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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 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

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 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赵银慧 2006.08.25. 考核指标. 基本条件 3 项 考核指标 27 项 经济社会指标 5 项 环境质量指标 5 项 环境建设指标 10 项 环境管理指标 7 项 参考指标 2 项. 基 本 条 件 1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连续三年名列本省(自治区)前列 2 、近三年城市辖区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前一年未有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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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 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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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 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赵银慧 2006.08.25

  2. 考核指标 • 基本条件 3项 • 考核指标 27项 经济社会指标 5项 环境质量指标 5项 环境建设指标 10项 环境管理指标 7项 • 参考指标 2项

  3. 基 本 条 件 • 1、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连续三年名列本省(自治区)前列 • 2、近三年城市辖区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前一年未有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 3、环境保护投资指数≥1.7%

  4.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排名 1.指标定义 按国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要求,参加省(自治区)的考核。 如在国家考核指标基础上又增加考核指标的省,按省考核指标的统一排名

  5. 2.考核依据 省(自治区)环保局(厅)公布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以下简称“城考”)结果文件。 3.考核要求 考核前3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连续3年名列本省(自治区)前5名(不含已命名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排名)。

  6. 无重大、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1.指标定义 未发生重大环境事件(Ⅱ级)、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级)和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 。 重大环境事件(Ⅱ级)和特大环境事件(I级)是指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国家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中的有关规定 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特指由国家环保总局通报的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

  7. 2.考核要求 近三年城市辖区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考核验收前一年未有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机构和信息报送系统,有固定经费、应急设备和队伍,纳入城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3.材料来源 国家环保局、省环保局和市环保局

  8. 环境保护投资指数 1.指标定义和计算公式 环境保护投资指数是指城市环境保护投资占城市国内生产总值的百分比。计算公式:

  9. 污染治理投入 环境污染治理投入 环境综合整治投入 环境保护投资 环境管理投入 环境管理与污染防治科技投入 污染防治科技投入 2.指标解释 环境保护投资内容包括: 不包括环财发[1999]64号中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投入

  10. (1)环境污染治理投入 包括污染源治理和城市环境综合治理投入两类,每一类又可按环境要素分为水环境、大气环境、噪声、固体废物、放射性和电磁辐射污染治理等六项治理投入。 污染源治理,是企事业单位在生产、建设、运营过程中对污染的控制和治理,重点是污染源治理。 城市环境综合治理,是指为改善城市环境质量而进行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综合性、公益性污染治理等,如城市污水集中处理、集中供热、绿化、生活垃圾处理和河道、湖泊清淤和整治等。

  11. (2)环境管理与污染防治科技投入 环境管理投入,包括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部门环境管理机构和各类环境保护事业单位的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投入。 污染防治科技投入,包括污染防治基础科学研究,应用技术开发研究和环境软科学研究等方面的投入。 • 道路、桥梁、路灯、防洪等市政工程及水利、生态建设投资不计入环境保护投资

  12. 3.考核要求 考核前三年环境保护投资指数≥1.7%。 4.数据来源 城市统计年鉴、环境统计年报“十一五”环境统计报表正在修订,正式实施后如与现指标解释不同,以环境统计解释为准。

  13. 经济社会指标(5项) • 经济持续增长率高于全国平均增长水平,人均GDP>1.5万元(西部城市可选择市区人均GDP>1.5万元) • 人口与计划生育年度计划完成率100% • 单位GDP能耗<全国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年下降 • 单位GDP用水量<全国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年下降 • 万元GDP主要工业污染物排放强度<全国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年下降

  14. 经济持续增长率、人均GDP 1.指标定义 经济增长率是指城市国内生产总值比上年度增长的百分率。经济持续增长率是指考核前3年的经济增长率平均值。

  15. 人均GDP是指城市国内生产总值(GDP)与城市总人口之比。人均GDP是指城市国内生产总值(GDP)与城市总人口之比。 • 市区人均GDP是指城市市区国内生产总值(GDP)与市区总人口之比。

  16. 2.指标解释和数据来源 该项指标由城市统计部门提供,解释完全同国家统计局的解释。 3.考核要求 经济持续增长率高于全国平均增长水平;人均GDP>1.5万元, 西部城市可选择市区人均GDP>1.5万元。

  17. 人口与计划生育年度计划完成率 1.指标解释 指城市对上级部门下达的各项年度考核指标完成的情况。 2.考核要求 人口与计划生育年度计划完成率100%,即人口与计划生育指标全部达到上级部门下达的年度计划各项指标要求。

  18. 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 1.指标定义 城市地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消耗总量与城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工业增加值之比。

  19. 2.指标解释 ●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国家统计局的解释 ●能源消费总量包括原煤、原油及其制品、天然气、电力。不包括低热值燃料、生物质能和太阳能等的利用。能源消费总量分为三部分,即终端能源消费量、能源加工转换损失量和损失量(按国家统计局的解释统计)。

  20. 3.数据来源 城市统计(或计划及经济综合管理、供电、燃料等)部门。 4.考核要求 单位GDP能耗<全国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年降低。

  21. 单位GDP用水量 1.指标定义 单位GDP用水量是指城市地区总用水量与城市国内生产总值(GDP)之比。计算公式:

  22. 2.指标解释 ● 城市总用水量包括工业用水、生活用水,不包括农业用水和生态用水 ● 工业用水指新鲜用水量 3.数据来源 城市统计、水利、城建、环保等部门。 4.考核要求 单位GDP用水量<全国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年降低。

  23. 万元GDP主要工业污染物排放强度 1.指标定义 指工业企业每万元工业增加值主要工业污染物(包括工业废水排放量、COD、二氧化硫、烟尘)的排放量。

  24. 2.指标解释 ● 主要工业污染物指:工业废水排放量、COD、二氧化硫、烟尘 ● 工业增加值(不是工业产值):指标解释和统计方法按国家统计局要求 3.资料来源 城市统计部门、环保部门 4.考核要求 万元GDP主要工业污染物排放强度分别<全国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年下降。

  25. 环境质量指标(5项) • 全年API指数≤100的天数≥全年天数的85% •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6% • 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100%,且市区无劣Ⅴ类水体 • 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dB(A) • 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70dB(A)

  26. API指数≤100的天数占全年的比例 1.指标定义 全年API指数小于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的比例。空气污染指数(API)为城市建成区内认证点位每日空气污染指数。

  27. 2.指标解释 ●重点城市按国家环保总局认证的点位进行监测,非重点城市按上级环保部门认证的监测点位监测,并统计全市均值。除点位认定时明确者外,清洁对照点监测值不得参与全市平均值的计算。 ●每日API指数按认证点位的均值计算。 ●地级及地级以上城市所有考核监测点位必须全部采用空气自动监测系统,县级城市至少设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监测点位,并且均采用空气自动监测系统。

  28. ●有效日均值按《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 193-2005执行。每月不少于21个有效日均值。 ●任一点位全年监测结果不满足以上要求的,该项指标以不合格计。 ●因仪器故障或其他原因不能获得有效日均值的,一律视为API超过100。应统计所有的监测数据。 ●API指数≤100的天数超过全年天数85%的城市,如年均值超过国家二级标准,要求三年的年均值必须逐年下降。

  29. 3.数据来源 环境监测部门 4.考核要求 ●全年API指数≤100的天数≥全年天数的85%。 ●对新标准实施前已经命名的模范城市按83%复查,三年后必须达到85%。

  30.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1.指标定义 指城市市区从城市集中饮用水水源地中取得的水中,其地表水水源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和地下水水源水质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Ⅲ类标准的水量占取水总量的百分比。

  31. 2.指标解释 ①点位:按国家环保总局下发的《关于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实施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月报的通知》执行 ●凡属城市饮用水水源者均须监测。监测应包括所有的正常供水的水源地(含地下水),不包括备用水源和自备水源。 ●以河流为饮用水源者,应在取水口上游100米处设监测断面;同一河流有多个取水口,且取水口之间无污染源排放口,可在最上游100米处设监测断面。 ●以湖泊、水库为饮用水源者,原则上按常规监测点位采样,但各水源地的监测点位至少应在2个以上。 ●以地下水为饮用水源者,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供水厂的汇水区布设1点(采取任何处理措施之前)。不按取水井采样。 ●水源地变更管理程序:水源地变更应向总局备案

  32. ②监测项目和频次:除按饮用水源地水质月报要求(国家环保总局环函[2005]47号)监测的项目和频次外(见下表),还要进行有机污染物和重金属的监测。②监测项目和频次:除按饮用水源地水质月报要求(国家环保总局环函[2005]47号)监测的项目和频次外(见下表),还要进行有机污染物和重金属的监测。 ● 第一次要做全分析(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表3所有项目),检出的有机物和重金属要纳入日常监测,每月监测。 ● 地下水不做有机物分析,但还应监测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表1的所有项目(除饮用水源地水质月报要求监测的项目),检出的项目要纳入日常监测,每月监测。 ● 第一次全分析时,有机物监测结果可由其他部门提供,以后检出项目的日常监测结果要由环保部门监测。

  33. 监测项目及频次

  34. ③评价方法 单因子评价,一项不达标即为不达标(如总局调整饮用水源地评价方法,则按新的要求进行) 。 ●监测频次不足和监测项目不全均以不达标计 ●必须由环境监测部门提供监测数据(除第一次全分析结果) ●由于地质原因造成监测项目不达标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对有多个监测点位的同一水源地,按各测点平均浓度计算均值,再计算该水源的达标水量。 ●既有地表水源又有地下水源的城市,分别统计各水源地达标水量后,统一计算总的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

  35. ④评价标准 • 地表水源: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评价。 • 地下水源:按《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Ⅲ类标准评价。

  36. 3.考核要求 •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6%。 • 完成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及批复; • 一级保护区内围网设置情况; • 保护区内设置警示宣传标志; • 一、二级保护区设置界桩; • 一级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扩建与饮用水供水无关的设施; • 保护区内无直接排污口; • 保护区内植被无人为破坏情况; • 保护区内无剧毒农药、过量化肥的施用情况; • 有完善的饮用水源水质监测体系。

  37. 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1.指标定义 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指城市市区地表水认证断面和近岸海域认证点位监测结果按相应水体功能标准衡量,不同水环境功能水质达标率的平均值。

  38. 2.指标解释 (1)城市地表水 ◇点位布设原则和布设方法 环境保护重点城市按国家环保总局认证的点位监测,非重点城市按上级环境保护部门认证的点位监测。 ◇采样频率和采样方法 城市河流全年采样6次,隔月采样。 城市湖泊(水库)全年采样两次,3月和9月各一次。有城市污、废水排放,污染较重的湖泊(水库)可酌情增加采样次数。 采样方法按《地表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执行。

  39. 监测项目: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生化需氧量、氨氮 ◇评价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十五”期间认证点位的功能,按下列标准评价: 渔业用水:按Ⅲ类标准评价 工业用水: 按Ⅳ类标准评价   农业用水:按Ⅴ类标准评价 与人体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按Ⅲ类标准评价 与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按Ⅳ 类标准评价 一般景观用水:按Ⅴ类标准评价

  40. ◇ 市区无劣Ⅴ类水体: 非城考考核水体,如是省控或市控断面,提供常规监测数据; 如划定功能但未设监测断面的河流,应增加监测,提供非劣Ⅴ类水体的数据证明; 未划功能的小河流要无黑臭现象

  41. (2)近岸海域 ◇点位布设原则和布设方法 环境保护重点城市按国家环保总局认证的点位监测,非重点城市按上级环境保护部门认证的点位监测。 ◇采样频率 一年三次,时间与海洋环境质量监测同步。 ◇监测项目 一般功能区:无机氮、活性磷酸盐、化学需氧量、石油类 海水浴场:无机氮、活性磷酸盐、化学需氧量、石油类、大肠菌群 ◇分析方法: (GB17378.4-1998)海洋监测规范 第4部分 海水分析 ◇评价标准:《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

  42. (3)评价方法 每次有一项以上(含1项)不达标,即本次不达标。 如一个城市有多个功能水体,相同功能水体也有多个,先求相同功能水体的水质达标率,再求城市近岸海域总的达标率。 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地表水各类功能区水质达标率的算术平均值 近岸海域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近岸海域各类功能区水质达标率的算术平均值

  43. 3.考核要求 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为100%,且市区内无劣Ⅴ类水体。 ◇ 长江、珠江、黄河、海河、辽河、九龙江和鸭绿江入海河流地区的河口城市暂不考核近岸海域功能区达标率,但其直排海企业污染物排放达标率必须达100%。 直排海企业,是指位于沿海陆域,通过管道、设施,而未经过城市下水道或其他中间水体,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企业。考核其是否达标排放,与重点工业企业达标排放的考核办法相同。

  44. 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 1.指标定义 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是指城市建成区内经认证的环境噪声网格监测的等效声级的算术平均值。计算公式: 由于城市建设,少数点不具备采样条件,允许有效测点数略少于认证点数,但不得多于认证点数。

  45. 2.指标解释 ◇ 测点布设: 环境保护重点城市按国家环保总局认证的点位监测,非重点城市按上级环境保护局认证的点位监测。 测点选在网格中心,网格中心不便设点时,可将测点移置便于测量的地方(在网格内移动,移动后的位置距中心的位置应可能的小)并需在该点的测量记录中说明。 若网格内企业所占面积大于该网格面积之半,应舍弃该点。 按城考范围考核(监测范围不得大于建成区面积,有效测点数必须大于100个,47个重点城市必须大于200个)

  46. ◇测量仪器 采用具有连续测量功能的噪声测量仪器,不得采用人工读数的声级计。测量仪器的电、声性能应满足国家标准《声级计电、声性能及其测量方法》(GB3785-83)中Ⅱ型以上声级计的性能要求,不得采用Ⅲ型声级计。仪器的使用、校准、检定、测量条件等按《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噪声部分)》的有关规定执行。

  47. ◇数据的有效性 测量过程中凡是自然社会可能出现的声音(如叫卖声、说话声、小孩哭声、家用电器声等),均不得视作偶发噪声而予以排除。 凡是在非正常工作时间段内测得的数据,监测点位不符合认证结果,测量仪器不符合要求的监测数据视为无效数据,全市有效数据量必须大于测点总数的95%以上。 每个测点(网格)测量10分钟的等效声级,测量过程中等效声级涨落大于10dB时,应作20分钟的测量。 只考核昼间平均等效声级,无需进行夜间监测

  48. 3.数据来源 城市环境监测站 4.考核要求 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dB(A)。

  49. 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 1.指标定义 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是指城市建成区内经认证的交通干线各路段监测数据,按其长度加权的等效声级平均值。 由于城市建设,少数点不具备采样条件,允许有效测点数略少于认证点数,但不得多于认证点数。

  50. 2.操作解释 ◇测点布设: 环境保护重点城市按国家环保总局认证的点位监测,非重点城市按上级环境保护局认证的点位监测。 ◇数据有效性 每个测点(路段) 测量10分钟的等效声级,同时记录车流量。测量过程中等效声级涨落大于10dB时,应作20分钟的测量。 在交通管制和突击性强化管理条件下测得的结果一律无效。 凡是在非正常工作时间段内测得的数据,监测点位不符合认证结果,测量仪器不符合要求的监测数据视为无效数据,全市有效数据量必须大于测点总数的95%以上。否则,该项指标以不合格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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