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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置业培训系列教材 ---. 合同填写规范与技巧. 目 录. 1. 《 房地产法律法规介绍 》. 2. 《 合同填写注意事项 》. 一、中介公司的义务和收取佣金的条件。 (一)中介公司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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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置业培训系列教材--- 合同填写规范与技巧
目 录 1 《房地产法律法规介绍》 2 《合同填写注意事项》
一、中介公司的义务和收取佣金的条件。 (一)中介公司的义务。 依照《合同法》规定,中介公司属于居间方,其义务是向委托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信息,或者是斡旋于委托方与相对方之间传递意向、沟通协调,直至促成合同的订立。对于上述义务,政府版本的《深圳市二手房预约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第十九条进行了细化约定,主要包括:接受买方(承租方)委托向他们提供房屋信息,陪同买方(承租方)看房;对双方当事人资格及房屋的产权状况、合法性进行查验;接受卖方(出租方)委托为他们寻找合适的买方(承租方);向买卖双方(租赁双方)传递
对方的真实意愿(包括价款、付款方式等),从中斡旋、协调双方的立场,直至双方达成一致;为买卖双方提供银行抵押贷款、赎楼的咨询服务,以及产权转移登记的咨询服务;如有特别约定,还应提供资金监管或托管服务(如定金及交楼保证金的托管)。 (二)收取佣金的条件。 依照《合同法》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方可收取报酬。目前我市司法实践中,对于租赁合同而言,租赁双方和我司签订了我司版本的三方房屋租赁合同,即可收取佣金(租赁双方是否向租赁管理所备案不影响佣金的收取);但对于买卖合同而言,司法机关把握较严,
认为只签订了公司版本的《房地产转让合同》或政府版本的《深圳市二手房预约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还不够,必须要签订政府版本的《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才可收取佣金。否则,如果只签订了前者而未签订后者,则中介公司只能主张“必要费用”赔偿(对此,政府版本的《深圳市二手房预约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第二十条及第二十二条第2、3款作了明确约定)。 二、看楼书(即《居间服务确认书》)的问题。 (一)签订《居间服务确认书》的意义 签订此确认书对中介公司具有非常重要的保障意义。目前,对于客户在A公司员工带领其实地察看房屋后与该
司签订《居间服务确认书》、后来又私自成交或通过B公司成交的案件,法院一般认为虽然A公司没有跟进交易并促合同成立,但会酌情判决客户支付一定的必要费用给A公司。反之,如果未签订确认书,则A公司没有证据向客户主张赔偿。所以,员工在业务操作实践中还是要严格按照公司规定,在带领客户看楼后都要让其签订《居间服务确认书》,以约束客户。 (二)签订《居间服务确认书》的注意事项 1、业主放盘时尽量让他签订一份出售(出租)的委托书。实践中,法院有的法官认为,中介公司取得房源信息要有合法依据即业主的书面授权委托。
2、签订《居间服务确认书》后尽量将个人客户的身份证复印一份留底,如果实在不能复印,则最好让客户留下手机号、身份证号,以便今后查询。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无法提供被告的身份资料,则法院不予立案。目前我市公安机关只能查询本市常住户口及办理了我市居住证的非本市常住人员的公民的身份资料,故如果某客户既不是本市常住人口、又没有在我市办理居住证,那么律师将无法调取其身份资料,将无法立案。 3、填写《居间服务确认书》上的房屋座落、名称、栋数、单元尽量详细具体(以房产证记载为准),切忌笼统、模糊(如填写成“**工业区东边第*栋”)。 三、签署三方合同方面应注意的问题
(一)共有房屋的出售或出租。 1、法律规定和现状:“共有”分为“共同共有”(即房地产证上没有显示各共有人份额)和“按扮共有”(即房地产证上明确显示了各共有人的具体份额,如各50%占)。依照《物权法》规定,处分共有的房屋须经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 实践中,出现了许多签订合同时只有其中一位共有人签名,其他共有人未签名且未出具《委托书》、亦不追认合同的情况,导致后来交易无法进行,中介公司无法收取佣金。有的买方起诉至法院要求签字的产权人承担责任
对于此类案件,目前法院处理意见不尽相同,有的认为合同有效、签字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或双倍返还定金),有的认为如果未签字人不追认,则合同无效,签字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未签字人追认,则合同有效,签字人承担违约责任。 2、建议:(1)要求房地产证上登记的产权人均到场签订;(2)若其中的部分产权人无法到场签订的,要求到场的产权人出具该部分产权人签署的书面委托书(最好要公证);当时确实未能出具的,尽快找到该部分产权人补签合同。 (二)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处理。
1、法律规定:《合同法》规定,业主出售带租约的房屋,须在出售前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在以前,业主未按上述规定出售房屋的,承租人可申请法院宣告业主与第三人的买卖合同无效。但在2009年9月1日最高法院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后,承租人无权再申请法院宣告业主与第三人的买卖合同无效,但仍然可向业主主张损害赔偿责任,该赔偿责任主要包括市场评估价高出业主出售给第三人的价款的差价、承租人另购房屋需支付的佣金。 2、建议:鉴于目前法律仍然规定业主出售带租约房屋,须在出售前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所以实践中还是要做好通知承租人
的工作,以免业主遭受承租人的索赔:(1)、通知的主要内容:“本人系**房业主**,欲出售该房,拟售价款为人民币**元,现正式告知你,你享有以同等条件下购买该房的权利,如果你同意以上述价款购买该房,请你在接到此函后15日内书面回复本人,逾期未回复的,视为你放弃优先购买权,本人将可自由出售该房”;(2)、通知的方式:首选当面送达,即让承租人在通知函复印件上签署“原件已收”字样,并落款签名;无法当面送达或承租人拒绝当面签收的,采取特快专递邮寄送达,并在邮寄《详情单》的“内件品名”一样清楚地填写:“关于通知***将出售**房并告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通知函》”,并要求邮局将签收回执寄回发件人。(3)、为督促业主
履行通知义务,可在三方买卖合同中约定:“卖方应在签署合同后*日内将出售事实通知承租人并向买方提交承租人亲笔签署的《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书》”。履行通知义务,可在三方买卖合同中约定:“卖方应在签署合同后*日内将出售事实通知承租人并向买方提交承租人亲笔签署的《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书》”。
(三)签订合同前要上网查验房屋的产权状况及产权人。(三)签订合同前要上网查验房屋的产权状况及产权人。 这一环节非常重要。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中介服务人员过失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所在中介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行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必须向交易当事人提供与合同成立有关的全面、真实的资料和信息,不得提供虚假、失实的资料;第四十一条规定,由于房地产经纪机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中,法院会审查中介公司是否履行了上述义务。如果中介公司未查验,在合同上填写产
权状况时出现错误(如有抵押的写成无抵押,有查封的写成无查封),则一方当事人可以重大误解为由申请撤销合同,到时中介公司收不到佣金,将得不偿失;如果中介公司未审查产权人身份导致客户款项被骗走,那么还有可能被判决赔偿。
*案例:某男A持伪造的房地产证复印件到某中介公司放盘,中介公司帮其联系到客户B,并约A、B一起签订了买卖合同,B当场向A交纳了定金5万元。后A卷款潜逃,B发现A根本不是该房的所有权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未能抓获A,后B向福田区法院起诉中介公司,法院认为中介公司接受放盘时和签订合同时没有严格审查产权人的身份,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具有重大过错,故判决公司向B赔偿5万元。*案例:某男A持伪造的房地产证复印件到某中介公司放盘,中介公司帮其联系到客户B,并约A、B一起签订了买卖合同,B当场向A交纳了定金5万元。后A卷款潜逃,B发现A根本不是该房的所有权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未能抓获A,后B向福田区法院起诉中介公司,法院认为中介公司接受放盘时和签订合同时没有严格审查产权人的身份,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具有重大过错,故判决公司向B赔偿5万元。
(四)不要让他人代替业主或客户签名 签订合同时,在业主、客户栏签名的必须是本人或其书面授权的其他人,严禁找人冒签;签名人签署合同前,要严格核对身份证照片是否与其相符。实践中,一旦出现他人冒签、造成客户损失的情况,法院会认为中介公司存在严重过错并判决赔偿。
*案例:李某看中某物业,联系中介方要求约业主余A签署合同。当时业主余某不在,中介方便找到住在该房屋的余B(系余某的亲哥哥),因情况紧急且业务员自信能事后让业主余某补签合同,中介方让余B以其弟弟余A的名义与李某签署了《房地产买卖合同》,但并未将真实情况告知李某。签署合同时,余B签收了定金5万元并托管在中介方处。两日后,余A与余B均无法联系上,客户急着要求中介方找业主履行合同。中介方亦多次联业主,均无果。于是客户以卖方违约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卖方及中介方返还定金并赔偿房屋差价损失。深圳中院经过鉴定及核对合同证据,终审判决:中介方在经纪过程中弄虚作假,存在严重过错,中介方应返还定金5万元并赔偿损失5万元。
(五)交易双方的义务义务履行期限不要填写在同一天。 《合同法》规定了 “先履行抗辩权”,即双方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履行其履行要求。所以,填写双方的履行义务时间一定要错开,不要出现同一天的情况(如买方支付首期款的期限与卖方出具全权公证委托书的期限不要重合),否则,如果约定在同一天、而恰恰双方都没有按时履行义务,那么将难以判断究竟是谁先构成违约。 (六)合同对首期款一定要明确约定金额,不要在首期款金额一栏打“/”或填写成“以银行贷
款承诺为准”。 签署合同时,在经过询问按揭部后,应在合同首期款金额一栏填写具体金额(不能打/”或填写成“以银行贷款承诺为准”),这样,依照合同约定,待银行出具贷款承诺书后,就可参照已付金额多退少补。反之,如果不填写具体的首期款金额,那么就无法约束买方,买方可以以金额不明确为由拒绝交付,卖方和中介公司也没有明确依据追究买方的违约责任,这对督促买卖双方履行合同非常不利。另,若后来落实的贷款金额比原先预计的多且此时银行又还未出具贷款承诺书,即首期款可少付,则必须再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对原合同上的首期款金额作相应减少
*案例:某份买卖合同中,对买方陈小姐应付的首期款未填写具体金额,只写明“以银行贷款承诺为准”。后陈小姐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准备好首期款,业主王先生认为陈小姐已构成违约,便将此物业售予第三人。陈小姐遂诉至法院,王先生提出反诉要求确认陈小姐违约在先,法院审理后认为,首期款数额不确定,故陈小姐无法在约定时间准备首期款,不具有过错,陈小姐不构成违约。
(七)一笔款项只能出具一张收据,不得出具两张以上收据。(七)一笔款项只能出具一张收据,不得出具两张以上收据。 在我司制定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右下角,有收据内容,同时我司还下发了相应的专用收据格式。操作中,对于卖方收取的款项(如定金),要做到“一笔款项只出具一张收据”的原则,不得让卖方在合同右下角签一次收据、然后又让其专门出具另一张收据。如果出现只收一笔款项却有两张收据的情况,那么不诚信的买方就有可能向卖方和中介方主张返还两笔款项,到时卖方有口难辩。实践中,别的地产中介公司已出现过类似错误,龙岗区法院以收据为据、且卖方已将款项托管为由判决中介公司返还
两笔款项,幸亏后来中介公司代理律师据理力争,提交了大量证据证明买方利用证据漏洞、作虚假陈述,法院亦发现真相,在重审此案时予以改判,判决中介公司只返还一笔款项即可。 (八)交楼家私清单上要注明家私品牌,贵重家私最好拍照留底作为附件。 在最近交易实践中,出现了几起类似案件,即卖方在交房前将原先同意附送的贵重家私(主要是沙发、茶几、电视、餐桌)转移、更换成普通品牌的旧家私,买方和中介公司发现后主张卖方擅自更换家私构成违约、欲扣留交楼押金,卖方却辩称没有证据证明其更换了家私、其已经履行义务,在此情况下,买方很难主张权益。
(九)签署《更名确认书》时要把全部合同文件写进转让对象中,不要笼统称“房屋转让协议” 在客户更名的情况下,签署《更名确认书》时,要把新客户承受的以前老客户与业主已经签署的全部文件名称都列明(如**号《房地产买卖合同》、**号《补充协议》、《登记价格确认书》、《佣金及必要费用确认及支付承诺书》等),不要笼统地写成“《房屋转让合约》”,以免新客户以受让合同文件不包括《佣金及必要费用确认及支付承诺书》为由,拒绝支付佣金或必要费用。
四、履行合同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在一方违约时注意保留好证据。 实践中,如果某方违约,明确表示不再继续履行合同,可在通话时录音,将其明确声称不履行合同的话录下来;或者让其签署相关函件,以免该方事后倒打一耙,反称自己没有违约行为、是另一方构成违约。 根据法律规定,只要不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都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所以,除非是采用到他人住所或办公室安装窃听、监视器方法或用胁迫方法取得的录音、录像资料,资料通过正常通话取得的录音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无需征得被录音人的事先同意或事后追认。
(二)在一方已作出违约意思表示、但尚未固定证据,而另一方某项义务的履行期限又很快到来时,要让另一方继续履行其义务。(二)在一方已作出违约意思表示、但尚未固定证据,而另一方某项义务的履行期限又很快到来时,要让另一方继续履行其义务。 实践中,出现过类似的几起案例,如卖方已作出不卖的违约意思表示,但业务员尚未用录音固定下来,同时又将卖方的违约表示转告了买方,买方得知后,本来按合同约定要在2日内支付首期款,却不愿意再支付了。结果后来买方起诉卖方时,卖方提出反诉称,自己从未表示过不卖房子,而是买方逾期支付首期款才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这样一来,买方就吃了哑巴亏。
(三)首期款监管手续的办理和守约方履约证据的固定。(三)首期款监管手续的办理和守约方履约证据的固定。 实践中,有时会碰到买方愿意如期到银行办理首期款监管、卖方却借故不来的情况,这时为防止卖方事后倒打一耙、诬称买方违约在先,可履行以下手续:1、在监管期到来前1-2日电话提前通知卖方在何时(具体到日期及钟点)、到哪家银行办理首期款监管,如果卖方表现出了违约的倾向或借故不去,就要重打电话并做好录音。2、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由业务员陪同买方到银行,领取排队号票,作为买方如期到银行的证据。3、在卖方拒不到场的情况下,如果有的银行允许买方先与银行签署双方的监管协议(该协议本应由三方共同签订)并将款项打入
专用监管帐户,就可照此操作,并将已签订的监管协议复印一份留底,同时保留好转款凭证原件;如果有的银行坚持要买卖双方都到场才可签订监管协议并办理转款手续,那么可向银行索要监管协议原件,由买方先在上面签好名,该协议原件与排队号票结合在一起,可证明买方确实已到银行准备履行监管手续。 (四)某方不履行义务时可向其送达《履约催告函》,以进一步固定证据。 实践中,如果某方迟延了几天仍不履行义务,在电话催告未果的情况下可向其送达《履约催告函》,晓以利害,以促进合同的顺利履行。1、关于送达的方式,首选当面送达,即让该方在催告函复印件上签署“原件已收”
字样,并落款签名;无法当面送达或该方拒绝当面签收的,采取特快专递邮寄送达,并在邮寄《详情单》的“内件品名”一样清楚地填写:“关于催告你于*年*月*日前履行*义务的《催告函》”,并要求邮局将签收回执寄回发件人(要求邮局提供此服务时要填写申请单并另行支付小额的费用);邮寄后保留好邮寄发票、详情单原件及《履约催告函》的另一份原件。2、如果收件人拒收导致退回,则不要开拆,待将来开庭时再当庭开拆。 (五)客户帮业主赎楼的风险。 客户帮业主赎楼包括客户直接向业主垫资赎楼和客户通过担保公司担保向银行贷款帮业主赎楼(俗称“一笔赎楼”)两种。
如采用前述楼方式,则可省去赎楼款的短期贷款利息,但客户面临的风险是,一旦业主违约不卖或赎出楼后被查封,客户将陷于非常被动的境地。所以,尽量不要采取前述赎楼方式,如果客户同意采取,则要在合同中写明“已告知此方式的风险,买方理解并接受,如出现意外或损失,与中介方无关”如采用前述楼方式,则可省去赎楼款的短期贷款利息,但客户面临的风险是,一旦业主违约不卖或赎出楼后被查封,客户将陷于非常被动的境地。所以,尽量不要采取前述赎楼方式,如果客户同意采取,则要在合同中写明“已告知此方式的风险,买方理解并接受,如出现意外或损失,与中介方无关” (六)退还现金时应让收款人出具收据,不要只收回《定金托管单》或《保证金收据》。 实践中,经常出现交易不成,需向卖方退还托管定金,或向买方退还保证金的情况。如出现此情况,建议尽量采用银行转帐方式,因为银行的转帐凭证具有公信力,可
如实证明转款的金额、过程、时间;如果转帐不方便,在不得不采用现金支付的情况下,要让收款人专门出具《收款收据》(内容为“兹收到**公司退回本人的定金/保证金**元,付款方式为现金”),或者让收款人交回公司原先出具给其的《定金托管单》或《保证金收据》并让其在前述单据背面按照前述《收款收据》的内容写下收据,切忌只收回《定金托管单》或《保证金收据》原件、不让收款人出具收据,因为在收款人否认或未到庭的情况下,这样做难以证明中介公司已将款项退回交易双方。
*案例:吴小姐在某中介公司出售一物业,合同签订后,该物业并未顺利成交,吴小姐遂持定金托管单找中介取走托管的定金人民币2万元。中介收回了吴小姐的定金托管单业主联,但并未要求吴小姐对托管的定金进行签收。后买方诉至法院,要求卖方双倍返还定金,且中介承担连带责任。法院认为吴小姐与中介之间的委托保管关系已合法确立的,但是中介收回定金托管单的业主联,并没有让吴小姐签收的行为不能说明中介已将此定金交给了吴小姐,在吴小姐没有出庭、无法确认吴小姐已收取2万元的情况下,判决吴小姐应双倍返还定金,且中介方对其中托管的2万元负有返还义务。
*案例:最高院指导性案例第1号: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1年12月20日发布) • 基本案情 • 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简称中原公司)诉称:被告陶德华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上海市虹口区株洲路某号房屋销售信息,故意跳过中介,私自与卖方直接签订购房合同,违反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的约定,属于恶意“跳单”行为,请求法院判令陶德华按约支付中原公司违约金1.65万元。 • 被告陶德华辩称:涉案房屋原产权人李某某委托多家中介公司出售房屋,中原公司并非独家掌握该房源信息,也非独家代理销售。陶德华并没有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不存在“跳单”违约行为。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下半年,原产权人李某某到多家房屋中介公司挂牌销售涉案房屋。2008年10月22日,上海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带陶德华看了该房屋;11月23日,上海某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简称某房地产顾问公司)带陶德华之妻曹某某看了该房屋;11月27日,中原公司带陶德华看了该房屋,并于同日与陶德华签订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该《确认书》第2.4条约定,陶德华在验看过该房地产后六个月内,陶德华或其委托人、代理人、代表人、承办人等与陶德华有关联的人,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但未通过中原公司而与第三方达成买卖交易的,陶德华应按照与出卖方就该房地产买卖达成的实际成交价的1%,向中原公司支付违约金。当时中原公司对该房屋报价165万元,而某房地产顾问公司报价145万元,并积极与卖方协商价格。11月30日,在某房地产顾问公司居间下,陶德华与卖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成交价138万元。后买卖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陶德华向某房地产顾问公司支付佣金1.38万元。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下半年,原产权人李某某到多家房屋中介公司挂牌销售涉案房屋。2008年10月22日,上海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带陶德华看了该房屋;11月23日,上海某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简称某房地产顾问公司)带陶德华之妻曹某某看了该房屋;11月27日,中原公司带陶德华看了该房屋,并于同日与陶德华签订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该《确认书》第2.4条约定,陶德华在验看过该房地产后六个月内,陶德华或其委托人、代理人、代表人、承办人等与陶德华有关联的人,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但未通过中原公司而与第三方达成买卖交易的,陶德华应按照与出卖方就该房地产买卖达成的实际成交价的1%,向中原公司支付违约金。当时中原公司对该房屋报价165万元,而某房地产顾问公司报价145万元,并积极与卖方协商价格。11月30日,在某房地产顾问公司居间下,陶德华与卖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成交价138万元。后买卖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陶德华向某房地产顾问公司支付佣金1.38万元。
裁判结果 •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3日作出(2009)虹民三(民)初字第912号民事判决:被告陶德华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原公司支付违约金1.38万元。宣判后,陶德华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4日作出(2009)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508号民事判决:一、撤销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09)虹民三(民)初字第912号民事判决;二、中原公司要求陶德华支付违约金1.65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裁判理由 •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中原公司与陶德华签订的《房地产求购确认书》属于居间合同性质,其中第2.4条的约定,属于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常有的禁止“跳单”格式条款,其本意是为防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跳”过中介公司购买房屋,从而使中介公司无法得到应得的佣金,该约定并不存在免除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应认定有效。根据该条约定,衡量买方是否“跳单”违约的关键,是看买方是否利用了该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如果买方并未利用该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而是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则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而不构成“跳单”违约。本案中,原产权人通过多家中介公司挂牌出售同一房屋,陶德华及其家人分别通过不同的中介公司了解到同一房源信息,并通过其他中介公司促成了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因此,陶德华并没有利用中原公司的信息、机会,故不构成违约,对中原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目 录 1 《房地产法律法规介绍》 2 《合同填写注意事项》
第一条:标的 一定要按房地产证上登记的内容填写; 家私清单一定要现场核实,名称、品牌、数量、尺寸等要具体;
第二条:租赁期 事先与双方沟通好,如对租期有特殊约定,一定要提前商量好。 如果双方对必租期都认可的话,一定要进行约定。
第三、四条:租金、押金以及押金的处理 租金可以月付、季付、年付,只要双方认可,都可以。 租金存入账号,如果产权人是2个人的,其中某一个人未来,就写未来的那个产权人。 押金的惯例 杂费谁出
第三、四条:租金、押金以及押金的处理 合约第三条3款中原约定 “租赁期间,该物业管理、水电、电话、燃气、有线电视、数字电视、网络、室内设施维修、等费用由乙方支付,甲方支付房屋管理费等税费及其他。”应更改为 “租赁期间,该物业管理、水电、电话、燃气、有线电视、数字电视、网络、室内设施维修、租赁税费等费用由乙方支付,乙方支付房屋管理费等税费及其他。” 这样做的目的规避两个风险: 1、政策风险; 2、双方矛盾。
第五条 佣金 如果签约时未能收取,最好在备注中约定收佣时间。
第六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出租方享有完整产权; 2和4都是对物业及其内的设施修缮责任的约定; 3、拖欠租金和杂费; 5和6是对租赁期内住房状况的约定; 7、转租; 8、乙方违约 9、租赁登记。
其他 1、 一般情况下,租客需要发票报销,就需要业主陪同去租赁所办理正式的租赁合同; 约定配备家私电器,应设定一个时间; 签约时事先支付的款项与未付余额的约定; 退租时,协助双方办理交接。
租赁税费 按照政策规定,房子出租时需要业主方缴纳租赁税费;租赁税费包括两块: 1、税收综合征收率 月租金<5000元,为4.1%; 月租金≥5000元,为6%; 2、租赁管理费:租金的2%或3%;
注意事项一 签约前,须知会双方事项: 1、确认我们的佣金 2、需要准备相关资料 业主:产权证明、身份证明、租金账号、杂费账号; 客户:押金、租金、身份证明等
注意事项二 签约时需准备以下资料: 1、租赁合同一份 2、家私清单一份 3、客户信息登记表一份 4、收据、白纸、计算器、日历等
注意事项三 签约后 积极参与交房环节,增进与业主、客户的沟通; 家私清单应实地详细列明 水、电、煤气表的抄写以及费用的结算。
居间合同内容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 2、标的及现状; 3、价格(定金、首期款、尾款) 4、履行期限及方式(签约、交证、收定金、做公证、做按揭、监管首期款、赎楼、过户、出证、做抵押、交房等 5、违约责任; 6、解决争议的方法 7、佣金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