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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 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文件宣贯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 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文件宣贯. 浙江省交通运输 厅 2013 年 1 月. 关于印发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修订)》 的 通知 浙交〔 2012 〕 328 号. 各市交通运输局(委)、义乌市交通运输局,嘉兴、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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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 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文件宣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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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文件宣贯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文件宣贯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13年1月

  2. 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浙交〔2012〕328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浙交〔2012〕328号 各市交通运输局(委)、义乌市交通运输局,嘉兴、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交通建设市场秩序,完善信用体系建设管理工作,结合近年来交通建设市场实际,我厅对《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修订)》(浙交〔2010〕277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厅建管处反馈(联系人:范芳,电话:0571-87819793)。 二○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3. 简 介 • 第一章总则(6条) • 第二章信用评价的内容、程序和方法(9条) • 第三章信用动态管理(9条) • 第四章信用评价等级和奖惩(13条) • 第五章附则(3条)

  4. 修订思路 • 落实建设单位在信用评价方面的关键作用 • 尽可能体现择优原则,信用等级与实际履约状况的对应 • 对总体框架作微调 • 对部分条款、指标及其分值等进行修改和调整

  5. 1.落实建设单位职责、强化动态评价 • 2.强化管理部门的核查工作 • 3.加大对人员到位的评价力度 • 4 .遏制招投标活动中的弄虚作假、伪造企业或人员业绩证明材料等行为 • 5 .增加了额外的工程奖励 • 6.增加了申诉书格式要求 • 7 .对信用等级延用规定进行调整 • 8 .对部分指标的分值及评分细则作了调整

  6. 第一章总则

  7. 第三条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或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在建项目(不包括安保和养护工程),均列入参与评价的建设项目范围。第三条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或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在建项目(不包括安保和养护工程),均列入参与评价的建设项目范围。

  8. 第六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第六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 (三)各市交通运输局(委)负责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 1.对本辖区内列入评价范围的建设项目进行梳理和汇总,将确认的参评项目名单上报省交通运输厅; • 2. 督促指导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加强在建项目信用动态管理,审核建设单位填报的在建项目评价表; • 3.审核辖区内具有交通方面三级资质施工企业的信用自评报告; • 4.确定辖区内具有交通方面三级资质施工企业的信用等级并报省交通运输厅统一发布; • 5.协助省交通运输厅做好辖区内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

  9. 市人民政府单独设立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行政职能分工负责辖区内有关水运工程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义乌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辖区内有关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但本条(三)款第4项职责仍由各市交通运输局(委)负责,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义乌市交通运输局应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市人民政府单独设立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行政职能分工负责辖区内有关水运工程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义乌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辖区内有关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但本条(三)款第4项职责仍由各市交通运输局(委)负责,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义乌市交通运输局应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 除本条(三)款第4项职责所涉及工作内容以外,本办法中有关市交通运输局(委)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内容,均适用于本条所指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义乌市交通运输局。

  10. 第二章信用评价的内容、程序和方法

  11. 第七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分为企业状况和履约信誉两部分。企业状况包括人员素质、技术素质、经营能力和资金能力等指标;履约信誉包括投标行为、合同履行、奖惩记录和社会责任等指标。第七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分为企业状况和履约信誉两部分。企业状况包括人员素质、技术素质、经营能力和资金能力等指标;履约信誉包括投标行为、合同履行、奖惩记录和社会责任等指标。

  12. 浙江省公路水运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基本评价指标 附加奖励指标 工程奖励 企业状况 履约信誉 人员素质 技术素质 经营能力 资金能力 投标行为 合同履行 考核记录 社会责任 领导职称与从业年限 专业人员 企业资质 科技进步水平 工程业绩 企业净资产 纳税情况 资产负债率 银行授信情况 是否积极配合招标人要求 是否无故放弃投标 其他情况 人员到位 设备到位 资金到位 工程进度 廉政合同履行状况 文明施工 不良记录或违规行为 质量与安全问题 建设单位考核 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民工工资保障情况 环保措施 平安施工

  13. 第十五条施工企业信用评分申诉处理程序 • 信用评分公示期内,施工企业向公示部门提出申诉的,应提交《施工企业信用评分申诉书》(见附件5),并提供申诉事项的原始证明材料以及建设单位、项目所在地市交通运输局(委)的审核意见。 • 建设单位和市交通运输局(委)在提出审核意见时,应按从严把关的原则,分析导致申诉的原因,对申诉事项是否属实进行详细说明,并提出明确的审核结论。

  14. 第三章信用动态管理

  15.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在每次招投标开标结束后将投标人的投标不良行为如实记录在《投标人投标不良行为记录表》(见附件6)上,与中标结果一并报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将相关信息录入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系统。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在每次招投标开标结束后将投标人的投标不良行为如实记录在《投标人投标不良行为记录表》(见附件6)上,与中标结果一并报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将相关信息录入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系统。

  16.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按《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内涵及评分细则》的要求,对参建施工企业的合同履行情况、考核记录、社会责任等进行核查并按季度记录在《施工企业信用动态管理台帐》(详见附件7)中,同时将相关信息录入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系统。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按《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内涵及评分细则》的要求,对参建施工企业的合同履行情况、考核记录、社会责任等进行核查并按季度记录在《施工企业信用动态管理台帐》(详见附件7)中,同时将相关信息录入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系统。

  17.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指定专人(通常宜指定合同管理人员)负责信用动态管理台帐的记录工作,并由主要负责人审核确认。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指定专人(通常宜指定合同管理人员)负责信用动态管理台帐的记录工作,并由主要负责人审核确认。

  18. 第二十一条信用动态管理台帐的记录应在每季度末完成,内容真实。原则上原始记录不允许涂改、删页,确需修改应保留原始记录文字,说明修改原因,并由修改人签字确认。第二十一条信用动态管理台帐的记录应在每季度末完成,内容真实。原则上原始记录不允许涂改、删页,确需修改应保留原始记录文字,说明修改原因,并由修改人签字确认。

  19.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按照项目实际制定对施工企业合同履约综合情况的考核细则,以季度为周期对所有参建施工企业进行动态考核、排名并确定等级。原则上按一定比例将参评施工企业确定为优秀、一般、欠佳三个等级,具体排名数量按评分细则的要求确定。考核结果及排名应以正式文件及时发布,并抄送省交通运输厅、省公路局(或省港航局)、厅质监局和市交通运输局(委)。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按照项目实际制定对施工企业合同履约综合情况的考核细则,以季度为周期对所有参建施工企业进行动态考核、排名并确定等级。原则上按一定比例将参评施工企业确定为优秀、一般、欠佳三个等级,具体排名数量按评分细则的要求确定。考核结果及排名应以正式文件及时发布,并抄送省交通运输厅、省公路局(或省港航局)、厅质监局和市交通运输局(委)。

  20. 第二十三条各市交通运输局(委)负责对辖区内建设项目或标段的管理情况进行半年度、年度监督检查、排名并确定等级。原则上按一定比例将受检项目或标段确定为优秀、一般、欠佳三个等级,具体排名数量按评分细则的要求确定。监督检查结果及排名应以正式文件及时发布,并抄送省交通运输厅、省公路局(或省港航局)和厅质监局。按项目进行排名的,应在发布排名结果时一并公布各项目受检时的所有参建标段施工企业名单。第二十三条各市交通运输局(委)负责对辖区内建设项目或标段的管理情况进行半年度、年度监督检查、排名并确定等级。原则上按一定比例将受检项目或标段确定为优秀、一般、欠佳三个等级,具体排名数量按评分细则的要求确定。监督检查结果及排名应以正式文件及时发布,并抄送省交通运输厅、省公路局(或省港航局)和厅质监局。按项目进行排名的,应在发布排名结果时一并公布各项目受检时的所有参建标段施工企业名单。

  21. 第二十四条省公路局、省港航局、厅质监局按照职责分工,对项目或标段的管理、质量安全等情况进行半年度、年度的监督检查、排名并确定等级。原则上按一定比例将受检项目确定为优秀、一般、欠佳三个等级,具体排名数量按评分细则的要求确定。监督检查结果及排名应以正式文件及时发布。按项目进行排名的,应在发布排名结果时一并公布各项目受检时的所有参建标段施工企业名单。第二十四条省公路局、省港航局、厅质监局按照职责分工,对项目或标段的管理、质量安全等情况进行半年度、年度的监督检查、排名并确定等级。原则上按一定比例将受检项目确定为优秀、一般、欠佳三个等级,具体排名数量按评分细则的要求确定。监督检查结果及排名应以正式文件及时发布。按项目进行排名的,应在发布排名结果时一并公布各项目受检时的所有参建标段施工企业名单。

  22. 第四章信用评价等级和奖惩

  23. 第二十五条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行分级评定,即AA信用好、A信用较好、B信用一般、C信用较差、D信用差(表一)。第二十五条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行分级评定,即AA信用好、A信用较好、B信用一般、C信用较差、D信用差(表一)。

  24. 第二十六条施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的信用等级直接确定为D级:第二十六条施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的信用等级直接确定为D级: • (一)有下列行为被交通运输部、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交通运输厅通报的: • 1.出借或借用资质证书承接工程的; • 2.存在围标、串标等行为的; • 3.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 • 4.其他被限制投标,并在限制期限内的。 • (二)被司法部门认定有行贿行为并构成犯罪的。 • 至下一年度信用评价时,因上述行为确定为D级未满12个月的,下一年度信用等级仍确定为D级。

  25. 第二十七条施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度信用等级按C级确定:第二十七条施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度信用等级按C级确定: • (一)浙江省内施工企业不参加信用评价的; • (二)在浙江省有在建项目的省外施工企业不参加信用评价的。

  26. 第二十八条施工企业在投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中因虚报、瞒报、提供虚假资料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废标或被有关部门查实的,当年度信用等级最高不得超过B级。第二十八条施工企业在投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中因虚报、瞒报、提供虚假资料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废标或被有关部门查实的,当年度信用等级最高不得超过B级。

  27. 第二十九条施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度信用等级最高不得超过A级:第二十九条施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度信用等级最高不得超过A级: • (一)在评价年度内发生一起较大安全责任事故或三起及以上一般安全责任事故的; • (二)未列入上一年度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名单的施工企业参加信用评价的; • (三)省内施工企业在评价年度内无参评项目的。

  28. 第三十条施工企业信用等级的提高实行逐级上升制,不得越级。第三十条施工企业信用等级的提高实行逐级上升制,不得越级。 • 第三十一条信用等级确定后,施工企业资质升级的,当年度信用等级参照原等级。

  29. 第三十二条信用等级为C级及以上施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每发生一次,信用等级降低一级,直至降到D级:第三十二条信用等级为C级及以上施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每发生一次,信用等级降低一级,直至降到D级: • (一)当年有下列行为被交通运输部、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浙江省交通运输厅通报的: • 1.在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中虚报、瞒报、伪造证明材料的; • 2.企业被确定中标后,无故放弃中标的; • 3.将承包的工程违规分包的; • 4.发生质量与安全事故; • 5.因自身原因未完全履行施工合同以及材料设备采购、劳务和分包等合同; • 6.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30. (二)拖欠民工工资引起群体性上访,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经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认定的。(二)拖欠民工工资引起群体性上访,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经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认定的。 • (三)施工企业故意不移交竣(交)工验收资料,经建设单位书面通知后仍拒不执行,建设单位据此向省交通运输厅或各市交通运输局(委)提出书面通报意见,经省交通运输厅或各市交通运输局(委)认定的。 • 至下一年度信用评价时,因上述行为发生降级未满12个月的,下一年度信用等级不得高于上一年度。发生本条(一)款第1项情形的,下一年度信用评价时同时执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信用等级按低级的认定。

  31. 第三十三条施工企业以不正当行为影响评价工作的,一经查实,降低一个信用等级。第三十三条施工企业以不正当行为影响评价工作的,一经查实,降低一个信用等级。

  32. 第三十四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原则上1年。当年没有在建项目且无投标不良行为的省外施工企业,其上一年度信用等级按以下原则延用1年:第三十四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原则上1年。当年没有在建项目且无投标不良行为的省外施工企业,其上一年度信用等级按以下原则延用1年: • (一)上一年度信用等级为AA级的,按A级延用; • (二)上一年度信用等级为A、B、C、D级的,按原等级延用。 • 信用等级延用1年后,上述施工企业仍不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参评企业范围的,进入浙江省交通建设市场参加投标时,其信用等级的认定按本办法第三十六条执行。

  33. 第三十五条新成立的省内施工企业尚未列入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最新信用评价结果名单的,其在浙江省交通建设市场参与投标时的信用等级按B级认定。第三十五条新成立的省内施工企业尚未列入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最新信用评价结果名单的,其在浙江省交通建设市场参与投标时的信用等级按B级认定。

  34. 第三十六条省外施工企业未列入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最新信用评价结果名单的,其在浙江省交通建设市场参与投标时的信用等级按以下原则认定:第三十六条省外施工企业未列入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最新信用评价结果名单的,其在浙江省交通建设市场参与投标时的信用等级按以下原则认定: • (一)投标当年已列入交通运输部最新信用评价结果名单的,按交通运输部最新信用等级认定(交通运输部其他年度的信用等级不在认定范围内); • (二)投标当年未列入交通运输部最新信用评价结果名单的,按B级认定。

  35. 第三十七条施工企业信用等级与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挂钩,具体按《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施工企业信用等级与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挂钩,具体按《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36. 第五章附则

  37. 第三十八条各市交通运输局(委)应加强对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分包单位的管理,参照三级资质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内容、程序和方法制定施工分包单位信用评价管理规定,组织开展施工分包单位信用评价工作,做好评价结果的公示和申诉处理,并将评价结果报省交通运输厅统一发布。市人民政府单独设立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义乌市交通运输局应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第三十八条各市交通运输局(委)应加强对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分包单位的管理,参照三级资质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内容、程序和方法制定施工分包单位信用评价管理规定,组织开展施工分包单位信用评价工作,做好评价结果的公示和申诉处理,并将评价结果报省交通运输厅统一发布。市人民政府单独设立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义乌市交通运输局应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38.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指标评分细则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指标评分细则

  39. 几点说明: • 1.评价指标分为基本评价指标和附加奖励指标两类,评价指标评分的满分为101分。其中:基本评价指标包括其中人员素质、技术素质、经营能力、资金能力、投标行为、合同履行、考核记录、社会责任等8项,共25个指标观测点,总分计100分;附加奖励指标1项,1个指标观测点,计1分。 • 2.各评价指标的每个指标观测点得分均按百分制计,按百分制计算出得分后乘以相应指标观测点的分值占比(权重),即为该指标观测点的最终评价得分值(保留两位小数)。 • 3.特级企业按一级企业的标准进行评价。 • 4.指标评分细则中所涉及的项目一般指评价年度内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在建项目(另有注明的除外)。

  40. 一、人员素质(2分) • 1.领导职称与从业年限(1分) • 2.专业人员(1分)

  41. 二、技术素质(3分) • 1.企业资质(1分) • 2.科技进步水平(2分) • 指近三年在公路水运方面取得的科技成果水平。 • (1)获奖科技成果:省级及以上政府科技成果三等及以上奖项每项100分。厅级获奖一等奖80分,二等奖60分,三等奖40分。(以政府部门出具的文件或证书为准) • (2)工法:国家级交通行业工法每项80分,省级交通行业工法每项50分。(工法内容应具有交通行业特点,原则上以省级及以上交通行业协会批准的工法为准) • (3)专利:发明专利每项80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每项40分。(专利内容应具有交通行业特点) • (4)科研成果:通过厅级及以上鉴定(评审)的科技项目,每项80分。(以政府部门出具的文件或证书为准)

  42. 三、经营能力(6分) • 1.工程业绩(4分) • 2.企业净资产(1分) • 3.纳税情况(1分)

  43. 四、资金能力(1分) • 1.资产负债率 (0.5分) • 2.银行授信情况(0.5分)

  44. 五、投标行为(15分) • 1.是否积极配合招标人要求(5分):多个项目累计扣分 • 2.是否无故放弃投标(5分):多个项目累计扣分 • 3.其它情况(5分):多个项目累计扣分

  45. 六、合同履行(39分) • 1.人员到位(12分):多个项目累计扣分 • 2.设备到位(6分):多个项目倒权重计分 • 3.资金到位(5分):多个项目倒权重计分 • 4.工程进度(6分):多个项目倒权重计分 • 5.廉政合同履行状况(3分):发生一次扣完 • 6.文明施工(7分):多个项目倒权重计分

  46. 人员到位(12分) • (1)开工时进场项目部主要人员与投标承诺不一致的:项目经理扣6分,技术负责人扣5分,安全负责人扣4分; • (2)实施过程中项目部有主要人员更换的(经变更审批),每更换一次:项目经理每次扣5分,技术负责人每次扣4分,安全负责人每次扣3分; • (3)实施过程中项目部主要人员未更换但不到位,或者主要人员实际已更换但未办理变更手续的,按季度累计扣分:项目经理每季度扣2分,技术负责人每季度扣1.5分,安全负责人每季度扣1分。

  47. (4)实施过程中项目部主要人员无上述情形,但出勤天数不满足合同约定的出勤要求的,按季度酌情累计扣分:项目经理每季度扣1.5-2分,技术负责人每季度扣1.2-1.5分,安全负责人每季度扣0.8-1分。(4)实施过程中项目部主要人员无上述情形,但出勤天数不满足合同约定的出勤要求的,按季度酌情累计扣分:项目经理每季度扣1.5-2分,技术负责人每季度扣1.2-1.5分,安全负责人每季度扣0.8-1分。 • (5)项目部其他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等未能按合同承诺进场,每人次扣1分;实施过程中进行人员更换(无论是否办理变更手续),或者人员未更换但不到位的,每人次扣0.5分(按季度累计扣分)。 •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配备到位的,也按本项要求扣分。

  48. 上述人员在上年度已变更,且本评价年度内未再发生变更的,本评价年度内不再扣分。上述人员在上年度已变更,且本评价年度内未再发生变更的,本评价年度内不再扣分。 • 因业主原因超出合同工期的,合同工期时段外的施工企业人员变更,经市交通运输局(委)出具书面意见证明情况属实,不扣分。 • 多个项目出现上述情况的累计扣分至0分止。 • 没有出现上述情况的得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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