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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和姓名中的权利. 本课要点. 第一目 我有肖像权. 第二目 维护姓名权. 我有肖像权. 2004 年 11 月 21 日,出版的某报头版刊登刘翔的大幅图片,并配有中友百货的广告,之后,被刘翔以侵犯肖像权为由告上了法庭。. 什么是肖像. 肖像是以容貌为中心的人体形象的再现。其制作方法丰富多样,可以用绘画、雕塑、剪纸、照相、摄影等各种方式再现某个人的音容笑貌。. 案例分析. 15 岁的小红,喜爱芭蕾舞,让爸爸给自己拍了张跳舞的照片。某刊编辑找到了小红,要求将该照片刊登于杂志封面上。小红征得爸爸同意后答应了编辑的要求,编辑将使用照片的报酬交给了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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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课要点 第一目 我有肖像权 第二目 维护姓名权
我有肖像权 2004年11月21日,出版的某报头版刊登刘翔的大幅图片,并配有中友百货的广告,之后,被刘翔以侵犯肖像权为由告上了法庭。
什么是肖像 肖像是以容貌为中心的人体形象的再现。其制作方法丰富多样,可以用绘画、雕塑、剪纸、照相、摄影等各种方式再现某个人的音容笑貌。
案例分析 15岁的小红,喜爱芭蕾舞,让爸爸给自己拍了张跳舞的照片。某刊编辑找到了小红,要求将该照片刊登于杂志封面上。小红征得爸爸同意后答应了编辑的要求,编辑将使用照片的报酬交给了小红。 探究:小红行使了什么权利?
这样拍照侵犯肖像权了吗? 一名部队业余摄影爱好者,前几天在一公园游玩时,发现几个女青年边吃东西边把果皮扔在地上,便立即按动快门。不料她们立即围过来,要求他立即将底片曝光,说如果一旦报社刊登,就告他侵犯肖像权,这个摄影爱好者不同意。现在照片已冲洗好了,摄影爱好者很矛盾,担心一旦投稿,是否会吃官司?
案例评解 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他人的肖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肖像权的基本含义 所谓肖像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利益而排斥他人侵犯的一种人身权利。是自然人的人格标识,反映的是自然人的外貌属性。
肖像权的基本内容 • 肖像制作专有权 • 肖像使用专有权 • 肖像利益维护权
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这里还附属包含了肖像权的使用权的转让权 。 小红征得爸爸同意后答应编辑的要求。
除权利人之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 编辑将使用照片的报酬交给了小红。
①公益性:为维护社会需要,如先进任务照片展览,不文明行为拍摄并公布批评,通缉逃犯;①公益性:为维护社会需要,如先进任务照片展览,不文明行为拍摄并公布批评,通缉逃犯; ②本人利益:刊登寻人启事; ③新闻性:新闻报道,肖像权淹没于集合、队列、仪式中,不得主张肖像权,同理集体照片中的个人不得主张照片肖像权; ④为记载特定公众活动,使用参予者肖像,参予就等于承诺肖像权被人使用。
相反,“以营利为目的”的要件,但这一观点对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有时太窄。例如有的人非法使用他人肖像(如:故意使用广角镜照嘴“獠牙”与野猪像放在一起),并不是为了赢利,同样构成侵权行为。所以可以在加上“但有侮辱性使用肖像例外”这一限制。总结肖像权侵权的实务上构成要件为: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侮辱性使用除外),不具“阻却违法事由”。相反,“以营利为目的”的要件,但这一观点对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有时太窄。例如有的人非法使用他人肖像(如:故意使用广角镜照嘴“獠牙”与野猪像放在一起),并不是为了赢利,同样构成侵权行为。所以可以在加上“但有侮辱性使用肖像例外”这一限制。总结肖像权侵权的实务上构成要件为: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侮辱性使用除外),不具“阻却违法事由”。
肖像权的限制性 公民肖像权的行使,在某些场合下受到限制,如为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有关机关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他人的肖像;为了新闻报道的目的、新闻工作者有权在照片中使用他人的肖像。摄影爱好者为了向报社反映一些公民不讲卫生的行为,使用她们的肖像,其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德,非以营利为目的,而且没有非法毁损、恶意玷污她们的肖像,故你的行为是合法的。
你说我说 如果将这幅照片制成公益广告用来宣传保护女童工程,也未经本人同意,这种行为是否侵犯公民的肖像?
案例分析 大学生朱永明喜好文学,在向文学刊物投稿时,常以“小草”署名。 • 朱永明行使了什么权利? • 这项权利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 你知道鲁迅、常香玉的真实姓名吗?
牛顺父子的冲突 • 牛顺可以改名吗? • 牛正干涉牛顺改名的行为是否合法? • 请说说你的依据。
姓名权的主要内容 姓名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人格权,主要包括姓名命名权、姓名使用权和姓名变更权,是公民依法享有并要求他人尊重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的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我国公民的姓名权,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的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我国公民的姓名权,受法律保护。
盗用他人姓名 是指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份或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冒用他人姓名 是指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
案例分析 【案情】宋明怎么也没想到,一个玩笑惹上一场官司,落得与好友对簿公堂反目成仇,心中懊悔不已。2004年9月,宋明突发奇想,到邮电局以申洋妻子江玉的名义,向远在云南的申洋拍了一封加急电报,电文内容为:“家有急事,速归。”申洋接到电报后信以为真,心急如焚地赶回家里,谁知却是一场虚惊。申洋夫妇一怒之下将宋明告到法院,提出了要宋明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
案例探究 • 宋明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明为寻开心,假冒江玉姓名虚构事实愚弄他人,其行为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遂判决宋明向申洋夫妇赔礼道歉,并赔偿二人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合计5100元。
想定作业 • 邻家狗与自家女同名同姓,邻居是否侵犯姓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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