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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資訊揭露案件之處理原則及案例解析.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第一處專員 郭安琪. 加盟交易之特性. 交易金額大 多為無商業經驗的自行創業者 訊息不對稱 進入門檻低、交易糾紛多 事業經營者的迷思. 1. 2. 3. 對加盟店為差別待遇及不當經營限制 (公平法第 19 條). 對加盟店應揭露之事項: (公平法第 24 條) + 加盟業主資訊揭露案件處理原則. 不實廣告 (公平法第 21 條) : 於招募加盟時 , 對不特定對象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 公平法對加盟業之規範內容. 公平法 第 24 條. 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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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資訊揭露案件之處理原則及案例解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資訊揭露案件之處理原則及案例解析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第一處專員 郭安琪
加盟交易之特性 • 交易金額大 • 多為無商業經驗的自行創業者 • 訊息不對稱 • 進入門檻低、交易糾紛多 • 事業經營者的迷思
1 2 3 對加盟店為差別待遇及不當經營限制 (公平法第19條) 對加盟店應揭露之事項: (公平法第24條)+加盟業主資訊揭露案件處理原則 不實廣告(公平法第21條) : 於招募加盟時,對不特定對象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 公平法對加盟業之規範內容
公平法第24條 處理原則 事業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1.名詞定義 2.應揭露資訊項目共9項 3.至少5天契約審閱權 4.法律效果 (98.1.8修正發布) 加盟業主資訊揭露案件之處理原則
加盟經營關係定義 • 加盟經營關係,係指一事業透過契約之方式,將商標或經營技術等授權他事業使用,並協助或指導他事業之經營,而他事業對此支付一定對價之繼續性關係。 • 支付一定對價,係指他事業為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或使其生效,所支付予加盟業主或關係人之加盟金、權利金、教育訓練費及購買商品或服務、資本設備等費用。 • 但不包括基於轉售或出租用途,以相當或低於批發價購買商品或服務所支付之對價。
加盟業主 提供商標或經營技術等,協助或指導加盟店經營之事業 加盟店 接受加盟業主協助或指導,並對加盟業主支付一定對價之他事業 加盟業主vs.加盟店
應揭露資訊項目(一) • 資訊揭露時點 -締結加盟經營關係10日前 • 揭露方式 書面說明資料 口頭告知
應揭露資訊項目(二) 1.加盟業主之事業名稱及開始經營加盟業務之日期。 2.加盟業主負責人及主要業務經理人之姓名及從事相關事業經營之資歷。 3.加盟業主於簽立加盟契約前及加盟契約存續期間所收取之加盟權利金及其他費用,其項目、金額、計算方式、收取方法及返還條件。
應揭露資訊項目(三) 4.加盟業主授權加盟店使用之智慧財產權,包括商標權、專利權及著作權等,其申請審查或取得之時點、權利內容、有效期限及加盟店使用之範圍與各項限制條件。 5.加盟業主提供加盟店經營協助及訓練指導等事項之內容與方式。 6.加盟業主對加盟店與其他加盟店或自營店之間營業區域之經營方案。
應揭露資訊項目(四) 7.加盟店營業區域所在市、縣(市)內加盟業主 所有加盟店之事業名稱及營業地址,及加盟業主上一會計年度全國及該加盟店營業區域所在市、縣(市)加盟店及終止加盟契約數目之統計資料。 前項第7款之加盟店營業區域所在市、縣(市)內加盟業主所有加盟店之事業名稱及營業地址,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應揭露資訊項目(五) 8.加盟契約存續期間,加盟業主與加盟店間經營關係之限制。 9.加盟契約變更、終止及解除之條件及處理方式。
契約事前審閱 • 加盟業主於簽立與加盟經營關係有關之書面契約前,給予交易相對人至少5天之契約審閱期間。 • 與加盟經營關係有關之書面契約 -加盟預約書、草約書、合作意向書……
法律效果 • 加盟業主於招募加盟交易過程中,違反本規範第4點及第5點規定,涉有隱匿或遲延揭露重要交易資訊之情事,對交易相對人顯失公平,足以影響連鎖加盟之交易秩序者,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之虞。 • 加盟業主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除依法須負行政責任外,加盟店並得循同法第5章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法律責任 • 民事責任 • 除去侵害或防止侵害請求權。 • 3倍損害賠償。 • 判決書刊登新聞紙。 • 行政責任 • 命令停止、改正、採行必要更正措施。 • 可處5萬至2500萬罰鍰、逾期不停止、改正、採行必要更正措施,處10萬至5000萬罰鍰,並按次連續處罰。
§21 不實廣告-3件(12萬~125萬) §24 未揭露重要交易資訊-17件 (5萬~200萬) 處分件數統計 92-97年
不實廣告 • 第21條第1項: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 第21條第3項: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案例事實 • 某加盟業主於報紙及網際網路廣告宣稱「已成功經營20餘年,是同業間經營最久、市場佔有率最高的早餐加盟體系。」 • 宣稱「早餐業第一品牌」、「擁有同業中規模最大的中央工廠」、「建蓋同業中規模最大的食品及加盟連鎖總部」。 • 宣稱「創造出每月營收20萬元以上的精緻早餐店」及「每年為您賺進120萬」等語。
處分理由 • 該加盟品牌實際經營未達20年,而係將負責人於其他品牌經營期間加入,但廣告是以該「加盟品牌」形象為號召,故應以該品牌實際經營期間為廣告內容。 • 廣告使用「第一」、「最高」、「最大」等語均屬客觀之陳述,廣告主應提供客觀之比較數據或調查資料佐證。該早餐店總店數2,015家、加盟店數667家,尚有其他品牌總店數2,965家比其為多,營業額亦非同年度該業界最高。 • 每月營收之宣稱-僅憑1家營業額不足以代表旗下加盟店平均營業情形,廣告亦未載明資料來源,且差異程度難為一般大眾所接受。
違法案件分析 • 違法件數最多之類型 -加盟業主開始經營加盟日期 -加盟業主負責人及主要業務經理人之姓名及 從事相關事業經營資訊 -智慧財產權 -加盟店營業區域之統計資料及上一年度全國及該店營業區域加盟店數及終止店數統計資料 • 理由 -非契約約定內容
處理原則案例一 • 豆花冷飲加盟總部簽約前,提供契約書、廣告傳單,請有意加盟者至其網站觀看加盟資訊。 • 未依規定提供加盟店之資訊: -加盟業主負責人及主要業務經理人之姓名及從事相關事業經營資訊。 -加盟店營業區域之統計資料及上一年度全國及該店營業區域加盟店數及終止店數統計資料。
處分理由 -加盟店處於資訊弱勢將難以充分評估及合理選擇加盟體系。 -縱使實地走訪既有加盟店,對於加盟業主之背景、專業經驗、實際從事加盟時間等重要訊息無法全然獲悉。 -僅以口頭告知相關資料,無從證明已以書面完整載明並揭露重要交易資訊;加盟店無法經由口頭探詢即可獲悉充分完整之交易資訊,將有陷於錯誤而締結契約之風險。
處理原則案例二 • 連鎖文理補習班於締結契約前,未給予加盟店至少5天之契約審閱期間。 • 業務人員逐條解釋,確認加盟之相關費用,明確瞭解及同意合約內容後,雙方簽署加盟事業合約,是否合於規定? • 加盟業主以營業秘密與加盟契約條數少為由,拒絕加盟事業事前攜回審閱,是否合理?
處分理由 -書面契約為雙方交易之憑據,為將來舉證當初所約定契約之規定條件及內容,且制訂契約之一方對契約條文內容更為熟悉,顯具有市場相對優勢地位。 -據本會之問卷調查資料顯示,多數加盟店表示總部於締約前未交付加盟契約書予加盟店攜回充分審閱,部分加盟店表示,完全無審閱或僅於簽約當日審視合約書後即簽訂契約。 -其合約內容包括契約期間和地區、雙方權利義務、知識產權、簽約金、保證金、續約須知、終止合約及法律仲裁等重要交易事項,無涉及營業秘密! -處以5萬元罰鍰。
未揭露重要交易資訊-非處理原則規定類型 • 案例事實 -加盟業主就最低建議訂貨量規定,於簽約後才告知加盟店。 -委任經營契約:「乙方於經營委任經營商應適切施行商品之品質管理,並依甲方指定之供應商實施訂貨業務,以避免發生缺貨現象……」;同契約約定「加盟店應依業主之『指導』或『規定』販售商品,惟並未明確說明指導或規定之範圍,亦未載明「最低建議訂貨量」。 -未依規定量訂將遭警告、開單或開立訪店報告書,仍不改進則開稽查通知單,累計至一定次數將構成重大違約事由,將遭終止契約。
處分理由: -便利超商加盟業主對加盟店之訂貨限制及其他事業活動之限制,尚非不具合理事由,惟應於簽約前充分告知,以為交易決定之參考。 -對加盟店之「不可欠品義務」約定未見於契約及其附件,且要求訂購逾越門市銷售量之商品,報廢損失概由加盟店自行吸收。
處分理由(續): -超商之「建議訂貨量」及可能造成的「報廢損失」,影響加盟店之經營實績,屬「重要交易資訊」,且為加盟業主掌握之資訊,基於資訊優勢地位應有於簽約前告知之義務。 -其加盟店數達360家,並居連鎖便利商店市場第5大之事實,該行為已足以影響相關市場之交易秩序,而違反公平法第24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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