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斃死豬非法流用防範措施報告

斃死豬非法流用防範措施報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94 年 2 月 16 日. 斃死豬非法流用防範措施報告. 壹、背景說明 貳、權責分工 參、執行現況 肆、檢討與分析 伍、改進措施 陸、結語. 壹、背景說明. 一、屠宰衛生檢查業務原由衛生署依「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主政,89年6月起農委會依87年制定之「畜牧法」規定接辦是項工作,採「導禁兼施」作為,輔導家畜屠宰場取得合法登記證有57家;另責成縣市政府成立,經強力查緝私宰後,每年豬隻納入正規屠宰衛生檢查,由89年的 571萬頭增加至93年的813萬頭。. 壹、背景說明 (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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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斃死豬非法流用防範措施報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94年2月16日

  2. 斃死豬非法流用防範措施報告 壹、背景說明 貳、權責分工 參、執行現況 肆、檢討與分析 伍、改進措施 陸、結語

  3. 壹、背景說明 一、屠宰衛生檢查業務原由衛生署依「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主政,89年6月起農委會依87年制定之「畜牧法」規定接辦是項工作,採「導禁兼施」作為,輔導家畜屠宰場取得合法登記證有57家;另責成縣市政府成立,經強力查緝私宰後,每年豬隻納入正規屠宰衛生檢查,由89年的 571萬頭增加至93年的813萬頭。

  4. 壹、背景說明(續) 二、89年6月迄今共查緝2,944場次,查獲違法260件,其中斃死豬非法流用32件70人,均移送地檢署偵辦;另非法運輸、貯存、販賣等228件,則依畜牧法、食品衛生管理法及廢棄物清理法處以行政罰鍰。

  5. 壹、背景說明(續) 三、臺灣一年生產豬隻約900萬頭,因緊迫或疾病死亡之斃死豬,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係屬一般事業廢棄物,不可供人食用,畜牧場應自行於場內掩埋或焚化,否則應委託代處理業者處理。50公斤以上斃死豬,較可能非法流供食用,但經採有效防範措施,非法流用極為少數。

  6. 壹、背景說明(續) 四、農委會防檢局為強化斃死豬非法流用之管理,93年特針對法官、檢察官及警政人員辦理專案研討會,針對查緝斃死豬非法流用之法規、技巧、案件移送等提出研討,並請檢方及法官重視此種攸關國人消費安全之違法案件,對違法者從重求刑與量刑。

  7. 壹、背景說明(續) 五、93年10月25日農委會防檢局會同雲林縣政府複查麥寮鄉違法屠宰場時,民眾另提供違法屠宰情資,防檢局請雲林縣政府查處,12月28日查獲江泰明違法流用案,防檢局即要求移送雲林地檢署偵辦,94年2月1日循線再破獲王健名違法案,並偵查肉品販賣管道。案經檢方發布新聞,而為各媒體廣泛報導,引起社會注目。

  8. 壹、背景說明(續) 六、本案處理經過業由農委會於94年2月5陳報 鈞院,案奉卓政務委員兼發言人轉達院長指示:「請法務部、農委會就加強查緝及加強安全辨識,充裕供應貨源等迅速處理。」

  9. 壹、背景說明(續) 七、本案經媒體報導後,農委會採取下列措施: (一)94年2月4日李主任委員會同法務部施部長,共同宣示加強查緝斃死豬非法流用之決心。農委會並會同中華民國養豬協會發動養豬農民自律自清運動,共同杜絕斃死非法流用。 (二)為安定春節前消費者選購肉品信心,94年2月5日起透過媒體宣導「防檢局屠宰衛生合格」章及「CAS」標章,教育消費者辨識衛生安全肉品。

  10. 貳、權責分工 農委會於90年即研訂「斃死豬非法流供食用之具體防範措施」,業報奉 鈞院核定在案,各機關之權責分工如下:

  11. 貳、權責分工(續) 農委會:輔導養豬場與化製場簽訂代處理合 約;查核化製場原料;查緝違法屠宰。 衛生署:肉品加工廠及市售非法肉品來源之 查緝及流向追蹤。 環保署:稽查養豬場斃死豬之處理及攔檢化製原料運輸車。 內政部:警力偵查取締斃死豬非法流用案。 法務部:偵辦斃死豬非法流用案。

  12. 叁、執行現況 農委會93年辦理情形如下: 一、清查畜牧場內之處理斃死豬設施等,計27,874場次;輔導畜牧場委託化製計3,356場;查獲未設置斃死豬處理設施等計15場,均處以行政罰鍰。 查緝場外違法屠宰584次,查獲非法流用案18件24人,均移送偵辦,違規屠體沒入銷毀,違法屠宰場建檔列管,按月複查。

  13. 叁、執行現況(續) 二、執行道路攔檢化製原料運輸車計82次,查獲違規7輛,均移請環保機關處分。 三、設置檢舉電話:0800-039131;核發檢舉獎金93年2件,94年3件,每件50萬元。 四、辦理養豬戶處理斃死豬教育宣導168場次。

  14. 肆、檢討與分析 一、養豬場約1萬3千戶,政府有限人力無法全面輔導、查核,除發動農民自律自清外,擬結合大專院校人力辦理;斃死豬焚化設施不足,處理困難,應輔導再利用處理。 二、農民守法觀念不足,隨意棄置或販賣斃死豬,有待加強教育宣導。 三、少數化製原料運輸車違法轉卸斃死豬,致其流向難以掌控,擬增設衛星定位、修法強化規範及加重處罰。

  15. 肆、檢討與分析(續) 四、查獲屠宰斃死豬案件,移送偵辦獲起訴者不多,且量刑過輕,致難以有效遏止。 五、警察業務繁重,難以全力配合取締屠宰斃死豬行為。 六、衛生機關稽查人力不足,無法全面查 察肉品加工廠及市售非法肉品來源及流向,致斃死豬非法流用情事難以全面掌控。

  16. 肆、檢討與分析(續) 七、縣市政府違法屠宰查緝人力、經費及交 通工具不足,均有待強化;另查緝人員安全防護亦有待加強。 八、政府全面收購斃死豬之可行性,鑒於所需經費龐大,亦恐造成增養,產生環保與產銷失衡問題,其他畜產業可能要求比照辦理,因此仍待審慎評估。

  17. 肆、檢討與分析(續) 九、為協助養豬戶、化製原料運輸業者及化製場處理斃死豬,農委會將補助部分購置運輸車輛及營運處理費用。 十、比照現行乳牛及肉豬運輸死亡保險,辦理成豬死亡保險,作業細節擬研議辦理。

  18. 伍、改進措施 一、農委會加強查察畜牧場斃死豬之紀錄及流向。 二、衛生機關加強稽查肉品加工廠及市售非法肉品之來源及流向,違法者從重處分。 三、農委會修正「獎勵民眾檢舉死廢畜禽非法流用案件實施要點」,將獎金由每案最高50萬元提高至200萬元。

  19. 伍、改進措施(續) 四、依「資源回收再利用法」,公告斃死豬 為農業再生資源之項目,並將規範斃死豬清運行為納入「農業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五、建立肉品生產履歷制度。

  20. 伍、改進措施(續) 六、請相關機關對查獲之違法者從重處分,並請檢方從重求刑。 七、研擬成豬死亡保險及協助農民辦理斃死豬清運業務。 八、修正畜牧法等相關法規,加重罰則,以收遏止之效。

  21. 陸、結語 為有效防範斃死豬非法流用,農委會將強化源頭管理,加強畜牧場、化製場及化製原料運輸車之查核,並研議成豬死亡保險制度。請衛生機關加強市售肉品查察,包括加工廠及批發零售業等之稽查,對違法者從重處分,以保障國人食品衛生安全。

  22. 以上 恭請 核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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