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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简易程序. 第一节 简易程序概说. 一、简易程序的概念 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 简易程序不同于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不同于简易化程序 简易程序不同于特别程序. 二、简易程序的意义 有利于实现两便原则 有利于迅速及时地解决简单民事纠纷 有利于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 有利于民事诉讼机制的良性运行. 第二节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 二、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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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简易程序概说 一、简易程序的概念 • 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 • 简易程序不同于普通程序 • 简易程序不同于简易化程序 • 简易程序不同于特别程序
二、简易程序的意义 • 有利于实现两便原则 • 有利于迅速及时地解决简单民事纠纷 • 有利于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 • 有利于民事诉讼机制的良性运行
第二节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 • 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 二、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 《民事诉讼法》第142条采用“概括式”规定: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简易程序若干规定》的排除性列举: •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 2、发回重审的案件; •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案件; • 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 • 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
三、当事人对简易程序的选择(程序选择权) (一)程序选择权的理论基础:诉讼契约 (二)确立程序选择权的意义 • 1、体现了司法民主 • 2、尊重了当事人的处分权 • 3、有效地保护了当事的合法权益。
(三)程序选择权的法律规定 •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条 (四)行使程序选择权应当注意的问题 • 只有在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才可行使程序选择权; • 双方当事人必须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 • 必须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
第三节 简易程序的特点 • (一)起诉方式简便 • (二)受理案件的程序简便 • (三)传唤当事人和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方式简便 • (四)实行独任制审判 • (五)开庭审理的程序简便 • (六)举证期限和审结案件的期限较短
特点之三: 传唤当事人和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方式简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