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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单元 产品质量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一分单元 产品质量法. 一、产品质量法的概念与适用范围 是调整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产品质 量监督管理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 概念. 适用范围. 产品质量法的适用主体非常广泛,主要包括: ①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是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 ②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是产品质量监督的辅助性机构。包括各级消费者协会、用户委员会等。 ③用户。指将产品用于集团性消费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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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单元 产品质量法 一、产品质量法的概念与适用范围 是调整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产品质 量监督管理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 概念
适用范围 产品质量法的适用主体非常广泛,主要包括: ①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是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 ②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是产品质量监督的辅助性机构。包括各级消费者协会、用户委员会等。 ③用户。指将产品用于集团性消费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 ④消费者。指将产品用于生活性消费的社会个体成员。 ⑤受害者。指因产品存在缺陷而遭致人身、财产损害,从而有权要求获得损害赔偿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与社会组织。 ⑥产品责任主体。产品责任主体是指产品责任的承担者。
(2)产品质量法的客体适用范围 产品质量法的适用客体即产品。 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下列物品不适用《产品质量法》: ①天然物品; ②初级农副产品; ③初级加工品; ④建筑工程,关于建筑工程《产品质量法》规定,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物配件和设备,属于本法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产品质量法。 ⑤专门用于军事的物品等。
二、产品质量法的基本原则 1.有限责任原则 2.统计立法、区别管理的原则 3.事先保证与事后监督检查相结合原则 4.奖优罚劣的原则
三、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保证产品质量的义务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①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②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③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产品标识内容 本品是以芦荟提取物、油菜花粉、蜂皇浆粉、果糖、三氯化铬、乳酸镁、乳酸锌、磷酸三钙为主要原料制成的保健食品,经功能试验证明,具有免疫调节的保健功能。 [食品生产许可证号] QS442006010247 [卫生许可证号] GD•FDA健证字[2005]第2000S0128号 [产品标准号] Q/WMRY 04 [保质期] 24个月 生产日期及批号:见瓶底或下示 例: 20050801(生产日期) 10420615(生产批号) 产品标识内容 [主要原料] 芦荟提取物、油菜花粉、蜂皇浆粉、果糖、三氯化铬、乳酸镁、乳酸锌、磷酸三钙 [功效成份及含量] 10-羟基-α-癸烯酸≥0.15% 维生素C≥600mg/100g 钙(以 Ca 计)≥ 400mg/100g 锌(以Zn计)≥0.1mg/100g [保健功能] 免疫调节 [适宜人群] 年老体弱、免疫力低下者 [不适宜人群] 孕产妇、哺乳期妇女、慢性腹泻者 [食用方法及食用量] 每日两次,每次5g,冷开水冲饮, 勿用金属杯匙。浓淡随意。 [贮藏方法] 密封、置阴凉干燥处 [注意事项] 本品不能代替药物、食用本品后如出现明显腹泻,请立即停止食用、有过敏史者慎用
2、保证产品标识符合要求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①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②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③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④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⑤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⑤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3、不作为的义务 ①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②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③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④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2)采取措施,保持产品质量。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3)销售产品的标识符合要求。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关于标识要求的有关规定。 (4)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5)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6)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7)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四、产品质量法律责任 (一)产品质量的合同责任 产品质量的合同责任,也称瑕疵责任或瑕疵担保责任。它是指产品不具备应有的使用性能,不符合明示采用的质量标准,或不符合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产品合同责任的具体责任形式: (1)负责修理、更换、退货。 (2)给消费者、用户造成损害的,还应负责赔偿 (3)销售者未按该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二)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是基于产品存在缺陷并导致消费者、用户和相关第三人人身、财产遭受损害的前提而发生的民事赔偿责任。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产品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产品责任由以下三个要件构成: (1)产品有缺陷; (2)有损害事实存在; (3)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行政责任 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法》生产、销售产品应承担如下产品质量行政责任:责令改正,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刑事责任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生产、销售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构成犯罪的; (2)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构成犯罪的; (3)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构成犯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