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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物品作業手冊範例(航空承攬業).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報告人:陳華德 時間: 100 分鐘 中華民國 97 年 12 月 3 日. 簡報大綱. 法規依據 手冊製作 違規罰則. 法規依據. 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三條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八日 ) 危險物品不得攜帶或託運進入航空器。但符合依第四項所定辦法或民航局核定採用之國際間通用之危險物品處理標準有關分類、識別、空運限制、封裝、標示、申報及託運人責任事項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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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物品作業手冊範例(航空承攬業)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報告人:陳華德 時間:100分鐘 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
簡報大綱 • 法規依據 • 手冊製作 • 違規罰則
法規依據 • 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三條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八日 ) • 危險物品不得攜帶或託運進入航空器。但符合依第四項所定辦法或民航局核定採用之國際間通用之危險物品處理標準有關分類、識別、空運限制、封裝、標示、申報及託運人責任事項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法規依據 • 民用航空運輸業、普通航空業、航空貨運承攬業、航空站地勤業、空廚業及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不得託運、存儲、裝載或運送危險物品。但符合第四項所定辦法或民航局核定採用之國際間通用之危險物品處理標準有關分類、識別、空運限制、封裝、標示、申報、託運人責任、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責任、資訊提供、空運作業、訓練計畫、申請程序與遵守事項、失事與意外事件之通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法規依據 • 前二項危險物品名稱,由民航局公告之。 • 危險物品之分類與識別、空運之限制、封裝、標示、申報、託運人責任、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責任、資訊提供、空運作業、訓練計畫、申請程序與遵守事項、失事與意外事件之通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國際間通用之危險物品處理標準,適於國內採用者,得經民航局核定後採用之。
法規依據 • 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 • 託運人、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航空貨運承攬業、航空站地勤業、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空廚業及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以下簡稱航警局)於執行空運危險物品及安全檢查作業時,應建立危險物品作業人員訓練計畫,並依計畫對所屬人員實施訓練及考驗,且應每二年實施複訓及考驗。 • 前項危險物品作業人員訓練計畫應適時更新。 • 未依第一項規定完成訓練及考驗及格者,不得從事空運危險物品作業及簽署第十條、第十二條第二項及第十九條規定之文件。 • 第一項訓練紀錄應保存二年以上,以備查核。
法規依據 • 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 •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航空貨運承攬業、航空站地勤業、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及空廚業,應檢送危險物品作業人員訓練計畫及危險物品作業手冊,報請民航局核准後,始得執行空運危險物品作業;變更時,亦同。 • 前項之危險物品作業人員訓練計畫,應包括訓練目標、受訓人員類別、訓練課程、時數、考驗基準、教師資格、訓練紀錄之保存、初訓及複訓期間;危險物品作業手冊,應包括危險物品之分類、識別、空運限制、封裝、標示、文件與資訊提供、空運作業、監督、查核機制、收運程序及緊急應變程序。
手冊製作 • 危險物品作業手冊 • 危險物品之分類與識別(DGR 第三、四、七章)(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第三、四條) • 危險物品空運限制(DGR 第二章)(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第五條) • 封裝與標示(DGR 第五、六、七章)(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第六條、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第七條、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第八條、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第九條) • 文件與資訊提供(DGR 第八章)(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第十條、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 • 收運程序與空運作業(DGR 第九章)(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第十一條、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 • 監督與查核機制(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 • 緊急處理程序(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
手冊製作 • 危險物品訓練計畫(DGR 第一章)(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第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條) • 訓練目標 • 受訓人員類別 • 訓練課程與時數 • 考驗基準 • 教師資格 • 訓練紀錄之保存 • 初訓及複訓期間
違規罰則 • 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十二條之二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 一、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攜帶或託運危險物品進入航空器。 • 二、違反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攜帶槍砲、刀械或有影響飛航安全之虞之物品進入航空器。 • 民用航空運輸業、普通航空業、航空貨運承攬業、航空站地勤業、空廚業或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託運、存儲、裝載或運送危險物品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 一年內違反前項規定達三次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報請民航局轉報交通部核准後,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許可。 • 託運人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不實申報危險物品於進入航空器前受查獲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聯絡方式 • 民航局空運組 • 陳華德 • 電話:02-23496053 • 信箱:waltchen@mail.caa.gov.tw