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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專業人員聘僱許可申請簡介.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主要法規. 就業服務法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6 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 白領 ) 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 就業服務法申請案件審查費及證照費收費標準. 外國人聘僱與管理原則. 為保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 作,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 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 定。(就業服務法第 42 條). 國民就業 保 障.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外國人未經 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 內工作。(就業服務法第 4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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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專業人員聘僱許可申請簡介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主要法規 • 就業服務法 •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白領) • 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 • 就業服務法申請案件審查費及證照費收費標準
外國人聘僱與管理原則 為保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 作,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 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 定。(就業服務法第42條) 國民就業 保 障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外國人未經 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 內工作。(就業服務法第43條) 許 可 制
工作之定義及許可申請 受僱人確為勞務提供 不以形成契約或有償為限 工作 定義 1.雇主與外國人間具聘僱關係 2.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外國人從事就 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所列各款 規定工作之一 3.外國人為勞務之提供或工作之事實 許可 申請
外國專業人員來臺工作申請程序(一) 外國人 未入境 申請工作許可 外交部駐外單位 取得工作簽證入境 內政部入出國及 移民署辦理居留證
外國專業人員來台工作申請程序(二) 外 國 人 已 入 境 短期簽證 觀光簽證 (未加註p) 轉換 工作簽證 申 請 工 作 許 可 內政部入出國及 移民署辦理居留證 外交部駐外單位 取得工作簽證入境 落地簽證 入國免簽證 出境
工作內容 專業人員工作類別 1專門性技術性 2僑外投資主管 3學校教師 4補習班教師 5運動教練運動員 6藝術演藝人員 7履約 勞工委員會 職業訓練局 申請工作許可
外國專業人員工作類別-專門性技術性 • 營繕工程及建築技術工程工作、交通事業工作、財稅金融服務工作、不動產經紀工作、移民服務工作、律師工作、技師工作、醫療保健工作、環境保護工作、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工作、學術研究工作、獸醫師工作、製造業工作、批發業工作等
外國專業人員工作類別-學校教師 • 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校院或外國僑民學校之教師 •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合格外國語文課程教師 • 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科教師
外國專業人員工作類別-履約 • 定義 • 外國法人為履行承攬、買賣、技術合作等契約之需要,須指派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第46條第1項第1款或第2款契約範圍內之工作,於中華民國境內未設立分公司或代表人辦事處者,應由訂約之事業機構或授權之代理人,依規定申請許可 • 停留期間 • 14日以下者-入國簽證視為工作許可,免申請工作許可 • 15日以上90日以下者-外國人資格不受審查標準第5條之限制,並得於入國後15日內申請許可,90日以上者-外國人資格受審查標準第5條之限制,依聘僱專技人員規定辦理
外國專業人員審查標準(一續) 3.服務跨國企業滿一年以上經指派來我國任職者。 4.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有五年以上相關經 驗,而有創見及特殊表現者。 • 月薪限制(47,971元/月)依工作類別分別規定之。
工作期限與轉換雇主 • 工作期限 • 工作許可期限最長三年,期滿雇主得申請展,無次數限制 • 轉換雇主 • 外國專業人員得受僱於2以上雇主 • 新雇主應檢附受聘僱外國人之離職證明文件 • 外國專業人員不得逕在臺轉換為從事開放引進之藍領外籍勞工
申請方式 • 一、審查費繳交方式:1. 每案新台幣伍佰元:申請人須將不同申請項目(新聘、展延或解聘)分案送件;並非以外國人人數為案件數,申請解聘案件無需繳費。2. 利用郵政劃撥,劃撥戶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聘僱許可收費專戶,劃撥帳號:190588483. 至本會職業訓練局收費櫃台現場繳交。 • 二、送件方式:1. 申請案件由專人送至本會職業訓練局收件櫃台辦理。(地址:台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二段八十三號一樓) 。2. 利用掛號郵寄申請,郵寄地址:103台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二段八十三號一樓,收件人註明:職訓局綜合規劃組(申請聘僱外國專業人員)收 。
申請聘僱許可應備文件 • 1.審查費收據正本(每一申請案新台幣伍佰元整)。 • 2.申請書。 • 3.受聘僱外國人之名冊(一份)。 • 4.受聘僱外國人護照影本及學歷證書影本。 • 5.受聘僱外國人之工作經驗證明文件(免工作經驗者免附): • (1)外國人取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或執業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 (2)外國人取得國內外大學相關系所之學士學位者:外國人二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證明文件。 • (3)外國人服務跨國企業滿一年以上經指派來我國任職之指派證明文件。 • (4)外國人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有五年以上相關經驗,而有創見及特殊表現之相關證明文件。 • *學經歷文件注意事項:(1)經公告特定國家之文件需先送我國駐外館處驗證者,請先辦理驗證。 • (2)經驗證之文件請務必自行留正本或備份,如送件申請後(如為影本請確認 • 影印清晰),所送申請文件依規定均需歸檔,如為正本文件恕無法檢還。 • 6.機構負責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機構立案登記證明、商業登記證明或特許事業許可證等影本。 • 7.聘僱契約書影本或副本。 • 8.申請聘僱日前一年曾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聘僱許可之外國人:上一年度財政部國稅局核發之外僑綜合所得稅證明書影本。 • 9.受聘僱外國人未滿二十歲者,其法定代理人之護照影本及同意其聘僱文件。 • 10.各申請工作類別除上述之應備文件外,應加附之文件:(各類別、項目)
履約外國人工作許可申請應備文件 • 一、申請聘僱許可應備文件: • 1.繳交審查費之郵政劃撥單收據正本(每一工作許可申請案新台幣伍佰元整),劃撥戶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聘僱許可收費專戶,劃撥帳號:19058848,或至本會職業訓練局收費櫃台現場繳交。 • 2.申請書。 • 3.履約外國人之名冊一份。 • 4.履約內容摘要說明(請參考範例)。 • 5.履約外國人護照影本及入出境紀錄資料。 • 6.履約外國人學歷證書影本(工作期間在十五日以上九十日以下者免附)。 • 7.履約外國人工作經驗證明文件(工作期間在十五日以上九十日以下者免附)。 • 8.指派外國人履約之指派文件。 • 9.承攬、買賣、技術合作等契約書影本(附中譯本)。 • 10.申請機構負責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申請機構立案登記證明、商業登記證明、特許事業許可證明。 • 11.授權代理人之證明文件(非授權代理人者免附)。
履約外國人工作許可申請應備文件及注意事項 二、申請項目: 二、申請項目:
申辦注意事項 • 1.申請單位(人)如要親自取件,須填具「親自領件聲 明書」並於指定期限內至本會職訓局指定櫃台領取,逾期本會將以掛號寄出。 • 2.雇主如有繼續聘僱外國人之必要,應於原聘僱許可有效期限屆滿日前四個月內檢附相關文件提出申請。 • 3.有關聘僱之外國人工作之雇主資格、外國人資格及工作內容,需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 4.查詢電話及:(02)85902567 • 5.相關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evta.gov.tw
敬 請 指 教 報 告 完 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