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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剩餘財產分配 97 年度重家訴第 3 字號. 郭稚欣 MA2X0104 財法一甲. 兩造婚姻概況. 大綱. 原告 甲○○ , 被告 乙○○ 雙方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並無約定任何財產制度,依法應適用法定財產制,既經判決離婚確定,法定財產關係消滅。. 原告主張. 一、 於 95 年 5 月 1 日 止,原告財產如下:. 二、 於 95 年 5 月 1 日 止,被告財產如下:. 三、 主張「 乾坤 畜牧場」係被告所有,故得請求分配「 乾坤 畜牧場」經營所得。 四、 自與被告結婚後,除近年在外工作外,皆與被告一同協力經營畜牧場以及辛勞操持家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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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剩餘財產分配97年度重家訴第3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剩餘財產分配97年度重家訴第3字號 郭稚欣 MA2X0104 財法一甲
大綱 • 原告 甲○○,被告 乙○○ • 雙方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並無約定任何財產制度,依法應適用法定財產制,既經判決離婚確定,法定財產關係消滅。
三、主張「乾坤畜牧場」係被告所有,故得請求分配「乾坤畜牧場」經營所得。三、主張「乾坤畜牧場」係被告所有,故得請求分配「乾坤畜牧場」經營所得。 四、自與被告結婚後,除近年在外工作外,皆與被告一同協力經營畜牧場以及辛勞操持家務。 五、原告自得於被告起訴離婚時,即95年5月1日起,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之差額。 六、兩造剩餘財產差額為11,675,496元,原告依民法第1030條之1 第1 項規定,訴請被告給付該差額之1/2 即5,837,748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