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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企业政策宣 讲

深圳市企业政策宣 讲. 李 绍 保 深圳贸促会 / 深圳国际商会 法律顾问 宝安区企业援助中心 副主任 电话 / 传真 : 2775 9829 手机: 135 3054 5151 电邮: shenzhenli@163.com. 政府优惠政策的主要体现. 科技类优惠资助计划 经贸类优惠扶持资金 税收类优惠发展补贴. 优惠政策主要职能部门. 1 、贸易工业局 2 、科技局 3 、财政局 4 、税务局 5 、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6 、其他职能局、部门 : 知识产权局、文产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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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深圳市企业政策宣 讲 李 绍 保 深圳贸促会/深圳国际商会 法律顾问 宝安区企业援助中心 副主任 电话/传真: 2775 9829 手机:135 3054 5151 电邮:shenzhenli@163.com

  2. 政府优惠政策的主要体现 • 科技类优惠资助计划 • 经贸类优惠扶持资金 • 税收类优惠发展补贴

  3. 优惠政策主要职能部门 1、贸易工业局 2、科技局 3、财政局 4、税务局 5、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6、其他职能局、部门:知识产权局、文产办

  4. 政策法规目录(科技、经贸类:资助、高新认定及宏观保障促进)政策法规目录(科技、经贸类:资助、高新认定及宏观保障促进) 一、资助类 《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非共识技术创新项目资助计划操作规程》 《深圳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医疗卫生单位研发经费资助计划操作规程 》 《深圳市市级重点实验室研发中心资助计划操作规程》 《深圳市软件企业CMM认证资助计划操作规程》 《深圳市企业研发投入资助计划操作规程》 《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资助计划操作规程》 《深圳市科技贷款贴息计划操作规程》 《深圳市技术标准研制资助计划操作规程》 《深圳市对国家/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计划操作规程》 《深圳市创业投资企业资助计划操作规程》 《深圳市创新型企业成长路线图资助计划操作规程》 《深港创新圈专项资助计划操作规程》

  5. 《深圳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深圳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外贸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 《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及其《实施细则》 《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空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深圳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 和重大科研项目补助费,已废止,代之以《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软件企业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CMM-Capability Maturity Model)(被《深圳市软件企业CMM认证资助计划操作规程》取代) 《深圳市技术标准研制资助管理办法》(被《深圳市技术标准研制资助计划操作规程》取代) 《深圳市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 《深圳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6. 二、高新认定类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考核办法》 《深圳市高新技术项目认定办法》 《深圳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三、宏观保障促进类 《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 《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若干规定》 《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深圳市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若干规定》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鼓励自主创新活动的配套政策》

  7. 重点讲述 《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 《深圳市外贸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 法实施细则》

  8. 《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科技研发资金的概念 科技研发资金的用途 科技研发资金的支持对象 科技研发资金的管理监督部门 科技研发资金的开支范围和支持方式 科技研发资金的资助条件与标准 科技研发资金的申请和审批 科技研发资金的使用管理

  9. 一、科技研发资金的概念 市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产业发展资金中用于支 持科技研究开发与创新,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资金(包括原 科技三项费用、软件产业发展资金)。 二、科技研发资金的用途 (一)公共技术平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企业孵化器、 科技创新条件与环境建设等优化科技创新与成果产业化环境 的项目;   (二)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重大、共性、关键性、公益性研发项目;   (三)科技成果转化推广、中间试验与产业化项目;   (四)软科学研究项目;   (五)对外科技合作项目;   (六)技术标准规范研制项目;   (七)经市政府批准的与科技发展相关的其他需要支持的项目。 三、科技研发资金的支持对象 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科研、高新技术产品 的开发和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以及承担我市重大科研计划 项目的外地高等院校与科研机构。

  10. 四、科技研发资金的管理监督部门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市科技研发资金的管理部门,市财政 主管部门是市科技研发资金的监管部门。 五、科技研发资金的开支范围和支持方式 (一)开支范围—项目费和项目管理费。 项目费: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一般包括人员费、仪器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差旅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项目管理费:指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部门为组织项目、开展科技规划和年度科技计划指南制定及项目管理过程发生的有关费用。包括项目指南论证、项目评审、招标、监理、验收、绩效评估、在媒体上发布信息、建设资金管理网络系统、项目审计、资金回收相关法律事务及与项目管理相关的费用,其总额不得超过年度市科技研发资金总额的2%,年度预算由市财政主管部门具体核定。 (二)支持方式—有偿和无偿方式。具体包括无息借款、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天使资金配套、政策配套、再担保以及奖励等。

  11. 六、科技研发资金的资助条件与标准 (一)无息借款:主要支持中小企业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研究开发 成果产业化,以形成规模生产能力方面的项目。 额度:一般项目的无息借款不得超过500万元;对项目承担单位属重 点扶持企业的,可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无息借款。无息借款的期限 1—2年。 无息借款发放: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委托银行或信用担 保机构发放;或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直接发放,但一 般应有银行或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 (二)无偿资助: 范围:应用基础研究;科技创新活动中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共性技术、 专有技术的研究开发;软科学研究;科技创新条件与环境建设及技术标 准规范研制等方面的项目。 三种形式:小额资助、一般资助、重点资助 1.对项目承担单位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初创期企业,可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小额拨款资助; 2.对项目承担单位属一般企业,成立时间1年以上,且同年内没有享受其 它市政府资金资助,能够以自有资金至少按1∶1比例配套投入的,可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般拨款资助; 3.对项目承担单位属重点扶持企业的,可给予不超过600万元的重点拨款资助。

  12. (三)贷款贴息:主要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利用银行贷款实施科技成果(三)贷款贴息:主要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利用银行贷款实施科技成果 转化、产业化方面的项目。贴息资金以项目承担单位的实际已付利息 作为依据确定贴息金额。 额度:一般项目的贴息金额不超过100万元;项目承担单位属重 点企业的,一般可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利息补贴;对我市财政贡献 特别巨大等特殊情况的单位不受此限制。 (四)天使资金配套:主要用于与符合政府导向的高新技术项目尤其是 种子项目的创业投资机构投入的创投资金进行匹配投入方面的项目。 (五)再担保资金:主要用于鼓励政府和社会资本设立的担保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活动的支持力度。 (六)企业贡献奖励:根据重点企业实际纳税的地方分成金额从市科技研发资金中给予奖励。 (七)政策配套:对经推荐获得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和市政府与金融机构合作进行放大支持资金的项目,市科技研发资金以适当的方式给予政策配套。

  13. 七、科技研发资金的申请 (一)市科技研发资金的申请和科技计划项目申请同步,由市科技 行政主管部门常年受理,集中分批审批;招标投标项目的申请按有关 规定执行。 (二)申请市科技研发资金,由项目单位按照《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 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195号)的规定向市科 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科技计划项目,明确提出市科技研发资金使用申 请,并提供以下基本资料: 1.项目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上年度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以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3.贷款贴息项目提供银行贷款合同和付息凭证; 4.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八、科技研发资金的使用管理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项目合同书的要 求,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并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

  14. 《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 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深发[2003]5号)的有关规定,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 管理部门:市贸工局、财政局、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 资助对象、资助方式及支出结构 专项资金资助对象,指在深圳市境内依法设立、近两年无违规行为的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和为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信用担保机构和提供其他社会化服务的中介组织。

  15. 资助范围:(一)民营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支持信用担保机构发展项目及其对民营及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项目的风险补偿。(二)民营及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各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为民营及中小企业提供产业紧缺人才培训、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专业化服务的项目。(三)民营及中小企业国内市场开拓项目。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以市政府名义组团参加的国内经贸科技类展会,另一类是民营及中小企业自行参加的各类经贸科技类展会。(四)民营领军骨干企业及成长型中小企业境内外上市融资项目。(五)民营及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主要包括通过市政府“蓝色通道”企业信息化平台实施的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以及加入经认定的第三方信息化服务平台实施的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六)民营领军骨干企业发展项目。(七)市政府批准的扶持和鼓励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的其他事项。资助范围:(一)民营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支持信用担保机构发展项目及其对民营及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项目的风险补偿。(二)民营及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各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为民营及中小企业提供产业紧缺人才培训、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专业化服务的项目。(三)民营及中小企业国内市场开拓项目。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以市政府名义组团参加的国内经贸科技类展会,另一类是民营及中小企业自行参加的各类经贸科技类展会。(四)民营领军骨干企业及成长型中小企业境内外上市融资项目。(五)民营及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主要包括通过市政府“蓝色通道”企业信息化平台实施的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以及加入经认定的第三方信息化服务平台实施的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六)民营领军骨干企业发展项目。(七)市政府批准的扶持和鼓励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的其他事项。

  16. 资助方式:主要包括补贴、奖励、贴息三种方式。资助方式:主要包括补贴、奖励、贴息三种方式。 资助条件及标准 :参见《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17. 《深圳市外贸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 外贸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外贸基金”)是深圳市人民政府在全市范围内调节和促进深圳市对外贸易发展的专项资金,由下列来源构成:   1.原深圳市外贸出口调节基金;   2. 外贸基金有偿使用回收的本金、利息与滞纳金等;   3. 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拨入的其它资金;   4. 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它临时性资金。  

  18. 外贸发展基金的管理机构:贸工局、财政局 • 外贸基金的使用分有偿使用和无偿使用两部分。 有偿使用为委托银行放贷部分,无偿使用为经市政府 批准为鼓励、促进外贸企业出口而核定的资金拨付部分。为确保外贸基金的安全、保值、增值,外贸基金的使用以有偿使用为主。  • 申请使用外贸基金的范围与条件 1.经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企业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制度。   3.资产负债合理,经济效益好,上年度及本年度均有盈利。   4.借款金额与企业上年度创汇相结合,并不大于企业自有净资产。   5.遵守财经制度,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会计信息资料。   6.年出口规模50万美元以上。   7.无不良借款记录。

  19. 外贸基金的申请 出口企业申请使用外贸基金必须按以下程序提出申请, 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企业如需使用外贸基金,需向市外经贸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   2.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年出口规模、出口收汇、出口换汇成本、开展远洋贸易的基本情况、经营业绩、借款金额、用途、期限、资金筹措情况和还款保证等;   3.上年度会计报表及近期财务报表;   4.出口合同和国内购货合同。   • 使用有效期:企业申请使用外贸基金提供的资料的有效期为三个月,过期应重新申请。  

  20. 放款、回收和管理   1.负责转贷银行根据市外经贸局确定的放款方案,依照银 行的审贷规定对外贸基金申请使用企业进行调查并确定 放贷。   2.外贸基金委托转贷的发放和回收风险由负责转贷银行承担。市外经贸局可在必要时予以协助转贷银行追缴企业逾期拖欠的外贸基金。   3.外贸企业在使用外贸基金的过程中,如确因不可抗力的因素和其它非主观原因不能按期还款的,可在借款到期前一个月,向委托转贷银行申请办理展期报批手续。   4. 两局同意后可给予展期,原则上一次最长不超过12个月。   5.市外经贸局负责外贸基金的业务管理,受理企业申请,审核、审定企业的限贷额度。

  21. 《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是指市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促进我市知识产权(仅含专利和版权,下同)工作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 资助事项、资助方式及支出结构 专项资金资助范围: 1.国内外发明专利、PCT国际专利申请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 2.我市重大专利项目; 3.知识产权的宣传培训; 4.知识产权应急及预警公共平台(以下简称公共平台)建设。

  22. 资助方式及支出结构: 专项资金采取补贴和奖励两种方式给予资助。 专项资金80%以上用于资助发明专利、PCT国际专利申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和应急及预警公共平台项目建设。 • 申请人申请发明专利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用补贴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我市常住户籍或者在我市工作、学习并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证》或《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的个人; 2.发明专利及计算机软件符合我市的产业发展方向; 3.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或授予专利权;涉外专利已获国外专利局授予专利权; 4.共同发明专利申请中的第一申请人为本办法规定的申请人; 5.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交PCT国际专利申请,已缴纳相关费用; 6.计算机软件已通过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登记。   

  23. 补贴标准: (一)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补贴 1.申请人请求实质性审查并缴纳有关费用后最高补贴人民币(下同)2200元; 2.取得专利证书后,每件最高给予补贴2000元,委托深圳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增加补贴1800元。 (二)境外发明专利申请补贴 在取得专利证书后6个月内提出申请,分别按不同的国家或地区(每件最多补贴2个国家或地区)给予一次性补贴: 1.在美国、欧盟和日本等国取得专利,每件最高补贴5万元; 2.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取得专利,每件最高补贴3万元; 3.在香港和台湾地区申请发明专利的,按照国内申请发明专利资助标准办理。

  24. (三)PCT申请补贴标准 依照PCT规则提交国际专利申请的发明专利项目,经 审查符合资助条件的,在取得国际检索之后一年内, 单位申请的每件最高补贴10000元,个人申请的每件最高补贴6000元。 (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资助标准 在计算机软件开发完成后一年内在国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机构进行了登记,并在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后6个月内提出申请的,每件补贴300元。 • 奖励标准:专项资金对深圳市重大专利项目实行奖励—专利金奖和专利优秀奖两种。专利金奖每年评选不超过3项,每项奖金50万元;专利优秀奖每年评选不超过20项,每项奖金10万元。 对获得国家专利奖的项目,深圳市给予配套奖励,其中:获国家专利金奖每项配套奖励50万元,获国家专利优秀奖每项配套奖励10万元。

  25. 知识产权宣传培训经费及适用范围 • 公共平台补贴 公共平台应依托知识产权重点及优势企业、重点行业 协会(含专业中介机构)建立。专项资金根据依托单位的不同类型、规模及纳税情况给予补贴,每个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申请公共平台补贴的依托单位应符合的条件: (参见《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26. 谢 谢 各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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