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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與 生 活 家庭暴力

法 律 與 生 活 家庭暴力. 指導老師:吳建德老師 流設四乙 91107256 徐芳吟. 「 家庭暴力」一個聽來不陌生的名詞 不是嗎?. 在你我的周圍,許多人都見過、聽過或經歷過「家庭暴力」的場景 ,在一般的經驗與認識裡,人們也習慣地以為:祇有一些特別不正常的人會打老婆、小孩或老人,和多數人是無關的。諸多這類似是而非的說法,是阻礙「家庭暴力」被當成公共議題對待的主要原因。. 家庭暴力不是家庭內的事,它是社 會問題,也是全球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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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與 生 活 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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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 律 與 生 活家庭暴力 指導老師:吳建德老師 流設四乙 91107256 徐芳吟

  2. 「家庭暴力」一個聽來不陌生的名詞不是嗎? • 在你我的周圍,許多人都見過、聽過或經歷過「家庭暴力」的場景 ,在一般的經驗與認識裡,人們也習慣地以為:祇有一些特別不正常的人會打老婆、小孩或老人,和多數人是無關的。諸多這類似是而非的說法,是阻礙「家庭暴力」被當成公共議題對待的主要原因。

  3. 家庭暴力不是家庭內的事,它是社會問題,也是全球問題家庭暴力不是家庭內的事,它是社會問題,也是全球問題 • 在美國每一百對中有二十八對夫妻發生家庭暴力,每十八秒發生一件,每年有高達一八○萬婦女被毆(1980)在英國至少每年有五十萬件家庭暴力行為發生(英國犯罪調查, 1992);至少有三十萬婦女與小孩住進庇護所;至少每一百對中有五對發生重複且嚴重的暴力行為(1993)。

  4. 家庭暴力的定義 • 所謂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上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換言之,暴力行為不僅限於生理上的加害行為,亦包括心理或精神上的虐待,舉凡辱罵、威脅、不予睡眠等皆屬之。

  5. 社會迷思仍然無法突破 • 在中國的社會中,由於面子和傳統禮教的束縛,家庭暴力被大部分的人認為是「家務事」 • 施虐者的觀念上則是「嫁雞隨雞,嫁狗隨狗」,提供「理所當然」的護身符 • 這樣的惡性循環,受暴婦女既無法內助又無外援,便漸漸出現「習得無助」(learned helplessness)的現象,受暴婦女像顆消了氣的氣球,缺乏信心,自我概念扭曲,無助與絕望便成了她看待生命的唯一選擇

  6. 家庭暴力防治法規範的對象 • 本法規定適用的對象為家庭成員,而所謂的「家庭成員」依本法第三條規定,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1.配偶或前配偶。 2.現有或曾有事實上之夫妻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3.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4.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7. 換言之,所規範的對象,包括了如前夫、前妻、同居的男女(事實上的夫妻關係)、已分居的男女、或曾為同住或現為同住而無親戚關係的人(事實上的家長家屬或家屬間的關係),而不僅限於夫妻、親子、手足或其他有血綠關係的人,範圍已包括現在社會上的實際需要,而不拘泥於傳統的觀念。

  8. 家庭暴力防治法 • 家庭暴力防治法於民國87年5月在立法院三讀通過,於87年6月24日公布。 家庭暴力防治法草案之制定目的,如第一條所明示,係在於促進家庭和諧,防治家庭暴力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家庭和諧對於社會整體安全及發展,實具有關鍵性之作用。

  9. 賦予警察處理家庭暴力案件之積極權能 • 警察是處理家庭暴力案件的第一線人員,但格於現行法令,我國之警察人員與社工人員均指出,警察僅能發揮勸阻及短暫隔離之作用,施暴者一俟警察離去,不僅繼續實施暴力行為,甚或因不滿報警處理而變本加厲。有鑑於此特賦與警察人員積極權能,於必要時應予介入,並依法有效拘束、隔離加害人。

  10. 警察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 • 第二條 各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警察分局應指定專責人員承辦家庭暴力防治業務。 • 第四條 警察機關受理家庭暴力案件,應即派員處理。非管轄案件,受理後應即通報管轄警察機關處理。 • 第五條 警察人員處理家庭暴力案件,應以適當方法優先保護被害人及其家庭成員之安全;發現傷患應即協助急救處理。

  11. 第八條 警察人員處理家庭暴力案件,應告知被害人其得行使之權利、救濟途徑及服務措施。 • 第九條 警察機關得為被害人聲請保護令,並應以書面為之。 • 第十八條 警察機關依保護令執行命相對人交付汽、機車或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之必需品時,應由被害人指明標的物所在地,命相對人交付之。 • 第十九條 警察機關依保護令執行交付未成年子女時,得審酌被害人與相對人之意見,決定交付時間、地點及方式。

  12. 強化刑事追訴過程、緩刑及假釋期間之程序保護功能強化刑事追訴過程、緩刑及假釋期間之程序保護功能 • 規定被告於未受羈押或於停止羈押而獲釋放時,檢察官或法院得附下列一款或多款條件命被告遵守,如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禁止騷擾、聯絡被害人,命遷出住所,或其他保護被害人安全之事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五條第一項)。

  13. 被告經刑事訴訟程序,如獲宣告緩刑,或服刑後獲假釋出獄,為防止部份加害人故態復萌,挾怨報復,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特規定,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之被告受緩刑宣告時,或受刑人假釋出獄時,應交付保護管束,法院並得定緩刑條件或假釋條件命其遵守。

  14. 引進監督探視子女制度 • 為保護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安全,避免 因探視子女而衍生其他不法情事,依第三十七條規定,法院依法准許加害人會面交往其 未成年子女時 得為以下一款或數款命令:

  15. 1.命由第三人或機關團體監督會面交往,並得定會面交往時應遵守之事項1.命由第三人或機關團體監督會面交往,並得定會面交往時應遵守之事項 • 2.以加害人完成處遇計畫或其他特定輔導為會面交往條件; • 3.命加害人負擔監督會面交往費用;禁止過夜會面交往; • 4.命加害人出具準時、安全交還子女之保證金; • 5.或其他保護子女、被害人或其他家庭成員安全之條件。

  16. 為提供安全之探視子女場所,規定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處所或委託辦理。各該主管機關除應於該處所內配置受安全家庭暴力安 全及防制訓練之人員外,並應訂定監督會面交往與交付子女程序。

  17. 會面交往與交付處理程序 • 加害人應依中心所訂之繳費標準繳納完竣後,始得會面交往與交付。 • 監督者應全程監督會面並應保持中立及以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為考量並製作觀察紀錄。 • 中心因為加害人或監護人或暫時監護人不配合之事由致未完成交往與交付者,應將詳細情形向法院報告。

  18. 未成年子女交付與加害人時,若發現加害人有損害未成年子女之權益時,得向法院申請禁止相對人會面交往權利。未成年子女交付與加害人時,若發現加害人有損害未成年子女之權益時,得向法院申請禁止相對人會面交往權利。 • 加害人與未成年子女進行會面交往時,如有攜帶物品等應先徵得同意後,方可於會面時提出。 • 中心工作人員應遵守保密原則,不得對外洩漏相關資訊。

  19. 建立家庭暴力加害人輔導及治療制度 • 為對家庭暴力加害人提供輔導及治療,以使其改善偏差行為,根除不良習慣,重返正常家庭生活,於民事保護令(第十二條)、緩刑條件(第三十條)、假釋條件(第三十一條)中均納入命加害人接受處遇計畫,其內容包括戒除酒癮、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必要之治療。

  20. 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 執行機構執行對加害人之處遇計晝,應每三個月評估一次,並將評估結果通知裁判法院、執行保護管束之檢察署、及加害人住所或居所所在地之家庭暴力防治中心。

  21. 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醫院評鑑合格之醫學中心、區域醫院、精神科醫院、設有精神科病房之地區醫院,得施行下列各款之處遇計畫: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醫院評鑑合格之醫學中心、區域醫院、精神科醫院、設有精神科病房之地區醫院,得施行下列各款之處遇計畫: • (一)戒癮治療。 • (二)精神治療。 • (三)心理輔導。 • (四)其他治療與輔導。

  22. 加害人處遇計畫之內容,得參酌下列標準決定之:加害人處遇計畫之內容,得參酌下列標準決定之: • (一)相對人有酗酒或濫用藥物之行為者。 • (二)相對人罹患精神疾病或疑似罹患精神疾病者。 • (三)相對人對被害人慣行施予暴力行為者。 • (四)相對人對被害人施予暴力行為情節嚴重者。

  23. 直轄市、縣(市)政府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以下簡稱防治中心)應成立相對人鑑定小組(以下簡稱鑑定小組),依法院囑託鑑定相對人有無施以處遇計畫之必要直轄市、縣(市)政府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以下簡稱防治中心)應成立相對人鑑定小組(以下簡稱鑑定小組),依法院囑託鑑定相對人有無施以處遇計畫之必要 • 前項鑑定小組由下列人員組成: • (一)精神科專科醫師。 • (二)心理工作人員。 • (三)社會工作人員、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或觀護人。

  24. 防治中心對於法院之囑託鑑定,應指定鑑定小組成員一人至三人為之,並檢視下列資料;其資料不全者,應請法院或相關機關提供:防治中心對於法院之囑託鑑定,應指定鑑定小組成員一人至三人為之,並檢視下列資料;其資料不全者,應請法院或相關機關提供: • (一)民事保護令聲請書狀影本。 • (二)警察機關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調查紀錄表本。 • (三)警察機關處理家庭暴力案件現場報告表本。 • (四)防治中心訪視會談記錄表影本。 • (五)被害人驗傷診斷證明書或驗傷單影本。 • (六)判決書(緩刑或假釋者)。 • (七)危險評估量表。 • (八)相對人前科資料(無前科者免提)。 • (九)其他相關資料。

  25. 建立完整的通報、宣導與教育之防治網絡 • 家庭暴力防治工作需要整個社會的支持,並整合政府及民間資源共同投入,結合通報、宣導與教育諸項功能,建構一完整防治網絡,方克畢盡其功。 • 在建立通報制度方面,第四十一條規定醫事人員、社工人員、臨床心理工作者、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家庭暴力之犯罪嫌疑者,應通報當地主管機關。

  26. 在宣導防治觀念方面,衛生主管機關應擬定、審查及更新減少家庭暴力之公共衛生計畫,其內容應包括大眾教育,廣為利用媒體推廣家庭暴力之防治觀念(第四十三條)。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並應製作家庭暴力相關防治資料,供執業醫師及醫療機構、戶政機關提供受害人及一般大眾參考(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七條)。

  27. 為使相關人員熟悉家庭暴力防治理念及處理準則,特規定社工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醫護人員、學校輔導及行政人員、教師等應接受防治家庭暴力之在職教育(第四十八條)。為使相關人員熟悉家庭暴力防治理念及處理準則,特規定社工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醫護人員、學校輔導及行政人員、教師等應接受防治家庭暴力之在職教育(第四十八條)。 • 在學校教育方面,則規定各級中小學每學年至少應有二小時以上之家庭暴力防治課程(第四十九條)。

  28. 民事保護令 • 家庭暴力防治法提供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兩種民事上的保護,一是暫時的保護令,一是通常的保護令。 • 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九條規定:「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及暫時保護令。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聲請保護令。」

  29. 案例 • 志明與阿嬌原本是夫妻,生有一子傑仁,但志明一直有酗酒的習慣,且一喝酒就會毆打阿嬌及傑仁,而後阿嬌終於受不了了,訴請法院判決離婚,並由其監護小明。但志明還是糾纏不休,一再到阿嬌的住所及上班地點擾亂,甚而恐嚇阿嬌,將對傑仁不利。家庭暴力防治法能否提供相當的法律規範?則其規範內容又是如何?

  30. 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八條第一項的規定:「各級地方政府應各設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並結合警政、教育、衛生、社政、戶政、司法等相關單位,辦理下列措施,以保護被害人之權益並防止家庭暴力事件之發生:故阿嬌得打電話到二十四小時的電話專線或直接向警察局報案。

  31.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警察人員發現家庭暴力罪或違反或保護令罪的現行犯,應直接加以逮捕,如果是現行犯,但認為觸犯家庭暴力罪嫌疑重大者,且有繼續侵害家庭成員生命、身體或自由之危險,符合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直接拘提的要件,應該直接將志明拘提

  32. 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受理家庭暴力事件流程

  33. 家庭暴力防治中心辦理家庭暴力事件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與交付處理申請書家庭暴力防治中心辦理家庭暴力事件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與交付處理申請書

  34. 家暴被害人補助申請表 • 苗栗縣政府辦理家庭暴力被害人補助申請表填表日期: 93 年 月 日申請人姓名年齡出生日期身分證字號連絡住址電話代理人姓名與申請人關係身分證字號連絡住址電話一、本辦法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及本縣家庭暴力被害人補助辦法辦理。二、補助對象:遭受家庭暴力之被害人。三、補助項目:□醫療費用 □心理復健費用□律師訴訟費用 □緊急生活扶助補助□子女教育費用補助 □房屋租金費用備註:申請緊急生活扶助、律師訴訟費用、子女教育費用及房屋租金費用補助者,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二․五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五倍。切結欄:本人所提供之申請資料如有虛報不實,經查明者無條件繳回補助款外並願意負一切法律責任,特立此切結書為證。具切結人簽章: 審核縣長 局長 課長 承辦人員收 據 • 茲領到 • □醫療費用 • □心理復健費用 • 苗栗縣政府撥付 □律師訴訟費用 • □緊急生活扶助 • 子女教育費用 • 房屋租金費用 • 補助新台幣 萬 仟 佰 拾 元整 • 確實無訛 • 此據 • 具(代)領人: (簽章) • 住址及聯絡電話: • 身份證字號: • 證明人(非本人具領時應填入): (簽章) • 住址及聯絡電話: • 身份證字號: •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 月 日

  35. 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鑑定流程

  36. 電話簿專線 警察拒絕備案專線02-33109433 0800032888 內政部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 台北市忠孝東路一段85號6樓 02-23583032 全國保護您專線 24小時免付費 113 0800024995 高雄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高市民權一路85號10樓 07-5355920

  37. 相關婦女團體 現代婦女基金會02-23583030 台北市羅斯福路一段7號7樓之一B室 高雄市原住民關懷協會 高市文橫二路93巷17號 女同志諮詢熱線07-3389310 台北市原住民關懷協會02-87120027 台北市龍江路149巷38號7樓

  38. 參考資料 • http://sco.miaoli.gov.tw • http://web.pthg.gov.tw/social/locus/locus_e7.htm#d2 • 家庭暴力,坎普Kemp Alan R,彭淑華 ,1999 ,臺北市洪葉文化發行 • 家庭暴力防治法 ,黃碧芬 ,2000,臺北市書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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