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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學年度赴境外姊妹校 交換生留學說明. 國際暨兩岸事務處. 申請資格. 日本及非日本地區 - 本校大學部二年級 及 研究所一、二年級在學學生。 大陸及澳門地區 - 本校大學部二下或三上(視甄選學期而定),以及研究所在學學生。 大學部學生在校學業成績 平均 75 分 以上,研究生在校歷年學業成績 平均 80 分 以上(研究所一年級學生應檢附大學四年成績單), 經所屬系、所、院初選通過,並獲推薦者。 申請赴大陸及澳門地區,在校操行成績平均須達 80 分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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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學年度赴境外姊妹校交換生留學說明 國際暨兩岸事務處
申請資格 • 日本及非日本地區-本校大學部二年級及研究所一、二年級在學學生。 大陸及澳門地區-本校大學部二下或三上(視甄選學期而定),以及研究所在學學生。 • 大學部學生在校學業成績平均75分以上,研究生在校歷年學業成績平均80分以上(研究所一年級學生應檢附大學四年成績單),經所屬系、所、院初選通過,並獲推薦者。 • 申請赴大陸及澳門地區,在校操行成績平均須達80 分以上。 • 身心健康,足堪出國留學者。為顧及學生在當地留學時安全,請家長與學生主動配合告知有無曾經受身心重大疾病之就診紀錄。
報名及甄選時應注意事項 • 申請者須自行查明各校適合之系所及課程,本校無法提供系所篩選、課程審查或選校諮詢服務。若錄取學校無適合系所,以致無法入學或無課可選,須自行負責,不得要求重新分發學校。 • 甄試成績以書面資料審查與口試成績合併計算。甄試平均成績未達70分者,不予錄取。
申請時間 日本地區 第一次:約2~3月 第二次:約9~10月 (如第一次甄選有缺額時才辦理第二次甄選) 非日本地區 約10~11月 大陸及澳門地區 上學期:約9月~10月 下學期:約2~3月
交換期間 • 日本地區(1年) 每年4月~翌年2月 (少數學校為每年9月~翌年7月) • 非日本地區(1年) 每年9月~翌年6月 • 大陸及澳門地區(1學期) 1.9月~翌年1月(上學期) 2.2月~7月(下學期)
申請資料 • 報名表 • 本校歷年成績單正本 • 語文能力證明文件 (赴大陸除外) • 推薦函兩封 • 中文及外文自傳(無特定格式) • 中文及外文研習計畫書 (無特定格式) • 保證書 • 諮輔組心理測驗參加證明 • 其他有助審查資料影本 資料不超過15頁,並請統一以A4格式製作(成績單及語言能力證明可用原格式),依序整理,不必裝訂,以單層L型塑膠講義套送件。
語言成績要求 日本地區 • 研究所學生,均須檢附日本語能力檢定JLPT N1合格證明及成績單(申請使用英語授課課程者除外) • 大學部學生,須檢附日本語能力檢定JLPT N2以上合格證明及成績單。(申請使用英語授課課程者除外) 。 • 申請使用英語授課課程者,須檢附托福550分以上證明,或其他語言測驗,如IELTS、TOEIC等相當之語言能力檢定成績證明資料。
語言成績要求 非日本地區 • 依各校規定。如無規定,則欲赴使用英語研習各國姊妹校,須檢附托福iBT 61分(相當於舊制500分)以上,或IELTS 5.5(學術組)成績証明。 • 欲赴法、德文組交換生甄試者,須檢附該種語文之語言能力證明(A2) 。 • 未能及時於甄試前提出相關語言能力證明正本之錄取者,須於規定期限內補齊,否則將視同放棄其交換生錄取者資格。
錄取後重要注意事項 • 交換生須在本校繳交全額學雜費註冊,在接待學校免繳學雜費。 (部分國外學校會有不同於本校之雜費項目,仍須繳交)。 • 錄取學生僅代表獲得本校交換學生推薦資格,仍需再經交換學校審核,若未通過審核者,或無法取得學生簽證,其錄取資格即取消。 • 交換生須自行完成護照、簽證、住宿及選課申請等事宜。 • 交換生於出發前應投保涵蓋自出發日起至返國日止之海外醫療及意外保險。(如交換學校規定須投保該校提供之保險,則出發前僅投保自出發日起至該校開學日止之保險即可。)
錄取後重要注意事項 • 一經錄取,非因不可抗拒之人身重大變故,不得以任何理由放棄或中退交換生資格。非因不可抗力之因素放棄者,依相關校規議處。 • 交換期間不得辦理本校畢業或休學手續,若有此等事情發生,其交換學生身分隨即取消。 • 研修期間,學生有責任及義務協助推廣本校,積極參加研修學校舉辦之相關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