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泳池經營管理. 陳雨霖. 大綱. 一、組織架構 二、分工權責 三、管理與考核 四、意外事故緊急程序. 學歷: 臺北市立體育學院運動科學研究所 中國文化大學 臺北市立師範專科學校 經歷: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 臺北市三民國民小學主任 臺北市健康國民小學教師、體育組長、主任 臺北市民生國民小學教師、組長 臺北市內湖國民小學教師 臺北市體育會游泳委員會委員(民 93 ) 臺北市游泳教學政策推動情形撰寫(民 93 ) 承辦臺北市教育局 95 年度中小學游泳教師培訓(民 95 ) 臺北市教育局「加強落實學校游泳教學及推動水上安全教育」專案負責人(民 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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泳池經營管理 陳雨霖
大綱 一、組織架構 二、分工權責 三、管理與考核 四、意外事故緊急程序
學歷: • 臺北市立體育學院運動科學研究所 • 中國文化大學 • 臺北市立師範專科學校 經歷: •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 • 臺北市三民國民小學主任 • 臺北市健康國民小學教師、體育組長、主任 • 臺北市民生國民小學教師、組長 • 臺北市內湖國民小學教師 • 臺北市體育會游泳委員會委員(民93) • 臺北市游泳教學政策推動情形撰寫(民93) • 承辦臺北市教育局95年度中小學游泳教師培訓(民95) • 臺北市教育局「加強落實學校游泳教學及推動水上安全教育」專案負責人(民95) • 承辦臺北市教育局游泳檢測工作(民95) • 教育部「學校體育創意教材教具」競賽佳作(民95) • 承辦臺北市泳池評鑑工作計畫(民96)
著作: • 教育部體育署101年運動產業專題研究計畫: 水域救生認證制度建構之探究 • 游泳序列課程與樂趣化遊戲游泳教學 (Curriculum Of Swim Teaching & Aqua Games) (民99 ) • 臺北市各級學校游泳池安全管理手冊/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民95) • 教學時間分配對國小學童游泳能力之影響-碩士論文(民92) • 游泳教學遊戲設計-樂趣化體育教材 國小篇/臺北市教育局(民90) • 主持運動神網(www.sportnet.com.tw) 菁英論壇:國小體育(民92~95) • 個人部落格:臺北益教網:游出健康一片天http://etfamily.tp.edu.tw/rainyday/swim • 臺北市第一屆優質學校評選決選-行政管理組: 游泳軟硬體創新經營計畫
二、分工權責 • 校長 一、負責泳池經營管理工作成效。 二、協調分派校內各處室在游泳課程中需擔任之 軟硬體建置與維護的工作。 三、綜理相關文書簽證工作。 四、建立泳池經營督導機制。 五、審查聘任泳池相關人員。 六、指定游泳班期間泳池的負責人。
分工權責 • 訓導主任 一、應諮商、協調其他協辦學校,共同安全有效運作各類、期游泳課程。 二、主要負責: (一)聯絡區內之協辦學校洽詢參與該游泳(共享)計畫之意願。 (二)與泳池負責人確認泳池預約,協調使用次數與所需的空間。 (三)依泳池管理人及泳池負責人之建議,泳池特定水域的劃分。 (四)確認在課程開始前分發游泳班註冊單至參與之學校,讓家長有足夠時 間填寫並繳回到學校。 (五)建議游泳班期間泳池的負責人。 (六)參與游泳池救生員游泳教練選聘之工作。 (七)游泳課程時段與內容的安排。 (八)指派泳訓班之教練。 (九)在開課前二週必須完成課表,並備函繳回至教育局體衛科。
體育組長(泳池管理人) 一、承辦該泳池之組織工作、籌畫、教學品管及參加游泳班之學生安全。 二、確保課程在安全之環境進行: (一)泳池符合游泳之條件,危險區域亦標示清楚。 (二)上課班級盡量與民眾游泳之區域隔離。 (三)維持適當之師生比例。 (四)緊急措施公布在可清楚辨識的地方並進行演練。 (五)配戴吹哨以備緊急之用。 三、課前執行泳池之在職訓練,包括能力測試、心肺復甦術複習、提升教練之教學知能、緊急安全措施,並知會教練課程之任何改變。
四、職責 (一)監督教練之行為。 (二)瞭解教練之評量標準及教學能力。 (三)告知教練每堂課開始與結束之時間。 五、依學員之游泳能力分級。 六、上課穿著合宜。 七、保持和教練、救生員、學校教職員與一般民眾良好有效之溝通。 八、與個別之教練討論並完成教練評鑑(泳池負責人必須確定教練在評鑑 前,熟悉評鑑表) 九、與學校老師合力建立並維持學生課程期間良好之秩序。 十、課程若因故取消,需知會所有之教練。 十一、負責分派初任教練與有經驗的教練見習合作。 十二、器材之添購修繕之申請。
學校老師 一、陪同學生參加游泳課,應負起妥善監督學生之責,不可歸屬到游泳教練。 二、學校老師在上課時間應留在游泳池,必要時督導學生,適當之督導需有效盡到以下之職責: (一)泳訓課程學生之行為 (二)學生在泳池內之行動(諸如跑動、上廁所)以及上下公車之情況。 (三)與泳池負責人合作確保滿足學生之需求。 (四)若校長指示教師教導游泳,教師應穿著合宜。 (五)與泳池負責人確認下課時學員全體到齊。 (六)協助課程之進行。 (七)老師與教練應隨時掌控學員人數。
分工權責 • 救生員 一、資格 (一)受雇時應年滿18歲。 (二)具有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或水上救生協會等頒發之救生員資格。 (三)救生員證照需在發證日期內有效。 二、執掌 (一)負責所有泳池內學員之安全。 (二)工作期間穿著合宜。 (三)保持和教練、學校教職員與一般民眾良好有效之溝通。 (四)泳池之清潔維護。 (五)故障排除簡易修繕。 (六)負責泳池內及四週之安全秩序與池內之衛生管理。
分工權責 (七)救生員應有鮮明之服裝與標誌讓泳客容易辨識救生員。 (八)救生員應區分責任區如:50公尺兩邊救生台上之救生員應各負責30公尺水域(重疊5公尺)、走動式之救生員應特別注意下水處及角落或群聚嬉戲之團體。 (九)救生員對違規跳水或危險動作者其哨音應有權威性,其他救生員聽哨音應迅速支援。 (十)遇雷擊其哨音應急促、短捷並輔以手勢請泳客儘快離池,待20分鐘未發現雷聲或閃電再重新開池。開池時,救生員應先就救生台就位。 (十一)如發現需救溺情事應先急哨音知會救生夥伴前來支援。
分工權責 (十二)定點救生員與巡場救生員應定時交替工作位置;要交替工作位置前應先巡場確定水域平安釐清責任。 (十三)救生員切忌聊天、打嗑睡、任意離開泳池、下水游泳等。擅離職守。 (十四)清場時間,所有救生員除應巡視自己責任區外,應全場巡視方可關門、關燈。 (十五)應確定泳客完全離場,救生員及救護人員方可下班。
分工權責 • 游泳教師 一、資格 (一)編制內合格之專任教師。 (二)領有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或資格者。 (三)擔任該教育階段之體育課程教師。 二、執掌 (一)負責任課班級學員之安全。 (二)瞭解游泳課程綱要與目標,遵循游泳教學之綱要授課。 (三)於指派之泳池或水域授課。 (四)依要求提供適切之課程計畫。 (五)上課穿著合宜。 (六)上課準時,做好課前準備。 (七)室外課程提醒學童防範曬傷。
分工權責 • 游泳教練 一、資格 (一)受雇時應年滿18歲。 (二)具備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核發之游泳教師研習相關證書之教師。 (三)取得行政院體委會認定之全國性體育團體所發C級(含以上)游泳運動教練者。 (四)主辦學校必須聘用具備現行資格之教練,游泳教練資格都有效期,比如中華民國游泳協會頒發之C級教練證期限三年,大部份的證照都有相當簡易的重新註冊或認證方法。
分工權責 (五)聘用游泳教練依下列資格之優先順序考慮: 1、行政院體委會認定之全國性體育團體所發C級(含以上)游泳運動教練者,並具心肺復甦術證書。 2、具備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核發之游泳教師研習相關證書之教師,並具心肺復甦術證書。 (六)身份證明:需提出身份證明,申請表上的資料內容亦需屬實。
分工權責 • 執掌 (一)負責任課班級學員之安全。 (二)瞭解游泳課程綱要與目標,遵循游泳教學之綱要授課。 (三)於指派之泳池或水域授課。 (四)依主辦校長或訓導主任之要求,參與在職研習。 (五)直接向學校泳池負責人負責。 (六)依要求提供適切之課程計畫。 (七)上課穿著合宜。 (八)上課準時,做好課前準備。 (九)禮貌待人,隨時提供學校老師與家長協助。 (十)完成各學員之進度表或證書,在分級表與評鑑單上記錄相關資訊。
分工權責 (十一)本市所屬各級學校兼任行政工作之教師(需符合上述資格)配合本 計畫推動者得予擔任游泳教練(僅限該校教師不得跨校兼任)其授 課節數由該校自訂之。 (十二)制服,游泳教練必須隨時穿戴: 1、泳褲。2、哨子。3、識別證。 4、適當防護裝備,如帽子、防曬乳、輕便上衣(長短袖皆可)短褲 及其它衣物,以符合游泳指導者身份且不防礙教學為宜。天候 不佳的話,可著防寒衣。 5、游泳與水上安全部製作之識別編號,必須隨身配戴在明顯的地 方,泳池管理人需強制執行。 6、教練和學員必須和一般大眾能清楚區別。
分工權責 (十三)教練應準時上課並做好課前準備,每天在第一節課開始前提早15分鐘向泳池管理人報到。 (十四)教練不可帶小孩上課。 (十五)教練在訓練場所嚴禁吸煙。 (十六)已懷孕之教練若能執行職務而無安全之虞,可繼續為學校工作至預產期前六週。 (十七)所有人員須參加泳池舉辦之在職訓練,並在受聘前通過能力測驗所列出之能力測驗。
分工權責 (十八)授課(45分鐘)與非授課(15分鐘)時間,也就是假期游泳班鐘點費是以每節課60分鐘核算,其中15分鐘費用涵蓋非授課時的備課及相關工作內容。 (十九)室外課程提醒學童防範曬傷。 (二十)教練之聘任以彈性為原則,聘期或依學校需求及上課學員人數而有所變動。若已事先通知停課或取消課程,該節不給付鐘點費。上課前或是教練抵達泳池前通知停課。未先通知停課則需支付教練兩節課之鐘點費,若有該情事發生,應隨員工薪資表附上書面報告。 (二十一)泳池管理人若經通知有教練請假,則負責人可與主辦學校校長諮商後委派該堂之代班教練。代班教練適用教練之聘任條件,且需具備現行資格。代班教練依實際授課數給付鐘點費,代班人員必須列在員工薪資表及請假單上。
分工權責 • 工讀生 一、資格 (一)依據教育局相關辦法聘用期間為游泳池相關工作項目為主 (二)其工作條件與薪資,由聘用學校說明與約定 二、執掌 (一)名冊製作 (二)清潔。 (三)點名。 (四)接打電話。 (五)聯絡未出席學員。 (六)報名。 (七)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三、管理與考核 • 壹、基本專業能力 • 貳、游泳教練在職訓練
四、意外事故緊急程序 一、最靠近意外地點之游泳教練(提供基本救生協助)。 二、救生員(執行救生工作)。 三、特定人員(呼叫救護車)。 四、參與救援之教師: (一)吹緊急哨。 (二)清點安全之班級。 (三)救援。 五、其他教練 (一)集合其他泳池人員。 (二)監督班級離開泳池。 (三)移動到最近之集合區。 (四)集合靠近(一)、(二)、(三)人員之班級。 (五)安撫集合區之驚慌,要求班級坐下背向事發地點。
意外事故緊急程序 一、泳池管理人、教練及相關之學校教師皆需繳交一份課程期間員工及 學生發生之重大事故之書面報告。 二、如遇疾病或意外發生,負責人員依照『臺北市各級學校校園事件處 理要點』之相關規定做處理。 三、任何事故發生泳池管理人應立即向主辦學校校長報告,並電話告知教 育局體衛科2725-6391。 四、同時需將事故發生經過做詳細之書面報告,由主辦學校校長呈報教育 局,內容包括: (一)事發日期、時間。 (二)事故發生水域。 (三)現場人員及學生之名字。 (四)詳細事發經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