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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报提纲. 一、文件规定及节能验收规范 二、与建筑相关的几个术语 三、建筑节能技术 1 、外墙外保温 2 、 墙体自保温( SJN 及加气混凝土) 3 、外窗遮阳技术 4 、太阳能热水系统 四、典型震害照片. 一、文件规定及节能验收规范.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 2008 年 7 月 23 日国务院第 18 次常务会议通过,自 2008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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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报提纲 • 一、文件规定及节能验收规范 • 二、与建筑相关的几个术语 • 三、建筑节能技术 1、外墙外保温 2、 墙体自保温(SJN及加气混凝土) 3、外窗遮阳技术 4、太阳能热水系统 • 四、典型震害照片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 2008年7月23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 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 第四条 国家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在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地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扶持单位、个人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照明系统、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 对管理部门、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明确了法律责任。
《江苏省应用外墙外保温粘贴饰面砖做法技术规定》《江苏省应用外墙外保温粘贴饰面砖做法技术规定》 • 苏建科〔2008〕295号 • 本技术规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 • 《江苏省外墙外保温粘贴饰面砖做法技术要求(暂行)》(苏建科〔2006〕287号)同时废止。 • 外墙外保温粘贴饰面砖系统最大应用高度不得大于40m。
外墙外保温粘贴饰面砖系统应有完善的系统设计方案。系统应采用增强网加机械锚固措施,锚固件应保证可靠锚入基层,增强网应采用热镀锌电焊钢丝网,增强网和锚固件构成的系统应能独立承受风荷载和自重作用。外墙外保温粘贴饰面砖系统应有完善的系统设计方案。系统应采用增强网加机械锚固措施,锚固件应保证可靠锚入基层,增强网应采用热镀锌电焊钢丝网,增强网和锚固件构成的系统应能独立承受风荷载和自重作用。 • 面砖质量不应大于20kg/m2,单块面砖面积不宜大于0.01m2。 • 系统应经过包括耐侯性试验的型式检验,当系统材料有任一变更时应重新进行该项检验。
第五条 外墙外保温粘贴饰面砖系统应结合立面设计合理设置分格缝,分格缝间距:竖向不宜大于12m,横向不宜大于6m。面砖间应留缝,缝宽不小于6mm,并应采取柔性防水材料勾缝处理,确保面层不渗水。第五条 外墙外保温粘贴饰面砖系统应结合立面设计合理设置分格缝,分格缝间距:竖向不宜大于12m,横向不宜大于6m。面砖间应留缝,缝宽不小于6mm,并应采取柔性防水材料勾缝处理,确保面层不渗水。 •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慎重选用成熟、可靠的外墙外保温粘贴饰面砖系统。设计单位应进行系统设计,明确系统构造及各组成材料的性能指标。施工单位应按设计和标准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在大面积施工前应进行现场“样板”试验,在“样板”试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大面积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单位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材料、工序等过程控制。
《江苏省外墙外保温粘贴饰面砖做法技术要求(暂行)》(苏建科〔2006〕287号)《江苏省外墙外保温粘贴饰面砖做法技术要求(暂行)》(苏建科〔2006〕287号) • 取消了原文件中“当采用超过本要求(不应超过40米)的外墙外保温粘贴饰面砖系统时,应根据《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第81号令)的要求,报省建设厅组织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 • 个人建议:高度小于40米的外墙外保温粘贴饰面砖系统的设计、施工一定要慎重,要有足够的安全储备。
关于加强节能建筑墙体自保温推广应用的通知苏建科〔2008〕206号关于加强节能建筑墙体自保温推广应用的通知苏建科〔2008〕206号 • 节能建筑自保温墙体是指不通过内、外保温技术,其自身的热工指标达到现行国家和地方节能建筑标准要求的墙体结构。 • 节能建筑墙体自保温技术与其它墙体保温技术比较,具有与建筑同寿命、降低造价、施工方便、便于维修改造、安全等优点。 • 节能建筑墙体自保温技术是今后节能墙体材料改革发展的重要方向 。
各地在住宅结构体系的选择与工作导向上,在建筑节能的设计和审查环节上,优先推广应用节能建筑墙体自保温结构体系,为节能建筑墙体自保温技术的推广应用提供支持。各地在住宅结构体系的选择与工作导向上,在建筑节能的设计和审查环节上,优先推广应用节能建筑墙体自保温结构体系,为节能建筑墙体自保温技术的推广应用提供支持。 • 因地制宜地开发节能利废的自保温砌体。目前我省节能建筑中应用的墙体自保温材料和技术主要有烧结类、非烧结类、复合结构类。积极鼓励发展非烧结制品、复合结构自保温技术。
加强节能建筑墙体自保温技术的规范化管理。开展节能建筑墙体自保温技术(系统)的评估认定管理,未经省建设厅推广认定或论证的不得应用于我省建筑工程中。 • 积极开展节能建筑墙体自保温技术工程试点示范。积极培育地方主导技术,扶持发展地方节能建筑墙体自保温生产企业,培育从事节能建筑墙体自保温技术研发、生产的产业化基地。
关于进一步加强复合保温砂浆建筑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苏建函科〔2008〕22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复合保温砂浆建筑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苏建函科〔2008〕228号 • 复合保温砂浆工程应用情况检查发现,目前我省复合保温砂浆应用形势不容乐观,抽检的复合保温砂浆产品合格率偏低,仍有单位违规选用双组份产品和非厂家统一供应组成材料的产品,给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带来隐患。 • 建筑保温工程质量直接关系到建筑节能效果和装饰工程安全,目前我省建筑外墙采用复合保温砂浆建筑保温系统占大多数,但由于其系统组成和施工工艺复杂,现场操作要求高,质量控制难度大,操作不当容易产生墙面空鼓、开裂、热工性能不达标等问题,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重点加强对复合保温砂浆建筑保温系统应用的管理,开展专项质量整治,确保建筑保温工程质量。
正确选用复合保温砂浆建筑保温系统:为了避免施工中的不确定因素影响建筑保温工程质量,明确材料责任主体,应用复合保温砂浆建筑保温系统时,其组成材料必须由厂家统一供应,严禁采购不同厂家的材料进行复配施工,不得选用双组份产品和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产品,优先选用取得江苏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认定的产品。 • 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按照相关标准规程要求,编制外墙外保温专项施工方案,做好复合保温砂浆进场复检、施工工序报验和监理验收工作,杜绝发生以次充好、保温层厚度不足、减少施工工序等违规行为。
严格复合保温砂浆推广认定管理:江苏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认定有效期内的复合保温砂浆产品,我厅将不定期组织对其应用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不合格的予以通报,连续两次检查不合格的,取消其推广认定。鉴于目前各类外墙外保温技术尚处于完善阶段,我省复合保温砂浆产品供应能力已满足市场需求,为避免恶性竞争和投资浪费,自2008.04.22起,不再受理复合保温砂浆产品的科技成果推广认定。鼓励建设单位优先采用节能建筑墙体自保温、复合保温装饰一体化等保温节能新技术。
《复合保温砂浆建筑保温系统应用管理暂行规定》(苏建科〔2007〕144号)《复合保温砂浆建筑保温系统应用管理暂行规定》(苏建科〔2007〕144号) • 复合保温砂浆建筑保温系统,在建筑节能工程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其应用量已超过全省建筑保温系统总量的80%。由于生产门槛较低,大量生产企业一哄而上,低价竞争、产品质量良莠不齐、市场混乱的局面已经凸显。 • 《水泥基复合保温砂浆建筑保温系统技术规程》(DGJ32/J 22-2006)中新增了体积吸水率、抗裂砂浆线性收缩率等性能指标。
保温系统供应商应配套供应各组成材料,确保其稳定性和相容性,并提供相应的技术说明和应用指导文件。保温系统施工时,除正常掺水拌合外,现场不得掺加水泥、砂等其它材料。 • 聚苯颗粒复合保温砂浆只适用于建筑外墙外保温,外墙外保温砂浆粉刷厚度不宜超过30mm。为增加外墙内保温系统的呼吸性,外墙内保温宜选用石膏基类保温砂浆。
为保障复合保温砂浆建筑保温系统质量,应用单位在选用复合保温砂浆时,应考察生产企业是否具备以下生产工艺和装备条件。主要有:为保障复合保温砂浆建筑保温系统质量,应用单位在选用复合保温砂浆时,应考察生产企业是否具备以下生产工艺和装备条件。主要有: 原材料在线自动计量,出料自动计量和包装。混合机有效容积大于1500L,聚苯颗粒保温砂浆生产线具有二次混合工艺。具有产品出厂检验试验室,具备万能试验机(50~100kN)、砂浆搅拌机、电热恒温干燥箱、电子天平、标准法维卡仪、标准筛、试模等检测设备、仪器。 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技术人员和试验室人员。
建设单位在应用复合保温砂浆时,应优先选用经省建设厅科技成果推广认定的产品,并由保温砂浆生产企业负责供应系统的组成材料和配套材料,不得分别采购;同时,按规范要求对进场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复检,做好现场热工性能测试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工作。 • 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的责任。 • 对应用伪劣产品、影响复合保温砂浆建筑保温系统质量的,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查处。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伪劣产品进入施工现场,可及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关于加强建筑节能门窗和外遮阳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科〔2008〕269号关于加强建筑节能门窗和外遮阳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科〔2008〕269号 • 门窗是建筑节能的关键部位,提高外窗的热工性能可以明显改善建筑热环境,节能效果显著。应用外遮阳系统可以减少阳光照射和辐射,起到隔热效果。 • 1、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建筑节能标准要求,我省民用建筑中应当全面采用断热铝合金中空门窗、塑料中空门窗等节能门窗和复合卷帘式和水平百叶式等各种建筑遮阳技术;禁止使用32系列实腹钢窗、25和35系列空腹钢窗、非断热金属型材制作的单玻窗、单腔结构型材的PVC-U塑料窗、非中空玻璃单框双玻窗等非节能门窗。积极推广门窗节能改造技术和门窗玻璃贴膜技术,推进既有建筑门窗节能改造。
2、设计单位要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正确选用节能门窗和外遮阳技术。必须按节能设计标准要求选择门窗规格、型号,并具体说明采用的外遮阳措施。采用固定外遮阳的应有构造设计详图。2、设计单位要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正确选用节能门窗和外遮阳技术。必须按节能设计标准要求选择门窗规格、型号,并具体说明采用的外遮阳措施。采用固定外遮阳的应有构造设计详图。 • 3、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在节能设计专项审查环节对节能门窗和外遮阳措施审查把关。达不到设计深度要求的不予审查通过。 • 4、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要求组织节能门窗和外遮阳产品采购、招标。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节能门窗和外遮阳产品设计图、安装节点大样图或选用标准图,交设计单位审核并纳入施工图。
5、工程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做好节能门窗进场见证抽样复验工作,重点检查进场与送检产品是否一致。加强节能门窗和外遮阳产品的质量控制。 • 6、开展节能门窗和外遮阳产品推广认定管理。省建设厅委托厅科技发展中心对进入我省建筑市场的节能门窗和外遮阳产品实行推广认定。各地建筑工程应选用获得推广认定证书的产品,并加强对这些企业的监督。
关于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苏建科〔2007〕361 号 • 我省具备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的自然条件和产业优势,且太阳能热水系统技术成熟、经济性好,与建筑一体化设计、统一安装可以满足城市规划要求,不破坏城市景观。 • 一、自2008 年1 月1 日起,我省城镇区域内新建12 层及以下住宅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宾馆、酒店、商住楼等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统一设计和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拟不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由建设单位和建筑设计单位共同提出书面原因,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召集专家对原因进行分析论证后作出决定。
鼓励农村集中建设的居住点统一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鼓励农村集中建设的居住点统一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 建筑设计单位应将太阳能热水系统作为建筑的有机组成部分,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规程进行系统设计,力求建筑物外观协调、整齐有序,热水系统性能匹配、布局合理,保证建筑质量和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使用安全,方便安装和维修。 • 、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由专业施工单位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标准规范进行施工,保证太阳能热水系统和建筑物的工程质量。监理单位应把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施工纳入监理范围。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按相关验收规范、规程对太阳能热水系统工程进行验收。
建设单位应按国家相关规定与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太阳能热水系统涉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移交和承接验收工作。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做好日常管理与维护,及时制止擅自改装、移动、损坏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行为,保证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正常运行。建设单位应按国家相关规定与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太阳能热水系统涉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移交和承接验收工作。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做好日常管理与维护,及时制止擅自改装、移动、损坏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行为,保证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正常运行。 • 在建筑能耗评价时,太阳能热水系统集热能量计入建筑节能总量。省建设厅对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情况作为节能建筑、绿色建筑、优秀设计、优质工程等评选的重要指标之一,优先给予评奖。
太阳能热水系统施工图设计审查要点苏建科〔2008〕221号太阳能热水系统施工图设计审查要点苏建科〔2008〕221号 • 一、建筑专业: 1、在施工图中应标明太阳能热水装置的位置; 2、满足安装及检修太阳能装置的构造详图及安全措施。 • 二、结构专业: 1、在施工图中应画出混凝土承托件及预埋件。 2、应考虑太阳能热水系统荷载
三、给排水专业: 1、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应充分利用屋面面积,节能设计说明中应注明太阳能热水系统设置范围、系统类型和集热面积。 2、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设计须符合《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住宅建筑太阳热水系统一体化设计、安装与验收规程》(DGJ32/TJ08)和《江苏省太阳能热水系统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规定。住宅每户热水管道的设置标准按《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执行。 3、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选型由建设单位或用户自行选定,施工图中给排水管线设计必须到位,并符合《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第10.2.4条及第10.5.3条的规定。
四、电气专业: 1、屋面太阳能热水器装置金属部件应和防雷装置相连,应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相关条文的规定。 2、太阳能热水器如自带辅助电加热装置,电气管线应配置到位,且配电线路的保护开关应具有剩余电流保护功能,具体按《民用建筑太阳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第5.6节的规定执行。
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的通知建质[2008]19号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的通知建质[2008]19号 • 1.0.3 质量监督机构应采取抽查建筑节能工程的实体质量和相关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的方法,督促各方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确保工程质量。 • 2.0.1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 • 2.0.3涉及建筑节能效果的设计变更重新报审和建设、监理单位确认情况。
3.1.1 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规格、型号、性能与设计文件要求是否相符。 • 3.1.2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合格证、中文说明书、型式检验报告、定型产品和成套技术应用型式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见证取样送检复试报告的核查情况。 • 3.1.3监理工程师对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验收签认情况。 • 3.1.4监督机构对建筑节能材料质量产生质疑时,监督机构应对建筑节能材料按一定比例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3.5.3严寒、寒冷、夏热冬冷地区建筑外窗气密性现场实体检验情况。3.5.3严寒、寒冷、夏热冬冷地区建筑外窗气密性现场实体检验情况。 • 3.13.1 施工过程中是否按相关规范规定进行了各项测试、试验。 • 5.0.1建筑节能工程验收应满足以下条件: 1 施工单位出具的建筑节能工程分部质量验收报告,建筑围护结构的外墙节能构造实体检验,严寒、寒冷和夏热冬冷地区的外窗气密性现场实体检测,以及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整改报告等; 2 检查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重点部位隐蔽验收记录和相关图像资料; 3 检查相关节能分部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子分部工程验收合格标准及合格依据,以及检验批和分项工程的划分; 4 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5 监理单位出具的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5.0.2监督机构应对验收组成员组成及节能验收程序进行监督。5.0.2监督机构应对验收组成员组成及节能验收程序进行监督。 • 5.0.3监督机构应对节能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测、对观感质量进行检查。 • 5.0.4节能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的记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对节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评价; 2 对节能工程观感质量检查验收的评价; 3 对节能工程验收的组织及程序的评价; 4 对节能工程验收报告的评价。
6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内容 6.0.1节能工程概况。 6.0.2对建筑节能施工过程中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及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检查情况,包括图纸是否经过审图机构审查和到节能管理部门备案、节能材料进场是否经过复试、节能工程是否有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有施工示范样板、是否有节能专项验收等。 6.0.3建筑节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查(包括监督检测)情况,监督机构对涉及建筑节能系统安全、使用功能、关键部位的实体质量或材料进行监督抽测、检测记录 6.0.4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抽查情况。 6.0.5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 6.0.6建筑节能施工过程中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及相关有资格人员的不良记录内容。 6.0.7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监督记录及监督评价和建议。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07 • 1.0.3 建筑节能工程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对工程质量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本规范各项规定的“水平”是最低要求,即“最起码的要求” 。 • 1.0.5(强条)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 • 3.1.2 (强条)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效果。当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效果时,应经原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在实施前应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并获得监理或建设单位的确认。 • 本条规定有三层含义:第一,任何有关节能的设计变更,均须事前办理设计变更手续;第二,有关节能的设计变更不应降低节能效果;,第三,涉及节能效果的设计变更,应报原负责节能设计审查机构审查。确定变更后,并应获得监理或建设单位的确认。
3.1.4 单位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内容。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查批准。施工单位应对从事建筑节能工程施工作业的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必要的实际操作培训。 • 本规范规定建筑节能工程进场材料和设备的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
3.4.1 建筑节能工程为单位建筑工程的一个分部工程。其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节能分项工程应按照表3.4.1划分。 2 建筑节能工程应按照分项工程进行验收。当建筑节能分项工程的工程量较大时,可以将分项工程划分为若干个检验批进行验收。 3 当建筑节能工程验收无法按照上述要求划分分项工程或检验批时,可由建设、监理、施工等各方协商进行划分。但验收项目、验收内容、验收标准和验收记录均应遵守本规范的规定。 4 建筑节能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验收应单独填写验收记录,节能验收资料应单独组卷。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由10个分项工程组成:墙体、幕墙、门窗、屋面、地面、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空调与采暖系统的冷热源及管网、配电与照明、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 。 • 4.1.2 主体结构完成后进行施工的墙体节能工程,应在基层质量验收合格后施工,施工过程中应及时进行质量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和检验批验收,施工完成后应进行墙体节能分项工程验收。与主体结构同时施工的墙体节能工程,应与主体结构一同验收。
4.2.3 墙体节能工程采用的保温材料和粘结材料等,进场时应对其下列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 1 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 2 粘结材料的粘结强度; 3 增强网的力学性能、抗腐蚀性能。 • 4.2.7(强条) 墙体节能工程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保温板材与基层的粘结强度应做现场拉拔试验。 当墙体节能工程的保温层采用预埋或后置锚固件固定时,锚固件数量、位置、锚固深度和拉拔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后置锚固件应进行锚固力现场拉拔试验。
4.2.10 墙体节能工程各类饰面层的基层及面层施工,应符合设计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外墙外保温工程不宜采用粘贴饰面砖做饰面层;当采用时,其安全性与耐久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饰面砖应做粘结强度拉拨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设计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 4.2.11 保温砌块砌筑的墙体,应采用具有保温功能的砂浆砌筑。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砌体的水平灰缝饱满度不应低于90%,竖直灰缝饱满度不应低于80%。
4.3.7 墙体上容易碰撞的阳角、门窗洞口及不同材料基体的交接处等特殊部位,其保温层应采取防止开裂和破损的加强措施。 • 5.2.4 幕墙的气密性能应符合设计规定的等级要求。当幕墙面积大于3000m2或建筑外墙面积50%时,应现场抽取材料和配件,在检测试验室安装制作试件进行气密性能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设计规定的等级要求。 • 6.2.3 建筑外窗进入施工现场时,应按地区类别对其下列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 2 夏热冬冷地区:气密性、传热系数、玻璃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中空玻璃露点;
6.2.6严寒、寒冷、夏热冬冷地区的建筑外窗,应对其气密性做现场实体检验,检测结果应满足设计要求。6.2.6严寒、寒冷、夏热冬冷地区的建筑外窗,应对其气密性做现场实体检验,检测结果应满足设计要求。 • 7.1.4条文说明 表1 加气混凝土导热系数与含水率的关系 含水率ω(%)(导热系数λ[w/(m·K)] ):0%(0.13);5%(0.16);10%(0.19);15%(0.21);20%(0.24)。 含水率对导热系数的影响颇大,为保证建筑物的保温效果,在保温隔热层施工完成后,应尽快进行防水层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应防止保温层受潮。
14.1 围护结构现场实体检验 • 14.1.1 建筑围护结构施工完成后,应对围护结构的外墙节能构造和严寒、寒冷、夏热冬冷地区的外窗气密性进行现场实体检测。当条件具备时,也可直接对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进行检测。 • 14.1.4 外墙节能构造和外窗气密性的现场实体检验,其抽样数量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但合同中约定的抽样数量不应低于本规范的要求。当无合同约定时应按照下列规定抽样: 1 每个单位工程的外墙至少抽查3处,每处一个检查点;当一个单位工程外墙有2种以上节能保温做法时,每种节能做法的外墙应抽查不少于3处; 2 每个单位工程的外窗至少抽查3樘。当一个单位工程外窗有2种以上品种、类型和开启方式时,每种品种、类型和开启方式的外窗应抽查不少于3樘。
14.1.5 外墙节能构造的现场实体检验应在监理(建设)人员见证下实施,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也可由施工单位实施。 • 14.1.6 外窗气密性的现场实体检测应在监理(建设)人员见证下抽样,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 • 14.1.7 当对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进行检测时,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其检测方法、抽样数量、检测部位和合格判定标准等可在合同中约定。
14.1.8 当外墙节能构造或外窗气密性现场实体检验出现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标准规定的情况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扩大一倍数量抽样,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或参数再次检验。仍然不符合要求时应给出“不符合设计要求”的结论。 • 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围护结构节能构造应查找原因,对因此造成的对建筑节能的影响程度进行计算或评估,采取技术措施予以弥补或消除后重新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通过验收。
15.0.1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在检验批、分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外墙节能构造实体检验,严寒、寒冷和夏热冬冷地区的外窗气密性现场检测,以及系统节能性能检测和系统联合试运转与调试,确认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达到验收条件后方可进行。
15.0.2 建筑节能工程验收的程序和组织应遵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节能工程的检验批验收和隐蔽工程验收应由监理工程师主持,施工单位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与施工员参加; 2 节能分项工程验收应由监理工程师主持,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施工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设计单位相关专业的人员参加; 3 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主持,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施工员参加;施工单位的质量或技术负责人应参加;设计单位节能设计人员应参加。
15.0.5(强条)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项工程应全部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4 严寒、寒冷和夏热冬冷地区的外窗气密性现场实体检测结果应合格: 5 建筑设备工程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结果应合格。
江苏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现场热工性能检测标准》DGJ32/J23—2006江苏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现场热工性能检测标准》DGJ32/J23—2006 • 3.0.1 节能建筑应检测以下热工项目: 1 屋面传热阻。 2 外墙传热阻。 3 底层通风楼板热阻。 4 外门窗气密性。 • 3.0.1 节能建筑宜检测以下热工项目: 1 冷桥传热阻。 2 分户墙、楼板传热阻。 3 顶、外墙隔热性能。
8.1.1 同一居住小区围护结构保温措施及建筑平面布局基本相同的建筑物作为一个样本随机抽样。抽样比例不低于样本比数的10%,至少1幢;不同结构体系建筑,不同保温措施的建筑物应分别抽样检测;公共建筑应逐幢抽样检测。
二、与建筑相关的几个术语 • 节能建筑 节能建筑系指在保证建筑使用功能和满足室内热环境质量条件下,通过提高建筑围护结构隔热保温性能、提高采暖空调系统运行效率和自然能源利用等技术措施,使建筑物的采暖与空调能耗降低到规定水平;同时,当不采用采暖与空调措施时,室内热环境达到一定标准的建筑物。
节能50% • 所谓节能50%是指与传统建筑相比,建筑的全年采暖、空调能耗降低50%。 • 传统建筑:围护结构采用240普通粘土砖、简单架空板屋面和单层玻璃钢窗的建筑。 • 节能65%的目标
气候分区 • 分区指标 • 严寒地区:最冷月平均温度≤-10℃ • 寒冷地区:最冷月平均温度0∽-10℃ • 夏热冬冷地区:最冷月平均温度0∽10℃;最热月平均温度25∽30 ℃ • 夏热冬暖地区:最冷月平均温度10 ℃;最热月平均温度25∽29 ℃ • 温和地区:最冷月平均温度0∽13℃;最热月平均温度18∽25℃ 严寒:采暖为主; 寒冷:采暖为主,也需空调;夏热冬冷:空调、采暖; 夏热冬暖:空调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