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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舱乘务员手册 》 第 7 次修订内容. 修订记录. 修订记录. 1.0 定义、术语、缩略语及客舱部架构图. 3.0 客舱部架构图. 4.1 客舱乘务员工作程序. 3.8 着陆后: 3) 飞机完全停稳,发动机关车, 系好安全带指示灯灭后 ,乘务长指挥各号位乘务员滑梯预位解除,并交叉检查,按动驾驶舱呼叫按钮报告机长;. 4.2 应急设备检查. 1.0 应急设备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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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定义、术语、缩略语及客舱部架构图 3.0客舱部架构图
4.1客舱乘务员工作程序 • 3.8 着陆后: • 3) 飞机完全停稳,发动机关车,系好安全带指示灯灭后,乘务长指挥各号位乘务员滑梯预位解除,并交叉检查,按动驾驶舱呼叫按钮报告机长;
4.2应急设备检查 1.0 应急设备检查 1.1乘务员在每次(包括换人、换组)登机后,应根据各自号位职责按照《应急设备检查单》逐项检查核实应急设备的存放位置,确认其是否处于待用状态,且该应急设备的外部标记标牌是否正确、清晰,易于识别。 1.2将应急设备检查结果报告乘务长,其报告内容包括: a)责任号位的应急设备所处状态; b)责任号位的门区状况(有无夹带物); c)责任号位的滑梯所处状态。
4.0 应急设备检查单 4.2应急设备检查
4.3航前清舱检查 5.0 所有地面工作人员离机以后、乘客登机前,乘务长下达清舱口令,乘务员按照安检区域划分对客舱进行清舱检查,并将结果报告乘务长。
4.6机门关闭前 1.0 关闭机门前,乘务长确认完成的工作 a) 机组人员到齐; b) 与地面服务人员核实旅客人数,确认旅客人数与舱单相符; c) 无外来人员; d) 舱单、货单等所有文件已到齐; e) 应急出口座位的旅客已确认,使其明确义务(依照确认应急出口座位的程序执行); f)特殊旅客已确认,指定乘务员全程服务; g)餐食配备齐全; h) 确认旅客行李安放妥当(PA); i)报告机长完成,得到关门许可; j)舱门警示绳收好; k)门外无障碍物。
4.7机门关闭后 1.0 乘务长通过客舱广播系统下达舱门乘务员就位指令:“客舱门已关闭,各号门乘务员就位”; 2.0 舱门乘务员就位后,乘务长下达滑梯预位指令:“各号门乘务员滑梯预位,交叉互检,确认手柄”; 3.0 各号门乘务员依照乘务长指令操作滑梯预位,相互检查,并按压舱门手柄。通过客舱广播系统报告滑梯预位情况:“X号门滑梯预位完毕,手柄确认”; 4.0 乘务长报告机长滑梯预位情况(按压驾驶舱呼叫按钮两次); 5.0 广播欢迎词,乘务员确认所有便携式电子设备已关闭。
1.0 B737系列飞机舱门开启程序 1.1 飞机完全停稳,发动机关车,系好安全带指示灯灭后,乘务长通过客舱广播系统下达解除滑梯预位指令:“各号门滑梯解除预位,两门互检”; 1.6 得到地面人员的开门许可后打开舱门,确认客梯/桥停稳靠好,方可让旅客下机;或先打开机门,挂好舱门警示带,待确认客梯/桥停稳靠好,得到地面人员许可后,方可让旅客下机。 4.12到达
2.0 程序及要求 2.1 旅客登机后在应急出口就坐,责任乘务员应立即为其做应急出口的相关介绍。 2.2 介绍的内容包括: a)告知旅客就坐的位置为应急出口座位,此处不能放置任何行李物品; b)正常情况下,严禁触碰带有红色标记的拉动手柄,同时监控其他旅客不要触碰; c)遇有紧急情况时作为援助者打开应急出口,并协助旅客撤离; d)请旅客阅读《应急出口乘客须知》。 若旅客不愿意在应急出口座位就坐或不愿意履行应急出口座位职责要求, 应立刻为旅客调换座位。 4.15应急出口座位
3.0 客舱处置程序 3.2直接准备阶段(上机组车至候机楼期间):乘务长要主动询问飞行组航路天气状况(包括航路上所有可预知的颠簸信息),协同驾驶舱对颠簸信息的传递信号,并与乘务组传达提醒,必要时提前做好服务程序调整的预案准备。 4.0 信息报告程序 4.1若航班生产中因颠簸临时调整或终止客舱服务程序,乘务长要在日志中及时报告。经调查核实确认由于颠簸而导致的服务投诉或旅客不满,则不追究乘务组责任。 4.22颠簸
4.35防冰、除冰 1.0 要求除冰防冰的气象条件 1.1 结冰条件 在外界大气温度在5ºC以下,已形成可见的潮气(例如:能见度低于1.5km的雾、雨、雪、雨加雪、冰晶)或在跑道上出现冰流、雪水、冰或雪的条件为结冰条件。
4.0 经同意,仅作为交运行李接收的危险品 4.1 武器弹药(仅限UN0012、UN0014):只能作为行李托运,每人最多托运毛重5公斤弹药,只允许托运用箱子包装的运动枪弹药。 4.2 装有防漏型电池的轮椅或其他电动代步工具(见包装说明872和特殊规定A67)。 4.3 装有非防漏型电池的轮椅或代步工具。 4.4装有锂电池的电动轮椅或代步工具。 4.5 野营炉和含有易燃液体的燃料罐。 4.6安全保密型设备。 4.39危险品
4.39危险品 5.0 经同意,仅作为手提行李接收的危险品 5.1 政府气象局或类似官方机构使用的水银气压计或水银温度计。 5.2个人自用的含锂电池的消费电子设备(如手表、计算器、照相机、手机、手提电脑、便携式摄像机等)及备用电池。
4.39危险品 6.0 经同意,可作为行李接收的物品 6.1 固体二氧化碳(干冰):用于包装不受本规定限制的易腐物品的干冰,每位旅客或机组人员可携带的干冰数量不超过2.5千克(5 磅),其包装件应留有通气孔,可以释放二氧化碳气体。如作为托运行李,应在行李上标注“干冰”标签,并注明干冰净重量小于或等于2.5千克。 6.2 装有非易燃气体钢瓶的救生衣:每位旅客可以携带一个自动充气救生衣,救生衣内配备的二氧化碳或属2.2项的其它气体的小型气瓶不得超过两个。 6.3 含冷冻液氮的保温包装(干式液氮罐)。 6.4 雪崩救援背包:每名旅客或机组可携带一件雪崩救援背包。
4.39危险品 6.5 化学武器探测设备(例如:化学武器探测器):仅限禁止化学武器组织(OPCW)的工作人员因公旅行时携带;该设备应有坚固的包装,且不得含锂电池。 6.6 产生热量的物品:诸如水下照明装置和焊接设备等受到意外激活即可产生高热和引起火势的电池驱动设备,其产生热量的部件或能源装置必须拆下,以防止运输中出现意外。任何卸下的电池组必须加以保护,以免短路。 6.7 便携式医用电子设备:用作旅客医疗使用的含有锂电池的便携式医疗电子设备,如自动体外心脏除颤器(AED)、雾化器等。只允许在手提行李中携带不超过两块的备用电池,备用电池必须做好单个防护,防止短路;电池必须通过UN38.3的测试,锂金属电池的锂含量不得超过8g,锂离子电池的额定能量不超过160WH。
4.39危险品 7.0 无需同意,旅客和机组人员可作为行李运输的危险品 7.1 非放射性的药品或梳妆用品(包括气溶胶) a) “药品或梳妆用品”这一术语包括发胶、香水、古龙香水及含酒精药品等物品。 b) 每位旅客或机组人员携带此类物品的总净数量不得超过2千克或2升,且每一单件物品的净重不得超过0.5千克或0.5升。 c) 气溶胶必须有盖子或其他适当的手段保护,以防止意外释放内装物。 注:相关国家出于安全考虑,可能对此类物品有更严格的限制和规定,应按其规定执行。
4.39危险品 7.2 归类为2.2项的气溶胶 a) 指用于体育运动或家用且无次要危险性的气溶胶; b) 仅可作为托运行李运输。 c) 每位旅客或机组人员携带此类物品的总净数量不得超过2千克或2升,且每一单件物品的净重不得超过0.5千克或0.5升。 d) 气溶胶必须有盖子或其他适当的手段保护,以防止意外释放内装物。 7.3 为操纵机械假肢而携带的归类为2.2项小气瓶:为保证旅途中需要,还可携带同样大小的备用气瓶。
4.39危险品 7.4 放射性同位素心脏起搏器或其他装置:旅客可以随身携带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用于植入人体内的心脏起搏器,包括以锂电池为动力装置的心脏起搏器或作为治疗手段植入人体内的放射性药物。 7.5 含水银的小型医用或临床用体温计 a) 每位旅客或机组人员可以携带一支供个人使用的体温计; b) 应置于保护盒内。
4.39危险品 7.6 安全火柴或打火机 a)每位旅客或机组人员可以随身携带自用的一盒安全火柴或一个不含有未被吸收液体燃料(不包括液化气体)的打火机,上述物品不得作为托运行李或手提行李运输。 b)打火机燃料或打火机备用充填燃料不得随身携带或在手提行李或在交运行李中携带。 c)即擦火柴(Strike anywhere)禁止航空运输;“蓝焰(Blue Flame)”或“雪茄(Cigar)打火机不允许随身携带、放入交运或手提行李中。 注:“即擦火柴”是一种非安全火柴,在硬质物件上度基本都能擦燃,而安全火柴只能在火柴盒的磷面上擦着,“蓝焰”或“雪茄”是两种打火机的俗称,均属于不安全的打火机。 相关国家出于安全考虑,可能对此类物品有更严格的限制和规定,应按其规定执行。
4.39危险品 7.7 含酒精饮料 a) 在零售包装内酒精浓度大于24%但小于70%的含酒精饮料,每个容器体积不能超过5升,并且每人可携带的总量不得超过5升。 b) 酒精浓度不大于24%的含酒精饮料不受任何限制。 注:相关国家出于安全考虑,可能对此类物品有更严格的限制和规定,应按其规定执行。 7.8 含烃类气体的卷发器 a) 每位旅客或机组人员最多只允许携带一个含烃类气体的卷发器; b) 卷发器的安全盖必须紧扣于加热元件; c) 在任何时候卷发器都不得在飞机上使用; d) 可充装式储气罐不得携带。
4.39危险品 7.9 消费电子设备中的燃料电池系统及备用燃料盒:为便携式电子设备(如相机、手机、手提电脑、摄像机等)提供动力的燃料电池系统及备用燃料盒。每位旅客不得携带超过两个备用燃料电池盒,具体如 a)含有易燃液体、腐蚀性物质、液化易燃气体或金属氢化物中的氢得燃料电池盒,不论是放在手提行李中,还是放在交运行李中,或随身携带,不得超过两个; b)含有遇水反应物质的燃料电池盒,不论是放在手提行李中,还是随身携带,不得超过两个。 7.10 节能灯具:个人或家庭使用的带有零售包装的节能灯。 a)允许在手提行李中携带; b)允许在托运行李中携带; c)允许随身携带。
8.0 禁止乘客或机组人员随身携带或托运的物品 8.1爆炸物品类 a)弹药 b)爆破器材:炸药、雷管、导火索等 c)烟火制品:烟花、爆竹等 d)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8.2 易燃、易爆物品 8.3 毒害品:包括氢化物、剧毒农药等 8.4 腐蚀性物品:包括硫酸、有液蓄电池、氢氧化钠等 8.5 放射性物品:包括有放射性的医学或研究样品 4.39危险品
4.39危险品 8.6 其他危害飞行安全的物品,如可能干扰飞机上各种仪表正常工作的强磁化物、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品等 8.7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运输的危险物品 8.8内装锂电池和烟火物质等危险品的公文箱、现金箱、现金袋等保密型设备绝对禁止携带,7.6中除外 8.9 梅斯毒气(MACE)、胡椒喷雾器等带刺激性或使人致残的器具;
4.39危险品 8.10 小型医用氧气瓶 a) 根据民航局颁布的CCAR121部第574条的规定,旅客在运输过程中的用氧设备应由承运人提供,不得自行携带 b) 液氧装置禁止携带 c) 旅客如申请用氧服务,参见《旅客行李运输服务手册》 8.11内含爆炸物品、压缩气体、锂电池等危险品的电击武器(如泰瑟抢)禁止携带
5.2特殊旅客 6.0 婴儿 6.1 出生14天至2周岁以下的婴儿应有成年旅客(年满18周岁且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陪伴方可乘机。一般规定:每一成年旅客乘机只限携带两名婴儿或一名婴儿两名儿童。 6.2 相连的同一排座位上都有旅客时,不得同时出现两个不占座的婴儿。 7.0 儿童 7.1 2-4周岁儿童 a) 应有同舱位的成年旅客(年满18周岁且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陪伴。 b) 不得坐于应急出口座位。 c) 航班中有成人陪伴儿童无数量限制。一般规定:每一成年旅客只限携带一名婴儿两名儿童或三名儿童。
6.4旅客服务设备 4.0 供带婴儿旅客使用的盥洗室 a) 功能:方便带婴儿旅客为婴儿更换尿布; b) 位置: 7.0 污水系统 7.3 特殊考虑 .机上的厨房用水和盥洗室的洗手盆水经污水管通过安装在机身外的高温排水口排出。 .便池中的污水则会存入污水收集箱内。 注:B5591,B5592,B5626飞机在地面时,严禁将废水倒入前厨房下水槽内。
6.6应急撤离设备 8.1 件号1151324-1M412的三频应急定位发射机 注:装有件号为1151324-1M412三频应急定位发射机的飞机有:B5347/B5348/B5349/B5350/B5351。
6.6应急撤离设备 8.2 件号1153426-1M412的三频应急定位发射机 注:装有件号为1153426-1M412三频应急定位发射机的飞机有:B5352/B5450/B5451/B5452/B5453/B5513/B5526/B5531/B5536/B5537/B5541/B5542/B5543/B5560/B5561/B5490/B5491/B5590/B5591/B5592/B5593/B5626/B5627/B5628/B5629/B5648/B5649/B5650/B5651/B5652
6.6应急撤离设备 8.3 件号为500-12Y的三频应急定位发射机(三频ELT) 注:装有件号为500-12Y三频应急定位发射机的飞机有:B2961/B2962/B2968/B2995/B2996/B2877/B2111/B5111/B5117/B5118/B5119/B5205/B5206/B5207/B5321/B5331/B5332/B5333/B5335/B5336/B3005/B3006/B3007/B3008/B3009/B3079/B3080。
6.7氧气系统 2.0 供氧方式 2.1 B737飞机: 注:B5649,B5650,B5651,B5652飞机化学氧气发生器工作时间为22分钟。
《运行手册》修订 1 旅客手提行李的限制要求 1.1 持头等舱客票的旅客,每人可随身携带 2 件手提行李登机;持其他舱位等级客票的旅客,每人只能随身携带1 件行李登机。 1.2 带入客舱的手提行李的每件重量不能超过 5 千克,体积不得超过20×40×55 厘米;CRJ 系列飞机手提行李的体积不得超15×35×55 厘米;超过上述重量、件数或体积限制的行李,应作为托运行李托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