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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六章 權利得喪變更 法律行為. 楊智傑. 案例. 甲拋棄電視機( 764 ) 乙無主物先占( 802 ) 乙贈與給丙( 406 ) 乙移轉給丙( 761 ) 丙死亡,丁繼承( 1148 ). 案例. 甲向乙借錢、消費借貸( 474 ) 甲將鑽戒給乙,設定質權( 884 、 885 ) 乙遺失該鑽戒、丙拾得遺失物 第 807 條(逾期未認領之遺失物之歸屬 ~ 拾得人取得所有權)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六個月,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警察或自治機關並應通知其領取遺失物或賣得之價金;其不能通知者,應公告之。.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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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六章權利得喪變更法律行為 楊智傑
案例 • 甲拋棄電視機(764) • 乙無主物先占(802) • 乙贈與給丙(406) • 乙移轉給丙(761) • 丙死亡,丁繼承(1148)
案例 • 甲向乙借錢、消費借貸(474) • 甲將鑽戒給乙,設定質權(884、885) • 乙遺失該鑽戒、丙拾得遺失物 • 第807條(逾期未認領之遺失物之歸屬~拾得人取得所有權) •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六個月,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警察或自治機關並應通知其領取遺失物或賣得之價金;其不能通知者,應公告之。
案例 • 甲將布料寄託於乙處(589) • 乙擅自出售給知情之丙 • 契約有效 • 物權移轉行為無效(118) • 丙惡意,無法主張善意受讓 • 丙交由丁西服店製作西裝 • 第814條(加工) • 加工於他人之動產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材料所有人。但因加工所增之價值顯逾材料之價值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加工人。
案例 • 甲男乙女結婚,生丙 • 甲乙對丙有監護權(1084) • 丁強制性交乙 • 侵害乙之身體權(人格權) 195I • 侵害甲之身分權 195III • 戊綁架丙 • 侵害丙的自由權 195I • 侵害父母之身分權 195III
私法自治 • 契約自由 • 締結自由 • 相對人自由 • 內容自由 • 方式自由
私法自治的限制 • 貨物既出、概不退換 • 定型化契約(民247-1、消費者保護法12) • 故意不告知瑕疵(366)
法律行為 • 成立要件 • 當事人 • 標的 • 意思表示(要約、承諾) • 要式行為需踐行一定方式
法律行為 生效要件 • 當事人須有行為能力 • 標的需可能、確定、適法、妥當 • 意思表示需健全
事實行為 • 占有的取得(940) • 無主物先占(802) • 遺失物拾得(807) • 埋藏物發現(808) • 添附(811以下) • 無因管理(172)
準法律行為 • 法律行為(意思表示),行為人企圖發生某種法律效果 • 意思通知(不問行為人事否企圖發生何等效果,因法律規定,當然發生一定效果) • 催告 • 觀念通知 • 事實之通知,如召集社總會 • 感情表示 • 行為人感情之表現,如1053夫妻間之宥恕
單獨行為 • 法律行為 • 契約 • 單獨行為(單方行為) • 有相對人 • 撤銷、解除契約 • 無相對人 • 遺囑、捐助
負擔行為 • 發生債權債務為其內容的法律行為 • 亦稱為債務行為、債權行為 • 單獨行為、契約 • 負擔行為的作成,債務人負有給付的義務 • 物權行為 • 直接使某種權利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法律行為 • 物權行為 • 準物權行為 • 債權或無體財產權作為處分標易
有因行為 • 債權行為原則上為有因行為 • 原因不存在時,法律行為不成立 • 無因行為 • 處分行為為無因行為 • 不因原因的欠缺,致處分行為的效力受影響 • 票據行為屬無因行為
無因性理論 • 締結契約、移轉所有權後 • 契約(債權行為)因意思表示無效或被撤銷 • 所有權轉讓(處分行為)不受影響 • 只能用不當得利(179)請求返還 • 不能用所有物返還請求權(767)
物權行為的概念 • 交易安全保護是民法的一大任務 • 為了避免善意的第三人因交易受到不測的損害,有必要剝奪真正的權利,即剝奪原權利人的物權,也就是切斷他對後手的追索。 • 在法制上不承認善意受讓前,物權行為的概念用來切斷原因關係的瑕疵,使善意第三人不受原因關係的影響,可以保護交易安全,是有功能的 • 德國民法認為關於物權變動的要件,除了債權意思表示加上公示的要件—登記或交付外,尚須物權意思表示才會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物權的意思表示即是物權行為的概念。
不需要物權行為獨立性概念 • 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 • 物權行為無因性固可使法律關係明確,易於判斷,有助於保障交易安全 • 但此理論的功能已被善意受讓制度所取代 • 無因性相對化 • 謝哲勝:不需要物權行為的概念,亦即不需要物權行為獨立性與無因性之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