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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姻登记条例的适用范围. 【 学习目标 】 通过本章的学习,你应该能够: 1 .了解 《 婚姻登记条例 》 适用范围的变化 2 .掌握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的适用范围 3 .掌握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和外国人婚姻登记的适用范围. 【 课时分配 】 讲授 1.5 课时,案例讨论 0.5 课时。 【 讲授内容 】 主要 讲授以下内容: 一、 《 婚姻登记条例 》 适用范围的变化 二、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的适用范围 三、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和外国人婚姻登记的适用范围 【 案例讨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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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目标】 • 通过本章的学习,你应该能够: • 1.了解《婚姻登记条例》适用范围的变化 • 2.掌握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的适用范围 • 3.掌握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和外国人婚姻登记的适用范围
【课时分配】 • 讲授1.5课时,案例讨论0.5课时。 • 【讲授内容】主要讲授以下内容: • 一、《婚姻登记条例》适用范围的变化 • 二、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的适用范围 • 三、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和外国人婚姻登记的适用范围 • 【案例讨论】 • 死刑犯能否结婚? • 【教学重点】 • 1、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的适用范围 • 2、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和外国人婚姻登记的适用范围 • 【教学难点】 • 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和外国人婚姻登记的适用范围
导入案例我能否在中国内地办理离婚登记 • 时光进入90年代,中国大地上涌动起一浪高过一浪的出国热潮。北京的王先生不知不觉地也成了这股无法让人抵抗的潮流中的一员——远赴俄罗斯留学。 • 最初的新鲜劲儿一过,那种身在异乡的孤独、寂寞和无助,以及思乡之情时时困扰着王先生。 • 这时,一个同样来自北京的女孩儿朱小姐闯入了王先生的生活。朱小姐也像王先生一样随着出国潮来到异乡。共同的境遇,共同的心绪,使两个人很快由相识到相恋,一个月后便闪电般的在中国驻俄罗斯大使馆领取了结婚证。 • 两年过去了,两人均学业有成,双双回到了北京。一回到熟悉的环境中,两人的生活却出现了波澜,无需共渡安危,彼此越来越疏远,各种各样的问题也一股脑地出现在他们的面前。 • 经过一番痛苦的抉择,两人决定友好分手。
拿着一纸离婚协议书,双双来到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部门协议离婚。拿着一纸离婚协议书,双双来到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部门协议离婚。 • 然而,令人始料不及的是,看过王先生出具的结婚证明后,婚姻登记员以他们的婚姻属于“涉外婚姻”为由不予办理,并告知:“在那里办的结婚证,就要在那里办理离婚。” • 两个地地道道的中国人竟惹出一段“涉外婚姻”,王先生的遭遇令人哭笑不得。 • 问题: • 1、为什么两个地道的中国人不能在中国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呢? • 2、他们该怎么办呢?
第三章 婚姻登记条例的适用 2课时 • 讲两节内容: • 第一节 《婚姻登记条例》的适用范围 • 第二节 婚姻登记适用范围的具体规定
第一节 《婚姻登记条例》的适用范围 • 讲两个问题: • 一、《婚姻登记条例》适用范围的含义。 • 二、《婚姻登记条例》适用范围的变化
一、《婚姻登记条例》适用范围的含义 • 法的适用包括对人的适用范围以及对地域的适用范围。 • 即法律对哪些人在那些地域内有效。 • 婚姻登记条例适用范围是指《婚姻登记条例》对那些人有效以及在什么地域内进行婚姻登记。 • 具体表现为:
1、对人的适用范围 • 《婚姻登记条例》对人的适用范围为 • 内地居民之间、 • 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之间 • 在中国内地的婚姻登记。
2、对地域的适用范围 • 《婚姻登记条例》对地域的适用范围为中国内地。 • 即是指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除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以外的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适用。
3、不适用的两种情况 • 1)在中国领域内的港澳台居民、华侨、外国人相互之间的婚姻登记,不适用《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 • 2)在中国领域外(除在中国驻外使(领)馆)的婚姻登记也不适用《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
4、例外情况 • 2004年5月16日民政部出台了《民政部关于〈婚姻登记条例〉贯彻执行过程中的若干问题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 规定了三种例外情况扩大了婚姻登记条例的适用范围: • 1)双方均为外国人在中国内地办理登记 • 只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也可以在中国内地办理登记: • ------能够出具规定的证件和材料; • ------当事人本国法律承认国外的登记效力; • ------在当事人生活或工作所在地的涉外登记机关办理
2)一方为外国人、另一方为港澳台居民或华侨,或者双方均为港澳台居民或华侨,在中国内地办理登记的。2)一方为外国人、另一方为港澳台居民或华侨,或者双方均为港澳台居民或华侨,在中国内地办理登记的。 • 应当符合以下两种情况: • ------能够出具规定的证件和材料; • ------在当事人生活或工作所在地的涉外登记机关办理
3)一方为出国人员,另一方为港澳台居民或华侨,或双方均为出国人员,要求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3)一方为出国人员,另一方为港澳台居民或华侨,或双方均为出国人员,要求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 • 应当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 -------能够出具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 -------在出国人员出国前户口所在地具有相应办理婚姻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办理。
可见 • 上述《意见》规定的三种例外情况扩大了<婚姻登记条例>的适用范围: • 把对人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出国人员、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华侨相互之间的婚姻登记,与《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对人的适用范围不符。
二、《婚姻登记条例》适用范围的变化 • 适用范围的变化 • 03年以前 •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只适用于中国内地居民在中国内地的婚姻登记, • 不适用于中国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之间在中国内地的婚姻登记。 • 03年以后 • ------不仅适用中国公民之间,而且适用于中国公民与同外国人、华侨同国内公民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地区的居民同内地居民之间婚姻登记 • 但是,条例规定: • 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相互之间的婚姻登记,不适用我国的《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二节 婚姻登记适用范围的具体规定 • 《婚姻登记条例》分别规定了内地居民的婚姻登记的适用范围以及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出国人员和外国人婚姻登记的适用范围。 • 讲以下三个内容: • 一、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的适用范围 • 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婚姻登记的适用范围 • 三、台湾居民、华侨、出国人员、外国人婚姻登记的适用范围
一、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的适用范围 • (一)内地与内地居民 • 1、内地 • 《婚姻登记条例》所指的内地,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除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以外的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 2、内地居民 • 《婚姻登记条例》所指的内地居民是指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中国公民。
可见, •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的适用范围,包括两个方面: • 从地域效力来看, • -------只适用于中国内地,既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区,也不包括台湾地区; • 从对人的效力来看, • 只适用于内地居民,以及内地居民与港、澳、台、华侨和外国人之间的婚姻登记 • 不适用于港、澳、台、华侨和外国人相互之间的婚姻登记。 • (注:除非符合前面《意见》规定的特殊情况)
(二)内地居民具有以下两个特征: •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特征之一 • 《国籍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双重国籍。 • 因出生取得 • 取得中国国籍有两种方式: • 因加入取得
1)因出生取得中国国籍有三种方式: • 一是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 • 二是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的,具有中国国籍。 • 但是如果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国外,本人出生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 ----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 • 三是父母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2)因加入取得中国国籍----经申请批准加入 • 是指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的宪法和法律,符合条件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 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在保留外国国籍。 • -----不承认双重国籍
2、居住在内地------内地居民特征二 • 居住在内地是指居住在中国大陆。 • 判断标准是 • -------依法持有居民(村民)户口本和公民身份证 • 《户口登记条例》规定,中国公民应当履行户口登记。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户口。 • 《公民身份证法》规定,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证。 • 注意:回国定居的华侨,回内地定居的香港、澳门同胞,回大陆定居的台湾同胞,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办理常住户口时应当申请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证。
结论: • 内地居民在中国内地办理婚姻登记适用《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
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婚姻登记的适用范围 • (一)香港居民婚姻登记的适用范围 • 所谓香港居民,是指居住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居民。 • 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 • 香港居民包括 永久性居民和 • 非永久性居民 两类
1、永久性居民 • 永久性居民是指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居留权和有资格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取得载明其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居民。 • 永久性居民包括:见书p28 • 2、非永久性居民 • 非永久性居民是指有资格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证,但没有居留权的人。
结论: • 香港居民与内地居民的婚姻登记有两种选择: • 1、可以在香港办理婚姻登记 • -------适用香港地区婚姻法律,受香港地区法律保护和调整 • 2、可以在中国内地办理婚姻登记 • -------适用《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受内地婚姻登记条例的保护和调整。
(二)澳门居民婚姻登记的适用范围 • 所谓澳门居民,是指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 • 按照《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 • 澳门居民包括 永久性居民和 • 非永久性居民 两类
1、永久性居民 • 永久性居民是指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居留权和有资格依照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取得载明其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居民。 • 永久性居民具体包括:见书p29 • 2、非永久性居民 • 非永久性居民是指有资格依照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取得澳门居民身份证,但没有居留权的人。
结论: • 澳门居民与内地居民的婚姻登记有两种选择: • 1、可以在澳门登记 • -------适用澳门地区婚姻法律,受澳门地区法律调整和保护。 • 2、可以在中国内地登记 • -------就应适用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受内地婚姻登记条例的调整和保护。
三、台湾居民、华侨、出国人员、外国人婚姻 登记的适用范围 • 1、台湾居民,是指居住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 • 2、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 这些人虽然长期居住在国外,但没有加入外国国籍,因此仍然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籍,华侨持有的护照仍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 3、出国人员,是指具有中国国籍在国外短期学习、工作的人。 • 4、外国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包括外国国籍的人和无国籍人两种。
结论: • 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与内地居民的婚姻登记有两种选择: • 1、可以在台湾、国外登记 • -------适用台湾、外国婚姻法律,受台湾、外国法律调整和保护 • 2、可以在中国内地登记 • -------就应适用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受内地婚姻登记条例的调整和保护。 • 需要特别指出, • 《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适用范围只适用于港、澳、台居民、华侨、外国人与中国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不适用港、澳、台居民、华侨、外国人之间的婚姻登记。
第三章 姻登记条例的适用范围 讲 完
【本章小节】 • 1.婚姻登记条例适用范围是指《婚姻登记条例》对那些人适用以及在什么地域进行婚姻登记。 • 2、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的适用范围,包括两个方面:从地域效力来看,只适用于中国内地,既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区,也不包括台湾地区;从对人的效力来看,只适用于内地居民,以及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和外国人之间的婚姻登记,不适用于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和外国人相互之间的婚姻登记。
3、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与内地居民的婚姻登记有两种选择:可以在香港登记或在澳门登记,这样就适用香港地区婚姻法律或澳门地区婚姻法律,受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婚姻法律法律保护和调整;也可以在中国内地进行婚姻登记,这样就应适用我国的《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受内地《婚姻登记条例》的保护和调整。3、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与内地居民的婚姻登记有两种选择:可以在香港登记或在澳门登记,这样就适用香港地区婚姻法律或澳门地区婚姻法律,受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婚姻法律法律保护和调整;也可以在中国内地进行婚姻登记,这样就应适用我国的《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受内地《婚姻登记条例》的保护和调整。 • 4、还要特别注意的是2004年5月16日民政部出台了《民政部关于〈婚姻登记条例〉贯彻执行过程中的若干问题意见》,其中就“出国人员、华侨及港澳台居民结婚提交材料问题”及“关于双方均非内地居民的结婚登记问题”又做了补充规定。
【关键概念】 • 婚姻登记条例适用范围 香港居民永久性居民 • 台湾居民 华侨 出国人员 外国人 • 【本章习题】 • 1、什么是婚姻登记的适用范围?《婚姻登记条例》在适用范围上有何变化? • 2、简述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的适用范围。 • 3、简述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的适用范围。
课 堂 讨 论: 死刑犯能否结婚?
山东临沂市一对相爱并同居的青年男女,纠集当地10余名无业人员携带凶器,流窜于周围7县区,采取暴力手段,频频作案,抢劫现金、出租车等价值27万余元,其中致二人死亡。这对青年男女落入法网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山东临沂市一对相爱并同居的青年男女,纠集当地10余名无业人员携带凶器,流窜于周围7县区,采取暴力手段,频频作案,抢劫现金、出租车等价值27万余元,其中致二人死亡。这对青年男女落入法网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 2007年1月23日,临沂市中级法院一审以犯抢劫罪判处两人死刑。随后,两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这对“同居男女”在得知双双被判处极刑后,为讨一个合法夫妻的“名份”,竟然在被羁押的看守所提出了一个惊人、罕见的“请求”——在被执行死刑前,批准他们领取婚姻登记证书,并举行婚礼。 • 而这一要求却让当地的司法人员们遇到了前所未有的难题。
这一让所有人都没想到的“请求”难住了当地的司法人员。这一让所有人都没想到的“请求”难住了当地的司法人员。 • 苍山县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室主任李树德告诉记者,一对作案期间曾经长期同居的已被判决死刑的犯人在被死刑复核期间,要求结婚,其情况十分特殊,也十分罕见。 • 对此,看守所公安人员及驻所检察官一时陷入了困惑,何去何从,他们正在就有关情况进行磋商、协调,争取妥善处理此事。 • 问:1、你认为他们可以结婚吗? • 2、根据婚姻登记条例中规定的适用范围是否规定了 • 死刑犯不能结婚? • 3、如果可以结婚他们如何实现呢? • 4、他们可以举办婚礼吗? • 5、他们可以同居吗?
针对这对死刑情侣提出的“请求”,记者采访了著名法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莫纪宏教授。针对这对死刑情侣提出的“请求”,记者采访了著名法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莫纪宏教授。 • “允许死刑情侣结婚从法律上看没有任何障碍,刑犯在执行死刑之前仍然享有生命权,包括生存权和婚姻权,他们依法被剥夺的政治权利不包括婚姻权。” • 莫纪宏表示,这对死刑情侣登记结婚和举办婚礼都必须在羁押场所进行,不能超出法律监管的范围, • 同时,这对情侣结婚后不能进行正常的夫妻生活。 • 因为“在女方已经判决死刑的情况下,不能因为女方出现怀孕的情况导致刑罚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