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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基数差额培训. 补差政策解释 中心操作事宜 注意事项. 本次培训内容. 补差政策解释. 《 关于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基数差额和补发相关待遇差额的通知 》 ( 京社保发 〔2010〕40 号). 补差文件. 补缴基数差额与补发待遇差额工作的办理时间为 2010 年 10 月至 12 月. 补缴差额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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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差政策解释 中心操作事宜 注意事项 本次培训内容
《关于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基数差额和补发相关待遇差额的通知》《关于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基数差额和补发相关待遇差额的通知》 (京社保发〔2010〕40号) 补差文件
补缴基数差额与补发待遇差额工作的办理时间为2010年10月至12月补缴基数差额与补发待遇差额工作的办理时间为2010年10月至12月 补缴差额时间
在正常缴费单位参保,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低于2010年各项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基数下限(养老1615,失业1615,工伤1615或2422,生育2422,基本医疗2422) 、高于2009年各项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基数上限(各项均为11178)的缴费人员 补缴的范围及标准
未发生调转的人员,其缴费基数补差数据经市社保中心统一生成,并于2010年10月由社保经(代)办机构对其所在单位进行托收。未发生调转的人员,其缴费基数补差数据经市社保中心统一生成,并于2010年10月由社保经(代)办机构对其所在单位进行托收。 发生调转人员,其调转前缴费基数补差部分,由本人回原单位(社保关系不用转回原单位)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后,由原参保单位进行缴费基数补差操作。调转后应缴费基数补差部分经市社保中心统一生成,在现单位下统一进行缴费基数补差操作。 参保单位及其参保人员涉及的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补差操作需同时进行。 补缴原则
已转出原用人单位需缴费基数补差的人员由社保经(代)办机构向原用人单位征缴,个人应缴部分由原用人单位按相关社会保险规定代扣代缴。已转出原用人单位需缴费基数补差的人员由社保经(代)办机构向原用人单位征缴,个人应缴部分由原用人单位按相关社会保险规定代扣代缴。 对于已经收缴到位的补缴历年养老保险费的,2010年1至7月涉及补缴系数部分不再根据新社平进行变更调整。 医疗保险退休人员用旧基数进行工龄补缴的不再进行补基数差。 其它特殊情况的处理
2010年9月财务结账后,业务部将统一生成补基差汇总数据转财务进行首次收款(收款方式默认为托收)。 收款时间为9月30日 收款时间
四险对首次托收不成功的记录或调转人员的记录,须由参保单位进行补缴基数差业务申报,按现有基金补缴流程操作。四险对首次托收不成功的记录或调转人员的记录,须由参保单位进行补缴基数差业务申报,按现有基金补缴流程操作。 医疗托收不成功的可再次进行托收 特殊情况
对于2010年4-6月欠费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足额还欠并且财务回款后,才可以生成补基数差明细;否则不能进行补基数差操作。对于2010年4-6月欠费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足额还欠并且财务回款后,才可以生成补基数差明细;否则不能进行补基数差操作。 特殊情况
经(代)办机构已接收退休待遇信息的,应先进行补基数差操作,待财务回款后,通过新增模块“补09差重打缴费情况表”进行重新清算并打印缴费情况表,需要重新核准退休待遇经(代)办机构已接收退休待遇信息的,应先进行补基数差操作,待财务回款后,通过新增模块“补09差重打缴费情况表”进行重新清算并打印缴费情况表,需要重新核准退休待遇 经(代)办机构未接收退休待遇信息的,四险系统补基数差操作,待财务回款后,取消原预审操作,重新办理预审,打印缴费情况表 退休人员补差
1、单位最迟应于9月30日存入足额资金,财务收款会提前1、单位最迟应于9月30日存入足额资金,财务收款会提前 2、对于离职人员,采用自愿补缴原则,个人交回个人缴费部分后,由原单位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补差业务 3、对于涉及需要补差的退休人员,单位需要到收缴部重新打印缴费情况表,重新核准退休待遇 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