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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公元 220 年- 581 年). 学习要求:了解本章的主要线索,掌握这一阶段出现的体现礼律结合的重要法律制度。 重点与难点 : 法典结构与体例的变化 法律的儒家化 思考 : 为什么中国法律在这段大分裂时期不仅没有倒退反而发展 ?. 本章主要内容 一、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指导思想的发展与变 二、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立法概况 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内容的发展与变化 四、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 兰亭集序. 龙门石窟宾阳洞外景. 三国时期形势图. 西晋时期形势图. 东晋时期形势图. 一、立法指导思想的发展与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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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公元220年-581年)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公元220年-581年) 学习要求:了解本章的主要线索,掌握这一阶段出现的体现礼律结合的重要法律制度。 重点与难点: 法典结构与体例的变化 法律的儒家化 思考:为什么中国法律在这段大分裂时期不仅没有倒退反而发展?
本章主要内容 • 一、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指导思想的发展与变 • 二、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立法概况 • 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内容的发展与变化 • 四、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
一、立法指导思想的发展与变化 • (一)、三国:“拨乱之政,以刑为先” • (二)、两晋:纳礼入律 • (三)、南北朝:礼律进一步融合
二、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立法概况 • (一)立法概况: • 1、三国时期:《魏律》又称为《新律》 • 1)在篇数上,由原来《九章律》的九篇增加为十八篇。 • 2)在体例上,将具律改为刑名列于律首。 • 3)在内容上,“八议”入律。
2、两晋时期:《晋律》又称为《泰始律》 • 1)在篇数上,共有二十篇。 • 2)在体例上,将刑名分为刑名、法例两篇。 • 3)在内容上,“准五服以制罪”入律。 • 4)律学进一步发展,张斐牧预注律,故又称为“张杜律”。
3、南北朝时期:主要为《北齐律》 • 1)在篇数上,篇目简为十二篇。 • 2)在体例上,将刑名、法例合为名例律。 • 3)在内容上,“重罪十条”入律。
(二)法律形式的变化: • 1、出现了律、令的区分。“律以定刑名,令以存事制” • 2、出现了格与式两种法律形式:东魏的《麟趾格》,西魏的《大统式》。
(三)法典在篇章体例上的变化: • 1、增加篇目解决条文少带来的漏洞,由9增加到18篇,再到20篇,最后定型为12篇 • 2、改具律为刑名,置于律篇之首,再分为刑名与法例,最后合为名例,体例更为合理与科学
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内容的变化发展 • (一) “八议”入律 : • 1、《新律》中首次入律。 • 2、“八议” :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 (二)“官当”出现 • 封建官吏可以用官职爵位抵罪的特权制度,晋时有杂抵罪, • 到北魏和为官当,为官吏的特权之一。
(三)“准五服以制罪”:礼律进一步结合 • 1、即亲属之间相犯要按照五等丧服制来定罪量刑。 • 2、五服,指五种丧服: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 http://www.cnwu.net/5f.htm • (四)《北齐律》中出现“重罪十条”
(五)经济与民事法制 • ①占田令、均田令 • ②租调法 • ③婚姻家庭 • (六)其他方面 • ①初步确立封建五刑 • ②废除宫刑 • ③改革妇女从坐制度 • ④定流刑为减死之刑
四、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 • (一)、司法机关 • 1、曹魏曾在中央设立律博士 • 2、北齐时中央改“廷尉”为“大理寺”,作为中央最高的审判机关。 • 3、地方分为州、郡、县三级制,州、郡、县的长官即司法官。
(二)、诉讼审判制度 • 1、刑讯的制度化:南梁测囚法,又称测罚,南陈发展为立测法。 • 2、死刑奏报制度的形成:对于已判定死刑的案件,最后决定权应属于皇帝,行刑前请皇帝再次核准,待核准后,再下达死刑执行的命令。 • 3、直诉制度的形成:登闻鼓、立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