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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課國家的組成與目的

第一課國家的組成與目的. 部分圖文取自於網路資料. 第一課 國家的組成與目的. 東帝汶 VS. 印尼. 1999 年公投決定獨立,經聯合國託管約兩年半,於 2002 年正式恢復獨立,國名為東帝汶民主共和國。. 柏林圍牆倒塌了 20 年,德國統一也已 19 年,今日的德國是否更民主? 德國人民是否更快樂? 答案仍然是否定的。絕大多數民調顯示,許多德西人對統一後的德國不滿意,而更多德東人對統一的結果更為不滿,不少人仍激進地認為,寧願回到分裂的德國。. 統一 19 年 德東人嘆嫁錯人. 壹、國家的形成. 一、群居生活與政治組織 (一)群居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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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課國家的組成與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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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一課國家的組成與目的 部分圖文取自於網路資料

  2. 第一課國家的組成與目的

  3. 東帝汶VS.印尼 1999年公投決定獨立,經聯合國託管約兩年半,於2002年正式恢復獨立,國名為東帝汶民主共和國。

  4. 柏林圍牆倒塌了20年,德國統一也已19年,今日的德國是否更民主? 德國人民是否更快樂? 答案仍然是否定的。絕大多數民調顯示,許多德西人對統一後的德國不滿意,而更多德東人對統一的結果更為不滿,不少人仍激進地認為,寧願回到分裂的德國。 統一19年 德東人嘆嫁錯人

  5. 壹、國家的形成 一、群居生活與政治組織 (一)群居生活 1.部落:以「血緣」為基礎形成政治組織。

  6. (二)政治組織 1. 酋長、巫師或長老會議:管理祭祀、遷徙、食物分配。 2.部落聯盟:活動複雜化、掠奪更多資源,不同部落間可能產生衝突;或爲因應生存需求,須與其他部落交換資源。 3.人口增加、特定領域保護、資源公平分配,群體組織規模趨向正式發展。 4.假借神意或統治者意志,使統治結構較為完整,分工明細。 2.

  7. 二、現代國家的出現 1.父權國家-商周、希臘城邦、秦、漢等 2.中世紀中期-封建國家 3.中世紀後期,受文藝復興、宗教改革、地理大發現、產業革命等影響,出現近代西方民族國家,強掉國家主權,形成君主極權國家

  8. 4.英、美、法在民主革命後,出現民主國家,開始實施民主政治。4.英、美、法在民主革命後,出現民主國家,開始實施民主政治。 (1)第一波民主化浪潮:民主國家的政府基於人民的同意而成立,施政必須依據法律,且為避免政府濫權,採分權制衡。 (2)第二波民主化浪潮:日本、西德、拉丁美洲與亜洲國家。 (3)第三波民主化浪潮:1974葡萄牙推翻獨裁政體,1990年代共產政權瓦解,蘇聯與南歐國家採行民主體制。

  9. 三、現代國家的特色 (一)領土 1.意義:國家統治權所支配的範圍。 2.範圍:領陸、領海與領空。 3.紛爭: (1)釣魚台:台灣、中國、日本都宣稱擁有其主權。 (2)獨島、竹島:韓國、日本都宣稱擁有其主權。

  10. 領海 • 各國的領海為12 浬,經濟海域為200 浬,外國籍漁船欲進入他國經濟海域作業時,通常是兩國間有漁業合作或繳交入漁費(作業權利金);各國通常對侵入的船隻,採驅離方式。

  11. 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 • 中華民國主權及於領海、領海之上空、海床及其底土。 • 領海基線:第3 條:「中華民國領海為自基線起至其外側十二浬間之海域。」 • 領海鄰接區:第14 條:「中華民國鄰接區為鄰接其領海外側至距離基線二十四浬間之海域;其外界線由行政院訂定,並得分批公告之。」

  12. 領空

  13. 領海

  14. (二)人民 1.重要性:構成國家重要因素 2.規範: (1)屬人主義為主:該國國民,依其血統為依據。如我國、日本、德國。 (2)屬地主義為輔:該國國民,依其出生地為依據。如美國、墨西哥。

  15. (3)國籍法 • 一、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 • 二、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其父或母死亡時為中華民國國民。 • 三、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 • 四、歸化者。

  16. (三)政府 1.在民主國家中是經由人民同意後,具有治 理國家的權利組織。 2.在合於法律的要求下,國家是唯一可使用 武力的組織。 3.資源分配與抵抗外敵。

  17. (四)主權 1.意義: (1)國家在政治上最高權力,對外獨立,不受其他國家干涉;對內最高,擁有最高統治權力。 (2)主權屬於人民,有別於專制時代,最高權力屬於君主。

  18. 2.特色 (1)人權保障的擴大:除保障基本人權外,開始重視社會服務、提供均等教育機會,以差別待遇解決弱勢團體的問題。 (2)自由公平的選舉:經由定期、自由、公平的選舉,可確保政權合法性。 (3)政黨政治的形成:允許國內有不同政黨存在,且有政黨輪替的民主機制,和平轉移國家政權。 (4)公民社會的興起:人民對公共事務關心所形成具自主性會力,不僅可兼監督國家施政,影響政策制定。

  19. 貳、國家的目的與功能 一、國家存在的目的 (一)維護國家安全、免於外力侵略1. 1.維護國家領土完整與主權的獨立, 免受外力侵略。 2.舉例:以、阿戰爭。

  20. (二)維持社會秩序、保障人民權利 • 1.促進社會正常發展,建立法治社會,使 民眾有安全生活保障。 2.舉例:刑法之制裁。

  21. (三)落實社會正義、增進公共利益 1.社會正義意義: (1)保障每個國民受到國家重視,都享有相同基本權利追求個人生活 (2)建立公平社會與經濟制度,重視弱勢團體生存。 2.國民年金實施:

  22. 國民年金 1.目的:家庭功能式微,人口高齡化、少子化趨 勢,老人沒有兒孫奉養,晚年生活沒保障 2.参加對象: (1)台灣國民25歲-64歲。 (2)未参加任何保險者。 (3)未就業經濟弱勢者,採柔性強制加保,低收入戶不用自付保險費,政府全額補助,身障者依其障等,政府補助55%,甚至全額。無力ㄧ次繳納保險費者,可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經濟不穩定的非低收入戶,保險費可申請分期,也設有10年內繳納保費(加利息)緩衝機制,補繳年資仍可計入。攤販、自由業、SOHO族、家庭主婦或主夫、外籍配偶尚未納入勞保得勞工 3.每月繳納固定額度約674元。

  23. 國民年金法

  24. (四)維護文化與生態、保障國民生存 1.一國人民擁有相同生活文化背景,可增強地域認同和建構集體回憶。 2.舉例:社區營造,三峽老街、淡水紅毛城等。

  25. (五)保護生態環境 • 人類爲追求經濟成長,過度破壞生態環境,故國家需制定生態保護政策,以維護生態環境。

  26. 九份山城

  27. (一)國家與社會區別 二、國家、社會與市場的區別

  28. 社會團體 1.初級團體與次級團體 2.志願團體與非志願團體 ※志願團體: (1)職業團體-醫師公會、律師公 會、工會、商會、農會 (2)社會團體-消基會、慈濟基金會 (3)政治團體-一般政黨

  29. 社會團體 3.正式團體與非正式團體 4.營利團體與非營利團體 5.內團體與外團體、參考團體 (1)內團體:自己所屬的團體,如我的班級 (2)外團體:與自己無關,他人的團體,如其他的班級。 (3)參考團體:在面臨各種態度或行動方針時,選擇作為評價的參考團體。

  30. 集會遊行法 • 1.為保障人民集會﹑遊行之自由,維持社會秩序 • 2.集會指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舉行會議、演說或其他聚眾活動。 • 3.室外集會、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 4.不得在左列地區及其週邊範圍舉行。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 (1)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各級法院及總統、副總統官邸。 • (2)國際機場、港口(3)重要軍事設施地區。 • (4)各國駐華使領館、代表機構、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館長官邸。

  31. 消費者保護團體 • 應以保護消費者權益、推行消費者教育為宗旨。 • 市售LED燈,不省電又貴。 • 八成六衛生筷子含有二氧化硫。 • 針珠奶茶的珍珠,含有防腐劑。 • 要求全民英檢應降費,初試成本僅216元,卻收取460元-800元,至少有3、4成降價空間;半官方機關,不應以營利為目的。

  32. 婦女新知團體 民法修訂 1.夫妻各保有其本姓。但得書面約定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並向戶政機關登記。 2.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 3.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得請求法院依子女之最佳利益酌定之。法院為前項裁判前,應聽取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

  33. 4.夫妻財產制 (1)約定財產制: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 (2)法定財產制: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3)分別財產制: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 (4)共同財產制: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個人使用之物、職業上必需之物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

  34. (二)國家與市場區別

  35. (三)優缺點 • 1.國家主導公共服務,有助於實現社會正義,但國家綜攬ㄧ切公共服務, 導致組織層級擴張,政府財政支出上升,並出現資源浪費及效率不彰,故國家轉而強調由民營企業提供公共服務。 • 2.由社會提供服務,避免政府組織繁瑣行政過程。非營利組織強調公益目標,關心社會弱勢群體,有助於實現社會正義 • 3.由市場提供服務,可減少國家財政赤字, • 提升資源使用率。但市場機制強調利潤追求,忽視弱勢群體,犧牲少數基本權益

  36. 泰國總理沙馬被憲法法院剝奪總理職務

  37. 叁、國家統治的正當性基礎 一、國家與人民的關係 1.消極關係:國家不得任意干涉人民基本權 利。如憲法是人民權利保障書 2.積極關係:增進全民福祉。 3.主動關係:人民應主動参與公共事務,使國家政策制定,依據民意。 4.被動關係:人民為國家份子,有承擔納 稅、服兵役等義務責任。

  38. 英國王室

  39. 日本皇室 • 明仁天皇、皇后美智子 • 德仁太子、雅子妃

  40. (2)領袖魅力型權威 以個人獨具魅力的人格特質為權力基礎,個人影響力可說服群眾追隨,但缺點是人亡政息。

  41. (3)合法理性型權威 統治者的權力,憲法所賦予並規範其行使權力範圍。

  42. 美國總統與副總統 拜登 歐巴馬

  43. 雙首長制

  44. 公民不服從權利 • 1.民主立憲國家的統治雖依法而行,但仍違反公平正義時,該統治行為不具正當性。 • 2.政治學者羅爾斯定義: • 公開非暴力且基於良知違法行為,目的在促使政府改變不正義政策與作為。 • 3.舉例:甘地不合作運動,過去美國黑人對抗白人。

  45. 三、政治統治的正當性基礎 1.建立公平選舉制度,由人民選舉產生統治者。 2.具體保障人民言論、集會結社等權利。 3.尊重媒體與公眾意見。 第四權-監督政府施政、反映公眾意見。

  46. 肆、國家的分類 一、國體與政體

  47. 二、常見的國家分類 (一)依國家元首產生方式為標準 1.君主制: (1)世襲統治方式,君主並無管理國家實權。 (2)如英國、日本都是象徵性元首立憲君主國 2.共和國: (1)國家元首經一定程序、由人民選舉產生, 也有任期限制 (2)如台灣、美國。

  48. (二)依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權力劃分為標準 1.憲法所界定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權限,地方擁有自治權,不能抵觸中央規範,也必須接受中央監督,稱為單一國。 (1)其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屬於中央,如國防、外交;有因地制宜之性質者屬於地方,如衛生、警衛等。 (2)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解決之。

  49. 2.憲法直接保障地方權限,明確規範地方政府所擁有權力,使地方享有較高自主權,則稱為聯邦國。2.憲法直接保障地方權限,明確規範地方政府所擁有權力,使地方享有較高自主權,則稱為聯邦國。 聯邦制國家由各個聯邦成員組成,各成員單位加入聯邦之後,雖然不再有完全獨立的主權,但在聯邦憲法規定的範圍內,聯邦成員的主權仍受到法律的保護。 美國是世界上第一個建立現代聯邦制的國家,另外還有德國、印度、巴西、墨西哥、俄羅斯等國也實行聯邦制。

  50. 美國各州擁有自己州憲法、刑法、民法,但聯邦政府仍是國家最高主權,擁有國防、外交事務決定權,各州必須遵循國會通過決議,且不能違背聯邦法院對法律解釋。美國各州擁有自己州憲法、刑法、民法,但聯邦政府仍是國家最高主權,擁有國防、外交事務決定權,各州必須遵循國會通過決議,且不能違背聯邦法院對法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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