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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研究 》 对新保险法适用与司法解释的推动

《 保险研究 》 对新保险法适用与司法解释的推动. 梁 鹏. 目 录 一、 《 保险研究 》2009 以来的法律文章及特点 二、文章研究的主要内容 三、对 《 保险法 》 适用和司法解释的推动:以 《 保险条款的效力评价 —— 新保险法第 19 条的理解与适用 》 为例. 一、 《 保险研究 》2009 以来的法律文章及特点 (一)文章数量: 30 篇,居所有刊物之首,应当说,其他刊物发表的保险法文章总共不会超过 30 篇。 (二)文章作者:知名学者,保证了文章的质量。 (三)对保险法文章的重视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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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保险研究》对新保险法适用与司法解释的推动《保险研究》对新保险法适用与司法解释的推动 梁 鹏

  2. 目 录 • 一、《保险研究》2009以来的法律文章及特点 • 二、文章研究的主要内容 • 三、对《保险法》适用和司法解释的推动:以《保险条款的效力评价——新保险法第19条的理解与适用》为例

  3. 一、《保险研究》2009以来的法律文章及特点 • (一)文章数量:30篇,居所有刊物之首,应当说,其他刊物发表的保险法文章总共不会超过30篇。 • (二)文章作者:知名学者,保证了文章的质量。 • (三)对保险法文章的重视程度: • 几乎每期都有专栏,且在保险法实施之前,这些专栏都处于杂志的第一个栏目,显示了学会对行业基本法的重视程度。 • (四)许多观点已经被新《保险法》和司法解释所接受。

  4. 二、文章研究的主要内容 • 1、保险法立法精神类: • (1)辜胜阻:《我国保险法第二次修订的立法精神》 • (2)李利、许崇苗:《新保险法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

  5. 2、保险合同法类(大多数): • (1)吕岩、祝铭来:《论保险利益原则在我国保险立法中的修订与完善》 • (2)邢海宝:《保险法中的转让问题》 • (3)刘学生:《保险条款的效力评价》 • (4)韩长印:《大陆与台湾保险合同法比较与评析》 • (5)于海纯:《保险人说明义务之涵义与规范属性辨析》 • (6)姜 南:《论责任保险的第三人利益属性》

  6. 3、保险业法类: • (1)顾业池:《寿险公司破产后保单持有人的权益保护》 • (2)秦国辉:《新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影响》 • (3)邓丽:《论保险公司破产清算制度中的保单持有人利益保护》 • (4)阎建军:《论新保险法中行业协会的法律定位》

  7. 三、对《保险法》适用和司法解释的推动:以《保险条款的效力评价——新保险法第19条的理解与适用》为例三、对《保险法》适用和司法解释的推动:以《保险条款的效力评价——新保险法第19条的理解与适用》为例 第19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8. 一、法理基础:格式合同规制 • (一)格式合同的广泛使用 • 具有节省交易成本、提高商业效率、方便消费者的特性,在现代社会已必不可少。 • (二)格式合同的危害 • 条款单方决定,内容不可协商,使用广泛持久,背离契约自由原则; • 制定条款一方处于绝对优势地位,容易出现不公平内容,侵害消费者利益。 • (三)格式条款规制 • 1、对格式条款进入合同规定规定要件;2、格式条款效力评价;3、格式条款解释。

  9. 二、保险条款无效的要件辨析 • (一)无效条款的特征:违反公平原则、双方利益失衡 • 1、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 2、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条款。

  10. (二)第19条的来源: • 1、合同法》第40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但《保险法》以“依法”限缩了《合同法》的规定。 • 2、《台湾保险法》第54—1条: • 但台湾的规定更加严格: • (1)没有“依法”; • (2)不仅适用于格式条款,还适用于非格式条款; • (3)设有兜底条款:“其他于要保人、被保险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11. (二)认定要件的适用 • 1、如何理解“依法”? • 法律、行政法规:例如合同法、海商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2、如何理解法定义务的免除和法定权利的排除? • (1)免除被保险人法定权利的条款无效: • 例如,约定将人身保险被保险人对侵权人的求偿权转移于保险人。 • (2)免除保险人法定义务的条款无效: • 例如:法定优惠期为60日(催缴则为30日),如以合同约定为20日日,亦未催缴,则该约定为无效。 • 又如:约定保险人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

  12. 3、如何理解“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责任”3、如何理解“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责任” • (1)法条的规定过于概括,缺少严格的限定条件。 • (2)属于合理性判断:依赖于保险合同的类型和个案情况。 • (3)判断基础:诚信原则和利益衡平。

  13. 三、保险条款效力评价的现实意义 • (一)第19条为保险条款的合法、合理性提供了标准。 • (二)促进保险公司改进产品设计、规范经营秩序。 • (三)提升保险业的形象。 • 例如: • 1、车辆残值归被保险人(与新法第59条违背)。 • 2、机动车事故第三方有责任时,先向第三方索赔或者对第三方起诉,才可向保险公司索赔(与代位求偿的规定违背) • 3、车辆丢失要登报声明。 • 4、普通疾病要求三甲医院证明。

  14. 四、必要限定与合理适用 • (一)合理界定适用范围:格式条款 • (二)充分尊重保险业的特殊性:避免扩大适用 • 1、依据民法,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都有无效之嫌。 • 2、保险业有其特殊性:承保的风险必须是可保风险,每种风险的除外都是根据该产品的特殊情况决定的,也经过精算确定保险费率,如果都认定为无效,必然使保险业无法经营。例如地震除外,战争除外。 • 3、合理运用司法裁量:由于需要判断合理性,许多条款的有效性取决于法官自由裁量,而法官又对保险业不了解,容易出现偏差。(例如:被保险人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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