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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 賴文智律師 2009/11/24. 網路著作利用授權相關機制介紹. Web 2.0 著作創作與利用特性. 業餘創作者大幅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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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 賴文智律師 2009/11/24 網路著作利用授權相關機制介紹
Web 2.0著作創作與利用特性 • 業餘創作者大幅增加 • 數以千萬計的業餘創作者對他們熱情創作的成果,是抱持著什麼樣的態度?是希望能夠藉由口耳相傳的網路行銷有朝一日成名,晉身為受傳統出版商青睞的專業創作者?還是希望每個人都應該為自己的創作付費?亦或是僅希望能將自己的創作成果與更多的網友分享,甚至進一步被利用,商業的利益根本不予考量?甚至是僅希望以創作作為自己曾經存在這世界的一個證明,別人如何想像都無所謂?都是或都不是,這就是Web 2.0的著作創作產出活動的特色之一,亦呈現著作權保護由單一朝向多元化發展
Web 2.0著作創作與利用特性 • 大量、多樣、小額的利用 • 大量業餘創作者自由創作的結果,自然就造就多樣化的著作利用型態;而這些著作利用的行為,因為並非傳統商業機制下的著作利用,每一著作利用都是非常微小的著作利用,即令收費也是非常小額的收費,所帶來的影響也就是往往難以形成收費機制,進而成為一種在侵權與授權間難以處理的現象。
Web 2.0對著作權制度的衝擊 • 我要的不同—多元需求的挑戰 • 並非所有的著作權人,都希望儘量擴大著作權保護範圍,著作權法制應傾聽不同的聲音 • 你不了解我—誰能安排適當的授權 • 專業創作者由於其背後通常有如各種出版商的存在,但在業餘創作者的情形,就只能夠自己想辦法解決。然而,Web 2.0大量、多樣與小額的特色,卻使得傳統著作授權的機制產生無法因應的情形。 • 為什麼都不能用—合理使用制度的限制 • 創作者在面臨著作權人威脅採取法律行動的情形下,因合理使用制度在立法時刻意採取的模糊規定,為避免後續民、刑事責任的風險,勢必採取退讓的動作,「合理使用」反而變成「都不能用」
部落客常見著作利用困擾 • 誰能夠合法授權? • 需要取得哪些著作的授權? • 需要取得哪些著作財產權的授權? • 透過部落格進行時事報導的合理使用範圍? • 引用他人著作的合理使用範圍? • 超連結是否有著作權侵害的問題?
如何開放自己的著作供他人利用 • 創用CC • 創用CC是一群美國智慧財產權的專家、學者,考量到現行的著作權法對於著作保護雖然完整,但也對於著作利用的便利性產生影響,因此,希望建立一套「保留部分權利」的授權條款的機制,讓著作權人可以透過簡單的「圖示」及「文字」,就自己所同意使用者利用著作的範圍進行授權,使用者可以在授權範圍內,合法地分享、再利用及再創作(Share, reuse, and remix -- legally)。國內由中研院資訊科學研究所的專案計畫進行中文化導入之後,採用創用CC的名稱進行推廣。 • http://creativecommons.org.tw/
如何開放自己的著作供他人利用 • 自由軟體基金會的FDL(自由文件授權) • 維基百科是一個可以讓網友自由撰寫、編輯、改寫的百科全書的平台。為什麼維基百科可以這樣運作?其法律的基礎在於採用自由軟體基金會(Free Software Foundation)所推出的GNU Free Documentation License (GNU FDL or FDL)。 • FDL因為授權的範圍很廣,某程度也可以說是放棄對自己創作事後控制的權能,只要他人不要對於以FDL授權的著作收取權利金,幾乎可以用各種方式利用著作,包括:重製、散布、改作、編輯甚至是出版等,可能並不適合大部分的部落客。 • 維基百科(http://zh.wikipedia.org)
如何開放自己的著作供他人利用 • 同意轉載或轉寄等授權宣示 • 即使是透過各種授權的圖示或文字的宣示,還是有人覺得背後的授權條款太過於複雜難懂,可能反而導致想合法利用著作的人不敢利用,因此,也有愈來愈多的網友選擇直接在著作上標示「歡迎轉載.請註明出處、作者」或是「請踴躍轉寄或轉載,和更多人分享這篇文章」,這些的授權宣示的文字,其實也是一種對公眾授權的做法 • 目前我國著作權法對於權利管理電子資訊也納入法律保護的範圍,因此,像這類的授權宣示的文字,其他人也不應隨便修改或刪除,否則會有相關的民、刑事責任
如何尋求他人著作授權 • 確認應取得授權的對象 • 聯繫作者、出版商、其他利用人 • 確認授權需求與條件,自行或委由第三人協助洽談授權事宜 • 授權契約並未規定須以書面為之,故即使是口頭、電子郵件、傳真等,都還是有效的,只是證明力的問題 • 通常,避免不確定範圍的利用與不會造成後續潛在的侵權問題,說服著作權人並不困難,困難點可能在於雙方若對著作權或授權皆不熟悉,可能授權取得的談判成本就會變高
網路服務提供者配套措施 • 可能的爭議點 • 若契約有告知使用者若有三次涉有侵權情事,應終止全部或部分服務,但實際執行未終止全部或部分服務,是否符合適用免責之要件? • 連線服務時,是否可終止提供連線服務?誰是使用者? • 涉有侵權情事次數之計算,應包括主動知悉及權利人通知?如何認定?權利人通知是否應檢具證據?單純P2P軟體之IP使用清單,能否證明涉有侵權? • 通用辨識或保護技術措施如何認定?
網路服務提供者配套措施 • 須有適當之著作權保護措施 • 基本上有著作權聲明或保護政策,並實際執行該著作權聲明或保護政策即可 • 對於涉有侵害著作權之使用者,可嘗試建立認定、通知、終止全部或部分服務之配套,但P2P侵權轉知並非法律義務 • 須公告聯繫窗口 • 應無須於首頁,只要放在著作權聲明頁內即可 • 短期內智慧局應該不致於通過任何之技術措施 • 資訊儲存服務的部分,應注意通知、取下、回復等規定之配套,PROXY、搜尋等須注意同步、移除等技術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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