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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性騷擾 / 性侵害, 大家一起來!. 主講人:陳若璋 【 國立東華大學 】 諮商與臨床心理學系 教授. 校園性侵害 / 性騷擾 對象. 校外人士 VS 校內人士 教 師 VS 教 師 教 師 VS 學 生 教 師 VS 教職員 學 生 VS 學 生 教 師 VS 教職員 教職員 VS 學 生. 校園性侵害 / 性騷擾 樣態. 2008.04 加害者: X 大副教授;受害者: X 大女研究生 該教授被控強制猥褻,判刑一年二個月。 20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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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性騷擾/性侵害,大家一起來! 主講人:陳若璋 【國立東華大學】 諮商與臨床心理學系 教授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 對象 • 校外人士VS 校內人士 • 教 師 VS 教 師 • 教 師 VS 學 生 • 教 師 VS 教職員 • 學 生 VS 學 生 • 教 師 VS 教職員 • 教職員 VS 學 生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 樣態 • 2008.04 • 加害者:X大副教授;受害者:X大女研究生 • 該教授被控強制猥褻,判刑一年二個月。 • 2007.12 • 加害者: X大助理教授;受害者:X大女同學 • 該教授偷竊女學生內衣褲 • 2007.04 • 加害者:校外人士;受害者:X大女同學 • 欲強暴女生,受阻後以石塊砸擊 • 2007.04 • 加害者:高中教師;受害者:高中女同學 • 該教師涉嫌性侵女學生 • 2004.05 • 加害者:別校學生;受害者:X大女同學 • 尾隨外宿女學生至出租套房,再強行性侵對方,半年連犯4件
性騷擾與性侵害定義 何謂性騷擾?性侵害又是什麼? • 性騷擾: • 指符合下列情形,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如:言語、行為、圖畫或他人可瞭解之意思),表現出令人感覺不被尊重且和性或性別有關之不受歡迎的暗示、 挑逗、貶抑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而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性騷擾法屬告訴乃論罪) • 性侵害: • 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行為,係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他人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猥褻者。(妨礙性自主罪章221至236條屬公訴罪)
性侵害/性騷擾議題在台灣的轉變 • 1982-1983 • 陳若璋在美威州接受性加害者治療之訓練。 • 1985-1990 • 因處理家暴案件接觸性侵受害者(亂倫兒童),開啟臺灣對受害者輔導治療處遇之濫觴。 • 1991-1993 • 進行大學生大型性侵害受害之研究,開啟臺灣對大學校園性侵害案件之關注。 • 1993-1995 • 師大七匹狼、中正大學事件引起對師生性關係之注意,同時數個大學發生性侵案件引起民眾對校園安全之關注。
性侵害/性騷擾議題在台灣的轉變 • 1997-2000 • 彭婉如命案後國內開啟建構對性加害者強制治療之制度(監獄及社區)。 • 性侵害案件由告訴乃論罪改為公訴罪。 • 2000-2005 • 各校及教育部制訂性侵/性騷擾處理流程,重視校園安全議題。 • 2005-2008 • 校園性侵案件若進入訴訟時,校園諮商師會被傳訊或成為專家證人,或被要求參與鑑定案件。
十年來台灣性侵害案件通報數 2002 首度突破3000件 2005 5,739 20066,602(超過6000件) 20077,703 2008 8,521 20099,543(比2000多三倍以上) 10,892 13,686(比2000多四倍以上) 十年來呈上升趨勢,近10年增加幅度驚人, 每天約發生37件 受害者:報案與未報案 黑數:美國:10-15%的性侵受害者會報案 台灣更低
刑法221-233妨害性自主罪 • 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 • 227-1:「兩小無猜條款」。未滿十八歲的人與未滿十六歲的人發生性行為時,能夠減輕或免除其刑。 當時的立法意旨是「對年齡相若的年輕男女,若是談戀愛踩不住煞車,也不至於用嚴苛刑法」
刑法221-233妨害性自主罪責 • 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輪暴、迷昏、對方未滿14歲或身心障礙、帶凶器或侵入住宅--加重: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重傷-自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致死--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之迷思 • 迷思:受害者一定會反抗 事實:有時因害怕、欲保命故未反抗 • 迷思:第二次被性侵一定是受害者願意的 事實:臨床上及研究上皆顯示有再次受暴現象(Revictimisation) • 迷思:某些特定小地方並不會發生性侵,如教師研究室 事實:任何地方皆有可能 • 迷思:性侵加害者是一時衝動 事實:性侵是一連串行動的鍵聯行為,如念頭→預備→ 認知扭曲→性侵行為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之迷思 • 迷思:加害者通常沒有女朋友、性伴侶 事實:80%性加害者皆有性伴侶,性侵原因是權 力感被剝奪及憤怒所造成 • 迷思:加害者因飲酒過量導致一時迷糊犯下性侵 事實:飲酒過量經常無法勃起、無法性侵 • 迷思:只有女性受害者 事實:男性受害人數逐年提升,男女比率接近 1:7
校園危險地帶 常發生性侵害/性騷擾事件之處: • 高建築之頂樓 • 電梯內 • 廁所 • 停車場 • 空教室 • 乏人注意之邊緣運動場地、樹林 • 校園四周圍牆邊 • 缺乏照明處
加害者常使用之手法 (1) 跟蹤 (2) 碰撞 (3) 利用權勢以不對等之地位要脅 (4) 偷窺 (5) 趁受害者休息時觸摸 如遇以上狀況,首要保持冷靜,勿因驚慌或是被歹徒嚇唬住而失去判斷力,並隨時準備將手機直撥112救命專線,到人多光亮處求救(如:7-11、警局)。平日隨身準備哨子等示警物品,或大聲叫喊失火以引起他人關注,從而獲得協助。若判斷自身有立即性的危險,請先設法保障自己的安全。
校園處理流程-性侵害/性騷擾案件 • 舉發→ • 學校初步收集資訊(如監視錄影帶)→ • 性平執秘受理、通報花蓮縣社會局及校安中心→ • 召開性平會議(事發一週內) → • 正式組成調查委員會調查(調查時間為兩個月) → • 調查委員報告呈交性平會議→ • 性平委員決議送交學校懲戒委員會(學生)/校評會(教師)→ • 學校懲戒委員會(學生)/校評會(教師)決定懲處→ • 結果呈交花蓮縣政府(教師、職員)及校安中心(學生)
牽涉到的法條 • 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 •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 • 本校性侵害或性騷擾處理與防治辦法及實施流程 • 兩性工作平等法 • 家庭暴力防治法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性侵害、性騷擾處理 96上學期共計4個案件 事件發生 1.留置當事人並與現場其他人隔離。 2.無法留置或通報單位有危害安全宜 慮時,記載特徵及離開方向。 (權責單位:通報單位、學務處、駐衛警) 校安中心通報窗口 1.教官值勤室 2.駐衛警察隊 1.送醫。(學務處或駐衛警) 2.報警或通知相關單位。(學務處) 3.事件送至性平會。(性平執秘) 4.調查結果報告與懲處意見。(性平會) 5.其他必要措施。 1.蒐集、保管證物。(學務處) 2.判斷是否聯絡相關單位。(學務處) 3.相關人員要求諮商。(心理諮商中心) 4.判斷是否通知家長。(學務處) 5.通報校長與新聞聯絡人。(秘書室) 1.與警察局及執法機構合作。(秘書室)3.追蹤或轉介輔導。(心理諮商中心) 2.校內相關懲處處理。(學務處)4.教育部校安系統通報。(學務處)
為何應預防性侵害/性騷擾? • 對受害者的影響 • 立即影響:心理、生理、異性關係、自我概念 • 心理造成「強暴後創傷症候症」
對性侵害/性騷擾應瞭解什麼? • 生理:身體多處器官受傷 • 異性關係:對異性憤怒、不信任 • 自我概念:低自尊 • 對社會大眾的影響 • 婦女對性侵之恐懼及焦慮,嚴重限制其行動自由、社經地位、職場產能、並造成兩性不平等地位。 • 對社會成本效益之損失 • 美佛蒙特州估計一性侵案件,審理加害者共花費130,423美金,賠償受害者共花費8,400美金 • 陳進興案追捕、審查及賠償,共花費4,000,000台幣
對性侵害加害者應瞭解什麼? • 性侵害加害者為什麼要做性侵害行為? • 性侵是種「假性性行為」:〝綜合性、暴力、興奮和罪惡,在內在形成不可抑止的攻擊衝動,藉著暴力表達其被剝奪之權力及憤怒感覺…〞(Groth,1980) • 機會、情境、心理病態 • 形成性侵害加害者的危險因子 • 家庭—暴力家庭、和父母親關係、性創傷經驗 • 個人—低自尊、扭曲的認知、生活形態複雜、過 去犯罪史、案前有壓力、產生負面情緒、 尋找犯案對象、犯案時行為 • 社會—鼓勵色情影片、偷窺、暴力性行為
對性侵害加害者應瞭解什麼? • 性加害者的類型 • 猥褻犯(偷窺)、強暴犯、戀童症、猥褻犯、SVP犯、連續殺手 • 犯罪歷程 • 上癮理論、Wolf理論:壓力→負面情緒→逃避→觀賞A片→扭曲認知→預謀犯案→預備→犯案
外國對性罪犯成因之假設及其犯罪路徑(Wolf,1989)外國對性罪犯成因之假設及其犯罪路徑(Wolf,1989) 成長經驗(早期性虐待經驗) ↓ 形成某種人格 ↓ 壓力(事件) ↓ 負面情緒(情緒) ↓ 幻想作案 ↓
扭曲的認知 ↓ 高危險情境 (1)容許實踐自己的想法 (2)合適情境 (3)喝酒、吸毒壯膽 ↓ 犯案 ↓ 形成穩定的犯案路徑 ↓ 壓力 ↓ 連續犯案
加害者類型-強暴犯 • Groth(1980)分為三型:權力、憤怒、性虐待 • 權力型 • 長期被忽略 • 缺乏與異性社交能力 • 在異性交往中,覺得控制及權力感被剝奪 • 面臨壓力時,以暴露性器及強暴幻想來報復,逃避現實生活屢遭挫折的不滿
加害者類型-強暴犯 • 憤怒型 • 不正常的性經驗及人際關係,導致極度的焦慮與罪惡感 • 強暴綜合性、暴力、興奮和罪惡,在內在形成不可抑止的攻擊衝動 • 性虐待型 • 儀式化的行為(如:將受害者縛綁)、從性虐待中獲得快感、通常是有預謀的
加害者類型-兒童性侵害者 • Groth(1980)將戀童症者分為兩型:停滯型和退化型。 • 退化型(Regression) • 侵犯行為是應對生活中特定壓力的適應不良所引起 • 偶發性衝動及行為 • 衝動式、非預謀 • 受害者多為女性 • 與酗酒關係大 • 較傳統之生活方式;應對技巧拙劣 • 停滯型(Fixation) • 停滯型的主要侵犯對象為孩童,大多在童年時期曾有被性虐待的經驗,因而對孩童產生特別之興趣 • 主要性侵害對象為孩童,在沒有壓力下,對孩童之興趣長久存在 • 強迫性行為 • 侵犯者認同受害者之年齡,做出相當孩童之行為 • 受害者多為男性
校園性加害者之相關因素 • 父權的意識型態、性別意識有關的問題 • 〝我哪裡是騷擾,我只是在對學生做「性輔導」、「性教育」〞、〝我只是在幫學生按摩〞 • 〝性騷擾不是犯罪〞、〝有機會大家都會做〞、〝這是種性方式〞 • 〝女人說不其實心裡很喜歡〞 • 〝我喝了酒,不知道自己在做什麼〞、〝我不舉,怎麼可能做〞 • 性知識教育缺乏 • 過份壓抑參與合宜的社交場所,性的能量沒有正常抒解的管道 • 過度暴露在不良性刺激中而無法控制 • 性騷擾事件為因應其長期壓力的反應 • 臨床病態個案
教師與學生應有所區隔之界線 • 口語上:避免色情笑話 • 肢體上:避免不必要的碰觸 • 文字上:避免在電子郵件過份親密的稱呼 • 空間上:維持必要距離與開放的門戶
校園內對加害者可進行的處遇 回歸行為人身分所適用之法規,說明如下: • 加害人為: • 教師:教師法。 • 學校職員(且為公務員):公務人員懲戒法。 • 學校約聘僱人員:學校相關法律條例或規定。 • 學生:結果與建議交由學生獎懲委員會處理。
校園內對加害者可進行的處遇 性別平等教育法中對加害人之懲處,依第25條之規定: •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事件經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屬實後,應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將加害人移送其他權責機關懲處。」 • 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性騷擾事件之懲處時,得命加害人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 • 經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 • 接受八小時以上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 接受心理輔導或治療。 • 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 第一項懲處涉及加害人身份之改變時,應給予其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 • 前項加害人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或服務時,主管機關及原就讀或服務之學校應於知悉後一個月內,通報加害人現就讀或服務之學校。
性侵害加害者進行的處遇 • 性加害者在台灣之處理 • 調查、起訴(公訴罪) • 判刑、監獄(強制治療六個月) • 假釋、社區(強制治療六個月) • 家人、朋友、整個社會皆須監督
對性加害者應有之態度 • 包容不足以停止行為,須強制輔導(上癮理論) • 只有有效治療才能停止其行為 • 目前最有效之治療方法為relapse prevention program • 內容如下: • 瞭解其高危險因子:壓力 • 瞭解病態循環 • 瞭解扭曲之認知 • 切斷其行為鍵聯 • 使用特殊技術為內隱減敏感法。
避免下一個受害者人人有責 • 誰會是下一個受害者? • 陌生人? • 孩童/青少年? • 你、我身邊所認識的人? • 受害的不只是受害者! • 對社會/社區造成的不安與恐慌! • 造成的傷害:範圍廣、長期、難以回復! • 為了協助性加害人!
校園進行的預防推廣工作 • 針對受害者 • 搜集各校的高危險因子(時間、地點、加害者特性)。 • 提高同學(特別是女同學)對可能受害的敏感度。 • 提高同學對身體親密性尺度之敏感度。 • 提高大學校園安全性。
美國性罪犯之治療模式 • 再犯預防計畫(Relapse Prevention Program)之重點 • 讓加害者成為治療同盟 • 早期創傷經驗造成的犯罪循環 • 瞭解病態循環(Deviant Cycle) • 認知扭曲覺知 • 對行為鏈節(Behavior Chains)和做決策模式(decision Matrix)的瞭解,以防止復發(relapse prevention) • 對高危險情境(high risk situation)的瞭解和防範,以防止復發
其他重要之團體心理治療 • 壓力處鏗(Stress Management) • 憤怒處理(Anger Management) • 衝突處理與自我肯定訓練(Conflict Management & Assertiveness Training) • 社交訓練(social Skill Training) • 婚姻、家族失調討論(Marital Dysfunction) • 溝通技術練習(Communication Skills) • 性教育課程(Human Sexuality) • 增加對受害者的同理心(Victim Empthy Enhancement)
校園進行的預防推廣工作 • 大型推廣活動 • 推動對性騷擾/侵害健康之意識型態。 • 舉辦座談會─討論遇性侵害時該如何處理。 • 建立校方處理性騷擾/侵害之正式管道 • 性平執秘避免同時兼有調查及輔導之職 • 調查委員盡量ㄧ半為校外人士
若不幸受性騷擾或性侵害 1.若受性騷擾可以怎麼處理? • 肯定自己的感受:當覺得被性騷擾時,不論多輕微,只要感到不舒服都應該立刻制止對方。 • 說出來,與人討論:說出遭遇與感受,可以紓解情緒,釐清問題癥結,並獲得相關資訊,以發展對應的策略,幫助你更有利的反制性騷擾。同儕、師長、輔導人員都是可以討論的對象。 • 若騷擾者是陌生人,且自覺情況不安全時,請先保障自身安全後,盡快通知相關單位(如警察、校內教官及輔導人員),並告知時間地點及對方特徵,以利追查及公告。
若不幸受性騷擾或性侵害 2.若遇到暴露狂該怎麼辦? • 切勿驚惶、尖叫,也勿露出害怕的表情:暴露狂會藉由對方的恐懼獲得控制慾與情慾的滿足,此行為會更強化其暴露的行為。 • 保持冷靜,平常心以對甚或可譏笑他。 • 報警或通報校方。
若不幸受性騷擾或性侵害 3.若受性侵害可以怎麼處理? • 先設法保障自己的安全 • 記住歹徒特徵:用指甲刮對方,留下皮屑等DNA證據。 • 保持現場的完整,勿移動或觸摸現場,以保留證據 • 第一時間內切勿沐浴、盥洗、更換衣服或自行醫護。請立刻到醫院急診室檢進行驗傷、收集證物,讓醫護人員協助以避免懷孕及預防性病。 • 立即向性侵害防治中心或校內輔導人員求助 • 把感受告訴信任的人是一種主要的治療方法,同時也可至以下六個單位尋求輔導:學校專業輔導人員、性侵害防治中心、警察局、婦女輔導中心(現代婦女基金會)、心理衛生中心或社區中心、社會服務單位。
若不幸受性騷擾或性侵害 4、若有學生不幸遭到性侵,導師可做的協助? • 協助者自己要先破除受害者迷思 • 提醒保持現場及保留證據 • 以肯定的語氣告訴受害者相信自己並沒有犯錯。 • 協助受害同學找到信任的人陪伴,預防受害後的情緒崩潰或可能採取的自殺行為 • 告知校園申訴的管道及申訴後會經歷的流程 • 信任、陪伴、不指責,就是最好的協助 • 協助或陪同尋求專業人員協談
導師轉介個案流程 • 導師與中心聯繫,說明轉介需求,約定會談時間。 • 導師與學生前來會談。 • 諮商員分別與學生及導師做初步詢問評估。 • 諮商員填寫「個案轉介單」及「轉介同意書」,同時請導師填寫「保密協議書」,派案並填寫「個案轉介單轉介回條」。 • 會談過程需與導師保持聯繫,簡單告知個案目前後續狀況。有緊急狀況或未到逾2次會通知導師。 • 結案時須將結案摘要知會導師。
與導師有關的諮商中心工作 • 當同學在以下狀態時,本中心會主動與系所聯繫: • 當同學在嚴重憂鬱症、躁鬱症、精神疾病發作、自殺、傷人、家暴、性侵、性騒擾等狀態時,本中心會主動通知系所主任及導師。 • 本中心仍需維護諮商保密原則: • 多數時候,即使知會導師後,仍需在學生同意下,以不違反心理師法的保密協定範圍內,提供導師有關輔導結果摘要描述。 • 完全可排除『保密原則』之情況有:自傷、他傷、家暴、性侵等狀態,同時此狀況尚需通報教育部訓委會或花蓮縣社會局。
與導師有關的諮商中心工作 • 學生就學權: • 學生手冊規定不應以精神狀況拒絕復學。 • 除非個案有自殺與他殺疑慮,否則無法強迫就醫。 • 諮商中心可協助部份: • 可以協助個案澄清返校可能會遇上的狀況。 • 邀請學生先讓駐校精神科醫生評估其狀況。 • 詢問個案是否願讓室友或同學了解其狀況,並予以幫助。 • 在學生同意下,將部分訊息告知導師。
導師轉介可能會遇到的狀況已進入校安系統為例導師轉介可能會遇到的狀況已進入校安系統為例 • 諮商員對學生會談內容有保密之責,若無個案簽署之導師保密同意書,應無法知會導師會談內容。 • 導師多數希望能全程了解個案會談時之各種生活層面之資訊,唯諮商員僅能在自傷、他傷、性侵、家暴等狀態(進入校安通報系統),始能打破保密原則。 • 同時,當個案發生自傷、他傷、性侵、家暴等事件 ,諮商員亦需根據法律進行通報有些導師對此不諒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