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0 likes | 599 Views
合 同 法. 代位权. 马先生借了 1.3 万元钱给朋友李某,本来说好是半年归还的,现在已经过期 3 个月了,还没有归还。 马先生去问李某要钱,他总是说没有钱。 马先生打听得知,另外还有个第三人欠着李某 5 万元钱,也是到期了未还。 问:马可以直接去找第三人还自己的债吗?.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 N D
代位权 • 马先生借了1.3万元钱给朋友李某,本来说好是半年归还的,现在已经过期3个月了,还没有归还。 • 马先生去问李某要钱,他总是说没有钱。 • 马先生打听得知,另外还有个第三人欠着李某5万元钱,也是到期了未还。 • 问:马可以直接去找第三人还自己的债吗?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 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甲公司向乙商业银行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合同期满后,由于甲公司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借款本息。但是丙公司欠甲公司到期货款20万元,甲公司不积极向丙公司主张支付货款。为此,乙商业银行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执行丙公司的财产,以偿还甲公司的借款。 甲公司向乙商业银行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合同期满后,由于甲公司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借款本息。但是丙公司欠甲公司到期货款20万元,甲公司不积极向丙公司主张支付货款。为此,乙商业银行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执行丙公司的财产,以偿还甲公司的借款。 • 问题:1.法院是否应支持乙商业银行的请求? • 2.若乙商业银行行使代位权花费3000元必要费用,此费用应由谁承担?
原告:B市某建筑公司第三建筑队;被告:B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第三人:B市某综合商场原告:B市某建筑公司第三建筑队;被告:B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第三人:B市某综合商场 • 被告长期拖欠原告工程款1400万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提出因资金周转困难暂时无力偿还。原告于3月10日找被告催要工程款时,被告提出以筹措资金偿还原告的,因此准备将其一幢办公楼和一幢已出租的楼房卖给他人。按当时市价,两幢楼估价约为l500万元。被告正在寻找买主,卖掉楼房后将立即偿还原告的债务。 • 同年4月18日,被告与第三人达成协议,将两幢楼卖给第三人,共得价款900万元。5月20日,被告租用了第三人的一幢小楼,租期两年。原告了解到被告所付的租金很低,因此认为被告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低价买卖楼房,以损害原告利益。以后,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多次协商催讨不成,遂到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根据被告与第三人的恶意串通行为而宣告该买卖合同无效。
撤销权 •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甲欠乙5000元,乙多次催促,甲拖欠不还。后乙告知甲必须在半个月内还钱,否则起诉。甲立即将家中仅有的值钱物品九成新电冰箱和彩电一台以150元的价格卖给知情的丙,被乙发现。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甲欠乙5000元,乙多次催促,甲拖欠不还。后乙告知甲必须在半个月内还钱,否则起诉。甲立即将家中仅有的值钱物品九成新电冰箱和彩电一台以150元的价格卖给知情的丙,被乙发现。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A:乙可书面通知甲、丙撤销该买卖合同。 • B:如乙发现之日为2000年5月1日,则自2001年5月2日起,乙不再享有撤销权。 • C:如乙向法院起诉,应以甲为被告,法院可以追加丙为第三人。 • D:如乙的撤销权成立,则乙为此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应由甲承担。
甲公司欠乙公司30万元,一直无力偿付,现丙公司欠甲公司20万元,已到期,但甲公司明示放弃对丙公司的债权,对甲公司的这一行为,乙公司可以采取以下哪些措施?甲公司欠乙公司30万元,一直无力偿付,现丙公司欠甲公司20万元,已到期,但甲公司明示放弃对丙公司的债权,对甲公司的这一行为,乙公司可以采取以下哪些措施? • A、行使代位权,要求丙偿还20万元 • B、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放弃债权的行为 • C、乙行使权利的必要费用可向甲公司主张 • D、乙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甲放弃债权的2年内行使权利
3.我弟弟的贷款还不上,我来还! 2.我哥是大老板,让他写个保证? 要不,我有房子,还不上,你可以卖我的房! 1.我可以贷款给你,但是,你要到期不还或还不上?
合同的担保 • 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用一项物权或者另一项债权确保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制度。 • 原担保与反担保 • 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
人的担保 保证 一般物的担保 担保物权 物的担保 特殊物的担保 定金 担 保 • 抵押权 • 质押权 • 留置权 法定担保 约定担保是当事人自愿设定的担保
2.担保合同 3.反担保合同 1.借款合同
概念: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 债务人债权人 主债权 从债权 保证人
保证人的资格 • 除了下述法律规定为不得担任保证人之外的其他民事主体均可担当保证人: • 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但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学校等作为保证人的有效。 •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张三的公司想向银行贷款,求在英歌石电器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当主任的哥哥帮忙,哥哥为张三出具了保函。张三到期无法还贷,银行要求办事处代为偿还,是否有效?张三的公司想向银行贷款,求在英歌石电器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当主任的哥哥帮忙,哥哥为张三出具了保函。张三到期无法还贷,银行要求办事处代为偿还,是否有效? • 如果办事处出具保函前,征得了总公司的认可呢? • 如果办事处的资金不足以代为偿还呢? • 假如银行事先知道办事处是偷偷作保的呢?
(1)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1)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2)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如果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3)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4)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企业法人有过错的,按照担保法第29条的规定处理。(4)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企业法人有过错的,按照担保法第29条的规定处理。 (5)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保证的方式 1、一般保证 保证人仅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负补充责任的保证。 ——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 • 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的保证。 •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张三为买房,其哥哥和姐姐一起为张三提供担保,这可以吗?张三为买房,其哥哥和姐姐一起为张三提供担保,这可以吗?
(四)保证合同的订立 • 张三的哥哥为张三的贷款,与银行签 • 订了担保合同。银行要给张三哥哥钱吗? • 是不是必须把车放在银行才算数呢? • 张三不贷款了,保证合同还有用吗? • 无偿 • 单务 • 诺成 • 附从 • 要式
张三的哥哥为张三的银行贷款提供了担保。张三到期无力还贷,银行要求其哥哥支付本金、利息、违约金,行吗?张三的哥哥为张三的银行贷款提供了担保。张三到期无力还贷,银行要求其哥哥支付本金、利息、违约金,行吗?
担保的范围 • 由担保合同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 这里的全部债务包括主债务的全部、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的效力 • 张三的哥哥为张三的银行贷款提供了担保。张三到期不还,其哥哥可以——
保证人的权利 (1)抗辩权 ①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 ②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2)代位求偿权 • 哥哥代替张三清偿了债务以后,可以向张三求偿还,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承担其应当承担的部分。
(3)保证人的预先求偿权 张三被申请破产了,银行没有申报债权时,哥哥可以申报债权,预先行使追偿权。 • 主债权人的权利 • 在主债务人没有或者没有完全履行债务时,主债权人可以依据保证合同在保证期间要求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
张三不能还贷,银行可以要求其哥哥还贷。 • 要是张三的哥哥和姐姐均为张三提供了担保呢?银行可以向谁要求?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保证合同的无效 • 张三要求哥哥担保,并告诉哥哥自己在深圳有房子,若到期无力还贷,可以把房子转让给哥哥,实际上张三并没有房子。行吗?
1、保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担保人承担过错责任。保证合同可以因为以下原因而无效: 1)保证人不具有保证资格; 2)采用欺诈、胁迫或恶意串通,是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提供保证; 3)以禁止流通的财产或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
2.保证合同无效以后的处理: • (1)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的 • ——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 • ——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 ——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保证责任的免除和消灭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而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移债务,但未经保证人的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5、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责任免除。 6、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从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其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负保证责任。
7、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7、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8、在同一债权既有保证担保,又有物的担保时(如有抵押权、质权或留置权),保证人仅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则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保证责任免除。 9、在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变更主合同的,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再承担责任。 10、保证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消灭。 11、主债务消灭,保证债务消灭。
保证期间 (1)有约定的依照约定 (2)没有约定的为6个月,自主债权清偿期届满之日起算。 (3)约定不明的为2年,自主债权清偿期届满之日起算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2001年7月1日,A公司与B银行签定了2000万元的借款合同。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借款期限为2001年7月1日-2001年12月31日。根据B银行的要求,C公司作为A公司的保证人与B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根据保证合同的约定,C公司为连带保证人,但双方未约定保证期间。2001年7月1日,A公司与B银行签定了2000万元的借款合同。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借款期限为2001年7月1日-2001年12月31日。根据B银行的要求,C公司作为A公司的保证人与B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根据保证合同的约定,C公司为连带保证人,但双方未约定保证期间。 • 2001年9月1日,A公司与B银行经协商,将借款数额由2000万元增加到2500万元,同时将还款期限变更为2002年3月31日,但双方变更借款合同未征得C公司的书面同意。 • 2002年4月1日,A公司不能偿还到期借款,B银行于2002年4月10日书面通知A公司偿还借款本息,当日遭到A公司的拒绝。2002年7月15日,B银行要求C公司承担保证责任,遭到C公司的拒绝。 • B银行经调查得知,A公司怠于行使对D公司的到期债权1000万元,B银行于2002年8月10日提起代位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定由D公司向B银行支付1000万元。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B银行胜诉,诉讼费用10万元由A公司负担。A公司的债权人E银行得知后,向B银行提出按照各自的债权比例分配D公司偿还的1000万元,遭到B银行的拒绝。 • (1)B银行如对A公司提起诉讼,其具体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什么?(2)C公司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3)E银行的主张是否成立?(4)法院裁定诉讼费用由A公司负担?
1994年5月8日起至1996年10月30日止,佛山市政府向交通银行香港分行出具了三份《承诺函》,大意均为请求交通银行香港分行向佛山在香港地区的企业提供贷款,在三份《承诺函》中均有“本政府愿意督促该驻港公司切实履行还款责任,按时归还贵行贷款本息。如该公司出现逾期或拖欠贵行的贷款本息情况,本政府将负责解决,不让贵行在经济上蒙受损失”的表述。1994年5月8日起至1996年10月30日止,佛山市政府向交通银行香港分行出具了三份《承诺函》,大意均为请求交通银行香港分行向佛山在香港地区的企业提供贷款,在三份《承诺函》中均有“本政府愿意督促该驻港公司切实履行还款责任,按时归还贵行贷款本息。如该公司出现逾期或拖欠贵行的贷款本息情况,本政府将负责解决,不让贵行在经济上蒙受损失”的表述。 • 后佛山在香港地区的企业无力还款,交通银行香港分行以佛山市政府为被告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佛山市政府在中亚公司和景山公司对其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范围内,承担赔偿二分之一的民事责任。
合同的担保——定金 定金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成立后和履行前,依照约定向对方支付的一笔金钱,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1、签订书面合同 ——除了另行签订书面合同以外还可以作为主合同的一个条款而纳入主合同之中。 2、必须主合同有效成立 3、定金是实践合同——定金合同自定金交付后生效。实际交付的定金与合同约定的定金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的为准。 4、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价款的20%,超过的部分无效。 定金的成立
李先生看中一处二手房,遂通过中介公司,与房东王先生签订《定金协议》,交了两万元定金,该定金暂由中介公司保管。后来王先生反悔不卖房,李先生要王先生双倍返还定金,王先生称自己并没有拿到定金,所以不同意双倍返还。双方为此产生争执。李先生无奈之下向法院提出起诉,将王先生和中介同时列为被告。李先生看中一处二手房,遂通过中介公司,与房东王先生签订《定金协议》,交了两万元定金,该定金暂由中介公司保管。后来王先生反悔不卖房,李先生要王先生双倍返还定金,王先生称自己并没有拿到定金,所以不同意双倍返还。双方为此产生争执。李先生无奈之下向法院提出起诉,将王先生和中介同时列为被告。
定金罚则 (1)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3)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4)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5)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双方均履行了其合同义务的,定金可以抵作价款或者返还。
2009年9月31日,A公司以传真的方式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钢材买卖合同。合同约定:B公司以每吨3850元的价格向A公司提供钢坯3718吨,总货款为14314300元。A公司支付总货款的10%的定金给B公司作为履约担保。2009年9月31日,A公司以传真的方式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钢材买卖合同。合同约定:B公司以每吨3850元的价格向A公司提供钢坯3718吨,总货款为14314300元。A公司支付总货款的10%的定金给B公司作为履约担保。 • 合同订立之后,A公司通过电汇向B公司支付了定金1431430元,但汇款凭证上的附加信息为货款。 • 后因B公司无法向A公司如期提供钢坯,A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双倍返还定金2862860元。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的钢材买卖合同有效,B公司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供货义务属于违约,因此B公司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A公司支付给B公司款项1431430元,表明的用途为货款,不符合定金罚则的规定,因而在最后的裁判文书中,没有支持A公司要求B公司双倍返还定金的要求。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的钢材买卖合同有效,B公司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供货义务属于违约,因此B公司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A公司支付给B公司款项1431430元,表明的用途为货款,不符合定金罚则的规定,因而在最后的裁判文书中,没有支持A公司要求B公司双倍返还定金的要求。 • 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的裁判,B公司赔偿A公司相应的损失,但不支持A公司适用定金罚则的诉讼请求。
“结婚定金”应否返还 • 韩某和付某经人介绍相识。女方付某在订婚时提出,为确保双方关系稳定,男方韩某应给付1万元定金。如以后韩某反悔,无权要求付某返还该定金;如付某反悔,应双倍返还定金。快满三十岁的韩某为成就婚姻,只好同意付某的要求,双方签订了协议后,韩某将1万元定金给了付某。此后,韩某与付某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然而,婚后不到两个月双方即发生争执,在不到一年的婚姻生活中,韩某、付某因感情不和一直分居生活。现韩某诉至法院与付某离婚,并要求付某返还订婚时给付的定金1万元。法院该如何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