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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表述:交割标准、交割地点

规则表述:交割标准、交割地点. 第十三章 焦炭交割 第七十三条 焦炭合约交割标准品、替代品的质量标准和质量升贴水详见附件 13《 大连商品交易所焦炭交割质量标准( F/DCE J001-2011 ) 》 。 焦炭指定交割仓库分为基准交割仓库和非基准交割仓库 ( 详见附件 14《 大连商品交易所焦炭指定交割仓库名录 》), 交易所可视情况对焦炭指定交割仓库进行调整。. 交割费用. 交割手续费: 1 元 / 吨; 出入库费用:根据市场情况,不定期核定和公布最高费用标准; 仓储费: 1 元 / 吨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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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表述:交割标准、交割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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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规则表述:交割标准、交割地点 • 第十三章 焦炭交割 • 第七十三条 焦炭合约交割标准品、替代品的质量标准和质量升贴水详见附件13《大连商品交易所焦炭交割质量标准(F/DCE J001-2011)》。 • 焦炭指定交割仓库分为基准交割仓库和非基准交割仓库(详见附件14《大连商品交易所焦炭指定交割仓库名录》),交易所可视情况对焦炭指定交割仓库进行调整。

  2. 交割费用 • 交割手续费:1元/吨; • 出入库费用:根据市场情况,不定期核定和公布最高费用标准; • 仓储费:1元/吨天; • 检验费:市场化运作;最小抽样数量为3000吨,不足3000吨的按照3000吨计算费用。

  3. 规则表述:交割费用 • 第十三四章 交割费用 • 第八十三条 焦炭交割手续费为1元/吨(检验费未表述)。 • 第八十四条 交易所将根据市场情况对焦炭各指定交割仓库的入库、出库最高费用标准进行不定期核定和公布。 • 第八十六条 焦炭仓储费收取标准为1元/吨天。

  4. 交割流程 • 一次性交割(没有滚动交割) • 交割细则:第三十四条 • 交割单位:1000吨 • 交割细则:第七十五条 焦炭合约交割单位为1000吨。 • 入库 • 出库 • 升贴水结算 • 第七十四条 焦炭合约升贴水的差价款由货主同指定交割仓库结算。

  5. 交割单位大于交易单位 • 交割细则 • 第四条 个人客户持仓和焦炭非交割单位整数倍持仓不允许交割。 • 自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起,交易所对个人客户交割月份合约的持仓予以强行平仓。 • 对焦炭以外品种合约,最后交易日收市后,个人客户交割月份合约的持仓仍未能平仓的,首先由会员代为履约,会员仍未能履约的,则按照本细则第十五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对焦炭合约,最后交易日收市后,个人客户交割月份合约的持仓和非交割单位整数倍持仓仍未能平仓的,由交易所按照“不允许交割持仓优先,含有时间最短持仓的交割单位整数倍持仓优先”原则,选择对手方持仓对冲平仓,平仓价格为该合约交割结算价,并对客户持有的不允许交割持仓部分处以按交割结算价计算合约价值20%的罚款,该款项支付给对方。若对冲双方均为持有不允许交割持仓的客户,交易所对双方分别处以按交割结算价计算合约价值20%的罚款,不再支付给对方。

  6. 配对原则 • “不允许交割持仓优先,含有时间最短持仓的交割单位整数倍持仓优先”原则 • (1)首先将买卖双方每个客户的零碎持仓挑出,剩余的持仓部分就是客户以100手整数倍存在的交割持仓。 • (2)将买卖双方的零碎持仓从大到小进行排序,按照现有系统遵循的最小配对数原则配对平仓。 • (3)由于买卖双方的零碎持仓在总数上很难保证相等,交易所将双方的零碎持仓平仓后,仍然持有零碎持仓的一方需要同对手方的整数持仓进行平仓。对手方的整数持仓采用被动选择机制,按照最晚建仓时间的原则进行选取。只要含有最晚建仓的持仓,就被选择。至此,买卖双方的所有零碎持仓全部平仓。 • (4)对于买卖双方剩余的以100手整数倍存在的持仓,按照现有系统遵循的最小配对数原则进行交割配对。

  7. 零碎算例 • 买:A客户126手,B客户200手,C客户126手 • 卖:D客户个人100手,E客户65手,F客户287手 • 不允许交割优先,26,26VS100,65,87,然后最小配对数,卖方三者任一,假如0VS100,13,87,26+26的罚款给交易所 • A100最晚建仓8.15, B200最晚建仓9.2, C100最晚建仓7.16,含有时间最短持仓优先,B200VSD100,E13,F87,200的罚款给B客户

  8. 规则表述:入库流程 • 第十三章 焦炭交割 • 第七十六条 货主应当委托交易所指定的质检机构对入库商品进行质量检验。 • 货主应当在入库前3个自然日之前,将到货方式、到货数量、到货时间通知指定质检机构,并在委托质检协议中列明。 • 委托质检协议中还应当明确昼夜作业费用、货主通知指定质检机构焦炭入库的方式、检验数量、出具检验报告的时间以及因指定质检机构未及时到场给货主造成损失的责任承担等内容。 • 第七十七条 焦炭抽样应当在入库堆垛时的焦炭流中进行。 • 最小抽样数量为3000吨,不足3000吨的按照3000吨计算费用。 • 第七十八条 焦炭检重以地磅或轨道衡计量为准。指定交割仓库根据交易所指定的质检机构出具的焦炭水分检验结果,按照焦炭合约的规定对重量进行折算,并以此作为出具仓单的依据。 • 第七十九条 交易所指定的质检机构完成入库焦炭质量检验后,应当出具检验报告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并将正本提交货主,向交易所和指定交割仓库分别提交副本一份。

  9. 规则表述:出库流程 • 第八十条 焦炭出库时,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向货主出具由指定交割仓库检验的水分实测结果,并出示仓单注册时的质量检验报告。 • 指定交割仓库按照水分实测结果和合约规定,折算成出库重量后足量发货。 • 指定交割仓库可以依据仓单注册时的质量检验报告与客户结算质量升贴水,也可以经双方协商抽样、留样,在出库后的15日内双方对焦炭质量无异议的,依据仓单注册时的质量检验报告与客户结算质量升贴水;一方或双方对焦炭质量有异议的,以此样品检验结果作为与客户结算质量升贴水的依据。 • 第八十一条 货主对指定交割仓库实测水分有争议的,应当选择指定质检机构到场检验,并以该检验结果作为出库计重依据。 • 货主对焦炭质量检验结果有争议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抽样、留样,并依据《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豆油、棕榈油、焦炭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以该样品检验结果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 (一)继续出库,并选择指定质检机构到场在焦炭流中抽样、留样; • (二)选择指定质检机构采取开垛、倒垛等方式抽样。 • 质量检验费用由货主先行垫付。检验结果与指定交割仓库出示的检验结果相符,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和损失由货主负担;检验结果与指定交割仓库出示的检验结果不相符,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和损失由指定交割仓库负担。 • 第八十二条 厂库发货时,应当向货主提供对应货物的厂家质检报告原件,作为结算质量升贴水的依据。

  10. 仓单管理办法 • 交割预报 • 第十一条 会员办理交割预报时…焦炭按30元/吨向交易所交纳交割预报定金。 • 第十二条 焦炭交割预报有效期为30天。..焦炭未返还的交割预报定金罚没给指定交割仓库 • 入库前通知 • 第十四条 办理完交割预报的货主在发货入库前3个自然日之前,应当将车船号、品种、数量、到货时间等通知指定交割仓库 • 仓单注销 • 第四十五条 所有的焦炭标准仓单在每年的3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必须进行标准仓单注销。 • 厂库制度

  11. 推广厂库制度,降低服务产业成本 选择技术装备先进的大型焦化企业列国家工信部公布的符合《焦化行业准入条件》设立交割厂库 • 大宗散装 • 点对点贸易 解决存储的问题 降低交割成本 满足产业客户个性化需求问题

  12. 交割仓库管理创新 • 仓储问题:散装、掺混、丢失、偷盗 • 措施: • —落实远程视频监控和动态台帐抽查制度; —设立交割专区,制定协议库容; —细化交割仓库日常管理制度; —交割单位与现货贸易习惯相符; —仓单按照标准水分折算计重; —设计合理的仓储损耗、出入库焦末。

  13. 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不适用于焦炭指定交割仓库。 • 第十九条 指定交割仓库应对保管的期货商品进行定期检测,检测内容包括:水分、温度、虫情、鼠情等,并做好记录以备查验。 • 第二十一条 在高温季节(5月1日~10月31日),各指定交割仓库必须对露天保管的商品采取加盖顶席、苇席兜底的保管措施。 • 第二十二条 指定交割仓库在高温季节应及时对期货商品进行熏蒸。 • 第二十三条 指定交割仓库应定期灭鼠,减少期货商品损耗。 • 《视频监控和台帐抽查管理规范》

  14. 交易手续费 • 交易手续费最高不超过成交金额0.2‰。 • 假如万分之一,大约20元/手(100吨),大豆4元/手(10吨) • 挂钩交易成本,价低促进流动,价高抑制投机 • 手续费与保证金的比例(费用/资金),与铜、铝、锌 相同 • 结算细则 • 第三十九条 交易所根据会员当日成交合约数量或者成交合约金额收取按合约规定的标准计收交易手续费,收取标准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15. 创新套期保值制度 服务于国家产业政策 对于生产企业,只有位列国家工信部公布的符合《焦化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之内的, 才能获批临近交割月份的套保审批。 鼓励政策支持的企业参与期货交易,进一步助推产业结构优化,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

  16. 套期保值制度 • 使真实套保客户的持仓数量显现 • 为了突出期货市场对产业服务的功能和作用,实施新的套保制度,降低一般月份套保审批门槛,在严格管理、严密监控的同时,增加套保持仓占比 • 可以保证金、手续费优惠

  17. 规则表述:套期保值 • 第二条  焦炭期货套期保值持仓额度分为一般月份(自合约上市之日起至交割月份前第二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套期保值持仓额度和临近交割月份(交割月份前一个月和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 • 第七条  一般月份套保额度申请材料: •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二)企业最近二年的现货经营业绩; • (三)企业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 第十三条 位列行业主管部门公告的符合《焦化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的证明材料 • 第二十二条 交易所可以对套期保值额度内的交易保证金、交易手续费采取优惠措施

  18. 套期保值规则表述:申请与建仓 • 为了减少为客户转仓的次数,避免系统操作过于频繁,对临近交割月份的套保额度设置了集中申请、建仓期限。 • 申请期限: 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申请应当在套期保值合约交割月份前两个月的第一个交易日之前提出,而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申请应当在套期保值合约交割月份前两个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至倒数第十个交易日之间提出 • 尚未申请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允许申请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 • 建仓期限,交易所不负责转仓 • 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获得审批的会员或客户,应当在套期保值合约交割月份前一个月最后一个交易日收市前,按批准的交易方向和额度建仓。 • 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在进入合约交割月前第一月和交割月份时,将参照期货品种限仓制度规定的额度执行,并按此额度标准转化为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 • 申请交割套保获批的一般月份套保仓在进入交割月前第一月时,将参照批准的额度执行,并按此额度标准转化为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 • 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不得重复使用。

  19. 时间点 • 上市第一交易日至交割月前三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申请一般月份套保,随后审批,建仓 • 交割月前两月第一个交易日至该月倒数第十个交易日:申请临近交割月份套保,交易所在进入交割月前一月之前审批,客户在交割月前一月当月建仓 • 算例: • 投机限仓:2400,900,300 • 申请一般套保4000,批准3600,建仓3200. • 未申请临近套保,进入交割月前一月第一交易日,保留900临近套保,剩余2300强平,客户可以自建900投机仓,进入交割月,保留900临近套保,900强平600,剩余300投机 • 申请3200临近套保,根据风险情况批准800,其他同上

  20. 风险管理办法 • 保证金与涨跌停板 • 提高保证金的持仓基数 • 三个板强减 • 限仓与超仓强平

  21. 涨跌停板与保证金 • 焦炭现货价格,日涨跌幅度超过4%的仅占1.7%,涨跌幅度低于4%的约占98.3%。焦炭期货涨跌停板幅度为4%。 • 我所各品种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均为其涨跌停板幅度的1.25倍;会员加收,保证覆盖4%,焦炭最低保证金为5%;

  22. 提高保证金的持仓基数 • 市场规模:焦炭产量是玉米2倍,价值接近 • 玉米150万手,焦炭略打折扣,25万手

  23. 三个板时的风险措施 • 相对现有品种4%、4%、4%,一共12%的幅度,焦炭4%、6%、8%,一共为18%幅度,相当于增加一个停板,基本可以释放风险,减少触板; • 5%、8%、10%的保证金水平可以覆盖停板

  24. 规则表述:三个板时的风险措施 • 第十五条  交易所上市的商品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该交易日记为第N个交易日)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则当日结算时起,焦炭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按合约价值的8%收取(原交易保证金比例较高的,按原比例收取)。第N+1个交易日焦炭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为6%(原涨跌停板比例较高的,按原比例执行)。 • 第十六条  若第N+1个交易日出现与第N个交易日同方向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则第N+1个交易日结算时起, 焦炭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按合约价值的10%收取(原交易保证金比例较高的,按原比例收取)。第N+2个交易日焦炭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为8%。

  25. 三个板强减 • 包含两种情形:A.执行强减;B.不执行强减,采取各种措施。 • 交易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决定是否执行强减; • 增加了第三日或第四日是最后交易日的处理办法,以使规则体系进一步完备。 • 第四日不暂停交易;如果执行强减,均在第三日执行强减 • 统一表述,易被市场接受

  26. 规则表述:三个板强减 • 当焦炭合约第N+2个交易日出现与第N+1个交易日同方向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时,若第N+2个交易日是该合约的最后交易日,则该合约直接进入交割;若第N+3个交易日是该合约的最后交易日,则第N+3个交易日该合约按第N+2个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和保证金水平继续交易;除上述两种情况之外,交易所可在第N+2个交易日根据市场情况决定并公告,对该合约实施下列两种措施中的任意一种: • 措施一:在第N+3个交易日,交易所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制出金,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化解市场风险。 • 措施二:在第N+2个交易日收市后,交易所将进行强制减仓。

  27. 限仓与超仓强平 • 鼓励期货公司会员做大做强,某一市场规模以下不限仓,之上25%;超仓后不强平,限制同向开仓。 • 为了与新的套保制度相配套,严格限制客户持仓,促使产业客户积极申请套保额度参与期货交易。非期货公司会员与客户同等对待,对二者自始至终按照绝对值限仓; • 市场规模:焦炭年产量为玉米的2.35倍,玉米20万手,焦炭5万手(相当于玉米50万手); • 一般月份限仓:钢厂自有焦化厂对冲,年产能284万吨,月均24万吨,为2400手; • 交割月份限仓:独立焦化厂参与交割,产能约41万吨,月均3.4万吨,约为300手。

  28. 规则表述:限仓与超仓强平 • 焦炭合约的市场总持仓量达到某一规模前,期货公司会员焦炭合约持仓不受限制,达到某一规模后,按照市场总持仓量的一定比例确定限仓数额。 • 当焦炭合约单边持仓大于5万手时,期货公司会员该合约持仓限额不得大于单边持仓的25%;小于等于5万手时,期货公司会员该合约持仓不受限制。 • 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的焦炭合约限仓数额以绝对量方式规定:一般月份持仓限额为2400手,交割月前一个月、交割月份分别为900手、300手;

  29. 规则表述:限仓与超仓强平 • 第二十七条 会员或客户的持仓数量不得超过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超过持仓限额的,不得同方向开仓交易。 • 对超过持仓限额的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以及超过焦炭以外品种合约持仓限额的期货公司会员,交易所将于下一交易日按有关规定执行强行平仓。 • 对超过焦炭合约持仓限额的期货公司会员,交易所将不执行强行平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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