環境,便利教職員工生通行校園或在校園進行活動,學校應積極營造校園整體心理及物理無障礙環境與設施。 特推會委員須督導校園無障礙環境及學校無障礙網頁之改善,並檢視學校教職員工生之包容性及支持性,校園環境與相關設施是否具標示性、可及性、方便性及安全性。
大專校院特推會的任務說明 七、督導特殊教育自我評鑑及定期追蹤 學校特推會應協助推動校內特殊教育自我評鑑,針對評鑑向度與指標檢視校內特殊教育辦理情形。
大專校院特推會的任務說明 八、其他特殊教育相關業務 如:處理特殊需求學生教學、輔導及服務爭議事項 學校為維護特殊教育學生學習權益,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對學生在學校接受學習與輔導等支持服務有意見時,經相關人員處理後,仍有爭議者,可提特推會協助處理。
特推會的運作方式 委員會的組成: 委員會置委員若干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校長兼任或指派校內一級單位主管兼任,其餘委員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各處室、院、系(科)、所主管代表。 (二)教師代表。 (三)學生或家長代表。 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特推會的運作方式 委員會的組成: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校長指派處室、院、系(科)、所或特殊教育專責單位主管兼任之。
特推會的運作方式 本會每學期應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其指派委員或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本會之決議,以過半數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 本會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或民間團體出席指導,或請相關系(科)、所、學生或家長列席說明。
特推會的運作方式 利益迴避 • 行政程序法第 32 條 •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 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 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 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 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特推會的運作方式 利益迴避 行政程序法第 33 條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申請迴避︰ 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校內特推會的組成與運作 組成 視學校規模決定委員人數 召集人可以是校長或校內一級單位主管 執行祕書由校長指派處室、院、系(科)、所或特殊教育專責單位主管兼任之。
校內特推會的組成與運作 • 依業務歸屬得成立工作小組(任務編組) • 特殊教育組:特殊教育服務的提供,由專責單位(資源教室)負責。 • 教務組: • 協調各系(科)提供身心障礙學生甄試名額,提供試場考試服務;由招生組負責。 • 學雜費減免,由學務處負責 • 特別班(如:體育班、英語班) • 無障礙環境組:校園無障礙環境與設施,由總務處負責 • 無障礙資訊小組:學校無障礙網頁,由電算中心負責
其他支持服務 大專視障點字教科書與放大教科書製作單位---淡江大學( 華文視障電子圖書館網址http ://elib.batol.net) 。 大專有聲教科書製作單位:數理與自然科—國立清華大學;人文與社會科---國立彰化師範大學。 委請國立教育廣播電臺每週六及星期日下午16:05~17:00節目播出製作特殊教育---「特別的愛」節目。 特殊教育學生輔導手冊及身心障礙學生轉銜服務資源手冊與大學特教中心出版之特教刊物已建置於本部特殊教育通報網(www.set.edu.tw )及全國特殊教育資訊網(www.spc.ntnu.edu.tw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