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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工程施工查核缺失 內政部工程施工查核小組. 講師 : 湯輝雄. 共同部分. 主辦機關 1. 主辦機關自主評量表之 「專業人員評核」,未填列執行狀況。 2. 施工網狀圖無預定進度、實際進度及估驗進度曲線做比較,無法管控執行進度。 3. 契約內未編列監造單位材料設備之抽驗費用。且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費未依可量化及不可量化方式編列;契約內編列品管 (0.2%) 及勞安費用 (0.1%) 偏低,不符規定且勞安費用未量化編列。 4. 工程查驗與督導頻率應再加強。 5. 未見查核、督導或查驗之缺失追蹤改善紀錄。. 監造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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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工程施工查核缺失內政部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常見工程施工查核缺失內政部工程施工查核小組 講師:湯輝雄
共同部分 • 主辦機關 • 1. 主辦機關自主評量表之「專業人員評核」,未填列執行狀況。 • 2. 施工網狀圖無預定進度、實際進度及估驗進度曲線做比較,無法管控執行進度。 • 3. 契約內未編列監造單位材料設備之抽驗費用。且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費未依可量化及不可量化方式編列;契約內編列品管(0.2%)及勞安費用(0.1%)偏低,不符規定且勞安費用未量化編列。 • 4. 工程查驗與督導頻率應再加強。 • 5. 未見查核、督導或查驗之缺失追蹤改善紀錄。
監造單位 • 6. 監造日報未詳細記載材料試驗之送驗情形(包括取樣、送驗、報告取得之結果等) • 7. 每批材料經監造單位取樣檢驗合格後,未經該批材料加蓋監造單位戳記並簽名,以落實材料管制。 • 8. 監造單位未訂定各材料設備及施工之品質管理標準。 • 9. 監造材料送審及進場後之管制總表,僅見進場後之抽驗機制,未見如何預審之控管說明。 • 10. 監造單位於監造計畫內未提出送審送驗項目時程管制總表。
監造單位 • 11.監造單位未訂定各材料設備及施工之檢驗停留點,並於適當檢驗項目會同廠商取樣送驗。監造單位對主要工程材料之檢驗,僅配合廠商會同取樣送驗,未曾機動性額外抽驗並予以記錄。 • 12. 監造報表對於不計工期部分未註明原因。 • 13. 監造單位執行品質稽核之頻率未符合需求,監造單位之品質稽核僅止於內部稽核,卻未依規擴展至對承商部分之外部稽核。 • 14. 監造單所開之缺失改善及工地督導會議,未能紀錄並追蹤改善;工程進度掌控未落實,導致監造及廠商有落差,工程變更設計未即時辦理,影響其工進。 • 15. 監造單位之工地人員查驗發現工程缺失,應即以書面通知廠商限期改善,並追蹤確認其改善結果。
監造單位 • 16. 監造技師已依規定勤赴工地巡查後提示施工缺失,但未見後續追蹤改善紀錄。 • 17. 無材料設備進料及送審管制總表、材料設備抽(試)驗管制總表。工程內須送檢驗、抽驗之材料項目甚多,應建立總表管制,其格式請依「監造計畫暨品質計畫製作綱要」之表單格式製作。
承包廠商 • 18. 品管統計分析僅作合格與不合格數量(頻率)分析,未針對缺失種類、發生原因予以分析,以致未能提出有效之矯正與預防措施。(分析表應包括:不合格品種類、累積次數、發生原因分析、預防措施等)。 • 19. 承商對工地之管理及矯正預防措施未能落實,至同樣缺失一再重複發生。 • 20. 缺失改正未作統計分析,矯正及預防措施僅有3次且過於簡略,應針對常犯缺失或潛在問題進行檢討。 • 21.承包商已針對工程缺失做改善對策,但未落實矯正與預防措施。
承包廠商 • 22. 環保及工安缺失無矯正與預防措施 • 23. 發現缺失時未立即以書面通知改善。並確定其改善成果,詳實紀錄。(缺失追蹤管制表,欄位應含編號、通知日期、缺失事項、缺失內容、改善期限、完成日期、同意結案與否) • 24. 於歷次之品質督導或查核,甚少發現有缺失,雖定有追蹤、改善處理之程序,仍應督促落實有效防治之預防措施。 • 25. 缺失矯正預防紀錄,應於改善完成後簽章,並由監造單位確認及歸檔。
承包廠商 • 26.分項計畫書提送管制表請參酌營建署專案管理手冊,應有「預計送審時間」、「歷次提送時程」,以為管制標的。 • 27.自主檢查表之檢查標準部分未量化,實際檢查情形部分未量化或未填寫,且不應有品管人員簽名欄位,致品管人員稽核自主檢查表填寫詳實度之機制無從發揮。 • 28.承包商未依「品質計畫書」內容,落實辦理定期、不定期內部品質稽核(如:稽核施工人員是否了解施工要領、品質管理標準、或現場工程師是否詳實紀錄自主檢查表之檢查項目、檢查結果等)。 • 29. 專任人員未於施工計畫、品質計畫內簽名或蓋章,且未填寫「專任人員監察紀錄表」。
承包廠商 • 30. 專任工程人員督察工地,未於督察當日之施工日誌專任工程人員欄位簽章確認。 • 31. 專任工程人員督察紀錄表未落實紀載;專任工程人員督察紀錄表填寫內容不具體,未善盡督導責任。 • 32.承商專任工程人員雖赴工區,惟對品質缺失未做針砭並進行缺失改善追蹤。 • 33. 廠商未訂定各材料設施及施工之檢驗時機或檢驗頻率。 • 34.廠商未對各項重要材料/設備之規格、送審情形(預定/實際送審期程)、預定/實際進料時間等事項訂定「材料設備管制總表」予以控管。
承包廠商 • 35. 廠商未訂定材料及施工之不合格品管制作業程序。 • 36. 廠商對不合格之材料及不用之物料未即運離工地。 • 37.工地組織架構未制定專任工程人員之職掌。 • 38.工地組織架構中之品管人員與工地主任平行不符規定,應修改為在工地主任及專任工程人員轄下。 • 39. 施工日誌對於不計工期之部分,應註明原因;另專任人員未到場之當日亦應勾記清楚。 • 40. 承商施工日誌填寫內容不全,施工中每日施作進度欄位空白未見填註;未落實執行;施工日誌應將重要事項紀錄。(如颱風、施工協調會、上級查核日),以供日後不時之需。
承包廠商 • 41. 施工日誌填寫內容不構具體詳實,如施工取樣紀錄未註明取樣位置及數量。 • 42. 各工項之自主檢查未由品管人員簽署複查,而由工地主任複查蓋章,不符規定。 • 43.自主檢查表之格式不符工程會規定,自主檢查表應由工地工程師填寫、工地主任簽署,不應由品管人員代工地工程師執行(權責混淆) • 44.品管人員雖在「自主檢查表」內簽章,但無法證明是否已完成抽查或稽核「自主檢查表」之內容及記錄工作,宜另行建立內部品質稽核表。
承包廠商 • 45.品管人員未執行品質稽核,如查核自主檢查表之檢查項目,檢查結果是否詳實紀錄。 • 46.品管人員對送審材料證明文件及材料試驗報告應先審查是否符合規範並簽認後,再送監造人員判讀是否合格。 • 47. 每日施工前召開施工講習會或檢討會(工會箱會議)未全面落實。承包商未於施工前召開「危害告知」會議。 • 48.缺失改善追蹤部分無改善完成日期,照片加註日期;施工查驗表部分未量化紀錄,如A.C未記錄溫度。
承包廠商 • 49. 工程告示牌之機關全銜未有中英文對照。 • 50. 工程告示牌完工日期未依最新修正進度進行更新。移動式告示牌應標示施工段之施工起訖期間;工程告示牌內容異動部分應修正。 • 51.汎期工地防災自主檢查表,於颱風期間須加強檢查頻率,不能就祇於颱風前檢查。
建築工程部分 • 1.監造單位未抽查施工作業及抽驗材料設備,並填具抽查(驗)紀錄表。 • 2.建築師現場督導平均每月一次,督導指示內容如「請續加強材料及施工」,指示過於空泛不具體。 • 3.每層外側窗台無洩水坡度,洗石子高度過高,將會造成積水情況;屋面整體粉光工法粗糙未達施工規範標準,洩水坡度不足,監造單位竟未要求改善,且雜物未清理乾淨。 • 4.已進場之機水電管、線材,究屬何種合格品牌,未見監造單位分類登載於查驗紀錄。 • 5.鋼筋送驗除物性試驗外,未做化性試驗及無輻射污染鑑定紀錄。
建築工程部分 • 6. 各主要工項未訂定品質稽核範圍或頻率(如混凝土試驗、續接器等)。 • 7. 品管自主檢查表未落實執行,對缺失部分亦應詳列、每項目均填合格,執行不落實;模板、拆模期限未登載;瀝青防水材工項缺自主檢查表。 • 8. 地下層結構體墻面及梁底之混凝土表面殘留鐵絲、鐵件、三夾板。 • 9. 電梯結構體與現有教室之結構間需設置施工縫及伸縮縫。 • 10. 地下層結構體墻面拆模後,表面有漏漿、不平整,顯見模板使用過度,品質不良,建請在混凝土澆置前先清除模板表層雜物外,並濕潤模板達內飽和外乾。
建築工程部分 • 11.續接鋼筋試驗非以現場完成續接後截取(斷)送驗。 • 12.於高差2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邊緣開口部分(如正施工一樓鷹架等)未設置安全網之防墜設施,鋼管護欄空隙過大,應一倂改善;未施作之樓梯當施工走道應有踏板、扶手及護欄。 • 13.一樓圓柱立模板工作場所暴露之繫鐵件過長,端部未加防護蓋護套,易發生被刺及擦傷。 • 14.未作混凝土品質管制統計分析表,如變異性等數值。 • 15.模板品質不良,有漏漿情形。
建築工程部分 • 16.混凝土配比材料未作檢驗。 • 17.飛灰混凝土無飛灰出廠證明文件。 • 18.混凝土澆置、搗實不合規範,有冷縫、蜂窩或孔洞產生。 • 19.未能於每次澆置混凝土前提出混凝土澆置計畫致未能對兩次澆置之施工介面做處理,而產生瑕疵(不平整)。 • 20.污排水設施完成後未試水。 • 21.施工架無水平拉桿且踏板未滿舖;現場工作人員部份未配戴安全帽。
建築工程部分 • 22.未設置鋼筋綁紮、模板組立、混凝土澆置等作業程序之看板。 • 23.工地施工之預留筋未加防護套;用來墊鋼筋之角材斷裂應即更換以免刺傷工人。 • 24.(1).模板支撐距樑邊過大,建議不要超過30公分;另水平橫料長度不足。(2).鋼管支撐以傾斜角度固定時,未以斜楔填塞。(3)模板支撐在樑底部份只有單排支撐有可能發生樑歪斜現象,應為雙排支撐。 • 25.梁底模板支撐缺少橫桿,易產生不均勻應力。
建築工程部分 • 26.外部防護網設施不週全;防塵網因颱風吹壞應儘速重新更換。 • 27.滅火器未配合施作位置及工區面積大小放置;鋼管鷹架長度不足,部分搭接處未切實採用「萬象活扣」搭接;地下室鋼管鷹架之內側斜撐補強未施作。 • 28.每層樓之空調管線未按施工規範安設與調整(過長、擠壓),機電管路部分未排列整齊;預留之電氣pvc管出口未加封套保護。 • 29.1樓工地塑鋼門窗物料之堆置應墊高平整,勿與潮溼地面接觸,以免物料污損或變形。另部分樓層拆模後未即時清理雜物,稍顯雜亂且影響施工人員安全.地下室廢棄物堆置雜亂,未及時清理。 • 30.部分施工架踏板未滿鋪;部分施工臨時電源線置於地上未架高或加以防護,部分安全欄杆勁度不足;部分預留鋼筋未加保護套,鷹架長度不足,以木材或鋼筋連接,造成應力無法直接傳遞現象,易生危險。
建築工程部分 • 31.屋頂防水材料多具揮發性之化工原料,勿長期堆置屋頂,以免造成材質變化。 • 32.使用材料未設置樣品板;工程材料表送審單,缺少「送審材料設備規範與契約材料設備規範差異比較表」。 • 33.蟲害防治工程自主檢查表之鑽孔深度,間距量測值均未填寫;粉刷工程現場未做外牆滴水線,仍打勾合格;木材性質測試報告監造人員均未做判讀。 • 34.抿石子自主檢查表之檢查項目無分割線之項目,應注意現場施工時之管制。 • 35.A.C配合設計由建材公司出具證明,與規定不符,應由具有TAF認證之試驗室出具證明。
建築工程部分 • 36.工區模板等材料任意堆置未妥善整理。 • 37.未設置混凝土澆置作業程序看板;未於工地現場設置有關混凝土澆置作業程序等之看板。
污水下水道部分 • 1.人孔推進之侷限空間作業於每日進坑前,每小時應檢測1次,以免空間內長時間作業人員不自覺遭受慢性缺氧或中毒。(每天宜依上半天、下半天兩時段各紀錄1次)。 • 2.本次查核抽測完工之管段兩端渠底高程時,送風管之送風機裝設於汽車之排氣管附近,可能將汽車之廢氣抽送至工作井內,危及工作人員之生命安全。 • 3.每批材料經監造單位取驗檢驗合格後,應將該批材料加蓋監造單位戳記並簽名,以落實材料管制。 • 4.現場人孔蓋柏油脫落並有生銹情形;人孔蓋之防銹處理請加強。 • 5.監造計畫書中之機動性中間檢(抽)查未見落實,亦未有相關前開抽查紀錄建檔;預鑄人孔內部防蝕塗裝情形是否符合規定(如厚度、熔接及嵌入情形)未有監造重點查驗說明。
污水下水道部分 • 6.工作井未依設計圖規定設置退避設施;導槽高度不符設計圖規定。 • 7.推進管材宜另有堆置場所,工作井施作場所不宜放置過多推進管,另推進管材放置與地面間,應以棧板及防滑三角契木予以墊高。建議Φ300mm PRCP 明挖樹酯管材進入工地時,品管人員須於每支管材簽名確認。 • 8.現場管材部份堆置高於2公尺,請改善,以避免危險。 • 9.工作井與人孔間隙填CLSM,惟因較昂貴請檢討改用MRC(公路局使用)或土壤加水泥混合材料(水利署使用)。 • 10.CLSM用量太多,增加水泥用量,而生產水泥需使用大量能源並且開採過程中破壞環境,不符合節能減炭要求。
污水下水道部分 • 11.管線推進之成果應按日將推進管制表(圖)存檔紀錄,並以全標案之高程及坡度來管控施工成果。 • 12.推進工作井周遭夜間交維警示設施是否周延,未見主辦機關有機動性執行夜間工區督導活動並留存相關紀錄。 • 13.粗砂經取樣送驗項目僅見篩分析及氯離子含量檢測,未見含砂當量檢測;碎石級配粒料僅作其篩分析試驗,未依規作粒料洛杉機磨損試驗;各處工作井地盤改良使用之水玻璃產品,未有材質檢驗紀錄之留存。 • 14.工作井開口防護網網目過大,且固定方式不佳,應再改善。 • 15.工地擺放之滅火器僅見葯劑填注日期,未註記有效使用期限。
污水下水道部分 • 16.不合格品(預鑄人孔短管),未做檢查註記及處置,仍與合格品置放一起。 • 17.用戶接管未以2個45°彎頭銜接。 • 18.推進工作井施作,圍籬內不要堆置太多暫時無需使用物品,工人進出通路順暢與平整仍需加強。 • 19.進出人孔施工人員未依規定配掛安全帶。 • 20.人孔頂階踏步距離路面超過45公分,不利人員出入,請改善。
污水下水道部分 • 21.人孔吊裝完成後接續應施作之外滲法漏水檢驗是否合格,未見監造單位之查驗紀錄。 • 22.監造計畫中之機動性中間抽查機制,無論於分項材料抽檢或分項施工均未見落實,亦無背填灌漿抽查紀錄。 • 23.R.C.P管推進接合告一段落之背填灌漿工作,承商自主檢查表內無起訖時間登載;各類型鋼襯板成品是否為整塊鈑壓製而成且是否屬新品?另工作井地盤改良鉆孔深注漿量及其速率值?皆未有完整自主檢查表之登載(含數量計算式)。 • 24.品管自主檢查表未落實執行:(1)未將推進管每支管量測之檢查結果納入。(2)工作井沉設自主檢查表,部分工作井開挖深度未量測高程值。 • 25.品管自主檢查表標準未訂定量化值,例如:(1)明挖工程施工作業自主檢查表洩水坡度檢查標準已依設計坡度埋設表示,並無量化值可供比對。(2)推進時之壓力及速度未予量化。
污水下水道部分 • 26.鋼襯板材質是否新品,未見承商提供佐證原廠出廠證明文件送交監造單位查驗之紀錄。 • 27.工作井開挖前與掘削完成後之水質檢測未見落實檢測及做比對工作;地盤改良使用之水玻璃,未見材質審查紀錄;高程檢測用之管幕儀及其安全監測儀器未有定期校驗(含有效期限)紀錄;TV檢測公司未有驗證合格之審查紀錄;TV檢測記錄無相關單位簽核記錄;預鑄人孔防蝕塗裝未有實測紀錄。 • 28.現場TV檢測設有通風設備及測定儀器,惟管制紀錄表次數明顯太少,應加強及落實侷限空間人員進出管制及通風檢測紀錄。 • 29.雨天未覆蓋保護甫澆置完成之混凝土。
污水下水道部分 • 30.材料堆置區未見區分合格與不合格區進行管制,不合格材料未依規定做記號,每批材料(人孔頸部調整環)經監造單位取驗檢驗合格後,應將該批材料加蓋監造單位戳記及簽名,以落實材料管制,檢(試)驗報告審查、判讀方式未明確(廠商應「審查」是否符合契約規範,監造單位則「判讀」合格與否,且應簽名、押日期)。 • 31.污水人孔逐座吊放安裝後之管外銜接密合方式及其導水槽是否平整,未有重點登載;污水管路明挖埋管路段,有關PE警示帶埋設位置及管底高程數據未有量化查驗數據;施工查驗及材料抽驗結果未於抽查紀錄表落實記載。 • 32.預鑄式人孔以擠壓式填縫帶壓接止水,於接縫介面週邊混凝土表面均有破損情形。 • 33.明挖式污水管之管底回填20公分粗砂後,僅以小型碰碰跳夯實其壓實度可能無法達到95%,應加強分層夯實。 • 預鑄人孔混凝土使用水泥種類是否為Ⅱ型者,未見水泥來源出廠證明文件檢測紀錄;度量衡測量儀器未有最近一年以內之校驗證明文件。
道路橋樑部分 • 1、未設置混凝土澆置作業程序看板;未於工地現場設置有關混凝土澆置作業程序等之看板。 • 2、承商路基整理後未依規範進行平整度及CBR值(或R值或MR值)檢驗。 • 3、工區沿線道路邊緣與L型溝接壤處之路面滾壓未見全面性,致已見少數路面壓實不佳情事。 • 4、再生瀝青混凝土粗級配使用刨除舊料者,未依規定取樣送驗檢測其材質。 • 5、R.C.P管涵之橡膠止水圈及擠壓式填縫料皆未依規作材質檢驗。
道路橋樑部分 • 6、道路再生級配粒料僅見再生粒料之材質檢驗,未見新碎石級配取樣作健度及粗粒料破碎面數目之必要檢驗。 • 7、混凝土之現場查驗對其運送時間僅填註「確實」,無法反應實際情形;營建剩餘土石方未見監造單位跟車照片。 • 8、未見回填土分層夯實記錄。 • 9、混凝土抗壓強度試驗紀錄檢驗頻率不足,未落實混凝土試體編碼,且試體尺寸不一。 • 10、未落實混凝土試體編碼(不得以1,2,3方式編碼,應標示哪三個試體為同1組)
道路橋樑部分 • 11、預留鋼筋銹蝕嚴重,應注意先除銹後才能封模灌漿,如長時間不灌漿,應先塗水泥漿保護。 • 12、彩色瀝青未訂規範,無法驗收,請改善。 • 13、橋面施工未設置安全網、護欄即先行施工,請加強改善。 • 14、(1)工地安全設施不符標準:如無設置上下橋面版施工梯,影響施工人員安全。(2)工地圍籬不符:如靠近大排處圍籬不足,施工人員有墜落之疑慮。(3)橋面版設置安全護網不足,以及未架設安全繩索,施工人員有墜落之虞,嚴重影響安全。 • 15、CLSM及瀝青混凝土無配比試驗紀錄。 • 16、土方跟運頻率不足(25,000m3僅3次)。
寬頻管道部分 • 1、廠商寬頻管路埋設後回填CLSM過程中管路警示帶埋置深度未見登載;A.C路面鋪築於現場各階段(初壓、複壓與終壓)滾壓時A.C材料溫度值量測值於自主檢查表中未覈實量測並登載;自主檢查表部分未列量化標準,例如開挖寬度、深度未列幾公尺。 • 2、CLSM已做32組,但未說明統計分析結果之平均值與變異係數;材料送審及查驗無設計規範與送審規範對比紀錄。
城鄉風貎部分 • 1、 工種繁多,卻無分項施工計畫書。 • 2、 施工自主檢查不落實,以磨石子地磚為例自98.3.30至5.19,僅填自主核查表4張;承商自主檢查表係由”工地現場工程師”實地檢查後簽名,而不是僅由品管人員簽;品管自主檢查未落實執行,檢查頻率不足,檢查標準未訂定量化値。 • 3、 戶外照明燈無接地電阻測試記錄(含相片)。 • 4、 主辦機關之品質督導所列缺失未有改善追蹤之核備。 • 5、 監造組織架構內缺少機電人員或其機電顧問。
城鄉風貎部分 • 6、 主辦機關「工地會報」紀錄之結論,缺少後續之追蹤辦理情形。 • 7、 步道基礎紮筋前未舖PC,僅置墊塊,紮筋處未按規定綁紮。 • 8、 過長之步道未設置伸縮縫。 • 9、 鋼料無試驗紀錄、鍍鋅厚度亦無檢測,銲材無試驗紀錄。 • 10、無碎石級配底層篩分析及壓實度試驗報告。 • 11、無AC馬歇爾配比及相關材料試驗報告。 • 12、木料防腐處理採已禁止使用多年之C.C.A(含砒霜),惟監造單位敘述續予使用,確有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