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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方案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方案. 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是集体土地确权 登记发证工作最重要的环节,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成果为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了客观依据, 也 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调查、确权和登记工作的基础和前提。. 国家要求: 2012 年底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工作内容. 一、准备工作 二、资料收集 三、技术依据 四、权属调查 五、地籍测量 六、调查成果 七、质量检查 八、成果应用. 一、准备工作. 工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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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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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方案

  2. 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是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最重要的环节,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成果为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了客观依据,也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调查、确权和登记工作的基础和前提。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是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最重要的环节,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成果为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了客观依据,也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调查、确权和登记工作的基础和前提。 国家要求:2012年底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3. 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工作内容 一、准备工作 二、资料收集 三、技术依据 四、权属调查 五、地籍测量 六、调查成果 七、质量检查 八、成果应用

  4. 一、准备工作 工作模式   本次调查按照土地总登记模式,集中人员、时间和地点开展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组织协调,区县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按计划逐步开展工作。

  5. 二、资料收集 2.1图件资料   调查区域范围内的1:2000分幅正射影像图,航摄时间为2010年6月-2011年4月,作为本次调查的工作底图。   第二次土地调查期间经省级或国家检查验收后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地籍图、宗地图等。   历年的征地批复及图件资料。

  6. 二、资料收集 2.2权属资料 1、河北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期间完成的土地调查记录手簿;《土地权属协议书》或《土地权属界线争议原由书》;地籍调查表;数据库资料。 2、各种集体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土地征用、征收等资料。 3、各个时期的土地登记发证资料。 4、其他各种相关权属资料。

  7. 二、资料收集 2.3控制资料 1、测区附近的国家二、三等三角点及高等级GPS控制点,可作为控制测量、界桩测量的起算点使用。 2、河北省卫星定位综合服务系统,可以作为地籍测量时网络RTK的使用。

  8. 三、技术依据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 《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国土资源部2001)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9. 四、权属调查 4.1 调查技术路线   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以省厅下发的最新正射影像图为工作底图,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结合已有土地登记资料,进行综合分析,采用内业核对、外业复核的调查方法。

  10. 四、权属调查 4.2 调查的内容 1、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利主体   确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遵循“主体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则,按照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三类所有权主体,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对于已经打破了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土地界线的地区,应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对这部分土地承认现状,明确由村农民集体所有。并由村出具合法证明,乡级核实确认,县级审核审批。

  11. 四、权属调查 2、调查的内容   全面查清辖区内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状况,包括宗地的界址、范围、界线、面积、用途(地类)等。具体内容如下:   (1)土地的权属状况。包括权属性质、权属来源、土地所有者名称、土地坐落及四至等。   (2)土地的权属界线。   (3)土地利用状况。包括土地的地类,面积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用途以上一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库的地类为准。如实地与上一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库成果的地类不一致,如实记录待年度变更时统一处理。

  12. 四、权属调查 4.3 宗地划分原则 1、由同一农民集体所有权界址线所封闭的集体土地划分为一宗地。 2、同一所有者的集体土地被铁路、公路、沟渠等线状国有土地或其它集体所有权土地分割,且其权属资料齐全、界线无争议的应分别划分为宗地。飞地、插花地应单独设宗。 3、集体与集体之间有争议的土地按双方各自所指的界线划出争议区,设为争议宗地。 4、集体与国有有争议的土地,国有土地按图斑处理,待争议调解、处理、确权后,再行划入相应宗地或单独设宗。

  13. 四、权属调查 4.4 宗地编码    按照《宗地编码规则(试行》要求,宗地代码采用五层19位层次码结构,按层次分别表示县级行政区划、地籍区、地籍子区、土地权属类型、宗地号。在同一个地籍子区内,宗地号按照“从左到右,自上而下”的原则,采用“弓”字形流水编号。

  14. 四、权属调查 4.5 调查的原则 尊重历史和现实的原则   土地权利归属的确定,既要根据当时的历史条件和政策,又要充分考虑当前土地使用的实际状况。 有利于生产生活和社会稳定的原则   土地确权应尽可能全面考虑各方利益,在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土地可持续利用的基础上,化解矛盾,解决争议。 依法依规原则 土地登记要依法依规进行,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土地权属和办理土地登记,严禁通过土地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登记后的土地权利受法律保护。

  15. 4.5 调查的原则 • 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    依据《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技术规定的要求、因地制宜选取调查方法,查清农村每一宗地的权属、界址和用途等,形成完善的地籍调查成果,为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 • 全覆盖原则 此次“三权”调查工作,至2012年底将全市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全覆盖登记发证,并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 • 因地制宜原则 各县(市、区)自然条件、社会条件和农村集体土地权属情况各有不同,因此,在坚持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的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是保证“三权”确权调查登记发证工作顺利开展的基本前提。

  16. 4.5 调查的原则 • 统一标准原则 为保证成果质量,此次“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采用统一的土地分类标准、技术方法、数据质量标准和国家制定的表格。全市要建立一套满足城乡一体化管理的市、县级地籍管理信息系统,以适应全国宗地统一代码编制与实施的需要,能实现与现有城镇地籍信息系统的无缝衔接。

  17. 四、权属调查 4.6 调查的步骤 4.6.1沟通协调 1、由县国土资源局通知调查区范围内的已发证的和已办理征地手续的国有土地(包括公路、水利、农业、林业)等单位提交相关权属资料。 2、召开乡镇、村的农村土地确权颁证沟通协调会,乡镇政府协调乡镇国土所及各村,统一进行调查工作安排。此阶段的工作,乡政府和村委会干部的组织协调工作十分重要。乡镇国土所和指界人是这一阶段工作的关键,必须落实好。

  18. 四、权属调查 4.6.2资料分析 依据收集的土地申报登记材料、水利确权、军事设施、国有公路及已经批准征用的文件等资料,按权属调查的宗地核查土地权属性质,查看集体土地的宗地内是否有国有土地,集体与集体、国有之间是否存在混淆不清的情况等。

  19. 四、权属调查 4.6.3调查底图   调查底图利用省厅下发的最新正射影像图,规格采用50×50cm分幅,比例尺根据村庄范围大小采用1:5000至1:10000,但比例尺分母须为500 的整倍数。   根据二调数据库,导出权属界线以及国有图斑数据。调查底图上套合现有权属界线、历年来发证矢量数据,以此作为权属界线图进行核实、调查。

  20. 四、权属调查 4.6.4内业核对   利用工作底图与原地籍调查成果进行核对,核对界址走向,查看地调表签字是否完整,为外业复核做准备。

  21. 四、权属调查 4.6.5外业复核   利用内业核实成果与指界人进行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核实。   指界人: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指界人由该农民集体依法推举产生,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指界人应由社员代表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推举产生。社员代表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通过方为有效,社员代表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要形成书面决议,并由与会代表签字。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指界人为该国有土地使用者,可以是法人代表、自然人或委托代理人。

  22. 四、权属调查 2、对权属界线未发生变化的,直接引用。   经核实,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时形成的土地权属界线未发生变化的,可不再重新调查、指界和签字,直接转绘其界线、抄录坐标及界线走向描述。并在权属界线调查表上进行说明。 3、对权属界线发生变化的,进行重新指界。   经核实,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时形成的土地权属界线作了调整的,应按调整界线进行重新指界。

  23. 四、权属调查 4、因比例尺不同或权属界线划定与本次土地权属界线调绘方法不同等技术因素造成的不一致,按相邻双方实地指界确认的界线标绘上图。   5、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与国有土地之间的土地权属界线,双方有边界协议或正式文件或国有土地使用者已办结土地登记手续的,其协议书及附件作为权源资料,符合要求的,可直接引用,不用指界。并在权属界线调查表上进行说明。   6、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与国有土地之间的土地权属界线有争议的土地,国有土地按图斑处理,待争议调解、处理、确权后,再行划入相应宗地或单独设宗。

  24. 四、权属调查 4.6.6权属调查   1、按调查工作计划发放《指界通知书》,并通知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及相邻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或国有土地使用者对权属界线进行核实或到现场指界。土地权属界线调查时,必须由调查员会同双方指界人共同到现场指界。经双方认定的界线,必须由双方指界人在集体土地权属调查表上签字。

  25. 四、权属调查 2、涉及与国有土地相邻的权属界线调查,应由相关国有土地使用者的法人代表亲自到现场指界,若不能出席指界时,必须由其指定委托代理人到现场指界,并提交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书及指界委托书。   3、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与尚未确定使用者的国有土地的权属界线,根据有关法规和实地调查结果由该集体土地指界人与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指界、签字。   4、土地权属界线有争议的,应进行现场调解处理。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按争议宗地处理。

  26. 四、权属调查 5、如一方指界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出席指界,暂以另一方所指认界线作为双方权属界线。将确界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违约缺席者。缺席者如有异议,其有权在15日内提出重新划界申请,并由申请人负担重新划界的全部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视同对确定的界线无异议。   6、指界人若无正当理由拒绝在权属调查表上签字,视同缺席,参照5条执行。

  27. 四、权属调查 4.6.7界址点设置与标注 1、界址点的设置要兼顾能够控制权属界线的位置和走向以及图面清晰易读。 2、权属界线的明显变化处(拐点)及两个以上权属界线交叉处,应设置界标,并在工作底图上标注界址点。重要的界址点(比如:两个以上权属界线交叉处、经常出现纠纷的界址点)应埋设界桩。 3、对于部分特殊的,无法在实地准确定位的界址点(如渠中、沟底),可不设置界标,但要在双方的共同指认下在工作底图上标出。 4、界址点编号:以村为单位,从左上角按顺时针方向以阿拉伯数字表示,数字注记字头向北向西标注;对于宗地套宗地的情况,界址点编号先编外围,然后按外围的顺序号继续编内部宗地的界址点号。 5、根据实际需要,在集体土地权属调查表中对特殊界址点和权属界线走向作文字描述。

  28. 四、权属调查 4.6.8集体土地权属界线调查表 1、土地权属调查表主要内容:   权属调查完成后调查人员现场应将权属调查的结果填写在土地权属调查表上。土地权调查表上填写的内容有:土地所有者名称、重要界址点位置和主要权属界线走向描述、宗地被线状国有或其他农民集体土地分割的说明、图幅号、宗地编号、双方指界人签字盖章、宗地草图、权属调查记事及调查员意见。

  29. 四、权属调查 4.6.9宗地草图   宗地草图是描述宗地所在位置、界址点、线和相邻宗地关系的实际资料,不得涂改,只允许划改,地籍调查人员在现场绘制,应保证权属清楚,界址准确,注记清晰规范。   宗地草图按约略比例,用2H铅笔绘制,线条字迹要清楚,注记字头大致由北向西书写。注记过密的部位可移位放大处理。宗地过大的草图可分幅绘制,并标注相关位置。

  30. 四、权属调查 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草图的内容要求如下: 1、本宗地所有者; 2、本宗地界址点、界址线; 3、与界址点有直接关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重要建筑物和构筑物; 4、相邻宗地的地籍编号和权利人名称; 5、地理名称包括道路、水系等; 6、指北线、丈量者名称、审核员名称以及绘图日期; 7、调查人员认为其他有必要的内容。

  31. 四、权属调查 4.7 有关问题的处理   集体与集体权属界线有异议的,先行调解处理,短期内调处无结果的,填写权属争议原由书,按照实际控制使用范围或行政界设立工作界,确定争议范围。   对于相邻权属双方指界不一致、无法确定权属界线时,属本乡(镇)内的权属争议,由该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双方协商解决;属乡(镇)之间的权属争议,由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的,由双方提供土地权属材料,由各县国土资源局会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处理。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权属争议,原则采用县际土地界线接边成果。

  32. 五、地籍测量 5.1平面坐标系统   本次调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采用国家1980西安坐标系,3°分带,高斯正形投影,投影面为参考椭球面。

  33. 五、地籍测量 5.2测绘方法   界址点测量的方法可根据各自条件和需要,采用解析法或图解法。 1、解析法 (1)根据宗地的形状选定界址点并实地立桩定界,利用GPS-RTK和全站仪野外实测界址点坐标。 RTK测量可采用单基站RTK测量和基于河北省卫星定位连续运行基准站系统的网络RTK测量两种方法进行。  (2)精度指标:解析法测定界址点点位中误差±10㎝,界址点间距允许误差±20㎝。

  34. 五、地籍测量 (3)技术要求 1)采用全站仪测量界址点,应在二级图根或以上控制点上设站,使用不低于J6级全站仪,用极坐标法测定。 2)采用RTK测量时,其施测方法和技术要求等同于图根控制测量。 3)经权属调查确认的已有界址点,现场核实界标未损坏、移动,经重新测量,坐标差值在允许误差范围内, 应使用原界址点坐标成果;如发现界址点有误,应重新测量界址点坐标。

  35. 五、地籍测量   2、图解法   在正射影像图上量算界址点坐标,界址点间距用坐标反算求得,以直线距离表示。   精度指标:图解法测定界址点点位中误差图上不得大于±0.8㎜。 3、城镇地籍调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铁路和公路等已登记发证的用地的界址点数据经核实无误的,界址线不再重测直接引用。

  36. 五、地籍测量 5.3 图件编制 5.3.1宗地图的制作 1、比例尺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图按宗地制作,比例尺根据宗地的大小和形状确定,但比例尺分母应为500 的整倍数。 2、主要内容    (1)本宗地的权属界线、宗地编号、界址点位置和编号、界址点间距;    (2)宗地权利人名称;    (3)宗地总面积及包含的国有图斑面积;    (4)相邻宗地的权利人名称、宗地编号与本宗地相接的权属界线位置等;    (5)本宗地在本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中的位置示意图;    (6)比例尺、指北方向、绘图者、绘图时间等。

  37. 五、地籍测量 5.3.2 地籍图的制作 1、比例尺     地籍图以省厅下发的正射影像图为底图,比例尺为1:10000,按标准1:10000 图幅的国际分幅、编号。 2、地籍图基本内容    (1)各级行政界及行政区域名称;    (2)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和地籍编号;    (3)各集体土地所有者名称;    (4)界址点和界址线;    (5)正射影像图;    (6)图廓线、图名、图号、比例尺等。

  38. 五、地籍测量 5.4 面积量算与汇总 1、宗地面积量算    (1)面积量算利用计算机自动量算取得。    (2)面积量算的单位为平方米(m²),保留2位小数。    (3)宗地面积采用下列公式a或公式b计算 式中:P——宗地面积,m2;Xi ,Yi——宗地第i个界址点坐标(m);n——宗地界址点个数。

  39. 五、地籍测量 2、面积汇总与统计    面积汇总与统计一般由数据库软件自动生成,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汇总统计表格齐全,数据正确;    表内的纵向、横向数据平衡;    表间的衔接严密;    表间逻辑关系正确。

  40. 六、质量检查 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实行三级检查,一级验收制度,即在作业的过程中,作业员在自检、互检的基础上由作业工程处的专职检查员进行检查,专职检查员检查合格后,产品提交作业质量管理处进行抽检,质量管理处检查合格后,测绘成果方可提交甲方,由甲方组织测绘成果的验收工作。

  41. 七、调查成果 1、工作中形成的成果资料   (1)文字成果 工作方案、技术方案、工作总结、技术总结等。   (2)图件成果 权属界线图、农村地籍图和宗地图。   (3)调查统计表册成果 土地权属界线调查表、宗地面积汇总表等。 2、成果归档    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成果资料应随登记结案及时归档。

  42. 八、成果应用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成果应用于登记发证,发证流程按照《河北省土地登记办法》的要求,按流程办理。

  43. 成果样例

  44. 成果样例

  45. 敬请批评指正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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