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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学

吉林大学远程教育. 国际经济法学. 第四十九讲. 主讲教师:何志鹏. 总课时: 64 学时. WTO. 概况. 前身为 1947 年成立的关贸总协定 (GATT) WTO 成立于 1995 年 1 月 1 日 总部设于日内瓦 是当今世界上最大的协调和约束各成员国对外贸易政策、法规和措施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为各成员间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相关领域的对外开放、市场准入、争议解决,提供了一般原则、规则和机构框架. WTO 的历史 1. GATT 的历史背景 垄断阶段的贸易保护政策、贸易战 1929-1933 世界经济危机 1934 美国 《 互惠贸易协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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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吉林大学远程教育 国际经济法学 第四十九讲 主讲教师:何志鹏 总课时:64学时

  2. WTO

  3. 概况 • 前身为1947年成立的关贸总协定(GATT) • WTO成立于1995年1月1日 • 总部设于日内瓦 • 是当今世界上最大的协调和约束各成员国对外贸易政策、法规和措施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 为各成员间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相关领域的对外开放、市场准入、争议解决,提供了一般原则、规则和机构框架

  4. WTO的历史1 • GATT的历史背景 • 垄断阶段的贸易保护政策、贸易战 • 1929-1933世界经济危机 • 1934美国《互惠贸易协定法》 • 二战以后各国推行贸易自由化

  5. WTO的历史2 • 布雷顿森林体系 • 1944.7 • 美、英等44国 • 美国新罕布什尔的布雷顿森林 • IMF • IBRD • {国际贸易组织}

  6. WTO的历史3 • 哈瓦那宪章 • 1945美国提议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召开国际贸易和就业会议 • 意图设立国际贸易组织(ITO) • 1946.10筹委会首次会议在伦敦召开 • 1947.4 筹委会二次会议在日内瓦召开,通过《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草案 • 1947.10国际贸易和就业会议在哈瓦那召开,通过《国际贸易组织宪章》

  7. WTO的历史4 • GATT的临时生效 • 哈瓦那宪章未能生效 • 在该宪章体系之下的多边关税谈判取得成功 • 遂将宪章中关于关税的部分与各国谈判内容合为一体,1948年元旦临时生效,称《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s on tariff and Trade, GATT)

  8. WTO的历史5 • GATT的历次多边贸易谈判 • 前七轮谈判 • 1947 第一轮 • 1949 Annecy • 1951 Torquay • 1956 Geneva • 1960-1961 Geneva (Dillion Round) • 1964-1967 Kennedy Round • 1973-1979 Tokyo Round

  9. WTO的历史6 • 乌拉圭回合谈判的进展 • 第八轮谈判1986-1994 Uruguay Round • 4方面目标 • 15个议题 • 几乎流产的谈判 • 特点

  10. 谈判成功的影响 • 进一步改善了货物贸易市场准入条件 • 关税减让成果显著 • 扩大了多边贸易规则调整范围 • 知识产权、服务贸易 • 纺织品、服装和农产品贸易 • 强化了管理多边贸易的法律规则框架 • 完善了管理多边贸易的机构体制 • 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特殊需要

  11. WTO的建立 • WTO是根据GATT“乌拉圭回合”建立世界易组织的协议,于1995年1月1日成立, 取代了GATT,成为联合国的永久性国际组织。其基本宗旨与GATT相同, 它是规范世界贸易, 投资, 经济合作的全球组织

  12. GATT1947 • 经历了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 • 八个回合的多边贸易谈判 • 关税的大幅降低:关税减让 • 非关税壁垒减少 • 货物贸易方面所形成的一整套较为完善的规则

  13. 区别 组织机构的正式性:国际法主体地位 临时/永久 诸边协议 贸易范围 争端解决 过渡期 联系 组织上 成员上 活动原则,程序规则和习惯做法 GATT与WTO

  14. 中国与WTO • 历史背景 • 中国是GATT的创始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台湾当局于1950年非法宣布退出GATT, 但于1965年又宣布为GATT的观察员. 1971年新中国恢复了联合国合法地位后,GATT立即取消了台湾当局观察员的资格 • 中国入世的过程 • 1982年我国GATT列席了大会 • 1986年提出“复关”的申请. GATT成立了中国组, 审议中国的外贸制度, 关税减让, 有关程序等. • 1986年中国列席了在乌拉圭的GATT缔约国部长会议和乌拉圭回合的谈判 • 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 中国入世后的法律规范变革

  15. 宗旨 • 加强世界经济与贸易的联系与合作,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大幅度地提高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 • 扩大货物、服务的生产和贸易; • 以可持续发展的方式,合理开发和利用世界资源,保护和维护环境,并以符合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下各成员需要的方式,加强采取各种相应的措施; • 积极努力以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水平相应的份额和利益。

  16. 最终目标 • 通过互惠互利的协议安排,实质性地降低关税,减少其他贸易壁垒,在国际贸易中消除歧视待遇 • 建立一个完整的(包括货物服务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及知识产权等)、更具活力、更持久的多边贸易体系

  17. 职能 • 1)制定贸易(多边、诸边协议)规则; • 2)作为成员间贸易谈判的场所; • 3)解决成员间贸易争端; • 4)定期审议各成员的贸易政策; • 5)通过技术援助和培训项目帮助发展中国家制定贸易政策; • 6)与其它国际组织合作,协调协调全球经济决策

  18. WTO的现行体制 组织机构

  19. 部长会议 • WTO最高决策机构 • 由WTO所有成员的代表组成 • 至少每两年举行一次

  20. 总理事会 • 常设的执行机构 • 由所有成员代表组成 • 在部长会议闭幕期间履行部长会议职能 • 也是WTO争端解决机构和贸易政策评审机构,根据不同职权范围召开会议

  21. 分理事会 • 货物贸易理事会 • 服务贸易理事会 • 知识产权理事会 • 负责相关协议的实施

  22. 委员会 • 由部长会议、总理事会和会理事会设立 • 协助其工作

  23. 秘书处 • WTO日常工作机构 • 为WTO各种组织活动提供行政支持

  24. 总干事 • 秘书处的领导

  25. 成员资格 • 创始成员 • 加入成员 • 资格丧失 • WTO多边贸易规则对于其成员的中央政府有直接约束力,中央政府应保证其政策、法律和行政措施不得与多边贸易规则相抵触——GATT1994第二十四条第12款、GATS第1条 • 对成员境内的企业、公民个人、一般社会团体无直接约束力,但有间接的利益影响

  26. WTO的现行体制 基本原则

  27. 基本原则 • 不歧视原则 • 关税保护与关税减让原则 • 公平贸易原则 • 优惠待遇原则 • 透明度原则 • 协商与协商一致原则

  28. 普遍最惠国待遇 • most favored nation treatment,简称MFN • 一国在经济关系中给予另一国公民的优惠待遇不应低于该国现在和未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 • GATT art.I:一成员就任何一项进口产品给予另一成员在关税或其他方面的优惠,必须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原产于其它成员的相同的或类似的产品 • 既适用于影响货物进出口的边境措施,也适用于影响货物在进口国销售的,进口国当局执行国内规章方面的措施 • 内容确定、多边化、无条件、制度化

  29. MFN的适用范围 • (1)征收进出口关税及各种费用; • (2)征收上述税费的方法; • (3)与进出口有关的规章手续; • (4)进口货物的国内税费; • (5)输出输入有关的国际收支转账; • (6)例外条款中允许实施数量限制的行政管理措施,例如配额分配方式; • (7)服务贸易 • (8)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

  30. MFN的例外 • 祖父条款 • 关税同盟与自由贸易区 • 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安排 • Art. 25 豁免 • 诸/复边贸易协定

  31. 国民待遇 • 一国在经济活动和民事权利方面,给予其境内的外国国民不低于其给予本国公民享受的待遇 • GATT art.III:一缔约方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方时,进口方不应直接间接地对该产品征收高于本国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国内税和国内费用,在关于产品在国内销售的法律规章实施方面,不得用来歧视外国进口产品,保护本国产品 • 仅适用于进口国对进口产品采取的不合理的国内税和国内规章方面的措施 • 不适用于边境措施,例如海关估价、通关征税手续、进出口商品检验、许可证手续

  32. 国民待遇的例外 • 政府采购及有关法律规定 • 对国内生产者的政府补贴

  33. 一般禁止数量限制 • GATT art. XI; XIII: • (1) 普遍禁止数量限制:任何成员不得对其它成员产品进口和本国产品出口实行禁止或限制,不论是采取配额、许可证还是其它措施; • (2) 允许各成员采取一定的保护本国工业或其它产业的措施,这种保护应运用关税和国内税手段,并尽可能维持在较低的合理的水平,而不应采取数量限制; • (3) 在GATT允许的特定情况下,各成员可以对某些产品进出口实行一定数量限制,但是这种限制应在非歧视的基础上实施,使相关产品的贸易分配与若无此限制时其它成员预期可得到的配额接近。

  34. 关税保护与降低关税 • 通过互惠互利的谈判,大幅降低关税和进出口其他费用,特别是高关税 • 一成员达成的削减关税和其它贸易障碍的承诺载入减让表中,形成有约束力的义务,各成员不得随意实施超过减让表水平的关税率或增加其它税费

  35. 关税减让 • GATT的前五轮谈判,关税减让是谈判的唯一议题。在以前的各轮谈判中,关税减让也是始终被列在谈判议题的首位。经过多边贸易体制下的八轮谈判,全球关税水平逐步得到较大幅度的降低,从战后初期平均45%左右降到目前的5%左右 • 发达国家的大部分关税减让于1995年-2000完成。完成后,其工业品关税将被削减40%,加权平均税率将从6.3%降至3.8%。享受发达国家免税待遇的进口产品的价值比重将从20%跃升到44%

  36. WTO的例外

  37. 1、多边贸易体系的例外 • 豁免条款:程序与内容 • 修改货物贸易、知识产权贸易协定的2/3成员 • 成员间互不运用WTO协议 • 加入时不同意适用 • 货物贸易总协定XXXV条遗留 • 按照第12条加入的申请方不适用

  38. 2、最惠国待遇例外 • 同前

  39. 3、国民待遇例外 • 同前

  40. 4、一般例外 • GATT art. XX • 在不构成武断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变相限制国际贸易时,下列10项措施不受关贸总协定的阻碍 • 缔约方采取的为维护公共道德所必需的措施(a项) • 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生命健康所必需的措施(b项) • 有关输出或输入黄金或白银的措施(c项) • 为保证与本协定无抵触的法规、条例的执行所必需的措施(d项) • 有关监狱劳动产品的措施(e项) • 为保护本国具有艺术、历史或考古价值的文物而采取的措施(f项) • 为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的有关措施(g项)等

  41. 5、安全例外 • GATT art. XXI • 提供资料 • 采取行为 • 《联合国宪章》项下的维和行动

  42. 6、禁止数量限制例外 • 货物贸易总协定Art. XI, XII, XVIII, IXX • 普遍禁止的例外 • 食品、其他必需品的供应 • 为实施商品氛围、分级和销售标准及条例所必需 • 农渔产品:替代国产,消除暂时过剩,依赖进口原料的动物产品产量 • 国际收支平衡例外 • 保障措施

  43. WTO的现行体制 规则领域

  44. GATT基本规则 普遍最惠国待遇 国民待遇 一般取消数量限制 国家贸易企业 农产品 纺织品 海关估价装运前检验 技术壁垒制度 卫生与动植物检验 进口许可 原产地规则 保障措施制度 货物贸易制度

  45. 农产品 • 谈判历史 • 目的:改革农产品的贸易和制定政策更趋向于市场导向;改善进口国和出口国市场的可预见性和安全性

  46. 《农产品协定》适用范围 • 市场准入:非关税措施关税化。如先前政策给予的国内价格高于世界市场价格75%,则新关税可能接近 75% • 削减关税:协定规定发达国家在 1995-2000年间平均削减关税36%,发展中国家在1995-2005年间平均缩减 24%,最不发达国家不承担义务。 • 国内支持:所有国内支持以 1986-1988年的补贴为基础,发达国家在1995年起的六年内必须缩减20%,发展中国家在十年内缩减13%,而最不发达国家不必缩减。国内支持分为黄灯措施和绿灯措施。绿灯措施包括政府服务,如研究、病虫害控制、基础设施和粮食安全,以及不刺激生产的对农民的直接支付。 • 出口补贴:除在成员承担义务的列表中明确规定的补贴,禁止对农产品给予出口补贴。在已列出的范围内,成员不仅要缩减用于补贴资金金额,而且要削减接受出口补贴的产品数量。以 1986-1990年的平均量为基础,发达国家在1995年起的六年内削减出口补贴额 36%,同期的出口补贴产品数量削减 21%;发展中国家在十年内削减出口补贴额和补贴产品数量分别为24%和 14%;最不发达国家不必作任何削减。

  47. 纺织品与服装 • 1962《棉纺织品长期协定》 • 1973 《多种纤维协定(MFA)》一再延长 • 单边行动、双边协定建立的配额,限制纺织品进入那些因快速增长的进口量而导致民族工业受到严重破环的国家 • 纺织品是GATT乃至WTO体制中最具争议的议题之一 • 自 1995年起WTO的《纺织品与服装协定》取代了《多种纤维协定》,至2005年,该领域将完全纳入GATT规则中,特别是配额制将终止,进口国不能再对出口国实施歧视。《纺织品与服装协定》本身也将不再存在

  48. 纺织品与服装协定 • 自1995-2005年间分以下四阶段纳入GATT规则: • 1995.01.01-1997.12.31期间,以1990年进口量为基数,取消配额限制的比例至少为1990年总进口量的16%; • 1998.01.01-2001.12.31期间,取消配额限制的比例至少为1990年总进口量的17%; • 2002.01.01-2003.12.31期间,取消配额限制的比例至少为1990年总进口量的18%; • 2005.01.01取消余下的近49%的产品配额限制,使纺织品与服装贸易完全纳入GATT最终取消配额。 • 前三阶段取消配额限制的产品必须包括:毛条和纱线、纤维、纺织制成品以及服装。未纳入MFA\不符合WTO协定的其他限制措施,于2005年前逐步取消和于1996年必须使之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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