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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表 及有关税收政策的讲座

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表 及有关税收政策的讲座. 填表前的说明. 新申报表包括 1 个主表和 11 个附表,有的附表本身又包 括多个附表。(本讲座暂不含金融企业和事业单位)。 难点是 “ 纳税调整明细表 ” 。   对于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要求填报人员既 要熟练掌握各项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又要掌握 《 企业所得税法 》 的相关规定,能够识别两者间的差异,掌握纳税调整方法,才能正确的填报本表。   而对于实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 业,难度可能会更大,因为这类企业既要熟知企业会 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又要清楚企业会计准则在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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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表 及有关税收政策的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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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表 及有关税收政策的讲座

  2. 填表前的说明 新申报表包括1个主表和11个附表,有的附表本身又包 括多个附表。(本讲座暂不含金融企业和事业单位)。 难点是“纳税调整明细表” 。   对于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要求填报人员既 要熟练掌握各项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又要掌握《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能够识别两者间的差异,掌握纳税调整方法,才能正确的填报本表。   而对于实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 业,难度可能会更大,因为这类企业既要熟知企业会 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又要清楚企业会计准则在核算 上的差异,才能根据分析进行填报。

  3. 整套报表体系图

  4. 填表顺序 收入明细表--成本费用明细表--税收优惠明细表--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纳税调整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调整表--折旧、摊销调整表--减值准备调整表--股权投资明细表--境外所得抵免明细表--纳税调整明细表--主表1-23行(弥补亏损明细表)主表24-42行 简化的顺序为:附表1、2、5、7、8、9、10、11、 6、 3、主表(附表4)主表 。 前期准备(略)。

  5. 附表一、收入明细表 适用范围和依据 本表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并实行查帐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填报。 根据企业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其它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应在当期确认收入的“视同销售收入”。

  6. 有关收入的新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 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二、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7. 如:某单位销售1套电器,赠送1件毛毯,电器的公允价值为2000元,毛毯的公允价值为100元,某月共销售电器100套,赠送毛毯100件,共取得销售收入20万元,按公允价值分摊,电器为2000/(2000+100)*100=95.24%,毛毯为4.76%,当月确认的收入为:如:某单位销售1套电器,赠送1件毛毯,电器的公允价值为2000元,毛毯的公允价值为100元,某月共销售电器100套,赠送毛毯100件,共取得销售收入20万元,按公允价值分摊,电器为2000/(2000+100)*100=95.24%,毛毯为4.76%,当月确认的收入为: 电器销售收入20*95.24%=19.048万元 毛毯销售收入20*4.76%=0.952万元 同时相应的结转电器和毛毯的销售成本。

  8. 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合计”: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本行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合计”: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本行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第2行“营业收入合计”: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它业务收入。本行数额填入主表第1行 第4行“销售货物”:填报从事工业制造、商品流通、农业生产以及其他商品销售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

  9. 第5行“提供劳务”:填报从事提供旅游饮食服务、交通运输、邮政通信、对外经济合作等劳务、开展其他服务的纳税人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第5行“提供劳务”:填报从事提供旅游饮食服务、交通运输、邮政通信、对外经济合作等劳务、开展其他服务的纳税人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 第6行“让渡资产使用权”:填报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如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版权、专营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收入以及以租赁业务为基本业务的出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在主营业务收入中核算取得的租金收入。 第7行“建造合同”:填报纳税人建造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物,以及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等的主营业务收入。

  10. 第9行“材料销售收入”:填报销售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收入。第9行“材料销售收入”:填报销售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收入。 第10行“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填报从事代购代销、受托代销商品收取的手续费收入。 第11行“包装物出租收入”:填报出租、出借包装物的租金和逾期未退包装物没收的押金。 第12行“其他”: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上述未列举的其他业务收入。 第13行:填报纳税人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但按照税收规定视同销售确认的应税收入。

  11. 视同销售收入的政策 《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视同销售是指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提供劳务的行为。

  12. 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28号 ) 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13.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08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处置资产,2008年1月1日以后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08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处置资产,2008年1月1日以后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14. 第14行“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填报纳税人发生非货币性交易行为,会计核算未确认或未全部确认损益,按照税收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应税收入。第14行“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填报纳税人发生非货币性交易行为,会计核算未确认或未全部确认损益,按照税收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应税收入。 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已确认的非货币性交易损益的,直接填报非货币性交易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已确认的非货币交易收益的差额。 第15行“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填报纳税人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按照税收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应税收入。 第16行“其他视同销售收入”:填报除上述项目外,按照税收规定其他视同销售确认应税收入。

  15. 营业外收入 第17行“营业外收入”:填报纳税人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的金额。本行数据填入主表第11行。 第18行“固定资产盘盈”:填报纳税人在资产清查中发生的固定资产盘盈数额。 第19行“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填报纳税人因处置固定资产而取得的净收益。 第20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填报纳税人发生的非货币性交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为损益的金额。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发生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非货币性交易,填报其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和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与收到补价相对应的收益额。

  16. 第21行“出售无形资产收益”:填报纳税人处置无形资产而取得净收益的金额第21行“出售无形资产收益”:填报纳税人处置无形资产而取得净收益的金额 第22行“罚款收入”填报纳税人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取得的罚款收入。 第23行“债务重组收益”:填报纳税人发生的债务重组行为确认的债务重组利得。 第24行“政府补助收入”:填报纳税人从政府无偿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的金额,包括补贴收入。 第25行“捐赠收入”:填报纳税人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确认的收入。 第26行“其他”: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上述项目未列举的其他营业外收入。

  17. 附表二、成本费用明细表 根据企业核算的“主营业务成本”、“其它业务支出”和“营业外支出”,以及根据税收规定应在当期确认收入对应的“视同销售成本”。 与收入明细表相对应。期间费用按报表填写。 第12行“视同销售成本”:填报纳税人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但按照税收规定视同销售确认的应税成本。 本行数据填入附表三第21行第4列。 22行,非常损失,一定要经税务机关批准,时限在一月十五日前。

  18. 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 适用范围和依据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帐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填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填报本纳税年度发生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减免所得额、减免税和抵免税额。

  19. 第2行“国债利息收入”:填报纳税人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第2行“国债利息收入”:填报纳税人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第3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填报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另一居民企业所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第4行“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填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的从事营利性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第5行“其他”: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免税收入。

  20. 第7行“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填报纳税人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非国家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计10%部分的数额。第7行“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填报纳税人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非国家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计10%部分的数额。 第8行“其他”: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减计收入的数额。 此项税收优惠的具体文件为:《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47号)

  21. 一、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时,《目录》内所列资源占产品原料的比例应符合《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  二、企业同时从事其他项目而取得的非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应与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分开核算,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三、企业从事不符合实施条例和《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技术标准的项目,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适时对《目录》内的项目进行调整和修订。一、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时,《目录》内所列资源占产品原料的比例应符合《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  二、企业同时从事其他项目而取得的非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应与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分开核算,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三、企业从事不符合实施条例和《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技术标准的项目,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适时对《目录》内的项目进行调整和修订。

  22. .第10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填报纳税人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的金额。.第10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填报纳税人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的金额。 此项税收优惠的具体文件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 《安徽省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科策〔2008〕77号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

  23. 116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了具体的费用为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24. 第九条规定: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第九条规定: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第十二条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第十四条企业研究开发费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

  25. 第十一条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  (一)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二)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三)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四)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五)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六)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可以五年的结转,要备忘)第十一条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  (一)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二)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三)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四)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五)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六)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可以五年的结转,要备忘)

  26. 科策〔2008〕77号文件规定研究开发项目审核 省属企业要求享受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的,应将有关研究开发项目立项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研究开发费用预算决算等材料报省科技管理部门,由省科技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税务管理部门和有关专家审核该项目是否属于研究开发项目; 其他企业要求享受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的,应将有关项目材料报企业所在地市级科技管理部门,由市级科技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税务管理部门和有关专家审核该项目是否属于研究开发项目。

  27. 研究开发项目审核意见 (样本) : 你单位报送的项目立项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研究开发费用预算、决算等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文件)规定,经会同省(市)财政、税务管理部门和有关专家审核,该项目是研究开发项目,同意其研究开发费用享受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的政策。 省(市)科技厅(局)(盖章) 年月日

  28. 第11行“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填报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条件安置残疾人员,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额。第11行“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填报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条件安置残疾人员,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额。 有关政策文件《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7〕67号 ) 92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亏损单位不适用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对单位按照第一条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单位,

  29. 67号文件 安置残疾人超过25%(含25%),且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前,应当先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福利企业的认定申请。 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在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92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前,应当向当地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提出认定申请。  申请享受92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其他单位,可直接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0. 第12行“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支付的工资”: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就业人员支付工资的加计扣除额。第12行“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支付的工资”: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就业人员支付工资的加计扣除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 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5]186号) 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 我省规定为4800元,如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不足抵时,可在此抵扣企业所得税。

  31. 第15行---28行,按各行业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 填写。最新文件为 《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号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各地可直接贯彻执行。对属已明确的免税项目,如有征税的,要及时退还税款。  农、林、牧、渔业项目中尚需进一步细化规定的农产品初加工等少数项目,税务总局正与相关部门抓紧研究,拟于近期下发执行。对从事此类项目的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二、三略)

  32. 第29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填报纳税人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额。不包括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该项目的所得。第29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填报纳税人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额。不包括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该项目的所得。 最新文件《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 )《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 )

  33. 46号文件主要内容 一、企业从事《目录》内符合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及国家投资管理相关规定、于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经营的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二、企业同时从事不在《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取得的所得,应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4. 第30行“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填报纳税人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减征、免征的所得额。第30行“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填报纳税人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减征、免征的所得额。 最新文件(尚未出台)

  35. 第31行“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填报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的部分(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31行“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填报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的部分(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是所得部份,而不是收入。 • 是指技术转让,而不是技术开发、咨询等。 • 按照《减免税办法》要经税务机关批准。 • 以上是税基式减免,33行和40行是税额式减免,要通过计算进行填列,33行要将主表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出来以后,才进行填列。

  36. 第34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填报纳税人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税率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主表25行*5%第34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填报纳税人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税率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主表25行*5% • 有关文件《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皖地税函[2008]520号 ) •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37. 第35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填报纳税人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减征企业所得税税额 。主表25行*10% 第37行“过渡期税收优惠”:填报纳税人符合国务院规定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给予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主表25行*(25-X)% 最新文件《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 )内容有1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 。2定期减免税的。条件,2007年3月16日前成立的;项目和范围按附表列举的。

  38. 第39行“创业投资企业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第39行“创业投资企业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 填报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有关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7] 31号)。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略)

  39. 第41-43行,填报纳税人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允许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投资额10%的部分。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第41-43行,填报纳税人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允许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投资额10%的部分。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有关文件为《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 )

  40. 48号 文件主要内容  一、企业自2008年1月l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二、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三、当年应纳税额,是指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扣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有关税收优惠规定以及税收过渡优惠规定减征、免征税额后的余额。

  41.  四、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五、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适用、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的专用设备,如从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转让的受让方可以按照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四、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五、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适用、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的专用设备,如从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转让的受让方可以按照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42. 第45行“企业从业人数”项目,填报纳税人全年平均从业人员,按照纳税人年初和年末的从业人员平均计算,用于判断是否为税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第45行“企业从业人数”项目,填报纳税人全年平均从业人员,按照纳税人年初和年末的从业人员平均计算,用于判断是否为税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第46行“资产总额”项目,填报纳税人全年资产总额平均数,按照纳税人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用于判断是否为税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第47行“所属行业(工业企业其他企业)”项目,填报纳税人所属的行业,用于判断是否为税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43. 附表七、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纳税调整表 第1列、第3列“账载金额(公允价值)”:填报纳税人根据会计准则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的期初、期末账面金额。 第2列、第4列“计税基础”:填报纳税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按照税收规定确定的计税基础的金额。 对第6行第5列交易性金融负债的“纳税调整额”=本表(第2列-第4列)-(第1列-第3列)。其他行次第5列“纳税调整额”=本表(第4列-第2列)-(第3列-第1列)。

  44. 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进入当期损益 资产或负债的初始计量,以公允价值计量,以后当公允价值变动时,其变动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金融资产共四类: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如在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2、持有至到期投资,3、贷款或应收款项的贷款。4、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45.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负债的条件:目的是近期出售或回购;短期获得方式对资产组合进行管理;有套期保值的衍生工具。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负债的条件:目的是近期出售或回购;短期获得方式对资产组合进行管理;有套期保值的衍生工具。 初始计量:以公允价值为成本,费用进损益。包括已宣告发放的股利或利息,实际收到后冲减初始成本。 持有期实际收到的股利或利息,冲减成本。 持有期公允价值变动的差额计入损益。 处置时,处置的公允价值与初始价值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46. 《条例》第十七条: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十八条: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条例》第十七条: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十八条: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但,企业按会计准则规定是不计入收入的,二者有差异

  47. 《条例》第五十六条: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条例》第五十六条: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第七十一条: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不含费用);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而企业的该项资产是在变动的,因此其变动部份要调整。

  48. 投资性房地产 初始计量:成本法 后续计量:成本模式,同固定资产等  公允价值模式,不提折旧或摊销,资产负债表日,按公允价值调整账面价值,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转换:投资性房地产转为自用等,公允价值模式下,将转换日的公允价值作为账面价值,与原账面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自用等转换为投资性房产地。公允价值模式下,将转换日的公允价值作为账面价值,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小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调整同上)

  49. 附表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附表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 第1行“本年度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填报纳税人本期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的金额。 第2行“不允许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填报税收规定不允许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金额。 第3行“本年度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本行等于本表第1行-2行。

  50. 第4行“本年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销售(营业)收入”:第4行“本年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销售(营业)收入”: 一般企业:填报附表一(1)第1行的“销售(营业)收入合计”数额; 金融企业:填报附表一(2)第1行“营业收入”+第38行“按税法规定视同销售的收入”;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填报主表第1行“营业收入”。 第5行“税收规定的扣除率”:填报按照税收规定纳税人适用的扣除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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