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苦勞網 -- 溪洲部落事件的 公共領域空間. 甘彩蓉、李佩憶. 哈伯瑪斯理論. (一)公共領域( the public sphere ) 公共領域是一個 公共論壇 ,在這個論壇裡, 私人 會合 成一個公眾,並隨時準備迫使 公共權威 在 輿論 的 合法性 基礎上運作。. 公共論壇 (forum ):. 開放(形式與實質) 平等 理性. 會合. 由私人會和而成一個公眾,也就是從思出發,但合眾人的私而慢慢變成一個公。互相指涉、互相對焦、互為主體. 輿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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苦勞網--溪洲部落事件的公共領域空間 甘彩蓉、李佩憶
哈伯瑪斯理論 (一)公共領域(the public sphere) • 公共領域是一個公共論壇,在這個論壇裡,私人會合成一個公眾,並隨時準備迫使公共權威在輿論的合法性基礎上運作。
公共論壇(forum): 開放(形式與實質) 平等 理性
會合 由私人會和而成一個公眾,也就是從思出發,但合眾人的私而慢慢變成一個公。互相指涉、互相對焦、互為主體
輿論 • 輿論,或稱公共意見,是至社會中的私人經過理性的辯論,相互對焦後產生的會合和統整,代表著社會的自我反省和轉化,也因此擁有類似規範的權威。 (「公共領域」之參考資料:《公共領域在台灣》,頁3-16》)
溝通理論 提出四個影響溝通有效的聲稱,四項有效聲稱合而為一單一的聲稱----理性稱聲(rationality claim):
溝通理論 可理解聲稱(comprehensibility claim):語言領域/言詞意義的可以理解。 真理宣稱(truth claim):外在自然的世界、物的世界/任何溝通行動和這個世界都有一種象徵的關連,因此它的有效性會受到這種關係的影響,如果它確實再現了外在真實,就可以判斷他是有意義或有效的。
溝通理論 • 正當聲稱(rightness claim):社會的世界,一般所說人際關係、制度、傳統、價值/溝通行為受社會規範的影響,言詞行為是否「正當」。 • 真誠聲稱(truthfulness claim): 個人的內在世界/說話者使自己被對方了解,宣稱自己的「真誠性」不容懷疑,並且出於為對方好的意圖。 (「溝通理論」參考資料:(《文化分析》,頁203-205、《批判理論與現代社會學》,頁204-206)
2007溪洲部落事件 2007年8月縣政府告知部落住民於年底拆遷。 2007年9月台北縣政府以每人一萬元搬遷費,要求溪洲部落遷徙搬走,住進三峽國宅「隆恩埔原住民臨時安置所」。 2007年12月20日政府公告強制拆遷日。 2007年12月21日「台北縣三峽原住民族文化部落安遷說明會」,沒有人列席,原住民族行政局局長李玉蕙重申「先安遷,再拆除」的政策。
2008溪洲部落事件 • 2008年2月29日位在台北縣大漢溪畔的三鶯部落,因位在行水區,涉及違反水利法,強制拆除。 • 2008年3月縣府提供土地打造「原住民示範部落」,在部落完成前不會強制拆遷。
2009溪洲部落事件 2009年3月 台北縣政府與溪洲部落原住民達成協議,將以「就近安置、先建後拆」方式,與台大城鄉所合作引進日本「協力住宅」概念,在溪洲部落附近非水利地,打造溪洲部落園區。
檢視苦勞網是否能成為溪洲部落公共領域空間 • 一、空間具備『開放』、『平等』、『理性』之條件。 • 二、討論後能擁有『共識』。 苦勞網網址:http://www.coolloud.org.tw/
研究方法 • 以苦勞網網路發文分析,討論此管道是否具有成為溪洲部落事件之公共領域討論場域條件 。 • 在苦勞網上,輸入『溪洲』之關鍵字搜尋,共有71則對溪洲相關新聞提出之發文。 • 選擇其中25則有針對『溪洲部落遷移』之議題討論、分析之。
開放 • 檢視標準:每人可自由參與 • 資料分析
小結 • 從以上的資料而言,參與發文人員可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以及無論是否擁有苦勞網之註冊會員身份,只要對於此事件有想要發表的意願,便可隨時發表想法。 • 具有『開放』條件。
平等 • 檢視標準:不會因為身份、背景、性別、種族、教育程度等差別,限制發言權力 • 資料呈現: ~以defend發文為例 defend (未註冊) 週四, 2008-04-10 08:57
小結 • 發文內容不會顯示出發文者之年齡、身份、性別、種族、教育程度等與個人相關資料,因此,每個人都有平等發言的權利。 • 具有『平等』條件
理性 檢視標準: 1.『可理解聲稱』: 發文者使用之語言、符 號,是否為研究者所能理解。 2.『真理聲稱』:發文的內容、引用的資料,確實符合真實事件發展內容及走向。 3.『正當聲稱』:發文內容是否涉及謾罵、人身攻擊或情緒性字眼不適當的內容。 4.『真誠聲稱』:發文的內容、舉證資料,是否為研究者所懷疑、是否為對方好之表現。
小結 • 分析25則發文中,全部都具有『可理解聲稱』、『真誠聲稱』條件,有24則發文具有『正當聲稱』,有17則具有『真理宣聲』條件,有17則同時具有四項聲稱的條件。 • 少部分的發文具有人身攻擊之字眼,不符合『正當聲稱』。猜想、單純表達支持的內容,則不符合『真理聲稱』之標準。
發文者論點 • 贊成訴求 1『(以圖為例)到底是溪洲部落近還是美河市近,美河 市使用河川地變更名目』 2『溪洲朋友加油…』 3『溪洲加油』 4『…溪洲加油!!』 5『部落加油…』 6『…請原民會和北縣府不要迫遷他們』 7『宜霖、祖淼、老頭目、阿姨們,加油!』
8『大家一起加油,溪洲加油…』 • 10『…原來你已經知道那裡的「客觀規律」會被沖走,麻煩解釋一下…』 • 11『…先去溪州聽居民再去做批評吧…』 • 12『…水利局官員拿著一張「20年前」測量的地形圖及河川數據,說溪洲部落處在危險的行水區應該搬遷,群眾及民意代表立刻質疑,為什麼沒有最新的測量圖?既然很久以前就有危險,為何30年來都不聞不問?難道是強迫搬遷的藉口?』 • 14『30年前那塊地也沒特別說是誰的,後來還有過公地放領的政策,只是原民不懂法律而已』
16『…溪洲部落遷移史訪問記錄…,受訪者1939年出生至今,在溪州住了30年,回憶中只有2次水災(或許是較大的水災),有什麼專業的建議但說無妨,但不需要說什麼沉溺光環』16『…溪洲部落遷移史訪問記錄…,受訪者1939年出生至今,在溪州住了30年,回憶中只有2次水災(或許是較大的水災),有什麼專業的建議但說無妨,但不需要說什麼沉溺光環』 • 17『…既然是行水區會淹水,不作河川整治,做什麼建設都是枉然騙錢阿…』 • 18『…在溪州部落上計畫抬高攔河堰作治水,當作這群人跟水勢一樣能誘導到其他地方啊?…政策規劃很官僚本位,政策執行很威權…』 • 19『全國原住民青年,守護溪洲!!』 • 20『…無論三鶯或溪洲的地,也是屬於部落人們的。』 • 21『…但只怕,溪洲部落的朋友,是最大輸家。贏只贏在緩拆,卻被當作了這齣大戲布景。…』
23『當你一家人的命運這麼嚴肅的議題被官員用這種開玩笑的態度對待,不知道心裡會怎麼想?被副縣長點名的夏鑄九對此說法卻不太同意,他認為重點是溪洲族人的意願,因為族人才是運動的主體,唯有族人有共識作為專業者的他才有辦法介入」,把球又丟回了這些部落的族人。』23『當你一家人的命運這麼嚴肅的議題被官員用這種開玩笑的態度對待,不知道心裡會怎麼想?被副縣長點名的夏鑄九對此說法卻不太同意,他認為重點是溪洲族人的意願,因為族人才是運動的主體,唯有族人有共識作為專業者的他才有辦法介入」,把球又丟回了這些部落的族人。』
24『…馬以工之外還有台大於幼華教授的意見,都是以同樣的菁英心態看待三鶯與溪洲問題,並且還認為台灣不是成熟民主開放的社會,或者影射原住民並非成熟民主社會的夠格成員?…』24『…馬以工之外還有台大於幼華教授的意見,都是以同樣的菁英心態看待三鶯與溪洲問題,並且還認為台灣不是成熟民主開放的社會,或者影射原住民並非成熟民主社會的夠格成員?…』 • 25『…夏先生說的好,運動的主體在於族人,那當他這樣說時,他是否有意識到主體正被驅逐在會場之外,並且被壓抑呢?若他不知情,就是被利用。李鴻源說一切聽夏教授的,夏教授說聽族人的,ㄟ?那族人哪裡?怎麼沒來開會?原來就是被李先生的縣政府團隊擋在會場之外。專業一定要尊重,但更大的前提是互相尊重。』
發文者論點 • 反對訴求 9『…今天聲援他們很容易,「關懷弱勢」的名聲挺好,改天部落給大水沖走,這筆帳要算在誰頭上?堅持唯物論得先學著尊重客觀規律吧。』 13『30年前就是佔地為王,30年後要求搬遷難道錯了?…社會上多少弱勢團體?這種「弱勢」,很強勢。』 15『…溪洲部落的原住民確實是弱勢,但如果(我是說如果)該地確實有不適人居的情形,那麼以原地保留為目標的抗爭根本就有問題。搞社運應該把自己站穩在事實上,而不是沈溺在關懷弱勢的光環裡。』
22『…不管是強盜、原住民或是可憐的人,任何人,基本上被認定是違建戶就是違規犯法者,占用不屬於自己的土地當私人資產,講道理就該認清自己在自由法治的國度裡,自由行為可允許的範圍在哪裡,不是嗎?』22『…不管是強盜、原住民或是可憐的人,任何人,基本上被認定是違建戶就是違規犯法者,占用不屬於自己的土地當私人資產,講道理就該認清自己在自由法治的國度裡,自由行為可允許的範圍在哪裡,不是嗎?』
小結 • 觀看上述發文,25則中,有21則發文,以不同的理由與角度觀點,表達支持訴求,有4則發文,則是表達不支持訴求。 顯示大部分人都能達成共識--『贊成訴求』。 • 每人可以自由表達自己的意見和想法。 • 能針對別人的回答,提出討論或進行辯論。
結論 • 一、空間具備『開放』、『平等』、『理性』之條件。 • 『開放』:可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參與討論。 • 『平等』:不因個別身份限制,而剝奪發言權利。 • 『理性』:大部分的言論,都能符合四大聲稱。
二、討論後能擁有『共識』。 • 有21則(約85%)的發文者,都能支持溪洲部落所提出『原地安置』的訴求。 •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苦勞網之發文能達成公共領域空間的需求。故認為苦勞網能成為溪洲部落事件的公共領域空間。
研究限制 • 樣本數不足:只摘取『苦勞網』網站中對『溪洲部落訴求』之發文,無法代表所有人對於此事的意見。 • 網路特性限制:仍無法完全克服因經濟和教育程度的限制,使某些人無法使用網路,以致無法擁有發聲權利。
理論補充&修正 • 一、理論補充: • 『輿論需有行動,才能成為力量』--除了有共同的『輿論共識』外,也需要將共識透過各種管道、行動,讓政府或決策單位能夠聽到,並意識到必須要改革的力量。
理論補充&修正 • 二、理論修正: • 1.並非所有議題,經過長時間的討論,都能擁有所有人共同的共識。 • 2.共識的定義可修正為『大部分參與溝通活動者的意見』即可。由研究內容而言,雖然大多數人持著『支持訴求』的態度,仍有少數人持反對意見,但只要這些大多數人能採取具體行動,仍能撼動事件結果,實現『原地居住』之訴求。
理論補充&修正 • 三、理論侷限性 • 過度強調民眾參與討論的意願。並非人人均會主動參與公共領域之發言,亦即在共共領域不可能獲得全部人之聲音與意見。
參考資料 • 苦勞網http://www.coolloud.org.tw/ • 黃瑞祺編著:《批判理論與現代社會學》(台北市:巨流,1986) • 伍思諾 (Wuthnow, Robert)著,王宜燕、戴育賢譯:《文化分析》(台北市:遠流,1994) • 李丁讚等著 :《公共領域在台灣:困境與契機》(臺北縣:桂冠圖書,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