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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通关法律制度比较

第七章 通关法律制度比较. 第一节 有关通关法律制度的国际法概述. 一、 《 京都公约 》 中有关的通关法律制度 《 关于简化和协调海关业务制度的国际公约 》 (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Simplification and Harmonization of Customs Procedures ) 海关合作理事会 1973 年 5 月 18 日在日本京都召开的第 41/42 届年会上通过, 1974 年 9 月 25 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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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七章 通关法律制度比较

  2. 第一节 有关通关法律制度的国际法概述 一、《京都公约》中有关的通关法律制度 • 《关于简化和协调海关业务制度的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Simplification and Harmonization of Customs Procedures) • 海关合作理事会1973年5月18日在日本京都召开的第41/42届年会上通过,1974年9月25日生效。 • 1999年6月26日,海关合作理事会在布鲁塞尔通过了《关于简化和协调海关制度的国际公约修正案议定书》。

  3. 修正后《公约》分为3个层次:第一层次是主约(在结构上没有大的变化),第二层次是总附约,第三层次是专项附约。其中总附约是《公约》海关制度的核心。修正后《公约》分为3个层次:第一层次是主约(在结构上没有大的变化),第二层次是总附约,第三层次是专项附约。其中总附约是《公约》海关制度的核心。 • 主约 • 总附约共分10章,内容:1)总附约包括最基础的海关制度和做法及定义;2)总附约条款的内容适用于专项附约,因此,总附约中已规定的内容在专项附约中不再重复;3)加入《公约》时必须接受总附约,并不得对其中的条款作出保留。 • 专项附约由原先的31个附约归纳为10个,根据不同的的海关制度或做法在专项附约内设若干章,每个专项附约是某一类海关制度,而每个章对应一个专门的海关制度或做法。如:专项附约四“海关仓库和自由区”。 • 指南

  4. 1、《京都公约》中通关的定义 通关是指完成必须的海关手续以使货物出口、为境内使用而进口或置于另一种海关制度下。 “Clearance” means the accomplishment of the Customs formalities necessary to allow goods to enter home use, to be exported or to be placed under another Customs procedure. “通关”的比对

  5. (1)欧盟和美国的海关法 • 其中使用了“通关”这一概念,但没有对此词作出概念性的解释。 (2)法国海关法中使用了“通关程序”的概念,《法国海关法》第四编中加以详细规定能够,也没有对该词作出概念性解释,但在第四编中列举了“通关程序”所包含的四个部分:正式报关、查验货物、征收关税及其他税、放行货物,主要适用于贸易项下的进出口活动。 (3)《韩国海关法》 • 其海关法第六章 通关 规定,通关包括货物出口、进口和复运进口以及邮递物品。通关的具体步骤包括:申报——货物的查验——申报的处置——进出口管制。 (4)我国《海关法》中没有规定“通关”的概念 (5)上海海关 提高通关效率调研组在向全海关发出的一份《上海口岸通关现状及对策建议》中规定, • 通关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办理货物进出口的报检、报关、理货、缴税、装货、提货等手续的全过程。 (6)关校海关法课程中:邵铁民《海关法》 • 通关是指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从进入关境边界或申请出境到办结海关手续的海关制度。

  6. 2、《京都公约》中有关于通关制度(一般意义上)的规定2、《京都公约》中有关于通关制度(一般意义上)的规定 (1) 总附约 A、通关与其他海关手续 • 主管地海关办公机构 • 申报人 • 货物申报 • 货物申报的提交、登记和审核 • 适用于被授权人的特别制度 • 货物的查验 • 差错 • 货物的放行 • 货物的放弃或损毁

  7. B、税费 • 税费的估定、征收和缴纳 • 税费的延期缴纳 • 税费的退还 C、担保 D、海关监管 E、信息技术的应用 F、海关与第三方的关系 (2)专项附约一 货物抵达关境 (3)专项附约二 进口 (4)专项附约三 出口

  8. 二、其他有关于货物或运输工具进出口通关的国际法二、其他有关于货物或运输工具进出口通关的国际法 (一)WTO协议 • 基本原则 • - GATT第5条(过境自由) • - GATT第8条(进出口规费与手续) • - GATT第10条(贸易规定的公布与管理) • 贸易便利化议题的发展

  9. (二)《1975 年国际公路运输公约》 • 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欧洲经委会) • 关于海关的边境管制措施,TIR 制度对海关具有明显的好处,因为它减少了通常的国家过境程序的要求。同时,该制度避免了在沿途国进行从人力和设施两方面来看都极为昂贵的实际视察的需要,而只需检查车辆或集装箱的封志和外部状况。它同时还免除在国家一级进行担保和在国家一级建立单证记录系统的需要。 • 此外,由于TIR 业务只需要一项单一的边境文件即TIR 证,因此,向海关呈报不准确资料的可能性也就较小。

  10. (三)《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 • 2005年6月WCO通过了一揽子文件 • 被认为是世界海关应对21世纪挑战的发展蓝图,是国际海关制度的重大变革。 • 它的通过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欢迎,世界海关组织成员177个,其中已有149个签署了实施意向书。 (四)其他规则与软法 • 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United Nations Economic Commission for Europe -- UNECE) ——系列建议书 • 国际商会——国际海关指南

  11. 第二节 具体通关法律制度比较 一、AEO制度 (一)扩张化的AEO制度——美国(C—TPAT)项下的外国制造商要求 1、C-TPAT中商界成员的范围 • (1)美国登记进口商; • (2)美国/加拿大公路承运人; • (3)美国/墨西哥公路承运人; • (4)铁路承运人; • (5)空运承运人; • (6)美国海事港务当局/码头经营者; • (7)空运货物承揽人,海运运输代理人与无船公共承运人; • (8)墨西哥和加拿大制造商; • (9)邀请的特定外国制造商; • (10)经许可的美国报关代理人; • (11)第三方物流供应商; • (12)墨西哥长途公路承运人

  12. 2、具体程序 (1)公司必须首先提出加入C-TPAT的申请 • 申请者可以在美国海关官方网站上在线以电子的方式完成申请,包括提供公司的信息,一份供应链安全概述以及一份自愿加入协议的确认。 (2)在完成了供应链安全概述后,公司还必须根据海关与商界针对其所属商界类型而共同制定的C-TPAT安全标准或指南,对自身供应链安全程序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我评估。 • 该安全标准或指南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企业伙伴要求,程序安全,物理安全(Physical Security),人员安全,教育与培训,访问控制(Access Controls),仓单程序,信息安全以及运输安全等。

  13. (3) C-TPAT的验证(validation)程序 ——海关总部将在验证程序开始前的大约30天向C-TPAT参与者发出通知。 ——C-TPAT的参与公司还应当制定出一整套内部验证程序,保证他们在供应链安全概述以及提交给海关的任何补充信息中所提及的安全措施的真实存在。 ——海关C-TPAT供应链安全专家(Supply Chain Security Specialists,SCSS)与C-TPAT参与者将联合实施公司供应链安全程序的验证工作。 ——供应链安全专家验证团队的负责人将向公司发出一份验证计划表的书面通知。通知至少应在开始验证前30日发出,并包括提供支撑文件或材料的要求。

  14. ——验证访问 验证访问是对参与者进口供应链安全程序的仔细审查,判断它是否符合当前C-TPAT指南或标准。验证访问的特定地点取决于C-TPAT供应链安全专家验证风险分析以及与C-TPAT参与者代表的协商。一个验证可能需要在外国多个地点进行访问。每一个地点的访问时间一般不会超过一天。 ——验证报告 验证访问的结果将以验证报告的形式成文,并提供给C-TPAT参与者。 报告结果将提出供应链安全正式建议或最佳做法。 如果供应链安全上存在重大漏洞或提出了相关正式建议,该参与者的C-TPAT利益将根据情况暂时停止或者取消。 如果是暂时停止的话,C-TPAT将正式建议该公司实施一项包括完善措施在内的行动计划,以弥补该特定的供应链安全漏洞。

  15. (2) C-TPAT在贸易便利化中的具体利益 第一,更少的查验次数 第二,“自由与安全贸易”计划(Free and Secure Trade ,FAST)通道许可 第三,分层查验利益(Stratified Exam Benefit) 第四,前线特权(Front of the Line privileges) 第五,业务重续(Business Resumption) 第六,市场竞争力(Marketability) 第七,互相承认(Mutual Recognition)

  16. (二)欧盟的AEO制度 1、立法与规则 (1)MCC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海关立法有关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 授权的贸易经营者 (2)CCIP (3)GUIDELINES of AUTHORISED ECONOMIC OPERATORS 2、欧盟AEO的分类与取得的条件 (1)获得经授权的贸易经营者的总体性条件 企业一般需要在欧盟境内成立 但存在两个例外: 首先,根据某国与欧盟相互承认AEO的协议, 其次,如果某航空公司或船公司不是在欧盟内成立,但在欧盟有地区性的分支机构,并且已经从简化通关中获益,则该公司可以在欧盟获得AEO的授权。

  17. (2)AEO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可享受简化通关的经授权经营者(以下简称为“简化通关AEO”); (a)企业具有符合要求的守法记录 即在最近三年内,申请人、管理控制申请企业的人、申请企业的法人代表等没有严重违反海关规则,或反复违反海关规则的情况; (b)企业具有符合条件的商业管理系统 即维持一套符合所在成员国法律,并便利海关审计的会计系统,通过该系统海关可以电子或实物的方式获得有关海关和运输的记录;具有区分共同体货物和非共同体货物的物流系统;具有适当管理货物流动,并发现非法或非常规业务行为的内控能力的内部行政管理组织;确保企业雇员在发生守法困难时有及时通知海关的意识等; (c)企业的经济能力的要求,即具有足够的偿债能力。

  18. 第二,可享受海关安全控制下的便利措施的经授权经营者(以下简称为“安全通关AEO”);第二,可享受海关安全控制下的便利措施的经授权经营者(以下简称为“安全通关AEO”); 该类AEO所需的条件除了要符合简化通关AEO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企业的安全要求,即: (a)企业应当具有与海关业务有关的,拒绝非法进入的实体建筑; (b)企业具有防止非授权进入航运区、装载码头和货物区域的适当进入控制措施,具有区分与进出口许可证相关的禁限货物与其他货物的程序; (c)企业具有承认供应链安全的所需的企业商业伙伴安全证明的执行措施; (d)保护货物不受侵入,调换、丢失或串换货物单位的处理措施; (e)在成员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安全敏感位置的企业雇员进行屏幕监控和定期背景审查; (f)企业应确保其职员积极参与安全意识项目;等等。 第三,可享受简化通关和安全控制下便利措施的经授权经营者。该类AEO的条件与安全通关AEO的条件相同。

  19. (2)AEO的便利待遇: 获得AEO证书的贸易商将可采用电子方式报关,并于成立地的海关进出口办事处缴付关税,并可以享受简化的通关程序,减少查验的成本与时间负担。 作为第1类和第3类的简化AEO证书持有人可以享有一般贸易下的进出口简化申报程序,当地通关程序,进入海关仓库的简化申报待遇与当地通关待遇,海关监管下的进口加工或暂时进口下的简化申报与当地通关待遇,海关监管下的出口加工简化申报和当地通关待遇。同时享有共同体内授权的收发货人地位,或者授权的船公司地位(简化的、电子化的舱单传输义务)。具体的简化措施包括:适用一个综合性的担保或免于担保,使用专用的关封,免于按照规定路线行驶的要求,享受铁路、集装箱、空运、海运、管道运输货物的专门简化程序。 作为第2类和第3类的安全AEO证书持有人,可以享有入境即时申报数据的简化。同时,在海关决定对其货物进行进一步的实务查验时,证书持有人可以在货物进境之前就得到查验的通知。

  20. (三)日本的AEO制度 1、特例进口申报制度 (1)适用该制度可以: 第一,使货物在到达日本国前完成通关手续; 第二,削减进口申报时的申报项目; 第三,进口申报时为纳税而进行的审查、查验等原则上将被省略,从而使通关所需时间的计算成为可能,使库存管理更为容易; 第四,除为保全而被认定为必要的情况外,可无需提供担保而于日后另行进行纳税申报; 第五,纳税申报可于日后合并进行; (2)批准条件 第一,在过去3年中没有因违反《关税法》以及其他与国税相关法令的规定而受到刑罚处罚,或者没有因《关税法》或违反国税处罚规定受到通告处分。

  21. 第二,过去2年中没有因违反上述法令以外的法令受过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处罚。第二,过去2年中没有因违反上述法令以外的法令受过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处罚。 第三,受到上述两项处分者在企业内没有担任董事、代理人、使用人或其他从业人员。 第四,在过去3年中该企业没有在关税或者与进口货物相关的消费税或地方消费税方面未受到加征税处罚。 第五,在过去3年中未曾滞纳关税或者与进口货物相关的国内消费税等。 第六,在过去3年中未被取消特例进口企业资格。 第七,具备能够适当并确实实施受该制度批准实行的货物进口相关业务的能力。 第八,为了能适当实施受改制度适用货物进口相关业务(通关手续及货物管理),制定了规定该进口者(法人的场合包括从业员)应该遵守事项的守法规则。

  22. 2、特定出口申报制度 3、特定保税资格制度 • 特定保税资格制度是对于在货物安全管理和遵纪守法的体制充分建立起来的保税场所贸易业者,事先接受海关关长的认可获得特定保税资格,就可以通过向海关关长提出请求设置保税场所,并且免除该场所相关的审批费用。 4、认定通关业者制度 5、特定保税运输制度 6、特定制造者制度 • 货物的安全管理及守法体制完备的生产者生产的货物(特定生产货物),由生产者以外的出口人(特定生产货物出口人)办理出口通关手续时,可在该货物运入保税区域前进行出口申报(特定生产货物出口申报),从而缩短货物通关时间,降低贸易成本。

  23. 该制度从2009年7月开始实行,是日本海关AEO制度体系中最新引入的制度。该制度从2009年7月开始实行,是日本海关AEO制度体系中最新引入的制度。 (1)过去3年内未因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受到过通告处分 (2)过去2年内未因违反海关法第70条第1项或第2项规定的其他法律中有关出口的规定而受过刑罚处罚的 (3)非暴力集团成员 (4)生产经营活动未受到暴力集团成员的控制 (5)有能力制作并向出口人交付特定生产货物出口申报时提交的货物确认书、正确从事其他与该出口申报有关的业务以及对该申报货物在装船前进行管理 (6)对上述(5)的相关业务制定有实施规则 • 为适用该制度,特定生产货物出口人还须满足以下条件: (1)满足上述第(1)至(4)项条件 (2)有能力使用电子信息处理系统(NACCS)办理通关手续

  24. 二、一般通关程序比较概述 (一)美国一般通关程序 1、一般通关程序 (一)一般通关程序概述 • Entering merchandise is a two-part process consisting of: (1) filing the documents necessary to determine whether merchandise may be released from CBP custody, and (2) filing the documents that contain information for duty assessment and statistical purposes. • Both of these processes can be accomplished electronically via the Automated Broker Interface (ABI) program of the Automated Commercial System (ACS).

  25. 美国——二阶段化普通进口通关程序 15日 180天

  26. 与通关程序相配套的制度 • Broker management(报关代理人制度) • Automated clearance system and other advanced technology(自动的通关程序和其他先进的科技) • Informed compliance and reasonable care(告知守法和合理注意) • Customs bonds(海关担保):守法担保 • ①single entry bond • ②continuous bond • risk management(风险管理) • 精准时效的贸易统计 • 发达的行政裁定制度

  27. (二)告知守法与合理注意(自觉守法) 1、海关与进口人责任分担机制 2、海关帮助与促进进口人守法 • 问题单是咨询性的,非穷尽的一种指引方式 例如: 交易的一般性问题 • 如果你没有聘请专业人士协助处理海关合规性事宜,你是否查阅过海关规章(联邦法规汇编第19卷、协调关税表和海关公告与决定? • 你是否接触过海关网站、电子公告栏或其他研究服务机构以利于你确定进口手续、遵守海关规章? • 公司负责的专业人士是否审查了递交给海关的文件,确保该等文件清晰、完整、准确? • 如果递交给海关的单证并非由你公司准备,你公司是否有适当的措施,确保能够收到副本,确保单证得以准确地审查,并且能及时通知海关进行必要的修改? • 如果你聘请外部专业人士协助处理海关合规性事宜,你是否与其详细地探讨过你的进口方案,向其提供完整、准确的进口贸易信息? • 相同的商品是否在不同的口岸或同一口岸的不同海关处理各异?若是,你是否提请相关海关关员注意?

  28. 关于商品描述及税则归类的具体问题 • 你是否有可靠的程序确认你所订的商品、产地和材质? • 你是否已经建立了可靠的程序,确保你符合美国法典第19卷1481章 (或者联邦法规汇编第19卷第141.87及141.89项中就特定商品描述的要求)的规定向海关提供了完整、准确的商品描述? • 你是否已经建立了可靠的程序,确保你按照美国法典第19卷1484章的规定向海关提供了准确的税则归类号?你是否取得了海关就商品描述或税则归类的“决定”?若是,你是否建立了程序确保遵守该等决定,并在入境时披露该等决定? • 如果无法随时获得商品描述或税则归类信息,你是否建立了可靠的程序以获取该等信息?是否正遵循该程序? • …… 关于估价的具体问题 关于原产国/标志/配额的具体问题 关于知识产权的具体问题 杂项问题 对于纺织品与服装进口商的附加问题

  29. 3、海关对企业的账户管理与守法评估/守法措施3、海关对企业的账户管理与守法评估/守法措施 (1)守法评估 第一, 守法评估概述 • The compliance assessment utilizes professionally accepted statistical sampling(数据样本) and auditing techniques(稽查技术) to review selected import transactions from the company’s previous fiscal year. • The assessment is conducted by an interdisciplinary(跨学科的) team composed of a CBP auditor, import specialist, account manager, industry expert (highly knowledgeable of the electronics or auto parts or surgical equipment industries, for example), and possibly other CBP specialists (attorneys, inspectors, scientists).

  30. 第二, 评估的主要范围 Compliance assessments will evaluate the company’s applicable customs operations such as: • Record keeping, • Merchandise classification/trade statistics, • Merchandise quantities, • Antidumping/countervailing duty operations, • Quota conformity, • Merchandise value, • Warehouse or foreign trade zone operations, • Merchandise transshipment, • Special trade programs (GSP, CBI, others).

  31. 第三, 守法评估的程序 Written assessment’s result advance notice of an intended assessment Importers  An entry conference Preliminary findings Serious violations To prepare questionnaires Noncompliant a closing conference & completion of the assessment investigation enforcement improvement plan

  32. (2) 企业 账户 管理 环形 流程

  33. 强制守法最大限度地 配备执法资源 H 企业守法风险分类与海关执法措施 H(高度风险) 整改 一定的强制执法行动 M M(中度风险) 通知 整改 纠正 L L(低度风险) • 通知 N N(正常风险)

  34. 合理注意小案例 • Optrex公司是一家进口组装LCD屏幕的进口商。在进口组装制造LCD面板时,海关发现其所申报事项与具体进口货物存在不符的事实。 • Optrex公司提出了五项论点,说明其已符合并确实履行了海关现代化法案中所要求的合理注意义务:1)公司向海关专家进行了咨询;2)公司完全配合美国海关所要求的行政程序,如电子通关文件审核、风险管理评估;3)当美国海关怠于提供对进口商品归类的相关重要资讯时,该公司已尽全力遵守相关法律及法规;4)美国海关的专家与公司所咨询专家意见有所不一致,美国海关的意见并非完全正确的意见;5)该公司的决策流程显示公司已尽力以诚实信用原则去遵守美国海关的要求及法律法规。总之,公司是基于诚实的专业判断对于所涉产品的归类与海关存在不同看法。

  35. 国际贸易法院首先赞同Optrex公司向海关专家进行咨询是公司合规的一项表现,但法院指出,在比对该公司与报关专家的交流信息往来、及证人证词后,法院发现Optrex公司虽然咨询过报关专家的意见,但是没有听取专家提出意见,而是将进口货物适用了税率更低的税号。其次,Optrex公司提出的尽力配合海关的论点也被其实际行为所削弱了。证言显示,Optrex公司从不阅读海关决定,或就商品归类向海关进行过咨询或要求海关给出建议。第三,法院注意到所谓从公司决策流程可以看出“Optrex公司与海关的归类意见不一是基于诚实的专业判断而产生的”,这也是难以成立的观点。这是因为Optrex公司未证明实际上真的遵循了公司的决定流程。并且,公司的决策流程有可能是在系争商品进口之后才制定的。国际贸易法院首先赞同Optrex公司向海关专家进行咨询是公司合规的一项表现,但法院指出,在比对该公司与报关专家的交流信息往来、及证人证词后,法院发现Optrex公司虽然咨询过报关专家的意见,但是没有听取专家提出意见,而是将进口货物适用了税率更低的税号。其次,Optrex公司提出的尽力配合海关的论点也被其实际行为所削弱了。证言显示,Optrex公司从不阅读海关决定,或就商品归类向海关进行过咨询或要求海关给出建议。第三,法院注意到所谓从公司决策流程可以看出“Optrex公司与海关的归类意见不一是基于诚实的专业判断而产生的”,这也是难以成立的观点。这是因为Optrex公司未证明实际上真的遵循了公司的决定流程。并且,公司的决策流程有可能是在系争商品进口之后才制定的。 • 出于以上理由,国际贸易法院没有支持Optrex公司的观点,认为其未尽“合理注意”。然而,从法院的判决中我们却可以得出这样的推论,如果进出口商能证明曾咨询过专家的意见,并对如何进行商品归类进行过诚信善意的分析,那么他将完全可以达到“合理注意”标准,并且,无论他所适用的税号是否正确,他都将免于存在“疏忽”的指控。

  36. (二)通关程序中的安全规则 1、集装箱安全指导计划(CSI)是美国海上安全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2002 年1月17日推行。 • CSI是一个互惠的计划,参与该计划的国家也可以派遣本国的海关官员到美国主要的港口,从那些即将运往该国的集装箱货物中筛选目标。同样,美国海关还与CSI伙伴国家互相分享信息。从2002年2月起,加拿大和美国已经相互在对方口岸派驻海关人员。美国海关派驻参加国的海关小组通常包括:2名舱单审核专家,1名信息分析专家和1名海关事务专员。 2、《海关-贸易伙伴反恐计划》(C-TPAT)的全称是Customs-Trade Partnership Against Terrorism,即“海关-商业伙伴反恐计划”,是由美国海关在“9·11”事件后倡议成立的自愿性计划,2002年4月16日起正式实行。 3、“24 小时规则” • 是CBP于2003年推行的一种船舶装货的证明规则,它要求以美国港口为目的地的、在外国港口停靠过的海事运输者在装货前的24小时向美国管理机关以电子方式提交所装货物的证明,包括到美国港口转船的船主也须提交。提交的电子证明将传送给美国国家定位中心(United States national targeting center,简称NTC)进行危险情况的分析。 4、 《活动货物扫描法》

  37. 2007年8月,美国国会通过新法案《活动货物扫描法》。该法案要求外国港口对发往美国的集装箱在起运港进行100%扫描检查。新法原则上从2012年7月1日开始实施。新法案具体要求:(a)在美国之外的港口装船的集装箱,只有在装船港装船之前进行过非侵入式扫描设备和放射线探测设备的检查,才能直接或者通过另一外国港口进入美国。(b)根据从小规模扫描试验计划实施获得的经验,这一要求的开始实施时间可能提前。(c)如果出现诸如扫描系统供应不足等特殊情况,相关港口也可能推迟2年或4年实施。2007年8月,美国国会通过新法案《活动货物扫描法》。该法案要求外国港口对发往美国的集装箱在起运港进行100%扫描检查。新法原则上从2012年7月1日开始实施。新法案具体要求:(a)在美国之外的港口装船的集装箱,只有在装船港装船之前进行过非侵入式扫描设备和放射线探测设备的检查,才能直接或者通过另一外国港口进入美国。(b)根据从小规模扫描试验计划实施获得的经验,这一要求的开始实施时间可能提前。(c)如果出现诸如扫描系统供应不足等特殊情况,相关港口也可能推迟2年或4年实施。 • 这项法案要求美国国土安全部制定与美国2002年《国土安全法案》全球核探测体系相一致的集装箱扫描设备的技术和操作标准,同时要求国土安全部与管理外国港口扫描和探测计划的联邦政府机构密切合作实施起运港集装箱100%扫描要求。

  38. (二)欧盟一般通关程序 1、入境即时申报(entry summary declaration) (1)一般要求 • 除运输工具临时入境并且运输工具与此上运载的货物仅是在关境内的水域或上空通过但并不停留外,进入共同体关境的货物应由一项即时申报所涵盖。 • 除海关立法另有明确规定外,一项入境即时申报应当在货物进入共同体关境前向主管海关提交。 (2)入境即时申报提交的形式与内容 第一,入境即时申报应当以电子方式作出。 第二,电子方式的例外 • 只有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下,海关应允许提交纸质的入境即时申报,或以海关当局同意的其他程序替代: • (a)海关当局的计算机系统不能运作; • (b)提交入境即时申报的人电子申请不能运作;

  39. 入境即时申报提交项目

  40. (3)入境即时申报的时限 第一,在海洋运输的情况下,入境即时申报应在下列时限内向入境海关机构提交: (a)如果是集装箱装运的货物,除(c)与(d)点适用的情况外,应至少在启运港装运前24小时; (b)如果是散装货或杂货,除(c)与(d)点适用的情况外,应至少在到达共同体关境内第一个港口前4小时; (c)在格陵兰,法罗群岛,休达,梅利利亚,挪威,冰岛或波罗的海,北海,黑海或地中海港口,摩洛哥所有港口,共同体关境外的法国海外部分,亚述尔群岛,马德拉和加纳利群岛间移动的货物,应至少在到达共同体关境内第一个港口前2小时; (d)除(c)点适用的情况外,在共同体关境外的领土与法国海外部分,亚述尔群岛,马德拉和加纳利群岛间移动的货物,如果航程时间不超过24个小时,应至少在到达共同体关境内第一个港口前2小时;

  41. 第二,在空运情况下,入境即时申报应在下列时限内向入境海关机构提交:第二,在空运情况下,入境即时申报应在下列时限内向入境海关机构提交: (a)对于短途航班,至少在航空器起飞时; (b)对于远程航班,至少在到达共同体关境内第一个机场前4小时。 第三,在铁路运输和内陆水运的情况下,入境即时申报应至少在到达共同体关境的入境海关机构2小时前提交。 第四, 在公路运输的情况下,入境即时申报应少在到达共同体关境的入境海关机构1小时前提交。

  42. 2、风险分析 • 入境海关机构应在收到包含入境即时申报信息时,在货物到达共同体海关关境前,进行适当的风险分析,其首要目的是为了确保安全。 • 对共同体的安全产生严重威胁,需要立即进行介入,则海关当局应当通知提交入境即时申报的人,如果申报人不是承运人,如果承运人接入了海关系统,则也通知承运人。 3、到达通知 • 进入共同体关境的当前运输工具经营人或其代表应当将运输工具的到达通知第一入境海关机构的海关当局。该到达通知应当包含识别就该运输工具上装载的所有货物提交的入境即时申报所必须的项目。 • 如果可能,应当使用可行的到达通知方式。 4、向海关呈验与临时存储 (1)为了确保海关规则的使用,如果海关当局没有自己管理临时存储设施,则其可以做如下要求: • (b)经营临时存储设施的人保持存储账户,使得货物的移动可以被追踪。 • (a)临时存储设施应被双重锁封,一把钥匙由该海关机构持有;

  43. (2)非共同体货物应当按照海关的指定,进行临时存储的即时申报,以下列形式之一作出,(2)非共同体货物应当按照海关的指定,进行临时存储的即时申报,以下列形式之一作出, (a)参照有关货物的任何入境即时申报,由临时存储及申报的项目所补充; (b)临时存储即时申报,包括参照任何有关货物的入境即时申报; (c)舱单或任何运输单证,如果其包含临时存储即时申报的项目,包括参照任何有关货物的入境即时申报。 (d) 如果经海关当局批准,可以使用商业上的港口或运输货物清单。

  44. 5、海关申报(customs declaration) (1)统一的单证 第一,Single Administrative Document • CCIP article 205-217 • Annex 31-37——specimen 第二,其他附随单证 (2)申报的形式 第一,电子形式 第二,口头形式 • 非商业性的货物 • 小价值的商业性货物 • 旅客行李中的非商业性物品 第三,行为形式

  45. (3)申报人义务 • 由申报人或其代表签署的,向海关机构提交的申报或以电子数据处理技术提交的转运申报使得申报人或其代表根据现行有效的规定承担下列义务: • ——申报中信息的准确性, • ——所呈递文件的真实性,和 • ——遵守根据该货物入境的有关程序下的所有义务。 6、海关查验 (1)货物查验 第一,查验的地点与时间可以在正常的地点与时间之外,成本有申请人承担 第二,申报人拒绝配合查验 • 强行查验 • 申报无效

  46. 第三,一般情况下,查验不影响放行 • CCIP Article 244 • Where the customs authorities take samples for analysis or more detailed examination, they shall authorize the release of the goods in question without waiting for the results of the analysis or examination, unless there are other grounds for not doing so, and provided that, where a customs debt has been or is likely to be incurred, the duties in question have already been entered in the accounts and paid or secured. 第四,取样的返还与补足 (2)单证的核查 (3)查验与核查的决定中应当注明使用的方法 5、缴税 6、放行

  47. 日本

  48. 日本一般进口通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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