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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备案监督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备案监督. 国务院法制办 政府法制协调司 孔祥泉 2013.4.26. 一.规范性文件的概念和特点. 我们所说的规范性文件,老百姓称为“红头文件”,是指依法行使公共管理权的行政主体为了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有效实施自主管理,根据法定职权或者法律、法规授权而制定、公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除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外的行政文件。 概括起来包括:各级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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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备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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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备案监督 国务院法制办政府法制协调司 孔祥泉 2013.4.26

  2. 一.规范性文件的概念和特点 • 我们所说的规范性文件,老百姓称为“红头文件”,是指依法行使公共管理权的行政主体为了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有效实施自主管理,根据法定职权或者法律、法规授权而制定、公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除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外的行政文件。 概括起来包括:各级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规范性文件。

  3. 以往在学理上一般称其为: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抽象行政行为(相对于具体行政行为)。以往在学理上一般称其为: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抽象行政行为(相对于具体行政行为)。 近年来专家学者称其为:行政规定(相对于行政决定)、行政规范(相对于行政处理)、行政规则。 实践领域(各省出台的相关法规规章)多数称其为: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1996年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2000年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立法法》的通知采用了规范性文件这一称谓。 其他称谓

  4. 法律基础及相关规定 • 宪法:第89条“行政措施”、“命令、指示”、“决定、命令” •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59条、第61条“行政措施”、“决定、命令” • 行政诉讼法:第12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命令” • 行政处罚法:第14条“其他规范性文件” •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五章“规范性文件” •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36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 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第12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命令” •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范性文件 •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规范性文件 •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规范性文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范性文件

  5. 规范性文件的特点 • 行政性(从属性):行政机关、授权组织 15种行政公文从发文对象来分可以分为4类: 一是面向权力机关的行文:议案 二是面向行政机关的行文:报告、请示、批复、函、纪要 三是面向社会公众的行文:公报、公告、通告 四是既面向行政机关也面向社会公众的行文:决议、决定、命令、意见、通知、通报 • 规范性(实施性): 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主要对未来的行为进行约束;可以反复适用。 • 外部性(公开性): 主要是指规范性文件的“规范”面向行政主体以外,而不仅仅限于规范性文件发布的对象是行政主体以外。

  6. 二.规范性文件的性质和定位 • 形式上,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一种文书,是实施公共事务管理的重要工具之一。 • 本质上,是行政权力运行的具体体现,制定机关实施行政决策的载体。 • 属性上,具有法律规范的属性(具有普遍约束力、可反复适用、违反者要承担一定法定的或者行政的后果等)。 • 内容上,规范的是行政管理事项,调整的是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法定的效力。 • 执行上,是下级行政机关或者授权组织履行管理职能的依据,是行政机关或者授权组织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 行政诉讼中可以被行政裁判所引用: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 行政复议中可以被行政裁决所引用: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7. 三.规范性文件的功能和作用 • 贯彻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实施性规范性文件) 补充或者细化上位行政规范的实体规定或者程序;承接上位行政规范的授权;解释、适用上位行政规范。 • 履行法定职责,自主对辖区内的公共事务实施管理和提供服务(创制性规范性文件) • 规范行政机关自身的运行,调控行政执法人员的裁量权(行政机关的内部规范性文件)

  8. 制定机关众多 五级政府及其县级以上政府职能部门共计12万个;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若干。 数量巨大(近年明显有减少) 抽样调查统计结果每年约制定30万件。 现行有效数量:国家发改委2010年清理后确认为1581件;上海市政府2010年清理后确认为263件。 种类繁多、内容庞杂 覆盖了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各个领域。 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1.重视程度不高 2.法律依据不够明确、充分 3.制定主体混乱、权限不清 4.制定程序不严格、不统一 5.公开化程度不高 6.制定技术简单粗糙 7.管理混乱,废改不规范 四.规范性文件的现状

  9. 五.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36条:依法不具有规章制定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参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执行。 •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中的有关规定。 •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中的有关规定 •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中的有关规定。

  10.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 • 立项 • 起草 • 审查 • 决定(审议) • 公布 • 解释 • 评估 • 修改或者废止(清理)

  11. 六.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渠道 • 权力机关的监督: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 政府内部的层级监督:政府监督所属部门、上级政府监督下级政府 • 司法机关的监督:规范性文件不受司法审查 有专家建议将规章以下纳入司法审查 • 社会公众的监督(非职权监督)

  12. 七.规范性文件的监督依据和方式 • 宪法:第104条(权力机关)、第108条(上级行政机关) • 地方组织法:第8条、第44条(权力机关)、第59条(上级行政机关) • 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第9条、第21条 •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国务院文件 • 行政诉讼法:第12条不受理起诉规范性文件 • 行政复议法(附带监督):第7条、第26条、第27条 • 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第五章 • 各地出台的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

  13. 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方式 • 前置审查:发布前须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先其未然谓之防,发而止之谓之救,行而查之谓之戒;防为上,救次之,戒为下。” • 备案审查:发布后报请监督机关(机构)备案审查 变种模式:备案审查机构事先进行形式审查(登记),报备后进行实体审查 • 行政复议附带审查:自行审查、转送有权机关审查

  14. 八.备案监督的特点和内涵 • 特点:事后监督(被动性) • 备案制度的性质和地位: 1.我国法律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宪法性制度。 2.是权力机关和上级行政机关开展法律监督的重要形式,也是立法工作的重要环节。 3.维护法制统一、保证政令畅通的重要措施,强化法律实施的重要体现。 4.从源头上减少和杜绝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不当,保证行政管理相对人免受不法侵害,及时化解行政争议的重要渠道和手段

  15. 备案监督的内涵 • 备案是有权机关对已经生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事后审查监督的方式 • 常规模式下,是否报送备案不是规范性文件生效的必备条件(前置审查的除外) • 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是制定机关公布后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 规范性文件已经报送备案了,并不意味着就不存在违法和不适当方面的问题

  16. 九.备案审查的程序和内容 • 备案审查启动机制: 启动主体有三类 1.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 2.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以外的与实施规范性文件有关的职能机关 3.上述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

  17. 备案审查的事项(一) • 形式审查 (1)制定主体是否合法 (2)制定程序是否合法 (3)报送备案的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18. 备案审查的事项(二) • 实体审查 1.是否超越权限; 2.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上位规章; 3.相同效力等级的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是否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或者双方的规定; 4.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适当; 对象是否合理;制定动机与目的是否合理;对违规行为的处置是否公平;管理措施是否尊重相对人的权利和自由 5.是否违背法定程序; 6.制定技术是否存在瑕疵。

  19. 十.备案审查处理程序和方式 • 初审、复审 • 征求意见 • 请制定机关说明情况 • 与制定机关进行沟通、协调 • 建议制定机关自行改正或者撤销 • 报请本级机关决定如何处理

  20. 十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成效和不足 • 在一定程度上切实维护了国家的法制统一,保证了政令畅通。 • 促进了法律、法规的全面、准确实施,同时为完善上位法提供了素材,提高了制度建设的质量。 • 解决了一些具体行政行为源头上存在的问题,对化解行政争议和矛盾发挥了能动作用。 • 在一定范围内维护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 对于促进行政机关自身运行的规范化发挥了一定作用。

  21. “合肥会议”以来各省(区、市)政府备案审查规范性文件统计数据“合肥会议”以来各省(区、市)政府备案审查规范性文件统计数据

  22.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存在的不足 • 制度的科学化、系统化(统一性)、规范化程度还需要提高。 • 体制上(结构模式)需要进行深入研究和完善:比如纳入司法审查、实行前置审查问题等。 • 机制上(运行模式)需要不断健全:比如,审查能力、救济方式、透明度、权责匹配。 • 不同层级、不同区域、不同领域的监督力度很不平衡。 • 社会的认知程度、认可程度还不够高。

  23. 法律是人类最大的发明。别的发明使人类学会了驾驭自然,而法律使人类学会了如何驾驭自己.—博登海默[美]法律是人类最大的发明。别的发明使人类学会了驾驭自然,而法律使人类学会了如何驾驭自己.—博登海默[美]

  24. 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韩非[战国]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韩非[战国]

  25. 欢迎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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