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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各位纳税人: 工作顺利!心想事成! -- 广丰县地税局纳税服务中心

祝各位纳税人: 工作顺利!心想事成! -- 广丰县地税局纳税服务中心. 营业税: 建筑安装业. 建筑安装及建筑安装业的概念 建筑安装 是指使用建筑材料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或对其进行修缮、装饰以及安装各种设备的劳务活动。 建筑安装业是指进行建筑安装工程业的行业。 建筑安装业特点 1. 生产经营管理业务不稳定 2. 管理环境多变 3. 机构人员变动大 4. 生产过程具有流动性、长期性、综合协作性. 建筑安装业学习目标: 1. 掌握 建筑安装业的经营方式 2. 掌握 建筑安装 营业税 的征税范围、纳税人、税率、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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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各位纳税人: 工作顺利!心想事成! -- 广丰县地税局纳税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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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祝各位纳税人: 工作顺利!心想事成! --广丰县地税局纳税服务中心

  2. 营业税: 建筑安装业

  3. 建筑安装及建筑安装业的概念 建筑安装是指使用建筑材料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或对其进行修缮、装饰以及安装各种设备的劳务活动。 建筑安装业是指进行建筑安装工程业的行业。 建筑安装业特点 1.生产经营管理业务不稳定 2.管理环境多变 3.机构人员变动大 4.生产过程具有流动性、长期性、综合协作性

  4. 建筑安装业学习目标: 1.掌握建筑安装业的经营方式 2.掌握建筑安装营业税的征税范围、纳税人、税率、计税依据 3.掌握建筑安装业财务核算和税收管理 4.掌握建筑安装业相关税收政策六大变化 5.熟悉建筑安装业常见涉税问题 6.了解建筑安装业税收筹划

  5. 第一节 建筑安装业的经营方式 建筑安装业主要经营方式是建设单位与建筑安装企业通过不同形式建立承发包关系,签订施工合同,按合同要求组织施工。 按承包的内容可分为三种: 1.包工包料 2.包工半包料 3.包工不包料

  6. 【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包工半包料的是( )。【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包工半包料的是( )。 A.某工程建设单位与某施工单位签订承包合同,规定工程所需材料统一由施工单位负责采购。 B.某工程建设单位与某施工单位签订承包合同,规定工程所需主体材料由施工单位负责采购,装饰材料由建设单位提供。 C.某工程建设单位与某施工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合同规定施工单位只负责施工,其他一概由建设单位负责。 D.A、B、C都不属于。

  7. 无资质的建筑企业和个人挂靠到有资质的建筑安装企业!无资质的建筑企业和个人挂靠到有资质的建筑安装企业! 正确答案:B 另外在市场上普遍存在着分包、转包、挂靠等现象。 温馨提示: 总包方一般向分包、转包或挂靠方收取分包、转包、挂靠工程价款5%~7%的管理费。

  8. 第二节 建筑安装业的征税范围 一般征税范围 1.建筑:包括新建、改建、扩建。 2.安装:是指设备的安装。 3.修缮:是指对建筑物进行修缮。 4.装饰:是指对建筑物进行修饰。 5.其他工程作业★★★ 温馨提示:其他工程作业包括代办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等工程作业。

  9. 特殊征税范围 (一)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1)自建自用建筑物:不征营业税 (2)自建自售建筑物:征两道营业税 ①自建行为:视同建筑劳务征营业税 ②自售行为:按销售不动产征营业税

  10. 例:A建筑企业于2011年5月自建办公楼一幢自用,建筑成本100万元(成本利润率10%),2012年3月以160万元将该办公楼销售给B公司,则A建筑企业于2012年3月应纳建筑安装营业税=100×(1+10%)/(1-3%) ×3%=3.4(万元);销售不动产营业税=160×5%=8(万元)。 (二)混合销售行为 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分 别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

  11. 区分建筑业修缮与增值税修理 (1)修理的对象为不动产的,按建筑业征营业税; 如:修桥、修路、修房子…… (2)修理的对象为动产的,则征增值税。 如:修汽车、修电脑、修手机…… 建筑业安装包括三种情况: (1)设备的安装; (2)管道煤气的安装; (3)有线电视的安装。 注:电话安装业务不属于此列,应按电信业

  12. 问题内容:  我公司系一家园林绿化企业,属于建筑业中的其他建筑业,并已取得园林绿化企业资质。主营业务为园林绿化工程、园林建筑工程、施工和技术开发等。现我公司在外省承接一项园林绿化工程,签订了园林绿化施工合同,合同规定乙方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成活的方式承包施工。问题内容:  我公司系一家园林绿化企业,属于建筑业中的其他建筑业,并已取得园林绿化企业资质。主营业务为园林绿化工程、园林建筑工程、施工和技术开发等。现我公司在外省承接一项园林绿化工程,签订了园林绿化施工合同,合同规定乙方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成活的方式承包施工。 现发包方认为我公司系销售苗木给该方,应开具苗木销售发票给该方。而我公司认为,由于我们进行的是工程施工,理应到当地开具建筑业发票给该发包方。我公司并不销售任何苗木,所有该工程所需苗木皆需从外采购,并进行栽种、造型、布置,并按照建筑业的相关要求,对其进行一年的维护和保养。 请明确,我们这种情况究竟是应该缴纳营业税还是应该缴纳增值税?

  13. 回复意见: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第六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第七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14.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承包园林绿化工程的同时外购苗木用于绿化工程,不属于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提供应税工程劳务,全额按“建筑业-其他工程作业”缴纳营业税。

  15. 第三节 建筑安装业的纳税人、纳税地点、纳税时间 一、建筑安装业的纳税人 (一)一般规定 在中国境内从事建筑安装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对中国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外提供建筑业劳务暂免征营业税。 (一)特殊规定 实行分包或转包的:分包或转包者为纳税人。 承包人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发包人为纳税人。 承包人以自己名义对外经营且由自己承担责任的:承包人为纳税人。

  16. 二、建筑安装业纳税地点 • 应税劳务发生地。 • 三、建筑安装业纳税时间 • 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具体为: • 1.实行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时间为预收款的当天; • 2.实行合同完成以后一次性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纳税时间,为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 • 3.实行月未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项目,其纳税时间为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17. 4.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纳税时间为各月份终了与建设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 5.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项目,其纳税时间与建设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当天。

  18. 第三节、建筑安装业的税率和计税依据 1.建筑安装业的税率 目前,我国建筑安装业的营业税税率为3%。 2.建筑业计税依据 工程价款=直接费+间接费+计划利润+税金 在确定建筑业计税依据时应注意的若干问题:建筑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费、劳保费和施工机构迁移费,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材料差价款、抢工费、全优工程奖和提前竣工奖,应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19. (1)分包工程营业额: 营业额=取得的全部价款—支付其他单位的分包款 温馨提示: 提示:分包人取得的分包款由分包人自行纳税。 例:某建筑公司承包建筑某企业办公楼1栋,该公司为总承包人,自己施工土建工程,把工程的安装工程分包给某安装公司,付给其分包费500000元,该工程竣工后,验收合格,该建筑公司取得工程总造价收入1500000元。计算建筑公司及安装公司应纳营业税。 ①建筑公司应纳营业税 =(1500000-500000)×3%=30000(元) ②安装公司应纳营业税=500000×3%=15000(元)

  20. (2)装饰工程营业额 ①清包工形式: 营业额=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 ②全包工形式: 营业额=料、工、费全额

  21. 例:甲装饰公司以清包工的形式承包乙厂办公楼的装饰业务,实际收取人工费150万元,辅助材料50万元,工程质量奖20万元,另外乙厂提供设备50万元,提供材料40万元。计算甲公司应纳营业税。例:甲装饰公司以清包工的形式承包乙厂办公楼的装饰业务,实际收取人工费150万元,辅助材料50万元,工程质量奖20万元,另外乙厂提供设备50万元,提供材料40万元。计算甲公司应纳营业税。 • 应纳营业税=(150+50+20)×3%=6.6(万元)

  22. (3)其他工程(除装饰工程外)营业额: 提示:不管材料由谁提供,材料款都要计税! 营业额=料、工、费全额 ■某建筑公司承包某面粉厂办公楼工程,双方协定,由面粉厂提供材料,建筑公司只负责施工,工程竣工后,双方进行结算,该工程共耗用材料费200万元,人工费600万元,则该建筑公司承包该项工程应纳营业税为: (600+200)×3%=24(万元)

  23. 温馨提示:建筑业中设备款及材料款的营业税处理温馨提示:建筑业中设备款及材料款的营业税处理 1.设备款的处理:区分不同的采购对象 (1)客户提供的设备款不计营业税; (2)施工方提供的设备款要计营业税。 2.材料款的处理:区分不同的工程 (1)装饰工程区分清包工与全包工; (2)其他工程不管包工包料还是包工不包料,材料款都要计税。

  24. 例A建筑公司2010年2月中标某酒厂办公楼工程,工程标的3000万元,其中含电梯设备采购价款500万元。计算A公司应纳营业税。例A建筑公司2010年2月中标某酒厂办公楼工程,工程标的3000万元,其中含电梯设备采购价款500万元。计算A公司应纳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法规定,由于电梯设备属于A建筑公司自行采购,其应税营业额应当包括电梯价款。 A公司应纳营业税为3000×3%=90(万元) 假如设备由某酒厂负责供应,则A建筑公司应税营业额不包括设备价款在内。 A公司应纳营业税为(3000-500)×3%=75(万元)

  25. 第三节建筑安装业的财务核算 建筑安装企业财务核算模式: 第一种形式,一级核算。多发生在小型企业,核算集中在总部,会计凭证都在总部。 总部统一核算 项目部

  26. 第二种形式,二级核算。项目部主要核算项目发生的直接成本费用、确认收入、会计凭证、明细帐均在项目部,并按期报送财务报表汇总到总部,总部财务报表反映的是该企业全部工程项目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第二种形式,二级核算。项目部主要核算项目发生的直接成本费用、确认收入、会计凭证、明细帐均在项目部,并按期报送财务报表汇总到总部,总部财务报表反映的是该企业全部工程项目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总部 (利润核算中心) 项目部 (成本核算中心) 原始凭证 明细帐页

  27. 第三种形式,三级核算。分公司、项目部分别核算,最终将报表汇总到总部,总部反映所有经营成果,会计凭证、明细帐均在总部,分公司根据各项目部的报表汇总,核算分公司所属项目经营状况,并按期报送财务报表汇总到总部。第三种形式,三级核算。分公司、项目部分别核算,最终将报表汇总到总部,总部反映所有经营成果,会计凭证、明细帐均在总部,分公司根据各项目部的报表汇总,核算分公司所属项目经营状况,并按期报送财务报表汇总到总部。 总部 (利润核算中心) 项目部 (成本核算中心) 分公司 明细帐页 原始凭证 明细帐页

  28. 建筑安装企业财务核算基本内容: (一)建造合同收入的确认与计量 1.建造合同的定义:为建造一项资产或者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数项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2.合同收入的确认与计量 合同收入包括初始收入和追加收入。 初始收入:建造承包商和客户在合同签订的最初商定的合同总额。

  29. 追加收入: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原因形成的收入。追加收入: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原因形成的收入。 (二)成本费用的归集与核算 1.合同成本:建造承包商签订和实施建造合同中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2.实际成本:在工程施工中实际发生的并按一定成本核算对象和承包项目归集的生产费用支出。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及其他直接费用、间接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 3.生产费用的归集与分配。主要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及其他直接费用的归集与分配。

  30. 4.成本与费用在报告期的结算 (1)必须按规定的成本在报告期末计算未完施工、已完工程和竣工工程的实际成本。 (2)在报告期末,应对未完工程进行盘点,确定未完施工和已完工程成本。 (3)未完施工的确定,要由项目经理主持,核算员提供依据,实行会审会签。 (4)本期已完工程实际成本根据期初未完施工成本,本期实际发生的生产费用和期末未完施工成本进行计算。 (5)工程竣工后,计算收入,汇集生产费用,核算成本,编制工程竣工决算。

  31. 5.工程分包成本核算。建筑企业将部分工程或者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时,应对分包的工程或劳务成本进行核算。5.工程分包成本核算。建筑企业将部分工程或者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时,应对分包的工程或劳务成本进行核算。 例:A企业于2011年11月1日接受一项产品安装任务,安装期3个月,合同总收入300000元,至年底已预收款项220000元,实际发生成本140000元,估计还会发生60000元的成本。假设该企业适用营业税税率为3%,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则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1)确定劳务的完成程序:140000÷(140000+60000)=70% 2011年确定收入=300000×70%=210000(元) 2011年结转成本=200000×70%=140000(元)

  32. (2)会计分录 实际发生成本时: 借:劳务成本 140000 贷:银行存款 140000 预收账款时: 借:银行存款 220000 贷:预收账款 220000 确定收入时: 借:预收账款 2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10000 结转成本、确认税金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140000 贷:劳务成本 1400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63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6300

  33. 建筑业外出经营管理 •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经营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经证》,申请开具《外经证》的纳税人需将书面申请报告提交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领取并填写《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 1、外出经营需要证明文件复印件; • 2、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 3、外出经营项目立项、工程承包合同书、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 4、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34. 《外经证》有效期满或经营活动结束,纳税人应当在《外经证》有效期届满或经营活动结束之日起10日内,持《外经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机关办理《外经证》缴销手续,同时提供以下资料:《外经证》有效期满或经营活动结束,纳税人应当在《外经证》有效期届满或经营活动结束之日起10日内,持《外经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机关办理《外经证》缴销手续,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 1、《外经证》; • 2、完税证明复印件; • 3、《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 • 注意:自《外经证》签发之日起30日内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未按时办理的,所持证明作废,需要向税务机关重新申请。

  35. 纳税申报管理 •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纳税;自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6. 第四节,建筑安装行业税收政策六大变化 • 一、单位和个人在提供建筑业劳务过程中使用自产的建筑材料及安装设备的,应当就货物和劳务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 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第七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对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37. 二、工程总承包人不再是营业税的法定扣缴义务人二、工程总承包人不再是营业税的法定扣缴义务人 • 原《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已经取消这条规定。

  38. 三、工程实行分包或转包的,工程总承包人应当以发票作为计税营业额的扣除依据,不能提供发票的,工程总承包人应负全额纳税义务。三、工程实行分包或转包的,工程总承包人应当以发票作为计税营业额的扣除依据,不能提供发票的,工程总承包人应负全额纳税义务。 新《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在营业税计税依据的扣除上,第六条明确规定:“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

  39. 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是指: • (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 (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 (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40. 四、工程总承包人全额纳税后,分包人或转包人仍应当就分包或转包收入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四、工程总承包人全额纳税后,分包人或转包人仍应当就分包或转包收入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 • 未提供分包人或转包人发票的工程总承包人应全额申报缴纳营业税,但总承包人的纳税并不能抵销分包人或转包人的应纳税款。提供建筑劳务的分包人或转包人仍应按营业税法规定,就其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依法申报缴纳营业税。这与总承包人缴纳的营业税没有关系 。

  41. 五、建安企业外购设备计征营业税时,不允许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五、建安企业外购设备计征营业税时,不允许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 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只有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不征收营业税。由施工方提供外购设备的,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来处理。原政策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只对列举部分不允许扣除。

  42. 六、预收工程款发生纳税义务 • 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43. 第五节 建筑安装业常见涉税问题 (一)未按规定确认工程价款,隐匿收入或延迟申报纳税。 1.合同明确规定付款日期,未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确认收入。 2.合同未明确规定付款日期,或未与发包方签订书面合同,在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确的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后确认收入。 3.预收工程价款,在工程开工后未按工程形象进度按月确认收入。

  44. (二)未将发包方提供的材料价款计入计税依据(二)未将发包方提供的材料价款计入计税依据 • 以包工不包料方式承包工程,只将人工费、管理费等劳务收入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未将发包方提供的材料价款计入计税依据,未申报纳税。

  45. (三)以自建自用建筑物名义隐匿收入 • 1.利用自建自用建筑物不征收营业税的政策,以自建自用建筑物名义向关联企业提供建筑劳务,未确认应税收入。 • 2.出售自建自用建筑物取得收入,未按照规定申报纳税。

  46. (四)发包方以物偿债,承包方未按规定确认工程价款(四)发包方以物偿债,承包方未按规定确认工程价款 发包方向承包方提供实物或劳务抵偿工程价款等应付款项,承包方未按规定确认工程价款,隐匿应税收入。

  47. (五)未按规定结转在工程价款以为取得的各项收入(五)未按规定结转在工程价款以为取得的各项收入 • 1.未结转在工程价款以外收取的机械作业收入、材料转让收入、固定资产出租收入等各项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 • 2.虽按规定核算工程价款以外取得的各项收入,但未申报纳税。

  48. (六)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等建筑材料、用于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于移送时未申报缴纳增值税(六)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等建筑材料、用于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于移送时未申报缴纳增值税 • 1.于移送使用时未申报缴纳增值税。 • 2.进行账务处理时将水泥预制构建等建筑材料的生产地点登记为施工现场。 • 3.将生产水泥预制构件等建筑材料耗用的原材料、人工费用等成本费用分解计入工程施工成本。

  49. (七)混淆成本归属期,提前结转或多结转工程成本费用(七)混淆成本归属期,提前结转或多结转工程成本费用 • 1.提前结转未完工工程成本。 • 2.将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提前转入工程成本。 • 3.擅自缩短临时设施的摊销期,虚增临时设施摊销成本。

  50. (八)虚列材料成本,虚增工程成本 • 1.虚列已耗用材料的单价、数量,虚增材料成本。 • 2.将尚未耗用的材料列入成本。 • 3.将不属于材料成本、不能税前扣除的其他费用列入材料成本。 • 4.取得虚开发票或虚构购进材料业务,虚增材料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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